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之道
——评陈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规范理论》一书*
2013-04-10肖北庚
肖北庚,黄 鑫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辩在政治社会是一个永恒的命题,陈雄*陈雄,男,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规范理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本书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谐社会运行中的法治保障体系》(05&ZD024)成果组成部分。作为一名宪政学者,这本新作的关注点也正在此。他尝试以权力与权利之辨为进路,以达法治;以宪法为纽带,探讨在宪法上如何配置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在法治的视野下谋求二者平衡,最终实现宪政和法治秩序下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和谐。
本书开头作者运用历史分析和说理论证,从国家权力特性、宪法规范本质、国家权力规范主要内容等角度来论述宪法与国家权力之关系。释明宪法规范层面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关系是其首要一步。传统观点认为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是作为根本法之宪法的两大基本任务,但作者对此进行了修正或曰改良:宪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人权是其规范权力之目的。这就将人权在宪法中的地位提升到了更高的位置,使国家权力成了宪法实施的中心。为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宪法就须紧紧围绕规制国家权力这一主题运行。对公权力善恶本质的讨论,进一步凸显了这种制约的必要性。宪法必须规范国家权力的另一理由是主权在民,“权力最终主体属于个人,此即人民主权原则的精义所在,人民主权作为宪法规范的内在逻辑,表明终极意义上国家权力的源泉”。主权具有终极的最高性,治权只是手段性权力,虽然主权依赖于治权才能实施,但治权必然受主权制约。宪法便是人民限制和规范治权的主要手段。无论以何种方式,只要是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就都必须规制国家权力,为时善时恶的公权力套上缰绳,才能保障公民权利,否则只不过是有名无实的“语义宪法”,既不会、也不可能真正地保障人权。“语义”宪法实际上违背了人民主权原则,使得该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不具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而反过来否定了宪法本身,因为人民主权原则落实与否,是国家权力和宪法权力之合法性和正当性根基所在。作者在达成既定论证目标的同时,一并阐述了公民权利和宪法之间的关系。至此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和宪法规范三者的关系已呈现在了读者眼前。
国家权力主要由公法调整,公民权利主要由私法调整,故二者有着完全不同的发展方向和路径*谢维雁. 走向平衡的宪政理论——对中国宪法学的一个初步检视[A]. 华东法律评论(第3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二者虽需积极良性的互动,也应保持清晰的界限,尤其是强势的国家权力不能侵犯公民权利的私域。现代国家行政权力呈扩张趋势,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上升,权力和权利之间彼此交错,微妙的平衡可能因一个不恰当的行为而被打破。如此情势之下,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确认书、国家权力的制衡器,欲在二者之间划出一道藩篱,架起一座桥梁。国家权力应当保持相对克制,遵循康德“人是目的”之理念,只追求法律和政令的合目的性。面对来自国家权力的潜在威胁,除了保障公民充分的抵抗和救济权利,更有效的是通过宪法从源头上规制国家权力,对不法权力釜底抽薪。普通法往往无力制约强悍的统治者,但即便是独裁者也难以忽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现代已经都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将统治单纯地建立在某种宗教或道德的基础之上,反之,必需依宪法来构建自身统治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宪法使人们区分具有正当性的统治和不具正当性的统治,政治统治无法独立于宪法而继续存在*[德]迪特尔-格林. 现代宪法的诞生、运作和前景[M]. 刘刚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0.,宪法的力量令再强大的国家权力亦忌惮三分。诚然宪法可被当权者操控,沦为纲领和具文,但这必然造成公民权利无保障。当权利无保障之危险状态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公民就会行使自己的抵抗权利,彻底改变旧法统。而在常态政治下,个体永远无法独自和国家权力博弈,只能以整体形式通过宪法来规范和制约后者,人民主权依靠制宪权和修宪权实现,此二者乃是人民控制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
之所以实现和保障人权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之目的,是因为人权的普世价值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尊重与认可。那么基于人权价值之普世性,能否寻求一个普世性的宪法权力配置原则?具体宪法规范和一般宪法原则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这实际上就是国家权力规范的普世性与特殊性之辩。我们既要坚持人权的具体性、相对性、历史性、地域性,反对在人权具体内容上也追求普世同一,抵制以人权为借口干预别国内政;同时也必须坚持人权存在的普世性,正视中国具体国情,不以特殊性对抗普遍性。特殊性和普遍性均是事物的本质属性,犹如硬币之两面,相互依存。保障人权、规范国家权力,在制度建设上要实行民主宪政,这是当今任何一个追求文明和发展的国家必须遵循的规律。政府不应贪恋手中的国家权力,而应尊重人权的普世性,坚决建设民主和法治,勇于引导和帮助人民行使权利,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权力。人民主权原则之实施,尽管会损害到既得利益集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权力主体的优势地位,但从长远计,如此方能保持政权的活力,稳固统治的基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国家权力宪法分配的规范技术问题,就是国家权力在宪法中如何科学表达和书写,这是在先行的理论分析与论证结束后必须解决的实践问题,否则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和谐共存终究只会是口号。宪法权力的配置包括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大方向上均为自上而下以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但前者着眼于国家政权基本组织的建构,探索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的分工制衡,该书从集权政治、分权理论、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总结了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则,探讨了不同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的国家在权力配置原则和制度上的差异,并不认同在规制国家权力上“三权分立”的“万能论”。“三权分立”本身就有其局限性,更不见得适合我国。具体制度建设上我们也需坚持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稳步改革,从形式和内容上都贯彻人民主权原则。而纵向上,作者转向中央国家权力和地方自治权之配置,试图探寻某种共同原则或规律,既能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又兼顾地方自主发展,“在原则和规则之间寻求具体的表达方式”,以论证地方自治和社会自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希望以公民充分、合理的自治权推动基本权利的保障。上述两方面内容表明了作者对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基本立场,在政治体制改革已成热门话题的当下,各种思潮涌动,本书坚持保障人权之理念,从理论到实践,力争对当前国家权力的纵横向配置进行客观全面的解析和评价,有褒有贬,有扬有弃,其探索是有价值的。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入宪后,我国人权事业有了极大发展,但不能否认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亦存不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蓝图和目标体现了党中央的高瞻远瞩,而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的重要方面,也是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和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呈现多发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而社会主要矛盾又集中表现为官民矛盾,本质上,就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矛盾。要实现二者和谐,国家权力需要先做让步,充分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自己的侵害;同时,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也需对政府有一定的耐心和理解,但绝不姑息和纵容国家权力的任何不法行径。总而言之,从规范角度建构和谐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法治是进路,宪法是关键,控权(力)是手段,维权(利)是目的。一方面及时发现、敢于正视矛盾,以法律规范尤其是宪法规范调整各方利益的关系,用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对话协商等各种机制,将无法彻底消弭的社会矛盾置于可容忍、可控制的范围*参见胡锦光教授的总序:“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基本关系”,转引自陈雄.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规范理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最终,以官民和谐的示范表率作用,带动整个社会的全面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