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2013-04-07黄祖辉
黄祖辉
(作者系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尤其要鼓励“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
一、“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的局限性
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始被政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在实践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其中影响较大、具有主导性的模式是“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在当时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模式具有必然性。这是因为: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进程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求很不协调,主要表现为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具体地说,当市场竞争迫切需要农业朝产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时,我国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或者说农业经营体系并不完备。主要原因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村集体经济普遍弱化与虚化。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而以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在大多数地方几乎又是徒有虚名或名存实亡。这使得许多村集体在“统”的方面的功能,或者说在服务农户方面的功能,难以得到有效的体现。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只能是“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成为主导模式。
应该说,“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对于解决农户农产品“卖难”问题,对于促进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它并不是一种十分理想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它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公司(龙头企业)与众多分散农户打交道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其次,在这种模式下,公司(龙头企业)与农户仍称不上是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而是两个利益主体。因此,两者的关系比较脆弱,一旦政策与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两者就很容易出现不合作行为,导致市场非正常波动。第三,这种模式是以工商资本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以工商资本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方面发挥着为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农产品加工、流通水平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它与农户的利益结合并不紧密,与农户之间还是简单的农产品买卖关系,强势的企业资本和弱势的生产农户之间在产业链中存在着不对称性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如何在“公司(龙头企业)+农户”这一传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机制与模式,已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升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三、“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模式及其优势
创新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与模式的基本思路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龙头,以农户(基地)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通过集成创新,最终形成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产业化经营和行业协调“五位一体”,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共赢的局面。这就需要在传统的“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中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重要的主体和载体,形成一种新模式,即“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这是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想模式,按照这种模式运作,可以有机整合农户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的机制,充分发挥这三大经营机制与制度的优势。
与传统的“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相比,“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公司(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主体来管理或衔接广大农户(社员),可以大大降低公司(企业)直接与分散农户打交道的成本,市场交易成本会大大降低。其次,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载体,公司(企业)和农户的连接空间很大。比如,公司(企业)和农户可以共同入股合作社,这样既可以使公司(企业)通过购销合同或技术扶持等机制来稳定上下游关系,又可以通过股权这一利益纽带,深化公司(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再次,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载体和平台,可以为农户(社员)提供的多种专业化的服务,进而形成“生产在户、服务在社”,“生产小规模、服务规模化”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形态和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简单来说,这一新模式突破了传统的“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局限性,使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的公司(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更为紧密,产业化经营中的农户经营、合作经营和公司经营这三种经营制度实现有机结合,制度优势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