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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阈中弱势群体的生成机制和利益机制探析

2013-04-10

社科纵横 2013年5期
关键词:利益机制制度

张 颢

(湛江师范学院思政部 广东 湛江 524048)

所谓弱势群体,主要是指由于一些社会原因或自然原因的影响,占有较少的社会资源,在经济、政治、文化、体能、智能、处境、发展潜力、社会竞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关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有利于化解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消除不平等现象和社会不公现象,有助于维护改革取得的成果和我国的社会稳定、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诸方面的健康、协调发展。笔者这里着重从生成机制和利益机制方面对弱势群体问题进行探究。

一、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中伴随着利益调整而衍生

应当说,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但由于社会制度的差异,其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并不完全相同。就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现象而言,其生成机制与新时期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改革的过程,一方面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过程,另一方面是利益再调整的过程。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还是其他方面的改革,都不可避免地在不同程度上会出现各种利益分化,然后在这种利益分化的基础上走向新的整合。在利益分化中必然要出现处于劣势的一方,即所谓的“弱势群体”。由于利益调整而出现的弱势群体要占整个弱势群体的绝大部分,如城市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农民工、贫困农民、高校贫困学生、企业退休人员等。这些弱势人群的形成机制分别如下。

第一,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是伴随着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而生成为弱势群体的。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其中主要是国有企业,背负着沉重的负担,不仅要经营管理、创造利润,还要承揽职工的生老病死、住房、职工子女教育等各项事务,基本上可以说一个“小社会”、“小政府”。在这种状态下,企业经营效率低下、亏损严重,人浮于事、吃“大锅饭”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说,这些问题在上世纪80年代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初期还没有完全暴露出来的话,那么到了90年代,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问题就彻底暴露出来了。国有企业在面对市场的时候,明显感到负担沉重、竞争不力、创新不足、缺乏活力,特别是由于人员过多、包袱太重,造成了企业效益事实上的相对下降,因而国有企业的全面改革成了必然的趋势。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规定: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从此,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由放权让利、承包经营等局限于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改革,进入到了制度创新的阶段,目标是要逐步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新机制。在这一机制的形成过程中,减少企业富余人员、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将企业退休职工交由社会管理成了十分必要的环节。由此可以看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职工的弱势状态是伴随着企业改革,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生成的。

第二,农村的贫困农民和城市农民工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而生成为弱势群体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是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其最终取向的。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竞争性特征,农村必然出现分化的趋势,一部分农民由于在技术、体能、智能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开拓精神而成为了农村中的富裕户,如有些农民因承包鱼塘和土地等而成为养殖大户和种粮大户,而另一部分农民则由于缺乏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而成为贫困人群。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城市和农村的二元户籍壁垒不断被冲击,更多的农民因此流向城市而成为农民工,在城市农民工中,只有数量极少的人由于其自身优势或由于机遇而获得成功,绝大部分则生活在城市的低层,从事着脏、险、苦、重、累的工作,工资经常被拖欠,同时还在子女入学、置业、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受到各种歧视,因此,尽管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却是城市的弱势群体。

第三,高校贫困学生的弱势状态,一方面是由于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所致,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各项体制改革的折射。我国在1994年开始进行高校收费改革试点,到1997年基本上全国所有的普通高校都推行收费制度了。这一制度的实行,为高校扩招、缓解上大学难的现状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撑,推动了我国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化,圆了很多人的大学梦,其积极作用是不容低估的,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一制度的实行,也使一些贫困家庭因无力支付这一笔教育费用而放弃孩子学业。虽然更多的家庭选择了宁愿勒紧裤带也要让孩子上大学的做法,但这些来自贫困家庭的子女却成了高校中的弱势群体,主要依靠国家提供的无息、低息贷款或通过勤工助学、社会兼职等来维持学业。因此,高校弱势群体的生成,不仅仅是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产物,也是社会各项改革的产物,是社会弱势状态在高校的折射和延续。

