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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对社会规则的认知发展研究述评

2013-04-08刘国雄

关键词:习俗规则个体

刘国雄 李 红

(1.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南京 210097;2.辽宁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大连 116029)

一、前言

对社会规则(social rule)的认知是儿童社会认知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于人们形成社会预期、发展协作精神和良好的社会互动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类道德系统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支柱。自然科学领域所指的规则一般指的是自然规律或法则(Law),如自由落体定律,而社会科学谈到的规则通常是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群体规则。叶克斯国家灵长类研究中心的杰西卡·弗雷克等将社会规则细分为现象描述性(descriptive)的社会规则和约定俗成(prescriptive)的社会规则两大类(Flack,Jeannotte,&de Waal,2004)。前者描述了个体在特定社会情境下的典型反应,例如雌性动物会保护自己的后代免受同类的攻击,这种规则反映出个体之间交往模式的统计学规律。当个体觉察到了这些规律、遵从并执行这些规律时,就产生了约定俗成的社会规则。很多研究表明,在兔子和灵长类动物中都能观察到个体对约定俗成的社会规则的遵守,而不是简单地作出一些典型的情境反应,也就是说,动物个体已经可以认识到个体之间的互动模式及其规律,而且可以预见违背这种规律之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例如在群体的等级划分、进食和交配权等问题上,某一个体都可以成功地预测,其它个体的行为和自身行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遵守同样的规则,这对于自身、对于群体都是至关重要的。

早在20世纪初,皮亚杰就探讨了儿童对游戏规则的实践和认知,并通过对偶故事探讨了儿童的道德判断,揭示出儿童的道德认知从他律转向自律的发展规律。他指出,道德是包含许多规则的系统,个体的道德发展正是开始于人们对这些游戏规则的遵守,道德的实质也就在于个人学会去遵守这些规则。随后科尔伯格根据个体在道德两难故事中的不同反应模式,提出了道德认知发展的阶段论,认为人类个体的道德发展遵循着一个一般化的、统一的发展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心理学家对认知发展的普遍观不断提出挑战,并逐渐形成了认知发展的领域特殊论。以Turiel,Nucci,Tisak以及Smetana等为代表的领域特殊论者提出,儿童对社会规则的认知具有确定的、彼此区分清晰的不同领域,儿童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表现出不同的认知发展规律,而并非表现出普遍的、一致的发展模式。那么,儿童对社会规则的认知究竟具有哪些特定的领域,他们对这些不同的领域表现出怎样的认知发展规律呢?

二、社会规则的主要领域及其理解标准

在长期研究实践的基础上,领域特殊论者提出儿童的社会认知具有三个明确的领域,即道德、习俗和个人领域。人们很早就发现,小到3岁左右的幼儿就能对两种主要的社会规则:道德规则和社会习俗做出很好的区分(Nucci,1981;Weston&Turiel,1980),如幼儿认为即便学校允许也不能打人(不可违反道德规则),但如果学校允许就可以脱光衣服(可以违反习俗规则),而且这一区分具有跨文化的普遍性(Smetana,In press),甚至具有内在的神经基础。最新的神经影像学研究甚至表明,面对道德事件青少年较成人表现出更强的N2波,而在面对习俗事件时则没有差异(Lahat,Helwig,&Zelazo,2013)。随着研究的推进,人们又开始关注儿童对个人领域的认知(Lagattuta,Nucci,& Bosacki,2010;Nucci,Killen,& Smetana,1996;Smetana,In press),揭示出又一个明显不同于道德和习俗的社会领域。

