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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遭遇侵害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

2013-04-08江西省

湖南农业 2013年7期
关键词:住所地居住地赔偿金

江西省 袁 梅

【案例】 3年前,我所在的村民小组由于国家建设之需,被征用大批土地,我因而成了失地农民。迫于生计,我在城里租了一家店面经营副食百货,并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至今已达2年之久。半年前,我在调货途中遭遇车祸,落下八级伤残。关于残疾赔偿金,肇事方以我的户籍注明为农业人口为由,只同意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额,这与城镇居民相差4万余元。请问:我作为失地农民,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额?

读者:房 妍

【解读】 你有权要求肇事方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为你计算残疾赔偿金。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该规定并未明确以户籍作为划定赔偿的标准。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你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就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而你已在城里经商2年,且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日常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居民相比已并无区别,故完全与之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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