另外,我们也要看到,也有一些人是由于自然或生理的原因而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如老人、妇女、残疾人群中的一部分,不过这类弱势人群只占弱势群体的很小一部分。他们的弱势状态主要是由于工作能力欠缺或缺少竞争优势而导致的,如很多高薪岗位和职业都需要健康且体力技能兼备的人去从事,而以上这些人群显然不具备条件,他们所能从事的工作类别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自然条件不利或生理条件缺陷的人群,在市场竞争法则面前,必然有一部分要成为弱势群体。

二、建立公平、开放、多向度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

恩格斯说,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1]。让弱势群体承担社会转型的代价,却剥夺他们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相悖。因此,加强社会公平公正的利益机制建设,进一步促进利益分配的均衡化,是逐步消除弱势群体现象的根本举措。弱势群体利益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即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调和维护机制、利益激励和实现机制。

所谓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即弱势群体必须能够通过某一渠道反映自己的意志、表达自己的愿望、需求和心声,主要是通过扩大弱势群体的参政议政权、媒介话语权、平等交流权等来实现。

第一,要改善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度,加强弱势群体的参政议政机制建设。一般来说,利益表达权,特别是政治参与权,应当照顾到各方利益,包括地方利益、少数民族利益、党派利益、妇女利益、弱势群体利益等。就目前我国的政治参与机制而言,在地方利益、民族利益、党派利益、妇女利益等方面做得比较好,基本上照顾到了以上各方的利益平衡,但在弱势群体利益方面做得相对比较欠缺,主要表现在人大、政府、政协等参政议政机构里的人数太少,因而弱势群体就缺少表达自身利益的正当渠道,由于其声音过于微弱而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缓慢,因而比较稳固,而弱势群体中的大多数是由于步伐较快的经济体制改革所引发的,这就造成了政治进步滞后于经济发展;二是我国参政议政机制习惯上照顾著名人士和创业成功人士,对处于改革“淘汰者”和“牺牲者”的一方则往往持排斥态度。这样势必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弱势群体由于处于弱势状态而被政治所排斥,由于无法参政议政、表达自身利益而使其更加陷入弱势状态。因此,必须改善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度,提升弱势群体的政治决策和参与权,使这一数目巨大的群体能够从政治上寻求一种利益呼吁的权利。为此,首先要增加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弱势群体人数,至少应占全体代表和委员中的十分之一;其次,各级政府的咨询部门、参事部门、政策研究部门以及顾问机构要适当增加弱势群体的人数;再次,政府举办的各种听政会,特别是价格听政会,务必邀请一定数量的弱势群体人员参加,因为这和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第二,传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端正服务宗旨,不断扩大弱势群体的媒介话语权。话语权,即公民的口头意思表达权,它也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媒介话语权,即通过媒介表达自己意思的权利。长期以来,传媒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弱势群体的媒介话语权,过于重视强势群体,即所谓创业成功人士和知名人士的媒体宣传报道。实际上,这就造成了弱势群体更加无人关注的现象。之所以会形成如此局面,一是由于弱势群体缺乏接近媒介的条件和能力,二是由于弱势群体缺乏参与传播活动的机会和手段,因而基本被排除在媒介表现内容之外,他们的媒介话语权被漠视和挤占,成为信息弱势群体。要解决此问题,传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首先要端正服务宗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密切关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别是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阶层的利益,让他们拥有媒介话语权,即拥有通过媒介有效表达自身愿望、需求和心声的权利和机会,藉此以引起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第三,创造和谐、民主的社会环境,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平等交流权。笔者这里所讲的弱势群体的平等交流权,一方面指弱势群体与党政机关领导的平等对话权,另一方面指弱势群体成员与其所在单位领导或组织机构的平等协商权和平等谈判权。应当说,这两个方面,在目前都做得不尽如人意。无论是党政机关领导,还是其他机构的领导,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高高在上的思想,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或视而不见,不闻不问,或走形式主义,严重地损害了干群关系。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创造和谐、民主的社会环境,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平等交流权,倾听弱势群体的心声,和他们平等相待,平等对话,平等协商,感知他们的困难、痛苦和无助,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三、进一步加大弱势群体利益协调和维护机制建设的力度