道德规则被定义为儿童正在获得和发展的社会知识的一部分,指基于他人福祉、公平和权利的社会规则(Killen,Rutland,Abrams,Mulvey,& Hitti,2013;Smetana,In press),它是人际交往中具有义务性的成分,如不许打人、不许骂人等。通常可以假设道德规则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可以应用到所有人)、不可变性,对道德规则的违背源自其本质特征,如对他人权利和福利造成一定的后果。社会习俗则是一种更为武断的调节规范,人们对这种规范彼此认同、并达成特定社会情境下适宜行为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对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和人际互动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例如有事打扰时说“请”、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社会风俗、礼节礼仪等,这些社会习俗并不具有道德强制性,而是具有情境相对性、权威依赖性、规则依赖性和可变性,可以随着社会舆论、具体的规则或权威要求而改变。而个人领域则指的是个体的自主性和自我概念,主要包括个体生活中与自身有关的各种偏好和选择,如出门穿什么颜色的衣服、喜欢和什么样的朋友来往等。三者的起源不同,分别构建于不同的社会互动系统(Smetana,In press)。道德规则来源于个体早期的社会交往,包括伤害他人、与他人分享的社会经验等;社会习俗来源于个体早期的游戏和与照看者的相处,如父母的照料行为、与同伴玩耍的游戏互动等;而个人领域则通过个体在所处文化背景下的各种社会交往和互动得到不断的发展,尤其在生命的第二个十年中发展显著。

为揭示个体在不同领域的社会认知发展规律,领域特殊论者发展了早期皮亚杰式的访谈法(对偶故事法)和科氏的道德两难测验法,提炼出一系列的判断标准(criterion judgment,用于指某一个具体的判断题目时,也可称之为一个“标准判断”问题)来考察儿童对不同领域社会规则的区分。这些判断标准主要包括:允许性(permissibility)、普遍性(generality)、可变性(alterability)、权威依赖性(contingency on authority)、规则依赖性、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应受惩罚的程度等。判断标准的内容来源于亲子互动中经常会碰到的一些常见问题,反映出个体在一系列判断标准上的态度和看法。例如,允许性是一种一般性的、方向性的判断标准,通常询问个体是否认可相应的社会规则,或者做出相应的违规行为如打人是否正确。在普遍性的判断标准下,在家里、在其他学校、或是在其他国家是否可以打人呢?对权威依赖性而言,如果父母、老师不知道或是没看到主人公打人,那么他就可以打人了吗?对规则依赖性,如果没有“不许打人”这样的规定,那么(小明)就可以打人了吗/(小明)打人的行为还是错误的吗?可以看出,这些不同的标准判断问题有助于人们将不同的社会领域彼此区分开来,并能揭示出人们在何种程度上对不同的领域进行了区分,以及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不同领域的社会规则的约束效力。

三、儿童对社会规则的认知发展

(一)儿童对道德规则的认知发展

皮亚杰在《儿童的道德判断》一书中指出,四、五岁儿童的道德判断根据外部可见的客观事实进行,把道德看作是绝对的,是他律的道德,在此之前他们还处于前道德水平;到九、十岁之后,他们才能认识到规则的可变性和相对性,理解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持个体间的协作、以及人际协作的公平性,考虑外部行为的内在动机,表现出自律水平的道德。科尔伯格继承和发展了皮亚杰的理论,提出了道德发展三个水平六个阶段,并指出个体的道德发展遵循着由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的一种普遍的、内在逻辑次序。

领域特殊论者对皮亚杰和科尔伯格提出的上述道德认知发展规律是持肯定态度的,但他们并没有把注意力集中于儿童的认知发展水平或思维的形式,而是更加关注儿童不断发展的社会知识的内容。在探讨儿童对不同领域的社会知识的认知的过程中,领域特殊论者发现的儿童的道德认知成就远远超出皮亚杰的想象。尽管2岁左右的儿童对道德规则的理解非常有限,研究者发现不到3岁的幼儿即能在“允许性”标准上,对主体的行为做出符合道德规则的判断,认为打人的小朋友是不对的,而且他们往往根据行为本身或行为的客观后果来判断主体的行为,确已表现出所谓“他律”水平的道德;年龄稍大一些的、3岁半的幼儿则更可以在多个不同的“判断标准”上对个体的道德行为做出较为灵活的判断,理解道德规则并非固定不变的(Smetana&Braeges,1990)。如在权威依赖性标准上,尽管皮亚杰很早就指出幼儿具有服从权威的倾向性,例如他们认为对父母应该说真话、而对同伴可以说假话。而领域特殊论者的研究却显示,3岁半的幼儿就可以在权威依赖性标准上对个体的行为作出适宜的道德判断——即便成人权威允许违反道德规则,但幼儿认为不能那样做(Smetana,2006;Turiel,2008),这反映出较小的儿童身上即表现出的“自律”道德的雏形。

