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业道德体系的现状与重构
2013-04-07张萍
张 萍
(宁波大学 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任何职业活动都得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官也有一套自己的职业道德准责。法律职业伦理的核心在于从内在引导法律人抑制非道德性,彰显道义性。[1]P45然而,实践中往往存在法律职业伦理丧失、道德沦陷、脱离法律约束等现象,已经导致了法官法律职业伦理危机,出现了部分法官不廉洁、不独立、不中立、不公正的现象,这样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这种现象已成为社会生活中议论的热点和关注的焦点,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破坏了法官的公众形象。在中国这样一个饱含“人情”的,腐败滋长的社会,更是被冠以“中国特色”。倡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法治社会必须完善法官职业伦理培养机制与途径,力求尽快扫清法律界的不正之风,真正实现法律人的社会价值。
一 法官在实践中的角色定位
众所周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为社会控制和实现正义的工具,最终发生作用,需要通过执行法律的人来实现,其中尤以法官为典型代表。正如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代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凭借于法官而降临尘世。”[2]P100法官在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法治社会为法官划定的角色,法官充当着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决者和“护法使者”[3]P34。法官除解决对立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之外,并通过判决而使法律得以执行,从而是社会大众的正义感获得满足。因而,法官在法治社会作为“裁判者”,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能够得到维护,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能否合法合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充当的以下多重角色:
(一)法律的“适用者”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法律的适用,只有通过适用法律才能够真正发挥法律的价值。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则充当了法律的直接适用者,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过程。然而,在实践中不免会出现一些,法律水平低下、法律知识不足,使得在审判中出现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情况,不能真正实现司法实体公正。因而,作为一名法律适用者,必须能够正确的解释法律,准确的适用法律。
(二)独立的“裁判者”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还要充当中立的、独立的裁判者,正确的适用其自由裁量权,使得真正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畏权势独立地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近年来,公民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与冲突也屡见不鲜。走司法途径,更多的是期望能够通过公正的裁判,来保护其合法权益,能够公平的解决纠纷。然而,在中国这个充满“人情”的社会,“关系案”、“人情案”依旧“层出不穷”。
(三)清廉的“人民公仆”
法官不仅是“裁判者”,更是人民的“公仆”,是国家的“公务人员”。清廉公正、杜绝腐败是公务人员应具有的形象。在司法审判这样一个复杂的人际交往中,“金钱案”、“人情案”却是在恶意增生。法官裁判权的行使更多的是需要其主观的裁决,而法官在审判中的表现更是代表了国家的形象,因而那身法袍不仅是“审判者”的象征,也是国家公务人员的代表,双重角色要求法官要严于律己,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
二 法官职业道德的现状及缺失的原因
任何职业活动都得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官也有一套自己的职业道德准责。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为确保其司法职责得到正当履行必须具备的法官职业所特有的道德要求。法官职业道德就是法官与这些主题交往时应该遵守和承担的义务。“法官是一个特殊的阶层,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需要特殊的职业伦理来匹配。”[4]P3法官作为特殊的法律共同体,其多重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其伦理道德上的特殊的职业化特征。
(一)当前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现状
中国传统的司法与行政合而为一,现今我国的司法体制仍然是呈现行政化管理,导致中国司法出现诸多问题,原因是一方面在于法官职业化不足,另一方面则在于法官职业伦理素质不高。当前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缺失体现为:
(1)利益当头,知法犯法。部分法官受当前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唯利是图。再加上法官自身对司法权的把握能力比较弱,使得相应的司法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司法裁判不公现象严重。
(2)特权思想严重,执法态度不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部分法官滋生特权思想,出现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主观随意性大。表现为随意拖延开庭时间、违规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单独见面甚至出谋划策、泄露合议庭合评审会研究意见给一方当事人、不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甚至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等诸多违纪违规现象。[5]P56并且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吃饭、送礼,办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3)专业水平不高,缺少法律信仰。法官的裁判过程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因此法官专业知识的高低,直接影响裁判质量的好坏。当前,我国法官整体水平不高,缺少法律信仰,重人情,丧失裁判者的“中立者”的角色定位。
(二)法官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当前世界各国都有法官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以上分析了我国法官道德缺失的现状,任何问题的产生都由特定的原因所在。造成法律职业伦理缺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影响,又有当前社会环境的外部影响,还有法律职业者的自身素质和道德风尚影响。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教育制度不完善,法官自身法律素养不高。一方面,目前法院系统有20多万法官,大多数是既没有受过四年专业法律教育,也没有经历过司法考试。而这些未受到系统培训的中老年法官,现今许多都是各个法院的领导或者业务骨干。虽然这些非科班出身的法官在处理大量的案件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其中一些人具备了较高的业务水平,然而总体而言,科班出身的法官较之“半路出家”的法官更容易具备系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思维模式,而通过司法经验的积累所获得的专业知识和方法不仅具有明显的地方性,也难免缺乏系统性。[7]P43
另外,法官在职培训模式单一化也无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虽然我国陆续建立和改善了法官培训制度,规定了法官任前培训和晋职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范围均在逐步拓展,但培训方式却一直没有太大变化,基本是以讲授为主,与审判实践的结合并不密切。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法官是否经受过高等法学教育,是否不断接受在职培训,我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教育都十分缺乏。即使有些法学院也开设了法律职业道德或者职业伦理之类的课程,教师授课方式基本是道德说教,教师也常常因为感到不起作用而索然无味。
