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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权威的和解——认真对待霍布斯

2013-04-08高信奇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49

关键词:利维坦霍布斯秩序

高信奇,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49

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的圣殿里,霍布斯被描绘成具有“普罗透斯的脸”式的人物,具有复杂多变的面孔。有将其视为近代政治学的开端者,有将其追认为现代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有将其锁定为绝对君主主权论者(专制主义者),有将其冠名为“国家主义者”,也有将其判定为潜在的无神论者,然而,在这些诸多的脸谱之中,自由主义奠基者与专制主义者之间反差悬殊极大。这种反差的关键在于我们往往将霍布斯公民自由的主张与其主权者权威的倡导视为对峙而造成的。其实,在霍布斯思想中,公民自由与主权者权威是相容的,其蕴含着一种宏大的政治理想,即共同致力于构建一个既包涵公民自由,又实力强大、富有秩序的现代国家。

一、现代政治秩序再生产的心理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政治思想的耕耘与政治实践的努力,就是为了构建一定的政治秩序。然而不同时代不同思想家对如何获得政治秩序提出了各自不同的对策主张与道德承诺,如柏拉图主张“哲学王”和“各司其职、各就其位”的方案,马基雅维利主张“权力建构秩序”、格劳秀斯力主“以法为本的秩序观”、卢梭提出“公意国家”的方案,孟德斯鸠倡导“三权分立”的政制主张,等等。对于霍布斯来说,如何赢得政治秩序也是他政治哲学所要考虑的问题。这是因为霍布斯生活在一个“风起云涌、革旧创新”的时代,也是一个旧政治秩序不断遭受瓦解、新的政治秩序需要重新建构的转折点,霍布斯及其作品自觉地承担了这一历史性重任。“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为近代所特有的第一次尝试,企图赋予道德人生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秩序问题,以一个逻辑连贯的、详尽的答案[1]1。霍布斯对产生政治秩序的看法,可能是受到马基亚维里的畏惧和“残酷却给罗马尼阿带来了秩序”[2]88观点的影响,他立足于人性自私的假设,将政治秩序维续的基础挪移至主权权威和人的恐惧心理之上。

以机械心理学为基础的新政治科学。传统政治哲学诉诸于形而上学的方法,以目的论思维论述人的完美性和最佳政体,而霍布斯则援用现代自然科学、心理学等思维方法研习政治,企图建构实现现代政治秩序的新政治科学(公民哲学)。正是由于深受近代数学和物理学研究的影响,霍布斯企图以现代科学原理建构一个庞大的哲学体系,其中几何学和物理学、生理学和心理学、社会或国家,构成其前后相继的三个部分。三部分之间存在着逻辑联系,即“总体上人们从物理学定律为起点,从中推演出情感,它是个体行为的根源,再从情感中推演出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准则。”[3]452由此可见,与其他思想家用理性或道德来解释人的行为不同的是,霍布斯认为决定人的行为是感情而非其他,“人类行为应主要从机械论的情感心理学方面去理解认识。”[3]453也就是说,霍布斯诉诸机械唯物主义思维模式,把自然与社会视为一个机械系统,并且企图用心理学来解释自然社会中的一切,包括推演出政治行为的基本准则。在论述人的行为和社会行为时,霍布斯认为“人之行为(包括感觉、感情和思想)乃是一种运动方式,而社会行为(亦即统治艺术赖以为凭的基础)则不过是人之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形,它是在人们的行为涉及彼此的时候发生的”[3]139。而情感、激情之类的心理活动成为左右人的行为和政治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对此,萨拜因评价到:“他得以从心理学推进到政治学”[3]139。故而霍布斯新政治科学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以及政治原则都是立足于人的情感推演出来的,其目的就在于在政治社会赢得秩序。

自我保存和公共权威的阙如:自然状态无序的根源。立足于对人性的看法来思考和设计良好政制,是思想家们的一贯做法。人性观不同,设计出来的政制也不同。在以希腊罗马为代表的古代人性观中,往往赋予人以高贵的气质和道德的完美,把积极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关心公共利益而非偏爱私利视为人之人的关键。这种人性观导致了古代社会整体主义的、伦理政治观的兴盛。近代以来,以马基雅维利为代表的思想家开始反转古代人性观,提出了人性自私的观念,霍布斯在此基础上用心理学系统地阐发了这种人性观。

