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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河治理工程推行代建制效果分析与建议

2013-04-09赵香玲

山东水利 2013年12期
关键词:沂河代建制代建

赵香玲

(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山东 济南 250100)

在国家治淮重点工程——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续建沂河治理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立足工程建设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工程建设代建制,围绕地方政府城市建设规划,推行沂河治理工程委托当地政府结合滨河路建设的代建新机制,促进了沂河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了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1 工程基本概况

沂河治理工程是国家治淮19项重点工程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续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工程全部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境内。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期间,临沂市开展了以现代化生态城市建设为目标,集防洪、交通、生态建设于一体,以沂河滨河路建设为重点的河道治理开发工程。为了切实加强与滨河路结合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沂河、沭河治理工程质量和标准,临沂市沂沭河洪水东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分别与上述各县(区)政府签订了代建工程建设管理协议,实行“代建制”管理。目前,各县(区)的代建结合工程均已完成。

2 工作方法

2.1 立足实际,确立代建单位

临沂市东调局立足实际,对滨河路工程与沂河治理相重叠的工程实行代建制,明确各县(区)政府为代建单位,并签订代建协议,委托其在满足沂河治理工程标准和质量的前提下,结合县(区)沂河路工程进行建设。

2.2 明确代建任务目标,严格建设标准质量

为确保各县(区)保质保量完成沂河治理代建工程任务,临沂市东调局对各县(区)代建工程治理标准和要求以协议形式进行了明确。

2.3 明确职责,规范代建工程建设管理

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促进各县(区)又好又快搞好代建工程建设,实行了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各县(区)代建职责:一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复的设计标准具体负责实施,对项目建设的内容、工期、质量、规模、资金、安全及廉政建设负责;二是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三是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四是积极配合委托方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向委托方提供工程进展、工程质量及财务统计等情况;五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遇重大变更,及时报委托方审查,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六是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有关财务规定控制工程投资,办理工期结算,负责编制竣工结算;七是负责有关工程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八是组织工程的分部工程、隐蔽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配合做好工程其他验收工作。

2.4 加强督导,确保代建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临沂市东调局组成督导组加强对各县(区)代建工程建设的检查指导。一是监督检查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严格按工程设计标准实施。二是监督检查各县(区)代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情况。三是监督各县(区)建设单位招投标工作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四是对各县(区)负责实施的代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实行现场跟踪检查、监督。

2.5 加强检测,严把代建工程完工验收关

临沂市东调局在代建工程完工验收上确定了完工原则。一是各县(区)所建工程,完成代建工程协议规定的工程内容或满足治理标准。二是全面进行质量监测。为确保工程标准质量,临沂市东调局委托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检测中心站,对各县(区)沂河路工程进行第三方质量检测。三是加强资料审查,要求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可靠、有效。四是召集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召开完工验收会议,形成“代建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3 实施效果

3.1 提升了沂河治理整体标准

沂河治理工程实行代建后,各县(区)按三级公路标准进行建设,路面结构由泥结碎石变为水泥垫层沥青路面,质量大为提高。其他工程内容和规模均有较大幅度增加。

3.2 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

沂河治理工程涉及临沂市5个县(区),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多、任务重、战线长、工作量大。沂河治理工程实行各县(区)政府代建后,近90%的沂河治理工程建设任务由各县(区)分别承担,一方面,缓解了项目法人的工作压力,有利于集中力量开展其他工程建设。

另一方面,由于各县(区)政府在建设中调集各有关部门参与工程建设,对协调施工环境、协调征地与移民工作以及资金筹措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按时完成了上级确定的任务目标。

3.3 形成了建设新模式,提高了工程投资效益

沂河治理结合工程实行代建制,使国家工程和地方工程、水利工程和其他公益工程有机结合起来,整合了中央和地方项目投资,进一步提升了各级工程建设投资效益,避免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了沂河治理工程的整体标准。

4 存在的问题

沂河治理结合工程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实践经验不足,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4.1 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不清

从工程实施情况看,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的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主要表现在质量管理过程中代建单位在所有的验收表格中无签字之处,造成工作被动。

4.2 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代建人选择机制

沂河结合工程为临沂建管局直接委托相应县(区)政府代建,不存在竞争,不利于提高该项目的管理水平。

4.3 资金不易控制

临沂市东调局分别与沿线5县(区)政府签订委托建设代建协议,明确建设标准,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将各县(区)境内沂河治理工程的建设资金和移民占迁资金以及预备费,全部分配给各县(区),由各县(区)结合滨河道路建设包干使用,资金不易控制。

5 完善代建制的建议

5.1 完善法制建设,确立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

积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代建制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比较完善的代建制管理办法。通过立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理顺代建单位与委托人、使用单位的关系,合理清晰划分各自的责权利,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过程。

5.2 大力培育代建市场

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制定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制定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促进代建市场尽快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

5.3 完善组织实施方式,建立科学的选择机制

首先,要打破行业垄断,扫除一切人为设置的代建进入壁垒。其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全面市场化的代建单位选择机制,具备条件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机制来选择代建单位,让真正合格的代建主体来代建政府投资项目。

5.4 统一代建费用标准,研究投资节余奖励办法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代建工作的内容、标准和对应的取费,以此规范代建行业,保证投资人和代建人利益,提高代建单位从事代建制项目的积极性,有利于代建管理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同时由目前的按建设单位管理费收费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研究投资节余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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