民族法语境下辽代官制的实践与思考
2013-04-10盛波
盛 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济南250031)
辽代(916-1125)是中国北方少数民族契丹族建立的政权。辽的建立,开创了当时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辽的很多法律制度都对随后建立的西夏、金以及后来实现大一统的元、清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产生了重要影响,北南面官制度作为辽在法律和政治上确立的重要制度,被后世所借鉴,甚至在今天也有着它的启示作用。
一、北南面官制度的产生、构成及实行
契丹族在建立辽之前,实行的基本上是以血缘为纽带的部落联盟制度,而在经历了大贺氏和遥辇氏两个部落联盟时期后,契丹部族制度逐渐形成和巩固,民族共同体也逐渐形成。在建立辽之后,契丹族组织内部发生了质的变化,开始对内部进行整合。伴随着疆域的不断扩大,民族构成逐渐复杂,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
在耶律阿保机建国称帝后,辽的疆域内已存在汉奚、室韦、渤海、女真等多个民族,如何统治这样一个国家,成为辽代统治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北南面官制度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北南面官制度是从中央到地方实行二重体制的双轨官制,“官生于职,职沿于事,而名加之。后世沿名,不究其实。吏部,一太宰也,为大司徒,为尚书,为中书,为门下;兵部,一司马也,为大司马,为太尉,为枢密使。沿古官名,分今之职事以配之,于是先王统理天下之法,如治丝而棼,名实淆矣。契丹旧俗,事简职专,官制朴实,不以名乱之,其兴也勃焉。太祖神册六年,诏正班爵。至于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国制简朴,汉制则沿名之风固存也,即“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蕃汉分治”而又集权于皇帝的政权体制。(辽史·营卫志:卷三十二;辽史·百官志:卷四十五)在北面官制中,有北南枢密院、北南宰相府、北南大王院、北面御帐官、北面宫官等。在南面官制中,辽“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位、东宫之官。诚有志帝王之盛制,亦以招徕中国之人也”。(辽史·百官志:卷四十七)可见,南面官制是兼采唐宋官制而逐渐形成的。
公元926年,契丹军队灭亡渤海国,建立东丹国,实行“国中之国”之策。辽太宗时得燕云十六州;而在此之前,有许多汉人为躲避战乱或灾害而进入契丹境内居住生活。从当时来看,汉族在很多方面要优于“逐水草而居”的契丹人,而辽统治者要想实现国家的安定长远,也必须倚重汉族等其他民族的支持和帮助。辽代正式确立北南面官制度的时间是在辽世宗时,从这一举措的确立来看,它在巩固统治、调和民族矛盾、促进民族融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亲仁善邻,桴鼓不鸣几二百年”(辽史·百官志:卷四十八),显示出当时统治者的独到眼光和谋略。
当然,北南面官制度并不是辽统治多民族国家的唯一手段,但是我认为,这一制度是其在法律制度方面最重要也最富有特色的制度之一。相比于在渤海国设立“国中之国”东丹国以及在奚族中采用“剿、抚”并用的手段,北南面官制度无疑更具有长久性和稳定性,“辽国官职,分北、南院,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辽史·百官志:卷四十五),“辽境东接高丽,南与梁、唐、晋、汉、周、宋六代为劲敌,北邻阻卜、术不姑,大国以十数;西制西夏、党项、吐浑、回鹘等,强国以百数。居四战之区,虎踞其间,莫敢与撄,制之有术故尔。观于边防之官,太祖太宗之雄图见矣”(辽史·百官志:卷四十六)。这种双轨制官制的最直接的一个表现是大量起用汉族知识分子参与军国大政,在开疆拓土、镇压起义、治理地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圣宗朝的韩德让,在反击北宋的进攻中立下军功,又“受顾命,治政有方,拜大丞相,进王齐,总二枢府集”,可谓登峰造极。(辽史·耶律隆运传:卷八十二)同时实施这一制度也相对削弱了广大人民的反抗情绪,使迁入契丹辽地的下层汉民“不复思归”。(新五代史·四夷附录:卷七十二)
在北南面官制度的实行过程中,这一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中北面官制逐渐向南面官制发展,二者趋同,也就是汉化的趋势。《辽史·百官志》:“凡辽朝官,北枢密视兵部,南枢密视吏部,北南二王视户部,夷离毕视刑部,宣徽视工部,敌烈麻都视礼部,北南宰相总之。惕隐治宗族,林牙修文告,于越坐而议论以象公师。朝廷之上,事简职专,此辽所以兴也”(辽史·百官志:卷四十五)。从这里可以看出其汉化趋势。汉人契丹人等可以在北南面官制度互相任职,说明民族融合、民族交流也在逐步加深,共同治理辽朝的内政外交。
二、北南面官制度与我国的民族立法和管理的历史渊源
北南面官制度作为辽代政治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对当时和后世的民族立法和民族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其实,不仅仅在辽代,早在民族大融合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就不断探索和实践民族管理的手段。魏晋时期,进入中原的各族,在文化上、社会经济上都在汉化,虽然程度不同,但都表明了民族融合的趋势,在民族统治策略上各国实行“胡汉分治”政策,从当时的一段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民族统治现状:
“始宏因符氏乱,欲避地江南,为张愿所获,本图不遂,乃作诗以自伤,而不行于时,盖惧罪也。(子)浩诛,中书侍郎高允收敕收浩家书,始见此诗。允知其意,允孙绰录于允集。”(北史·崔宏传)
