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保护制度
2013-04-08湘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贺双明
湘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贺双明
湘乡市农业局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市民的“菜篮子”、“米袋子”、“油罐子”安全,特制定以下几点制度:
1.新建生产基地必须选择距离污染物5公里和公路主干线0.5公里以外的区域。不得在基地方圆5公里和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新建有污染的工矿企业,在上述范围新建厂矿必须先执行严格的生态环境评估制度。
2.禁止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部门要在基地内设立土壤、灌溉水、大气污染的长期定位监测点,并向政府和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
3.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基地内烧砖瓦、冶炼、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和排放污染物。用于农业生产的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实行农业投入品督查制度,农业部门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结果。基地内投入品经营实行设限经营制度,向基地提供的种子、农药、化肥、有机肥、叶面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施用的农家肥必须经过高温发酵,确保无害。
5.禁止在基地内猎捕、贩运、加工、销售国家和湖南省明令保护的农作物害虫、害鼠的天敌及其产品。
6.对农产品生产区域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农产品的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及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将农产品生产区域分为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
7.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及推荐的农业投入品品种和目录。严格执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禁用和限用目录,控制和规范限用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严禁超标准超限量使用农业投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