所谓弱势群体利益协调和维护机制,即弱势群体在处于弱势状态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能获得政权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救助组织的利益保护,使其免于陷入困境,这主要是通过立法保护、政府和社会机构帮扶、司法公正和法律救助、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教育公平等来实现的。

第一,要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保护。对弱势群体加强法律保护是有其深刻的法理依据的。从发生学角度来看,社会契约的订立,法律的产生,正是基于对社会弱者的保护;从法本体论来看,保护弱势群体是对正义价值的体现,也体现了法律人文主义的关怀;从法社会学上看,对弱势群体以特殊的保护,是实现社会秩序的要求,是社会道义的体现;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是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因而,法律应加大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在当前弱势群体问题凸显的时候,要大力加强有关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建设,要尽快制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税法》等相关法律内容,以体现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地方各级人大也要加强这方面的配套法规建设,尽快制定出相应的具体措施,切实维护好弱势群体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权益。

第二,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要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切实做好弱势群体的帮扶工作。作为整个社会大家庭一部分的弱势群体,不论是由于体制性的原因造成的,还是由于非体制性的原因造成的,他们都有以下共同的特征:一是低职化或无职化,即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即便有工作岗位,也是脏、险、累、苦等临时岗位;二是贫困化,即收入低,生活比较困难;三是脆弱化,即心理承载力比较脆弱,心态矛盾复杂,抱有不满情绪,易出现越轨行为;四是边缘化,即处于被社会离弃的状态,社会地位下降,权利难以维护。从总体上来看,弱势群体是一个无助的、需要政府和社会大力帮助扶持的群体。因此,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做好弱势群体的帮扶工作。首先,政府财政要预留一部分资金用来解决城市和农村特困户的生活问题,绝不能让他们饿肚子;其次,政府要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抑制物价、药价上涨,通力解决弱势群体看病难的现象;再次,政府和社会组织可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开发建设一批廉租房或免租房,解决弱势群体住房条件较差的现状;最后,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弱势群体的利益损害问题,特别是在房屋拆迁、劳动纠纷等方面的赔偿问题。各级社团组织,如工会、妇联、残联等要加强自身职能建设和维权意识,全力做好下岗职工、农民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和帮扶工作。

第三,要着力加强司法公正建设,建立、完善法律救助机制和社会援助机制。司法公正是体现整个社会公正水平的重要标志,司法腐败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和社会腐败,因而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和协调弱势群体利益的主要措施。当前,由于社会腐败风气对司法领域的渗透,导致了司法腐败屡屡发生,主要表现为:收受当事人贿赂,断案不公,严重偏向行贿者一方;重罪轻判,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欺压群众,越权办案;刑讯逼供,胡作非为;官官相护,纵容“黑恶势力”,为害地方等等。由于弱势群体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往往成为司法腐败的牺牲品,在诉讼中成为被刁难、侵害的一方,严重地挫伤了弱势群体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进而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因此,着力整肃司法队伍和司法秩序,重树司法公正现象,对于维护和协调弱势群体利益至关重要。首先,要强化司法独立意识,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其次,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通过完善诉讼等一系列制度、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健全巡回审判等多种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切实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再次,要通过考试和竞争的方式挑选司法工作人员,大力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坚决惩治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行为,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司法维护公平、伸张正义的形象。同时,为了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利益和社会权益,建立和完善法律救助机制和社会援助机制也势在必行。此举措应由政府出面组织实施,通过多方筹资的渠道,设立法律救助服务中心和社会援助服务中心,主要用于解决弱势群体的法律诉求和社会纠纷调解、劳动权益保护等项事务。

