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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咨询台

2013-04-07

兽医导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欠款诉讼时效生活费

法 律咨询台

有毒物品外溢造成污染怎么办?

读者:最近,本市一家化工研究所在灌装有毒的化学物品时,技术人员不按操作规程办理,发生了毒品外溢事故,致使在场的3名工人受到毒害而住院治疗。对这样的事故应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3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有关部门应责令该研究所负责赔偿这次事故中直接受害者的医药,营养费用和病假工资,对引起事故的责任人员,由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如已触犯刑律的,还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吗?

读者:范女士和丈夫于8年前离婚时,两个孩子都判归由她抚养。当时孩子小,男方对每个孩子每月各负担200元生活费。现在孩子大了,随着物价的上涨,生活费用急剧增加,近几年男方工资增加较多,经济状况比她们母子要好的多,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可否向其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

律师说法: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一般是以当时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为根据的。离婚后,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的经济情况随时都有变化的可能,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确有增加或者减少的必要。因此,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应该按照自己的经济情况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必要费用,酌情予以增加。至于具体增加的数额,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该笔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读者:2006年,某畜牧机械公司租用银通运输公司的6辆车,已给付了部分租金,尚欠租金22万元。后银通运输公司一直向该畜牧机械公司催要欠款,2010年1月,该畜牧机械公司又分别为银通运输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0年12月25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可到2011年2月,银通运输公司向其催要欠款时,其称22万元是租金,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银通运输公司的该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公司有权拒绝还款。现银通运输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该笔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律师说法:根据以上所述情况,我们认为这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银通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权利人提出请求或依法提起诉讼,以及义务人承认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的发生,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因此,诉讼时效的中断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法定的中断事由发生,即诉讼时效因权利人提出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以及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中断。二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当中。如果诉讼时效尚未开始或已经届满,都不具备中断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该畜牧机械公司承诺于2010年12月25日前还清全部欠款,这显然已经构成了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所以,此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0年12月25日起计算。银通运输公司只要是在此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法院都是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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