在社会领域论者关注儿童早期的道德发展的同时,年幼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Wellman,2011)。尽管这两条研究路线分别进行,多数研究者都乐于假设高水平的心理理论是个体进行成熟的道德推理所必须的。Flavell等人发现,不理解事实信念的3岁幼儿也不能理解人们具有不同的道德信念,到5岁时幼儿才能理解他人可能会有不同的道德信念(Flavell,Mumme,Green,& Flavell,1992)。Wainryb和Ford(1998)同样发现,不能理解信念的表征本质的3岁幼儿也不能理解他人具有和自己不一样的道德信念(Wainryb&Ford,1998)。一项近期研究发现,不能通过标准错误信念任务的儿童,也不能通过与道德相关的错误信念任务如基于错误信念而扔掉他人财物,且不能理解违规者的行为是无意的;5岁儿童对偶然违规者的行为做出了更积极的评价,但他们仍然认为违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到7岁时儿童才会对伤害行为做出更为宽容的判断(Killen,Lynn Mulvey,Richardson,Jampol,&Woodward,2011)。因此诸如考虑自身以及他人的信念、意图等心理状态的能力似乎可以促进儿童对道德相关经验的理解。然而,近期的一项纵向研究发现(Smetana,Jambon,Conry-Murray,&Sturge-Apple,2012),一方面在道德违反情境中,心理理论水平更高的儿童更多地认为规则的违反不依赖于权威和规则的存在,违反者应得惩罚的程度要更轻,另一方面在道德判断上能通过允许性和权威依赖性判断标准的儿童,6个月后其心理理论水平高于那些不能通过的儿童,似乎早期儿童对那些熟悉的、典型的道德违背行为的思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其心理理论的发展。

可见,对道德规则的认知是儿童对社会规则的认知中得到较早发展的一个领域,儿童的道德认知与其心理理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联,在个体心理理论水平提高的同时,其规则认知的认知能力也有所发展。一方面,心理理论的发展有助于儿童对道德相关经验的思考,另一方面年幼儿童、尤其是尚未理解错误信念的儿童在权威依赖性等判断标准上对道德规则的深入理解也可能会反过来促进其心理理论的发展。

(二)儿童对社会习俗的认知发展

按照皮亚杰和科尔伯格的传统观点,个体没有对道德和习俗作出区分;而按照领域论的观点,习俗是与道德有着清晰区分的两个不同领域,儿童对习俗的认知发展表现出与道德认知明显不同的发展规律,他们对社会习俗的认知表现出随年龄增长从绝对性、普遍性向相对性、具体性发展的趋势,且这一发展与具体的习俗情境、所采用的判断标准、以及个体的社会经验等密不可分。

较小的儿童将社会习俗和道德区分开来的能力确实较弱,他们认为习俗跟道德一样是绝对的、不可改变的(Smetana&Braeges,1990),但他们很快就认识到了这两者的区别。Smetana早在1981年就发现,3岁左右的儿童就已经不再把习俗看成是和道德一样不可改变的。在打人、推别的小朋友、朝别的小朋友泼水、拿走别人的苹果等道德事件上,年幼儿童都做出了符合社会期望的道德判断,他们对不参加游戏活动、讲故事的时候不在指定位置就坐、吃饭之前不做祷告、把玩具乱放、自己的东西不放在指定位置等习俗事件的判断则有所不同,整体而言,他们认为故事主人公对习俗的违反严重性程度较道德违规更轻,更多地依赖于相应规则的存在,但对具体某项习俗规则的判断则多少存在一些习俗领域内的差异,这可能与不同儿童个体对具体习俗情境的熟悉程度有关。

