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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举证不实投诉案件的调查分析

2013-04-07石大勇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医学版) 2013年2期
关键词:生产日期小票保质期

石大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卫生监督所 河北唐山 063000)

食品经营单位经验收合格后发放的许可证,是合法证件,其受法律保护。对于群众举报的情况,应认真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理、合法地处理。经调查不属实的举报,也应提出合理的解决方式,既能保护合法经营,又能防止商业欺诈,给双方满意的答复。同时,要求经营单位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手段,不断提高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

2011年3月19日,一名顾客拿着一袋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核桃粉(生产日期为2009年10月10日,保质期为1年)和某超市的购货凭证(小票)来投诉,声称他2011年3月18日在该超市购买了一袋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品牌核桃粉,由于当时未看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就购买了,等到家打开一看该产品已超保质期。于是就到该超市要求索赔。该超市负责人否认出售过该批次的产品,拒绝赔偿。遂请求监管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和小票进行仔细核对后,认为该顾客确实于2011年3月18日在该超市购买了一袋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品牌核桃粉。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到该超市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书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店的店长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发现:①食品销售货架上存有4袋同样包装和规格的食品(生产日期为2011年2月20日),未发现2009年10月10日生产的同种同规格的食品;②该店的微机系统显示:该店是2009年11月28日开业,第一次购进该种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11月25日,未发现有2009年10月10日生产的同种同规格的食品的进货资料。资料显示该店在2011年3月16日购进了6袋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品牌核桃粉(生产日期为2011年2月20日),3月17日和18日分别售出一袋;③经执法人员现场操作该店的微机系统,该系统的数据不能随意更改。综合上述调查情况,可以认为该顾客所持商品不是该店出售的食品。

通过该案件,笔者得出如下启示。

1 对群众投诉处理的原则

①及时、公正、合理。②既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又要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③不能轻信任何一方的陈辞,要搞调查。

2 对经营者的启示

2.1 微机化管理 ①进货要有验收登记,登记内容要全。比如:进货日期、货物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验收人员、索证情况等。②货物要做到先进先出。③超期食品及时下架、退货或者销毁,不能存放在食品库房内,若不能及时退货或销毁,应有“已超期”的明显标志。④对软件的合理利用,一些内容如:进货日期、货物名称、生产日期、数量等输入后经核实,不能再更改。⑤开发新的软件系统,给顾客的购货小票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以防有投机者。

2.2 无微机化管理 ①在出售的商品上加盖经营者的标识(印章)及出售日期。②进货要有登记和索证,要标注每批产品在什么时间过期,以便提醒经营者。③已超期食品及时下架,及时退货或销毁,若不能及时退货或销毁的应有“已超期”标志。

此外,在购买食品时,消费者要仔细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超期食品时,要及时向当地监管机构举报。

(2012-11-13 收稿)

(王一伊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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