按照霍布斯的解释,人有两种运动,即生命运动和自觉运动(或动物运动)。生命运动是人的本能性运动,从生至死不间断地运动着,不需要外界的刺激,其特征是保存和维续生命。自觉运动是人的后天行为,需要由外界的刺激和想象引起。外界的刺激会在人的心理层面产生意向运动。意向运动具有双向性,当它朝向引起它的某种事物时,称之为欲望;当它避离某种事物时,称之为嫌恶。在心理感觉上,所有源于欲望的情感都是令人愉快的,而源于嫌恶的情感则令人不快。由意向的双向性运动而产生了诸如欲望、嫌恶、爱好、憎恨、快乐、悲伤、喜悦与恐惧等(它们往往成对出现),都是自觉运动的内在开端,霍布斯称之为情感或激情。从整体上来看,欲望引发的一系列情感体现出人的趋利倾向,嫌恶引发的一系列情感则体现为避害倾向,从而人类的天性表现为偏爱欲望与爱,而逃避与减少嫌恶与恨。在霍布斯看来,这种趋利避害的情感倾向,其最终目的还在于获得人的持续性生存。由此看来,人无论是生命运动还是自觉运动,其共同之处都在于保持和延续生命,即自我保存。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4]93。这种自我保存相对传统的共同体优先于个人、公利高于私利的观念来说,反映出人的自私本性。自私自保成为霍布斯对人性的基本看法,它告别了古代政治哲学对人高迈的德性品质的勘定,将人性降格为对自然生命的保存与情感,将人性重新铆钉为追寻个人的愉悦之情。

在欲望与嫌恶之间,人偏爱欲望,都想去获得自我保存的资源,因此,人的生命过程就是绵延不断的欲望的满足过程。其中,霍布斯认为人的天性存在着竞争、猜疑和荣誉,求利的欲望导致竞争,求安全的欲望导致猜疑,求名誉的欲望导致荣誉。再加之,自然状态是一个没有法律、缺乏令人服从的公共权威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人能力平等,每个人又都想获得保存自我的各种资源,这样对取得资源的竞争和对追逐荣誉势必使冲突难以避免,“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有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4]94而人的猜疑这一情感又会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争夺。当这种情境被普遍化之后,“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4]97。这种战争状态,即是霍布斯的“人对人就像人对狼一样”的著名判言。这种人人战争式的生活其实是公共秩序的消隐、战争状态的横行、缺乏安全和没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生活于其中的人,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理性的人们为了自我保存,必须设法努力走出这种自然状态,步入有序的政治社会中去。

心底的恐惧和主权权威:构建公共秩序的动因与策略。如何消解这一基于人性的生活困境,走出无序的自然状态呢?霍布斯开出的药方是,在政制设计上,立足于自然法建立让人绝对服从的主权权威——利维坦式的国家;在走出无序的自然状态和主权权威的运行上,则援用人类的恐惧心理机制。

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4]164。因此,寻求和平和利用一切办法自卫就成为了第一自然法(律)的目的。由第一自然法会引导出第二自然法,即自然状态下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放弃权利,将其让渡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这个人或集体就是主权者,扮演着公共人格,且具有无比巨大的力量,它就是具有公共权威的“人造人”——利维坦式国家,承担着维护公共和平与安全的职责,“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4]95。由此可见,霍布斯企图用社会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走出战争的自然状态。然而,政治社会里凭据什么才能维持社会秩序,实现和平呢?对霍布斯来说,答案很明确,那就是公共主权权威。

