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伪造证件非法采砂案行政处罚评析
2013-04-08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1日,西大岗滞洪区管理站职工石某某电话举报,在滞洪区老河道农户水稻田地边,有人在从事采砂作业,采砂的表层弃土堵塞了水稻田边上的排水沟,影响了农户的耕作。水政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由大队长亲自带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到达现场后,按照工作分工,对采砂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测,绘制了现场勘测图;对采砂当事人唐某某、崔某某现场进行询问。当事人出示了河道采砂准采证和砂场买卖协议书,经水政监察人员确认,采砂当事人提供的《河道采砂准采证》系伪造的证件,是一起典型的伪造证件和非法采砂案件。
二、查处经过
针对出现伪造河道采砂准采证的情况,大队长召集执法人员现场办公,大家一致认为,一是立即暂扣采砂设备,二是向农场公安分局报案。在征得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后,执法人员兵分两路,一路继续完成现场勘测并控制住采砂设备,一路对采砂持证人唐某某、合伙人崔某某、采砂工马某某制作询问笔录,进一步摸清砂场交易的具体情况和假《河道采砂准采证》的来源。
据采砂持证人唐某某、合伙人崔某某供述,2011年4月13日,他们从原砂场主黄某某处以11万元购得该沙场,2011年5月5日进点准备采砂,砂场现有的河沙为黄某某所采,并在购买沙场时一并转让给了他们,在拿到黄某某给的采砂证后,认为该砂场是合法的。
水政监察人员在做完询问笔录后,向持证人唐某某、合伙人崔某某进行了宣传教育,告知《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河道采砂准采证为一年一办理,他们所持的采砂证审批年限为3年,不合乎审批原则,因此要对他们进行立案查处,并请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工作。随后水政监察人员向唐某某下达了《查封、扣押当场告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采砂船两艘,装载机1台,伪造的河道采砂准采证原件一份,唐某某与黄某某签订的砂场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唐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水政监察人向他们交代了应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唐某某称对扣押无疑义。在设备扣押结束后,执法小组驱车赶赴到农场公安分局,对黄某某伪造公文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在对案情进行询问后,对该案进行了立案。
鉴于该案情况比较复杂,执法小组向水务局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制作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初步拟定了处罚意见。
2011年5月25日,管理局水务局向非法采砂当事人唐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唐某某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可以举行听证并进行答辩,唐某某称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只是在罚款额度上能否给照顾一下。根据唐某某提出的问题,水政监察大队和农场公安分局取得联系,询问案件的侦破结果,公安分局告知,黄某某本人在居住地已联系不上,根据他们多年的办案经验,这是一起伪造证件,涉嫌经济诈骗的案件,现已将黄某某进行了协查通报。鉴于这种情况,水政监察大队再次对该案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唐某某在该案中即是违法当事人,又是被人诈骗的受害者,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以将罚款免除。
三、处理结果
2011年6月5日,管理局水务局向唐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返还被扣押的采砂船和装载机。
(二)没收采砂现场现有的河沙4 000立方米。
(三)伪造公文一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唐某某在送达文书签字后表示,感谢水务局对他的从宽处理,并表示今后一定做一个守法的经营者。
2012年5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
四、案例评析
(一)在现场勘验中,一定要严谨细致,采砂量计算一定要真实准确,并有当事人在场的情况告知核定数量,并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确定。
(二)在制作询问笔录时,一定要把事实问清楚,对当事人态度要和蔼。
(三)在制作扣押清单时,设备的完好情况、出厂年限、备品备件的数量一定要描述清楚,避免在返还时产生纠纷。
(四)文书的制作和装订一定要规范,所有的询问和送达过程都要有照片和摄像作为记录,避免当事人在事后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