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强化水资源管理执法措施与建议
2013-04-09钱伯宁刘吉森王敏勇
钱伯宁,刘吉森,王敏勇
(1.济南市卧虎山水库管理处,山东 济南 250115;2.济南市水政监察支队,山东 济南 250014)
济南市强化水资源管理执法措施与建议
钱伯宁1,刘吉森2,王敏勇2
(1.济南市卧虎山水库管理处,山东 济南 250115;2.济南市水政监察支队,山东 济南 250014)
在《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前,对照原《济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对新《条例》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并从水行政执法角度入手,对济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新《条例》实施应采取的措施做了探讨,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水行政执法
经过多年的调研和修改,新的《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已于2013-05-01起施行,同时,2001年施行的《济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予以废止。
在《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济南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及水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等角度提出了很多新的意见和看法,得到了法制部门的充分支持。在2002年新《水法》和2006年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最新的上位法的基础上,调研形成了新的《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 新《条例》与老《办法》的不同
1.1 法律层级提高
由地方规章升级为地方法规,涉及面更加全面和系统。《条例》增加了大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以及水生态文明建设水管理、水生态、水文化的内容,显得更加充实丰满,符合济南市要求。
1.2 依据基础发生变化
《办法》依据的是老版《水法》与《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新《水法》出台后,这些老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与上位法不符,因此《条例》更新,更加符合现今水法制实际。
1.3 适用范围扩大
《办法》所指“中心城区”为东至机场路、西至玉符河、南至分水岭及崔马庄、北至黄河及济青高速公路的526km2的区域;《条例》所指“中心城”范围,是指东至东巨野河、西至南大沙河以东(归德镇界)、南至南部双尖山、兴隆山一带山体及济莱高速公路、北至黄河及济青高速公路的1022km2的区域。
1.4 内容更加充实
新增了针对水库库区、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机制;从加强自备井管理角度提出自备井的封闭应当按照明确的技术规范予以实施;明确了施工降排水方案监督执行工作;提出建立完善的水文水资源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等。
1.5 明确取水许可审批和管理工作规定
1)矿泉水、地热水应办理取水许可。明确了包括开采矿泉水、地热水以及采用地下水制冷制热在内的,直接从地表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2)水资源论证。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地表或地下取水的,应进行水资源论证。
3)新增“验收”程序。新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包括新凿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4)规定简易程序。针对利用已有取水工程或设施(包括自备井)取水的行为,为简化审批流程提供了法规依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即可核发取水许可证。
5)计量设施管理。明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拆除或更换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6)提出累进加价。提出了“累进加价缴纳水资源费”的概念,为下一步实施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奠定了基础。
2 应对措施
《条例》的出台实施,给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水功能区划的拟定、报批、公告、设置边界标志;加强对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定期公布水功能区水质量;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原有排污口的拆除和关闭;水文水资源监控体系的建立完善等。以下重点就济南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工作所面临的新要求、新规定进行梳理。
2.1 进一步强化水工程执法
《条例》第十六条对河道、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工程的保护进行了描述,并设置了明确法律责任。下一步应针对第十六条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从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上予以对接,做好全面开展水工程执法工作的准备。
2.2 开展水功能区保护执法工作
《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水功能区的保护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下一步应针对擅自移动、破坏水功能区标志的违法行为开展巡查和执法工作,同时,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和原有排污口,配合市局相关处室落实情况后,报人民政府予以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
2.3 规范推进封井工作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防止污染地下水的角度提出要求,正常封闭的水井和报废、限制的深井,均应当按照“技术规范”予以封闭。应尽快落实封井技术规范,对已封闭和将要封闭的地下水取水井严格按照封井级数规范实施封闭。
2.4 进一步加强自备井单位计量设施管理工作
开展针对计量设施的执法巡查工作,检查计量设施的运行状况,设置方便、高效的计量设施更换、拆除沟通机制。
2.5 用好封井的执法手段
通过在立法过程中的多次呼吁和反映,在《条例》第四十八条中,针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开凿取水井用于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赋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井予以封闭”的权利,这是授予了执法人员在执法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应按照《行政强制法》对实施强制性措施的详细规定,用好“对取水井予以封闭”的强制性手段,在水资源执法的工作中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3 建 议
3.1 尽快组织学习新《条例》
组织学习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立法意图、分析条纹变化、调整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意识,为用好《条例》夯实基础。
3.2 加大发动宣传力度
配合《条例》的实施,结合水工程执法保护工作、水功能区保护工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支队各工作站水工程执法管理工作,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以巡查、检查、设立水功能区标志等工作为内容,开展水生态文明创建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水氛围。
3.3 深化地下水取水井管理
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开展地下水取水井管理工作的专项行动,可分四步开展。
第一步:发出通告,要求地下水取水井隶属单位及个人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二步: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利用已有地下水取水井取水的,简化审批流程,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三步:明确地下水取水井封闭技术规范,规范封井施工。
第四步:利用好《条例》第四十八条赋予执法人员的“对取水井予以封闭”的强制性手段,深入开展后续的水资源执法工作,对继续瞒报、拒不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地下水取水井隶属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擅自开凿的地下水取水井,组织专门的队伍按照封闭技术规范予以封闭。
3.4 制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工作规范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封井工作实际,“对取水井予以封闭”的强制措施不同于普通的水行政处罚程序,基本框架应按照“责令改正——封闭取水井决定——催告——强制履行”四步构建工作规范,填充入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的告知以及在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权前提下当事人提起诉讼不停止强制执行的有关内容,制定、完善履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工作规范,为下一步执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责任编辑崔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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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159(2013)-11-0036-02
钱伯宁(1975—),男,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