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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运输死因不明猪的案件分析

2013-04-07谌志伟

兽医导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迁安市监所死因

谌志伟

(迁安市畜牧水产技术服务中心,河北迁安 064400)

一例运输死因不明猪的案件分析

谌志伟

(迁安市畜牧水产技术服务中心,河北迁安 064400)

一、案件来源

2010年10月30日,迁安市动监所和夏官营动监分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有人运输死因不明的猪,准备加工后将肉品销往某地级市。

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接到举报后,迁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夏官营动监分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当场查获当事人王某运输的3头猪,均未经过检疫,其中1头是死因不明的猪,当事人王某对其运输未经检疫及死因不明猪一事供认不讳。

临床检查:该死因不明的猪重约80 kg,皮肤淤血严重,耳部呈紫红色,腹下及股内侧瘀血严重。

经查证实:当事人王某是野鸡坨镇某村人,这次从卢龙县某村收购3头猪,均未进行动物检疫,并且其中有一头猪是死因不明的猪;当事人从2009年开始收购母猪,一次大约收购2、3头,一共收购20多次,从未申请进行动物检疫。

执法人员对案情进行初步了解后,报请市动监所所长批准后,立案并填写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又当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其死因不明的猪进行鉴定制作了《鉴定意见书》,开具了《留验、隔离、封存、无害化处理凭证》。随后,由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把车开到了夏官营动监分所,开具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对当事人做了《调查笔录》。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说服教育,向当事人宣传了当前我国动物疫情的严峻形势,向当事人宣传了收购死因不明的动物对养殖业带来的危害、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等。通过说服教育,当事人才明白,自己逃避检疫的行为有可能造成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会给广大养殖户带来严重的损失。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了违法,愿意接受处罚,并保证以后按时申报检疫。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市动监所所长批准,经批准后,执法人员制作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愿意当场履行处罚决定。于是,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制作了《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最后结案。

三、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迁安市动监所认定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动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2 000元处罚的决定;对其中死因不明的猪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了销毁处理。

四、案件结果

当事人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积极主动地参与死因不明猪的销毁工作。当事人王某知道自己逃避检疫和不按国家规定处置死因不明动物的行为有可能给该地区畜牧业带来危害,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保证以后按时申报动物检疫和按规定处置死因不明的动物。

五、思考与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运输动物前不申请进行动物检疫并加带死因不明动物的案件。在本案中,当事人一开始不知道收购动物必须申报检疫,直到执法人员将其查获,并对他进行了思想教育,才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当事人在知道自己的错误后,全力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保证以后按时申报动物检疫和按规定处置死因不明的动物,达到了以宣传教育为主、以罚款为辅的目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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