(2)司法考核和监督制度不完备。法官考核体制上,虽然各个地区、各个法院的具体做法不尽一致,但在强调调解、重视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上基本相同。调解率高、改判发回重审率低似乎就可以表明法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事实上,两者之间确实存在某种对应关系。但仅凭这一指标做判断,不仅会失之偏颇,而且极有可能适得其反。[8]P127司法改革政策取向越来越重视调解自有其现实存在的合理性,但法官一味追求调解结案,就难免出现违背法律程序以及实质正义的情况。
当前我国的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权力机关监督、检查监督和社会监督。长此以往,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形式过于单一性,监督体系缺乏经常性、科学性和法定程序性,导致其无法对司法活动形成强有力的治愈,这样就很难有效防止滥用司法职权的行为出现。这种僵硬监督的不完善,导致了部分法律职业者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律职业伦理形成的一个消极因素。
(3)司法独立性受到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法官缺少法律信仰。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司法与行政部分。由于历史传统的影星,来自行政权的干预有多方面。“在中国目前的现行体制下,法院工作很现实,其工作常常需要当面向区委书记汇报,法院客观上是党委、政府的一个只能部门。”法律职业者一方面在法院内部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的束缚,在外又受到强大的行政干预,是不可能拥有独立审判的地位。
受中国传统“礼治”思想的影响,法律职业者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礼治”传统非常浓厚,使得无论是法官还是社会公众都对法律没有足够信任,没有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权威,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地影响着社会公众和法官对法律的信仰,也为我国当今法院经常出现办人情案、关系案提供了思想观念上的支持,阻碍着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
三 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的具体对策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正在进行有序的构建之中,中国法治社会构建中所遇到的艰巨也将前所未有,作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法治社会建构的中坚力量,中国法官将面临着更大的机遇与挑战,他肩负的不仅是公平与正义,更是社会、公众对法官群体的期盼,这赋予了中国法官更重要的社会角色与功能。因此,需要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一定的引导和约束,从制度上进行保障和规制。
(一)完善教育体制和职业培训制度,严格控制职业准入标准
我国虽早已实行了法律职业者的就业资格认证体系,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资格考试合格是入行法律职业的一个准入证,但是由于司法考试其本身的局限性,我们在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方面必须进行全面的考量,会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知识底蕴和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而影响完整的职业伦理体系的构建。有这样一种说法,法律人才至少要具备有三个条件: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因而制定完善相关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法律职业者具备应有的职业素养。
伴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日益完善,现代法官不仅应具备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很高的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和深厚的文化内涵,放眼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均有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基于此,我国也应建立严格完善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认知资格考试、选任、培养、纪律和职业伦理惩戒各个环节加以规范、以保证法官的基本素质、维护法官的声誉,以促进法律职业者伦理体系的构建。
(二)构建法官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理论上,人人都知道司法独立,然而实践却与理论背道而驰。我国法院院长,检察长的任命体制,决定了我国司法受制于个人、机关,从而助长了“人情”社会风气的泛滥。对此,我们在提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为法院提供一个独立裁判的土壤。
强化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监督,完善法律人法律责任承担体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由于法官对法律理解偏差造成误判、错判,法官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话,法官基本上都可以给判错案件进行开脱,这种规定间接主张了法官职业道德的沦陷。因此,必须从法律上规定法官错判承担责任进行具体的分析规定,用法律来约束法官的行为,监督其依法办事,否则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法官的职业文化、素养、理念和信仰建设
法律制度的缺失或者滞后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来弥补、克服,而职业伦理所依托的不仅是制度,还包含文化、价值观念、思维模式等深层次的元素,它们既是促进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有利因素,同时也是致使法官职业伦理复杂化和建设的困难化的不利因素。[9]P43我国的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和实现,不仅要重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而且更要根据我国实际,在吸取司法实践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比照西方法治国家法官职业伦理发展的历程和经验,通过围绕法治、扩大司法权、促进司法独立、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与福利待遇、重塑法官权威与形象等方面加以展开,来培育法官的法律思维、理性思维和程序思维,培养能真正维护和保障公众合法权利、社会公平与正义、具备较高法律伦理道德素养的现代法官。
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法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很高的职业伦理素养。法官职业伦理素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防止司法腐败、重塑司法权威和司法正义的实现情况。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构建需要外在的制度支撑,但更重要的是法律人内在的自我约束和法律素养的不断提升。
虽然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官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并且制定了相关的法官行为规范,但是这些规范过于简单,缺乏实质性措施,另外还有许多方面的内容法律并没有加以规定。法律的目的是保证公正,倘若法律人丧失了职业伦理,那么再完美的法律体系也无用武之地。对于我们这些未来的法律人士,应在学习的过程中养成良好的职业伦理修养,从而在以后的工作中真正的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也能改善法官在我国公众中的形象,增强法官的职业权威,保障全社会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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