“置左右司隶,各领户二十万,万户内置一内史,凡内史四十三。单于左右辅,各主六夷十万落,万落置一都尉。”(晋书·刘聪载记)
金朝占领北方之初也实行北南面官制度,只是太宗即位后,“斜也、宗干当国,劝太宗改女真旧制,用汉官制度”(金史·韩企先传),才逐步改变了初期的北南面官制度;元朝统治的疆域更加广阔,民族成分也更加复杂,统治者采取了分而治之的策略,实行严格的民族等级制。在政治法律制度特别是司法制度中对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等建立不同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利用南北之间的对立主义和宋金对峙以来的隔阂,制造分裂,以利控制;而在清朝实行“满汉畛域”的原则,一方面吸收汉族文化,一方面对其他民族特别是汉族的“华夷之辩”等民族情绪严加防范。同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的法律统治,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不同的管理机构,实行不同的法律政治制度,例如在蒙古和西藏实行的《蒙古则例》和《理藩院则例》,在新疆和青海实行的《回疆则例》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堪称我国古代民族立法的最高水准,使清朝成为中国封建史上民族立法和民族管理最成功的朝代。
从以上这些朝代的民族政策和立法情况看,统治者都有着不同的政策和手段。辽之前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的主要是胡汉分治政策,这一政策成效并不显著,应该说那个时期民族融合存在,但民族矛盾也很尖锐,威胁着统治政权。胡汉分治也没有完全消失,直到清朝,仍有其遗迹。辽之后的朝代在承接前朝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民族管理和民族立法上更加成熟,元朝应该是个例外。作为辽代政治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北南面官制度,虽然只是其中的一种,但我们从辽代之后的民族立法和民族管理制度中都能看出北南面官制度的影子,实际上有着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由此可见这一制度在民族立法、民族管理方面的影响可见一斑。
那何谓民族立法呢?简单地说,民族立法是指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立法。在现代,作为国家的一般公民,各民族的公民享受同样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特定的民族的成员,他(或她)可能享有法律就特定民族的公民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民族作为一个群体,法律也可能把特定民族团体作为一个整体赋予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一个国家也可能以民族因素作为重要特征从而建立一定法律地位的机构、组织、行政区域(如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进而规定这类机构、组织或行政区域的权利义务。在我国,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再到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制定的规章、法规、条例等,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关于本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构成了我国的民族立法体系。这个体系是在建国初期就开始摸索制定的,经过了几十年的努力,才使我国的民族立法体系有了今天的规模。在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和合法权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增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对维护国家统一和巩固边防,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封建统治者控制人民的手段与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民族平等、民族繁荣的制度保障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但我国的一系列民族政策、民族法制都跟历史有着割不断的联系。在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始终是历史舞台上的活跃者,特别是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从民族融合和交流频繁的魏晋南北朝时期,五胡十六国的骤兴骤亡,到隋唐时期的“天下一家”空前统一的格局,无疑不都说明了少数民族在历史上的作用越来越大,逐渐引起了统治者的重视。“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中国古代的统治阶级在处理民族问题上采用不同的策略,这些都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保证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有效借鉴,辽代的北南面官制度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代表。无论是汉族人当政,还是少数民族掌权,其都要在民族政策和立法方面下一番功夫:辽代统治者确立了北南面官的政治法律制度,为其统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作为实现大一统的元朝尽管也在学习汉人,但却公然推行民族歧视和分裂政策,最终短命而亡,淹没在风起云涌的农民起义中。