对霍布斯来说,如果说建立具有公共权威的利维坦国家是捍卫公共秩序的制度设计的话,那么基于对暴死的恐惧和自我保存则是寻求公共秩序的原初情感动力。在霍布斯看来,恐惧是人的重要情感之一,恐惧在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走向秩序生活中发挥着以下的功效:首先,恐惧是走出自然状态、订立契约的心理动机。在自然状态里,“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与危险之中”[4]129,在心里萌发出“人与狼”式的恐惧心理。正是基于对自然状态无序的恐惧,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建立政治社会,走出困境。“一切契约都是出于恐惧而订立。以自然状态的人为例。他们出于对彼此的恐惧,而自愿将他们的自然权利让渡给主权者。”[5]230其次,恐惧是守约的保证。契约是由言辞或文字来表现的,然而言辞与文字并不具有让人守约的效力,“语词的约束过于软弱无力,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存在时,就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贪欲、愤怒和其他激情。”[4]162因此,敦促订约者遵守契约仍然需要畏惧。“没有有形的力量使人们畏服,并以刑法之威约束他们履行新约……时,这种战争状况便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4]260。三是,恐惧是设计力大无比的利维坦国家的初衷。为何必须要设置一个利维坦式国家?其背后的机制就在于恐惧。这是因为,只有订约者与主权权威在力量上的不对等、不匹配,每个订约者基于对权威的恐惧,才可能服从主权者,从而得以形成秩序与和平;反之,如若订约者与主权权威是平等的,则社会时刻面临着返回战争的自然状态,政治秩序就难以持续,“实现此种社会秩序的确定性或许来自于这一事实:……如果对于死于暴力的恐惧真是人们身上最强大的力量,人们就应该指望,他们所意欲的社会秩序就是一直存在着的,或者几乎是一直存在着,因为它是由自然的必然性、由自然秩序所创造的。”[6]205四是,恐惧是君主政体运行的心理学机制。当人们建立了国家,设计什么样政体呢?是基于平等的民主政体,还是具有绝对权威的君主政体呢?霍布斯选择了后者。因为在霍布斯看来,在民主政体里,由于人人平等且没有公共权威,缺乏恐惧心理,因此民主政体与自然状态无异。而在君主政体里,由于人人基于对利维坦的恐惧,因此对君主权威产生绝对地服从,从而保有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霍布斯自由主义的自由观

自由一直以来都是政治哲学关注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理想。从“概念史”①剑桥学派的斯金纳开创了“概念史”研究方法,以替换传统政治思想史研究中的“观念史”研究方法。概念史研究方法旨在集中考察某一特定历史情境中(或历史转折点),概念的“突然转换”,即在重大历史转型时期同一概念会被重新赋予新的内涵,从而更好地理解政治理论与政治行为之间的关联。视角来看,霍布斯不仅主张自由,而且还是近代自由主义自由的重要奠基者,其自由观具有以下的意涵与特色。

首先,个体主义特质。自由主义是近代的产物。按照约翰·格雷的说法,个体主义是构成自由主义四个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其重要特征。其实,自由存在着古代自由观与近代的自由观。古代人的自由关注于公共政治生活,是一种政治参与式的自由;现代人的自由,着意于私人空间的自主,是一种个人式自由。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上,古代自由是建立在整体主义之上的,主张社会优先于个体,个体只有融入整体之中才可能获得自由,而近现代的自由则关注个体私域自主自立,主张个体优先于社会、国家服务于个人。霍布斯生活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代,并自觉地承担着建构近代自由观的政治哲学任务,其自由思想具有个体主义的鲜明特色。这种个体主义特色体现为,个体是考察社会、国家的前提与基础,社会和国家乃是卫护个人自由和权益的手段与工具。例如,霍布斯在思考政治社会产生时,是从个人的自保性出发设计国家,国家只是人造物,其存在的正当性就在于它能维持社会秩序,是保障人的自我保存的工具性手段。由此可见,霍布斯个体主义思维方法,改变了古代社会把国家视为高于个人的目的论价值追求,而将国家设定为个人保障自由的做法,为近代自由主义自由观的生成与展开做了铺垫性工作。

其次,自由的物理学修辞。在霍布斯思想旅程中,对自由内涵的理解是变动的。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将自由最终界定为“自由一词就其本义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4]164实际上,近代以来,以伽利略—牛顿为代表的机械物理学所取得的璀璨成果与新颖的研究方法,成为西方整个学术界竞相模仿的对象。“在政治语言史中,霍布斯哲学与后霍布斯哲学的自由主义思想的‘物性’看起来既是新颖的,又是特别的。政治理论家模仿着那种科学家运用新的方式所揭示出来的物质宇宙,他们开始令人意外地将人类社会描述为由单子、粒子、原子所构成的,从而使人类社会具有一种与传统上对人类本质所进行的目的论的、灵魂的与精神的理解非常不同的完整性和客观性。”[7]39霍布斯就是其中的一位,“据他自己解释,他在政治哲学方面的成就,要归功于运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就是伽利略赖以把物理学提升到科学地位的那个方法”[1]2。在霍布斯对自由内涵的最终界定中,我们足以窥见其物理学修辞的色彩。“也许,唯物主义的影响最为明显的例子体现在自由主义式的自由和权力概念中。”[7]40具体来说,霍布斯自由观的物理学特色体现为:首先,自由是物体属性。霍布斯在《论物体》中论述了物体与运动的关系,将自由视为物体的属性,并构成了其物质总论的最基本原理[8]115。其次,自由关涉运动。运动是机械物理学的核心范畴与阿基米德点。在霍布斯看来,“自由在于运动……如果某物沿着一个特定方向移动、且它在这个方向上的运动没有受到阻碍,便可说它是自由的”[8]115。第三,自由是免除外界阻碍的运动。经典物理学原理认为,在物体不受外界力的作用或者受外界合力为零时,物体处于平衡状态(即静止或均速直线运动状态),或者说,处于平衡状态的物体,其约束性条件是不受外界的阻碍(其中“合外力为零”在整体效果上,表现为“不受外界的阻碍”)。在这种物理学思路的启发下,霍布斯将自由与平衡状态、自由的实现与外界阻碍的阙如勾连起来了,在两者之间画起了等号,“他(霍布斯)从唯物主义的运动观出发,把自由定义为不受阻碍地去做他愿意做的事情,按照他的意愿行动的自由”[9]136。至此,霍布斯对传统共和主义自由的内涵进行了格式化,对自由重新赋值,将自由界定为“不受外界的阻碍”,实现了自由内涵从古典向现代的转换,同时也成了近代消极自由的开端。