儿童对习俗和道德的区分还与研究者所采用的判断标准有关。即便在允许性标准上年幼儿童都已经意识到不可以违反道德和习俗规则,研究发现在可变性标准上,4~19岁被试都将习俗规则看作是可变的(Nucci,1981;Weston&Turiel,1980),依赖于社会情境、受到多数人意见(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道德规则则不受社会情境或舆论的影响。类似地,如果有权威人物如教师告诉他们可以违反,或者实验人员告知他们不存在相应的社会规则,年幼儿童倾向于认可习俗违规、而不接受道德违规(Nobes&Pawson,2003)。而且,尽管儿童认为道德规则和习俗规则都可以由权威建立,但在废除相关的社会规则时,他们更倾向于接受权威废除习俗规则,而不接受权威对道德规则的废除(Tisak,1995)。Yau&Smetana(2003)对中国香港4-6岁儿童的研究同样发现,尽管同样多的幼儿认为,处于权威地位的家长和教师可以决定跟习俗和道德有关的事件,但相对于道德违规而言,他们在习俗违规中表现出更高的权威依赖性,亦即不论权威观点如何道德违规都是错的,而习俗违规则依赖于权威的认可。

随着社会经验的不断累积,儿童对道德和习俗做出的判断也越来越灵活,他们纳入考虑的因素也越来越多。例如,随年龄增长儿童在习俗违规事件中给出的避免惩罚的理由也逐步减少、给出的与习俗相关的理由则相应地逐步增多(Yau&Smetana,2003);越来越多的儿童认识到道歉在规则违反后的重要作用,相对于道德违背,他们更多地指出道歉有助于减轻习俗违背后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Banerjee,Bennett,&Luke,2010)。这些结果一致说明,年幼儿童很早就在多个判断标准上对社会习俗和道德规则做出了区别对待,他们对社会习俗的认知不断地从绝对性、普遍性向相对性、具体性转变,而且随年龄增长在更多的判断标准、更广泛的社会空间中得到了不断深入的发展。

(三)儿童的个人领域

探讨道德发展的心理学家往往容易忽视人们在个人领域的合理需要和自主能动性,近期的领域心理学家则逐渐认识到了个人领域在个体社会性发展中的重要性,将其增补为儿童社会性发展中道德、习俗之外的第三个领域,并将研究重点转向关注儿童的自主性(Autonomy)或个人领域(personal domain)(Nucci et al.,1996;Smetana,In press),甚至有研究者提出这可能与其将来的领导才能有关(Avolio,Rotundo,&Walumbwa,2009)。

个人领域的发展相对于道德和习俗要晚得多。儿童在个人领域的认知发展主要表现为,较小的儿童经常会忽略个人领域与道德或习俗规则的界限,将个人领域的事件看作是和道德领域一样应当服从权威的指示、不可随意改变,随年龄增长儿童的自主权限不断扩大,其个人领域也越来越丰富,尤其是年长儿童、青少年越来越多地将个人领域从道德和习俗领域独立出来。例如,Nucci(1981)通过事件卡片分类任务考察了7~20岁个体对个人领域的事件和道德、习俗事件的区分,结果发现所有年龄的被试都认为道德违规是最严重的,其次是习俗违规,而对于诸如“在晴朗的白天看电视”,“与不让交往的朋友来往”,“男孩子留长发”,“在家抽烟”,“拒绝参加兴趣小组”等个人领域的事件,各组被试更多地认为它们是个人自己的事情,不受规则的约束(Nucci,1981)。近期研究则将儿童对个人领域的理解延伸至学前儿童。Yau等(2003)对4-6岁幼儿的研究显示,儿童倾向于认为由故事中的主人公来决定个人领域的问题,而由主人公的父母来决定道德或习俗问题,而且随着年龄增长儿童越来越多地将决策权移交到主人公身上(Yau&Smetana,2003)。Lagattuta等(2010)则将儿童个人领域的事件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即和什么人交朋友,参加哪种活动,以及选择什么样的着装。通过插图故事对4-7岁儿童的访谈表明,不论何种类型的个人事件,年幼儿童经常认为主人公会选择不遵从侵犯个人领域的规定,并因此感到很好,而在道德领域他们更多地选择遵守相关的规定并因此感觉很好。可见,儿童的个人领域同样也在早期就得到了发展,随年龄增长他们越来越多地认为个人领域的事件应该自主决定,越来越多的事件被他们纳入到个人领域,接受行为者本人的决定。