以我国的民族立法为例,从理论上讲,在国家总的立法体制中分离出一个民族立法体制。因此,民族立法体制其实是国家立法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构成国家立法体制总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这种安排是由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单一制政体的基本国情和基本制度所决定的。相应地,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现我国设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19个自治县(旗)。与这种情况相适应,我国民族立法体制其实又包括一个子系统,即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体制。应该说是体系严密,环环相扣。
北南面官制度是古代的产物,不能和当今成熟的制度相比,但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我国现今实行的民族管理和民族法制,也是在像北南面官制度这样一大批古代优秀的民族管理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逐步摸索出来的。反观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已经成为威胁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大忧患之一:巴以冲突,朝鲜半岛危机,科索沃问题,非洲难民危机等等,无不都有民族问题在作祟。如何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维护国家主权,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研究课题。中国在这方面无疑是一个成功的范例,比如今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作为中国成立最早的自治区,内蒙古的发展见证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繁荣政策的成功实践。但民族共同繁荣的道路并不平坦,包括我国在内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新的民族问题、民族矛盾会不断涌现出来。制度建设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法宝,随着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代表的民族制度的贯彻实施和民族立法的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关系会更加融洽,凝聚力和向心力也会不断加强。
近年来有人提出辽代的北南面官制度是我国现今实行的一国两制的历史渊源和设想来源。对于这种说法,我认为有不妥之处,其超出了北南面官制度的主要建立基础:民族成分的复杂和扩大,导致统治制度和策略的相应改变。北南面官制度固然与一国两制有某些相似之处,都是国家在法律中予以严格明确的,但这两种制度还不能上升到渊源的程度。理由如下:
首先,众所周知,国体即国家制度是立国之本,一国要想成其国,首先要立制,即实行什么国家制度。我国实行的一国两制是在一国范围内,实行两种独立的的社会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不仅在涉及政治方面的不同,同时也涉及经济、生活、习惯等等一系列都有着根本不同的方面;辽代实行的北南面官制度不是国家制度,国家制度一直都是封建制度,这一点在建立北南面官制度后也没有改变。北南面官制度主要是从政治角度考虑的,只是为了适应统治区域内不同民族的需要,而在职官制度上的一次改革和尝试,北面官制度和南面官制度表面上看是两种独立的制度,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先期以北面官制度为主,后期则出现融合趋势,远未达到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样的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的独立性和高度性。
其次,一国两制是作为国家的一个根本制度确立和运行的,国家在宪法和基本法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辽代的北南面官制度则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安抚各民族对抗情绪而实行的一种手段色彩很浓的职制。在辽代后期北南面官制度就已经逐步发生了变化:两种官制逐步融合,汉化趋势不断加强。在辽被金取代后,北南面官制度也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然后,一国两制最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提出的一个富于创造性的设想,并在香港、澳门回归后得以成功实践。而辽代的北南面官制度主要是从民族问题的角度予以考虑,在实践中也是因民族而异。如果说到相似之处,我认为北南面官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制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一些历史关系,联系更紧密一些。