第三,公民自由的类型与诸领域。霍布斯对公民自由的讨论,是从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角度来进行的。在霍布斯看来,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无法律即无秩序。政治社会里人们以丧失部分自由而换取秩序化生活。因此,在政治社会里人们的自由并不是免除法律。然而,法律又不能涵盖一切,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4]165同时,他又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制定出足够多的法律来规定和阻碍人们的一切行为,“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都是”[4]165。从中可以窥见,霍布斯将自由细分为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等类型,并划分出各自适用的领域,即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诸领域。在政治领域,主权者的命令就是法律,公民自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在经济和社会领域,臣民拥有自由买卖、自由契约、自由选择住所、自由教育子女等权利。也就是说,公民在政治领域可能往往难言自由,但是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却拥有广阔的自由空间与选择。“霍布斯的经济自由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他第一次把国家权力限制在政治活动的领域里,而把经济领域作为自治的领域留给了个人。”[10]200其实,就是在政治领域,公民在遵守法律时也存在着例外情况。在霍布斯看来,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尤其是对于自我保存的权利,因为组建国家制定法律本身就是为了自保。如果主权者以法律的形式企图侵犯自我保存权利,个人有拒绝服从以至抵抗的权利。传统自由更多表现为政治领域的自由,霍布斯对自由的划分以及适用领域的分类,为自由主义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殊分、自由权利的分类提供了思路,推动后世自由主义的前行。

三、公民自由与主权权威的握手言和

良好的社会秩序与自由的关系历来就是政治哲学探讨的重要内容,也是至善生活的必备性因子,“纵观西方政治哲学的历史与现状,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政治价值关系论题,可以说,多种政治价值关系都离不开自由与秩序的关系”[11]3。在霍布斯视域里,理想的政治生活是公共主权权威和公民自由相互兼得的状态。

利维坦的国家理性。理性存在着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区隔,现代性的成长带来了价值理性的式微和工具理性的膨胀,其中,“国家理性”(reason of state)见证了其起承转合,也成为现代民族民主国家的现代性胎记。“‘reason of state’的出现是与现代早期整个西方世界的‘理性化’进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它的出现意味着一种新型‘理性’的出现,即意味着作为‘道德理性’(moral reason)的‘公民理性’(civil reason)急剧衰落,意味着作为‘工具理性’的‘国家理性’的强势崛起,以及在此过程中‘利益政治’的凸显。”[12]4国家理性概念是欧洲近代国家学的重要范畴,由1567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咨政会”首先创制的,然后由意大利人文主义者圭亚恰尼和德拉·卡萨两位分别对其作出学理性的阐释。国家理性观念对霍布斯政治思想影响甚大,也影响了其对《利维坦》的构思与设计。从国家理性的视角来看,霍布斯设计利维坦的国家理性有二:一是国家的工具理性角色。在古代,国家或城邦是构成人本质的一环,人只有融入到国家生活中才能获得人之为人的本性,这种国家观是价值理性的典型体现。然而,在霍布斯视野内,国家完全是为了获得政治秩序与社会安全才被人为设计和创造出来的。如此一来,国家的角色扮演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完全演变成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手段,体现了工具理性。二是政治现实的需要。霍布斯一生经历了英国内战、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目睹了1618—1648的三十年战争。国内派系对峙争斗、国外的荷兰、法兰西以及神圣罗马帝国又觊觎干涉,这种情境带来国内政局动荡、人心慌张,因此,亟须足够强势的主权来稳内防外,消除内战隐患,维持秩序。霍布斯所设计的利维坦式主权者之所以拥有巨大权力,其关键在于为了获得秩序与安全,“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会议,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予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4]162

