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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存在的问题及免疫证明在动物防疫中的应用

2013-04-08黄胜昌杨建业徐爱友山东省苍山县畜牧局277700

山东畜牧兽医 2013年1期
关键词:饲养者检疫畜禽

黄胜昌 杨建业 徐爱友 (山东省苍山县畜牧局 277700)



动物免疫存在的问题及免疫证明在动物防疫中的应用

黄胜昌 杨建业 徐爱友 (山东省苍山县畜牧局 277700)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颁布以来,畜牧行业中的行政法规《条例》、《管理办法》、《规程》、《规范》以及各项带有法律性质的《通知》配套法规相继出台。2012年国务院在十二五计划中,专项对畜牧业在预期计划内实现动物疫病零疫情的宏观计划,充分表现于畜牧业在国际贸易及影响,食品安全、人体健康等若干方面的重要性,动物防疫工作已是整个畜牧业的关键及焦点。

畜牧业的两部大法规定动物检疫的行政执法属政府职能,代表政府行使该权力。以检促防不再是形同于式,是推动防疫工作的强大动力。就动物检疫而论,其职能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是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有精湛的专业技术,严谨的科学方法,高强度的法律意识及责任心,才能对检疫结果负责,否则,将承担行业的法律责任。而在组织实施检疫过程中,防疫工作存在复杂的社情及各种客观因素。笔者长期从事动物检疫工作,针对现实情况浅谈一下以检促防的必要性及规范使用免疫证明的建议,以供同仁识辩。

1 动物防疫的薄弱环节

(1)免疫不规范:目前许多场(户)还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畜禽养殖还是以农户散养为主,生产分散,防疫基础薄弱。动物疫病种类多,发病和蔓延范围广,新发现的疫病不断发生。有些饲养者依赖合同厂家,尤其是对养殖大户供料、供药的经销商控制全程养殖,特别是免疫方面,各类疫苗未按当地畜牧部门免疫计划标准实施,来源于各疫苗厂家,绝大多数脱离当地防疫机构的监管,特别是禽类散养,自防现象相当普遍,入栏防疫后未申报领取合法的免疫证明。对于《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实施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对动物出栏的产地检疫工作带来一定困扰。(2)畜禽产地检疫困难:检疫员必须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对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在整个检疫过程中只能凭借养殖户单方有关防疫信息的查询,对群体观察后方可定性,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因有些养殖户不能如实出示免疫合格证明,对该批(次)出栏动物的具体免疫情况只是一个空白的防疫信息。

2 使用动物免疫证明的必须性

2.1 《条例》的要求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动物出栏前,饲养者必须凭有效免疫证明向所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员必须到现场进行检疫”,《条例》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各项有关动物防疫配套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于动物防疫工作的必须性,第十七条规定中的两个必须,是绝对性的法律效应。

2.2 可获得真实防疫信息 动物免疫证明是国家农业部统一印制而实施。与动物标识同步而行,《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畜牧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加施标识的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实施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类的标识佩带在检疫中可查验定性,而批量的禽类无法佩带的标识,会使每个检疫员感到茫然,而导致工作被动的局面,笔者认为畜禽标识只能代表畜禽个体身份及首次免疫佩带,但不能显示动物在饲养全程的各项免疫程序及免疫具体信息,而免疫证明则恰恰能显示动物在饲养过程中各项免疫程序的疫苗注射有效具体记录,表现出全部免疫结果及信息,这对动物检疫员来讲,查验有效的免疫证明,就能获得切实可行的防疫信息。按照检疫规程便于对该动物的检疫工作组织实施,可放心地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对可追溯体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据可查。

2.3 体现以法防疫 动物免疫证明是国家法定具有法律性的证件之一,是全国统一动物防疫证章,由国家农业部监制。其作用应于一畜(只)一证,一群(批)一证,对动物出栏是否经过免疫或强制免疫提供有效的免疫证明,更能有效地促进动物防疫的有序进展,无论是官方兽医,或是村级防疫员乃至饲养者本人,对动物该头、只、群体的防疫程序、时间、免疫项目、责任人都能明显地表现出来。标识对禽类动物的佩带尚未实施,只有免疫证明才能体现动物的防疫效果,正确的使用免疫证明,也是对散养动物防疫的薄弱环节有所控制,更能达到防疫密度的标准要求,免疫证明的科学发放及规范使用,具有相当的法律性质,是依法防疫的具体体现。

3 建议

(1)基层畜牧兽医站应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告知养殖户对免疫证明使用的重要性及必须性,建立建全饲养者对饲养动物入栏的申报,取得对该头、只、群体的动物耳标与疫苗免疫证明的配套发放,并监管实施全程饲养中的免疫工作,同时做好动物饲养的编号建档,以便适应追溯情况的处理机制。(2)有计划按国家强制免疫计划,置备各防疫项目的疫苗供应,做好有偿服务工作,监督各项免疫的注射与饲养者自防相结合,认真填写免疫证明的各项要求,借以免疫证明的规范使用,扼制懒防、漏防、侥幸心理、自防自欺的不良做法,真正达到防疫有效的目的。(3)以检促防、排他性,行使该权力,强化行政手段。动物出栏组织检疫时,真正做到对免疫证明没有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迫使免疫工作达到100%之目的,才能使动物疫病得到彻底有效的控制。(4)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动物防疫实施方案要求,采用合法的行政措施及工作方法,对在辖区养殖范围的供药、供料的经销商、畜禽返运业户、乡村兽医及阉割人员加强监管,规范到动物防疫工作轨道,进一步加大对依法防疫工作的力度,强化免疫注射后的耳标佩带、免疫证明中免疫项目的有效记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三者工作链的长效机制。

4 结论

规范使用动物免疫证明是控制动物疫病发生的措施,能有效的控制散养造成防疫薄弱环节,防疫密度将得到大幅度提高。也将给检疫工作出具检疫证明对其结果负责的有力保障,也将对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提供保障,真正起到防检结合、以检促防之效应。

(2012–10–29)

S851.33

C

1007-1733(2013)01-00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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