在个人领域还存在一类对个人行为具有较强的约束和调节作用的事件,被称之为生活常规或安全规则(prudential rules),如冬天出门要戴手套、小朋友不许玩火等。由于生活常规与道德规则有着共同之处,即对所有人都有约束作用,而且违反安全规则通常都会造成一定的物理伤害,儿童更容易将其与道德或习俗规则混淆。Stern&Peterson(1999)对4-11岁儿童的研究表明,各组儿童都将道德违规看作是最严重的,但4-5岁幼儿认为违反生活常规的严重性较习俗违规要略轻,7-8岁以及10-11岁儿童、尤其是7-8岁儿童则认为违反生活常规较违反习俗要严重得多(Stern&Peterson,1999)。可见,年长儿童对生活常规和道德、习俗规则之间作出了较为清晰的区分,考虑到安全规则不像道德规则那样涉及人际互动,只涉及那些对个体自身可能产生直接的、即时的、可察觉的负面影响的事件,违反生活常规造成的伤害通常是指向自身、而非他人,因此通常被认为属于个人领域(Smetana,In press)。

总体而言,随年龄增长儿童越来越多地倾向于认为个人领域的行为过失程度较习俗领域的要轻得多,而习俗领域的则较道德领域轻得多,他们对个人领域的认知从绝对性逐渐转向根据具体情境,由自己决定该怎样做。尽管个人领域的事件并不受道德或习俗规则的约束,因而并不属于社会规则的范畴,儿童的个人领域却与道德和习俗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因此被看作是道德和习俗之外的又一个独立发展的社会领域。个体不断扩展的、做出自主决定的权利逐渐形成了其自身和社会世界的界限,甚至有研究显示,年幼儿童越来越多地通过现有规则、物质空间资源来“制定”规则、而不是单向地遵守规则(Cobb-Moore,Danby,&Farrell,2009)。正是在和社会世界的道德和习俗规则不断地互动过程中,儿童逐渐发展出个人领域和社会世界的界限,他们对个人权限的需求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其社会判断能力也越来越成熟,逐步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人格系统。

四、小结与展望

过去的三、四十年间,有关儿童社会规则认知发展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社会领域理论的框架下我们对儿童的社会世界有了更为清晰而全面的认识。道德和习俗是首先得到领域特殊论者关注的两种主要的社会规则,当前的研究则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儿童不断扩展的个人领域。儿童很早就对社会一致认可的、基本的道德规则和社会习俗表现出初步的理解,随年龄增长,儿童的个人世界越来越丰富,尤其是年长儿童、青少年越来越多地将个人领域从道德和习俗领域独立出来。这些研究成果不仅大大丰富了社会领域理论,对儿童的道德教育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从领域论的角度来看,儿童的社会世界是多领域、多元的,因此道德教育的目标不仅要获得道德领域内的发展,还应包括对道德以外的、甚至较为复杂的社会事件的思考和评价。如果教师可以把现有的课程如阅读、社会实践课程、以及教室和操场中自然发生的事件结合起来,诱导学生思考其相互之间的关联,有助于学生将社会事件中的各种相互制约的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量,促进其道德发展。

目前,从领域论角度开展的研究热度还在持续,仍存在很多可以进一步探索的问题。首先,尽管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关注了儿童的个人领域,很少有研究者意识到对道德和习俗的理解本身就包含着对道德约束和个人权限、对习俗约定和个人权限之间的权衡。其次,尽管领域特殊论者不断地扩展其研究关注点,有关不同领域的交叉、重叠的研究依然有待深入。儿童对不同领域的、最为基本的一些社会事件的确都能做出清晰的区分,但我们实际所处的社会世界要复杂的多,并不一定可以简单、清晰地区分为这三个主要领域。例如一些被试认为在餐馆里用手吃各种食物属于习俗事件,而另一些被试将其视为个人事件。将其视为习俗问题的被试认为行为扰乱了一个社会群体的正常准则和功能,而将其视为个人事件的被试则认为该行为仅仅影响了吃东西的人。可见,有很多社会事件可能同时具有道德和习俗的领域特征,也有很多个人领域很难从道德或习俗中分离出来,甚至有研究者批评道,对那些基础领域的区分并不是核心意义上的道德,因为社会事件是交错复杂的,年幼儿童并没有真正理解道德的本质(Dwyer,1999),还有儿童区分不同社会领域的神经生理机制、个体差异等诸多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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