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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2013-04-10石国柱待续

税收征纳 2013年2期
关键词:申报表专用发票失业

(石国柱 待续)

税收减免

如何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答: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失业人员优惠政策有无执行期限?

答: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什么优惠政策?

答: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该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办理“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2)按规定需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清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纳税人在职职工及残疾人名册》,残疾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即征即退审批申请资料:

(1)《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3份。

(2)当月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

(3)当月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由社保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月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纳税人加盖公章的代发残疾人工资清单(复印件);

(5)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当月残疾人月度考勤记录。"

对管道运输企业实行什么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申请办理“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⑴《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⑵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即征即退审批申请资料:

(1)《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3份;

(2)当月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

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企业实行什么优惠政策?

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申请办理“有形动产融资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⑴《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⑵企业签订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即征即退审批申请资料:

(1)《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3份;

(2)当月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

征收管理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局负责征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法定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发生应税服务销售额,均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申报表和清单?

答:一般纳税人需填报以下五张申报表: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二、附列资料三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清单是特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申报资料,其他纳税人不需报送。具体的报送范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填报哪些内容?

答:申报表主表填报纳税人本期经营的整体情况和计算纳税人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额;附列资料一填报纳税人本期的销售情况;附列资料二填报纳税人本期的进项税额情况;附列资料三填报按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准予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情况;《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报纳税人本期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情况。

需将2012年11月30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挂账的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挂账的留抵税额?

答:通过申报表主表“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3栏“本年累计”、第18栏“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本年累计”,这三个栏次进行申报。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填报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填报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扣数;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填报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末余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或者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是否办理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有调整吗?

答:有调整,为满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下列调整:

(1)保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的申报项目和填报方法,对“应税货物及劳务”填报区域不作调整。

(2)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中增设与“应税货物及劳务”并列的“应税服务”填报区域,其申报项目与“应税货物及劳务”大体保持一致。

(3)增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由“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指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应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不需填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应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不需填报。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实际受票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是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第三联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是什么?

答:(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与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不同?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规定是什么?

答:货运专用发票开具的各栏内容应为:

⑴“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⑵“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⑶“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

⑷“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

⑸“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

⑹“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⑺“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

⑻“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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