当然,以上观点和理由并不是全盘否定“辽代的北南面官制度是我国现今实行的一国两制的历史渊源和设想来源”的观点,这种观点从侧面说明了我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极大丰富和借鉴启示价值。无论是民族自治还是一国两制,都有着古人智慧的影子。所以加强历史资料和文物古迹的研究和发掘对我们今天的建设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近几年,有关辽代的考古发现越来越多,从墓志、碑刻到文献资料,都给我们今天研究辽代的历史提供了更多的参考和依据。
三、北南面官制度的历史定位
辽朝采取“因俗而治”的方针,在法律和政治上推出北南面官制度,可以说是一项创举。然而,在20世纪初期,这一制度却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危及到国家和民族的安危。当时的中国国力衰弱,倍受列强的欺辱。与中国隔海相望的日本也加快了侵略中国的步伐。在使用武力的同时,为了使其侵略利益合法化,一些日本军方的“御用”学者急于从历史中寻找根据,为侵略批上合法的外衣。在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和内蒙古的时候,他们将目光盯到了辽代的北南面官制度上,将这一制度称为“二元制”或“二重制”,并大肆鼓吹。1919年“东洋史学”的权威浸田左右吉在《满汉历史地理研究报告》中最先提出了“二重说”,他在文中是这样解释的:“辽从太宗、世宗时起,获得燕云十六州,汉人数目大幅增加,加之大量汉人由宋入辽,鉴于积极统治汉人的必要,另确立在契丹人政权下的汉地与汉人,由汉人自行管理的行政原则,并顺其方针在行政组织内采用中国王朝的各项制度,进而树立北(以游牧民族为对象)、南(以农耕民族为对象)两面之所谓二元的统治制度……”[1]
我认为日本学者的说法根本没有理解封建统治的内涵。首先,二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最为鲜明的特征是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即皇权的不断强化。契丹首领是在汉族知识分子的帮助下建国的,而随着统治疆域和民族成分的复杂化,没有统治经验的契丹人必然要倚仗各民族的支持和配合,实行北南面官制度也是适应这一大环境的客观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汉人可以自治。况且封建统治在当时是不断强化的,直到清朝达到了最高峰。而“二元制”是近代才开始在西方产生和发展起来,到现代才发展成熟的政治体制。比清朝早近六百年的辽代却要实行直到现代才完备的“二元制”岂不让人贻笑大方。其次,封建统治者是决不会心甘情愿把权力交给别人的,不然,也不会有后来的日本推翻幕府的武装革命,中国的辛亥革命,英国的光荣革命,法国的大革命等等一系列历史事件了。
浸田左右吉、岛田正郎、稻叶岩吉等日本学者之所以极力鼓吹“二元制”,无非是为日本的侵略战争服务,特别是为日本占领满蒙制造历史根据,编织合理性。如果他们的“二元制”成立,那么满蒙(曾是辽统治疆域的一部分)就不是中国的一部分,只是被异族征服过而已,那日本人占领这一地域也不违过,而中国政府即当时的清政府就无权插手。这与我国一直将契丹境内的各民族视为中华民族的成员,满蒙一直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的观点大相径庭,是极其错误的。
但历史终究会还以真实面目的。1945年日本战败,这些“御用”学者的言论也销声匿迹了。正如一位日本学者在战后所说的那样:“东北亚古代、中世纪历史及社会的研究,直到太平洋战争时期,仍如日本的家学一般十分盛行。原来以满洲、朝鲜半岛为中心的历史研究,主要以日本对该地域的政治、经济统治为基础的。由于战争失败,基础已被连根铲除,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也就随之而消失。”[2]
近年来,日本的右翼之风愈演愈烈,特别是在历史问题上屡屡制造事端。历史教科书事件,否认历史,美化侵略等等都是他们的“杰作”。我们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法律等内容时,还要警惕国外有些人的别有用心,拿历史旧案来说事,制造麻烦。直面历史,还历史以本来面目不仅是史学界也是法史学界为之奋斗的目标,要站在法律的角度审视历史,据理力争,也愿用此与诸君共勉。
四、结语
自奴隶社会以来,“职方氏掌天下之图,以掌天下之地,辨其邦国、都、鄙、八蛮、七闽、九貉、五戎、六狄之人民”(周礼·夏官·职方氏),统治民族希望“声教讫于四海”(尚书·禹贡)。其实在中国的民族史中,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汉化。无论统治者情愿与否,这一趋势都不可避免。像北南面官制度的实施,在客观上也促进了这一趋势的发展。虽然一开始“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礼记·王制),但通过长期的“达其志,言其俗”,探索更符合当时社会环境的民族管理制度,并用法律对其加以保障。这些可以说都是我国古代民族立法和民族管理的经验,与之相关者还有很多,需要我们去发掘。
辽代北南面官制度作为一项政治法律制度,固然发挥了重要作用。读史使人明智,其上所承载的意义自不必多说。反观今日,由于历史等原因,国外特别是日本在辽代的研究上有所突破,这更说明我们要加强对我们自己的历史的研究,特别不能放松对中国古代民族管理和民族法制的研究,古人在这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这是先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1]辽代北面中央官制的特色[J].大陆杂志,1964,29:12.
[2]三上次男,外山军治.东北亚史与渤海国[M].李东源,译.哈尔滨:黑龙江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6: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