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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得强行流转承包地

2013-04-08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3年5期
关键词:徐某承包方承包地

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案例】 1998年,L县某村村民徐某取得所在村3000平方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2012年1月,村委会与某农业开发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每年每667平方米300公斤早稻谷的价格,将村里大部分农户的连片承包地共13公顷出租给该农业开发公司,用于种植葡萄,流转期限为16年。这其中包括了徐某的土地。但徐某在自家承包地上种植蔬菜多年,而且已经60多岁了,无其他一技之长,主要收入来源于蔬菜种植,不同意流转。村委会认为,该农业开发公司在当地搞大规模葡萄种植,对全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且绝大多数村民予以支持,徐某也应该从大局出发,少数服从多数,把承包地出租给该农业开发公司;况且徐某的承包地离公路不远,如果“插花”,影响很不好。2012年7月,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将徐某菜地内的蔬菜铲除,将地头2棵桔树砍倒。2012年11月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村委会与该农业开发公司签订的流转协议无效,并归还其承包地。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委会组织人员强行铲除徐某菜地的蔬菜和砍树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赔偿损失。而村委会与该农业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农业开发公司应当退还承包人徐某的3000平方米承包地。

【解读】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村委会是否有权强行要求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承包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具体到本案中,村委会强迫徐某将土地流转给某农业开发公司,并采取了非法的行为以达到强迫流转的目的,侵犯了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村委会与某农业开发公司签订的流转合同,由于村委会不具备流转主体资格,所以该流转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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