君主政体无碍于自由的行使。按照剑桥学派的观点,共和主义自由观是传统的,自由主义自由观是近代的。菲利普·佩蒂特认为共和主义自由是一种免除支配、奴役状态的自由,即无支配的自由,“与共和主义传统相联系的恰恰就是这种‘无控制的自由观’,或者用我更愿意使用的术语‘无支配的自由观’”。[13]200这种共和主义自由的实现需要具有非常严格的条件、依赖于某种恰当的政体类型,即无支配的自由是建立在倡导公民参与的民主自治的政体之上的,而在君主制的支配之下,公民是无自由而言的。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共和主义来理解自由的话,君主制下无自由可言。然而,如上所述,霍布斯通过将共和主义自由内涵转变为自由主义自由内涵,将自由重新界定为不受外界阻碍的运动(这种自由内涵被伯林演绎成“不受外界干涉的”自由主义式的消极自由),从而将共和主义自由依赖于特定政体的观念彻底打翻,重新厘定自由与政体的关系,即公民自由的实现与具体政体无涉。这是因为,从逻辑上来看,公民自由仅仅在于免除外界无端的阻碍或干涉。职是之故,作为利维坦的国家,无论其政体采用何种形式,只要其不干涉或阻碍公民的自愿自主行动,公民可以凭借自己意愿行事,公民就处于自由的状态,“现在路加城的塔楼上以大字特书自由二字,但任何人都不能据此而作出推论说,那里的个人比君士坦丁堡的人具有更多的自由,或能更多地免除国家的傜役。不论一个国家是君主国还是民主国,自由总是一样的”[4]257。

从另一方面来看,是否共和政体与民主政体就一定能确保公民自由呢?霍布斯认为,对于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的混合政体来说,“‘即使这种国体真有可能存在’,他回答,‘也丝毫不会有利于臣民的自由。’”[8]99因为,“如果这三个组成部分之间意见不合,则将导致国家陷入内战,并导致人手一剑,这却比任何形式的臣服都要坏。”[8]99因此,这种政府不仅不能保障公民自由,甚至连政府都不是,实在冒有返回自然状态之危险,“这样的政府根本不是政府,而只是把一个国家分成三个集团,并称之为混合君主国”[4]99-100。类似地,对于民主政体来看,将自由与民主政体相联系肇始于古希腊。由于人们经常到受到这样的误导,即民主制度中,公民是政治生活的参与者、且既是治者又是被治者,因此无须臣服于任何人,因而是自由的。然而,在霍布斯看来,“如果认为这就能使他们拥有更多的自由,那便是犯了一个极其严重的错误——‘将自由之名颁给了一个实则是主权的东西’”[8]99。拉莫尔也认为,“对于把自由的本质看做干涉的缺席的那些人来说,自由与民主或自治之间并不存在这种内在的联系”[14]305。由此可见,即使是君主政体,只要这种政体不无端地干涉或阻碍其公民的自愿行动,其公民仍然处于自由的状态,君主政体无碍于自由的实现。