第四,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覆盖范围小、制度不健全、保障水平低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费保障制度。地方政府要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准,并综合考虑物价指数以及其他影响因素,确定本地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凡未达到这一标准的可由政府补给差额部分。其次,要健全社会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失业保险制度。凡是因下岗、毕业转业未能及时就业以及其他方面原因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在规定的时间段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二是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政府要投入一笔专项资金为他们投保,同时还可指定一些医院作为弱势群体看病的专门医院,以缓解弱势群体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三是教育保险制度。政府可通过财政、个人或单位捐赠、社会募捐等形式筹集一笔教育基金,设立教育保险金,专门用以资助弱势群体子女上学之用;四是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可适当提高当地弱势群体的养老金标准,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要在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再次,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要完善农村贫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要着重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制度。

第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不断促进教育公平。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较快,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城乡教育差距扩大,农村九年义务教育还存在一些学生辍学现象,农民工子女异地上学难,一些城乡经济困难家庭难以支持子女完成高等教育甚至高中教育,等等。因此要不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教育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教育公平。

四、切实加强、不断完善弱势群体利益激励和实现机制

所谓弱势群体利益激励和实现机制,即弱势群体如何摆脱“弱势”状态,走向自立和发展,这主要是通过政策调整、制度创新、深化改革、社会协同、自我努力等达此目标。

第一,调整收入分配政策,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当前,我国贫富差距较为明显,原因固然很多,但分配不公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必须加大收入分配政策调整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具体而言,一是抑制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如烟草、电力、金融、税务等部门的收入明显过高,必须通过政策进行调整;二是坚决取缔非法收入,特别是对于走私、逃税、贩毒、贪污、受贿等获得的财富,必须彻底予以没收;三是在效率与公平的取舍上,现阶段要更多地关注公平方面,充分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在制定政策上更多地倾向弱势群体一方,如弱势群体在创业、就业时可适当减免一些税收,提供一定的低息或无息贷款。

第二,创新就业制度,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深化各项配套改革。我国的就业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带有明显的身份特征和终身制色彩,职工能进不能出,严重地制约了人才的流动和财富的均衡,使得弱势群体永远只能处于“弱势”状态,因此,必须对就业制度进行创新,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深化各项配套改革。一是将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的用人机制由现在事实上的终身制改为全员聘用制,给弱势群体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二是改革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摘除束缚人身自由的羁绊,让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和农民工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待遇;三是必须加大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目前最迫切的就是精简党政机构和基层政权组织,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以减轻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四是必须改革现有的各项收费制度,特别是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安、医疗、教育、交通、人事、劳动、工商等部门的乱收费,必须坚决制止;五是要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能建设,对于有些不合理的用工制度,特别是有损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政府必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予以制止和取缔。

第三,社会协同帮助,自我奋发努力,走出弱势状态。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帮助程度,体现了一个社会文明水准的高下。当前我国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帮助表现为三:一是道义支持。从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来看,大多数人对弱势群体所持的态度是同情、关心、呼吁等。二是物质关怀和经济帮助。很多人都曾向弱势群体捐过钱和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政府也曾一度出面帮助农民工讨回工资。三是助推型关怀,即发展关怀。这要求社会协同帮助,如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可联合组织对城市下岗工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进行知识传授和技能培训,让他们有一技之长,参与社会竞争;农林、科技等部门可联合组织对农民进行现代农业科技知识的宣传讲座,让农民走上科技致富的道路;金融、工商管理等部门和基层政权、社区等组织可为弱势群体创业、发展提供方便,帮助他们摸索出一条致富路。另外,在市场发育比较健全的地方,弱势群体还要主动寻求创业机会,不等不靠,自己奋发努力。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弱势群体就会最终走出弱势状态,共享改革成果。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M].人民出版社,199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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