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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

2013-04-08毕敏

湖南农业 2013年6期
关键词:人民政府优惠办理

为鼓励、推动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于2010年起施行。其中有许多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

加大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专项资金随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经营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集中财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加强金融信贷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评级授信范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便利和优惠。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涉农担保机构依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发展信用合作。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

实行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和本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以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应当公布并落实国家和本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手续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年检年审及有关公布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优化流通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提供便利。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具备条件从事对外贸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道路通行费优惠。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进入城区提供便利。

保障用电用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级加工环节的用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涉农电价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加工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毕敏摘自湖南农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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