四、结论

在思想史上,对霍布斯思想评价常常是聚讼不休,难以达成共识。如果从公共主权秩序和公民自由相融性这一个立场来看,霍布斯可能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面貌。从理论逻辑上来看,霍布斯设计的利维坦式君主国家,其主权者不受契约和法律的限制,且具有不可分割的权势,确实给人一种专制主义辩护者的印象。然而,霍布斯利维坦式君主国家的设计,是从人的自我保存本性和恐惧情感而逻辑推演出来的结论,是赢得社会秩序的利器。其实,利维坦并非权断一切,公民自由也未尽失,这是因为,首先,主权者虽然不受契约的约束,但是要受到神法与自然法的限制,“他在国中的权力范围和公民服从他的义务范围并非无边无际,因为霍布斯承认执政者要受神法和自然法的节制。”[15]319;其次,利维坦并非掌握着至高无上、生杀予夺的权柄,因为,个人的生存权利、思想自由的权利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都是强势的利维坦所不能侵犯的,主权者绝对权威更多体现在政治领域,而非公民生活的所有空间;三是,利维坦式国家可以采用贵族制、民主制和君主制,霍布斯绝非反对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政体的区分不在于权力归属不同,而在于实现和平和安全的秩序的便利程度有别,至此霍布斯偏爱君主制,其内在原因就昭然若揭了,那就是君主制更有利于政治秩序的生成与维持。实际上,君主制政体与专制主义往往是不能贸然地画等号的。因为,所谓专制乃是不受限制的权力,一旦权力被勘定了边界、受到了约束,甚至君主制国家也不能凭感觉而称之为专制主义。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国家中,作为主权者虽然不受信约的束缚,但是必须遵守自然法和神法,必须以不侵犯个人自我保存自由以及经济社会权利为条件,实际上相当于给强大的利维坦套上了缰绳,给其政治权力划定了边界。因此,霍布斯的利维坦国家并非是我们通常说言及的专制主义。专制主义的帽子戴在霍布斯的头上可能有所欠缺,但是,其绝对君主思想的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时绝对主义国家的形成,并在以后的政治现实生活中被不断误读误用。同时,从公民自由的视角来看,虽然霍布斯的自由观与后来的自由主义自由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是他力转了共和主义自由的内涵,拓展了自由类型和领域,对自由主义的发展起到了奠基性作用。

从政治实践来看,自霍布斯的公民自由与主权权威相融合的思想产生以降,现代性政治基本上是按照这种模型来锻造的。自威斯特伐里亚公约以来,民族国家成了现代世界的主导型政治体系。这种政治体系在空间上形成了“国家政治”与“国家间政治”两维面向。其实,无论是国家政治还是国家间政治,政治秩序和公民自由的“鱼与熊掌”式的兼得,都是现代性追求的目标,也是政治哲学一直所求索的好政府和好公民的现代性回答。就国家政治面向来看,现代国家建构既是一个中央集权的过程,也是一个向社会分权(或者说政治参与的扩大)的过程。前者展呈出集权国家的底色,旨在赢得政治秩序;后者表征为公民国家的特质,其鹄的于保障公民自由。集权与分权的相对平衡构成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这种平衡即杨度所言的“国权”和“民权”的互动过程。可以说,集权国家和公民国家构成国家现代性的“国家政治”面向,“权威的负责任的政府”和“自由的人民”皆不可或缺。从某种意义上说,霍布斯的利维坦谋划是对这一问题的尝试性回答。换言之,为了实现公民自由与政治社会良好秩序的融合,霍布斯采用了“两手抓”的策略,一手是以近代自由主义的自由内涵覆盖了共和主义的自由之意,降低了自由实现的难度,“一旦自由被视为所有公民的理想,那么人们将不得不降低要求来重新构想它”[13]2;另一手是,以恐惧的内心激情为动因、以社会契约为手段,使人类走出无序的自然状态,同时,又以力大无比的利维坦对个体的恐惧而产生对权威的绝对服从,保证了现代国家秩序的不断再生产。可见其用心良苦,“既维护自由又具备阻吓敌人、保障公民安全的强有力的政府,是近代的一项发明,它出现于18 世纪的英国和美国。”[16]5就国家间政治层面来看,在由民族国家型构的国际社会里,“国家间的政治”仍然处于“自然状况”的争斗与征伐之中,甚至在后冷战时代和全球化浪潮条件下,国家仍然是维护民族精神和国家利益的压舱石。因此,民族国家的安定与秩序必须以国家实力作为后盾,这抑或就是吉登斯所说的,民族国家是权力的集装器的缘故吧。霍布斯以高韬的视力,审视了国际社会的“丛林法则”,规划了集权力于一身的主权权威,从而保障弱小国家在国际空间的生存权,也为国家内公民自由的真正实现提供了保障,这可谓是霍布斯规划利维坦的另一初衷。

[1]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2]马基亚维里:《君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3]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5]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长沙:湖南出版社2003年版。

[6]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7]巴伯:《强势民主》,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8]斯金纳:《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自由》,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

[9]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10]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1]陈闻桐:《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引论》,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2]周保巍:《“国家理由”,还是“国家理性”——三重语境下的透视》,载《读书》2010年第4期。

[13]佩蒂特:《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和政府的理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4]拉莫尔:《现代性的教训》,北京:东方出版社2010年版。

[15]弗里德里希·迈内克:《马基亚维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16]哈维·C.曼斯菲尔德:《驯化君主》,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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