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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并非“人死债烂”

2013-04-08廖春梅

四川农业科技 2013年9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吴某清偿

□廖春梅

编辑同志:

4个月前的晚上,吴某醉酒后驾驶小车回家时,因车速过快,加之闯红灯,不仅将步行通过斑马线的我撞成重伤,自己也因直冲路边大树而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不负任何责任。事后,我虽经住院治疗90多天、花去16余万元医疗费用,但仍落下七级伤残。由于吴某没有为小车投保任何险种,导致我无法从保险部门得到任何理赔,而当我准备从吴某遗产中获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时,又发现不仅吴某的上百万元遗产被分割殆尽,而且吴某亲属均以“人死债烂”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李慕秋

李慕秋读者:

你有权直接要求吴某的亲属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肇事者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非“人死债烂”。《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只要肇事者存在遗产,就必须以遗产为限清偿“税款和债务”。这里的债务,并非是单指因交易、借贷发生的欠款或借款,而是指民法意义上的债。所谓“民法意义上的债”,指的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等。你由于吴某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即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因而也就可以适用前述规定获取赔偿。另一方面,吴某的亲属因已继承遗产而必须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 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正因为吴某的亲属已对吴某的上百万元遗产进行了分割,决定了你有权按照上述顺序逐步要求清偿,直到你依法能够获取的赔偿金额得到满足或者吴某的遗产不足于清偿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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