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升级视角下“走出去”的产业选择
——以江苏为例
2013-04-07张二震
张二震 韩 剑
产业结构升级视角下“走出去”的产业选择
——以江苏为例
张二震 韩 剑
当前,我国开放型经济正处于一个重要发展关口,对外开放的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开展境外投资既面临难得机遇,也遇到挑战,能否有效实施“走出去”战略,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走出去”不仅是扩大内需,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不仅是应对加入全球经济危机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外开放进程进一步提升的必然选择。其战略意义在于,有利于在更广阔的空间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更好地从全球获取资金、技术、市场、战略资源,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国际竞争力。虽然“走出去”的战略意义已是不言自明,但能否“走出去”,推动什么样的产业“走出去”以及以何种方式“走出去”,首先要在理论上予以明晰。
“走出去”战略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主要是从发达国家的角度阐释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与条件,如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巴克利的内部化理论、弗农的国际产品生命周期理论、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等。同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相比,我国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的显著特征是国内产业不具有结构高级化的先决条件或优势,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是通过借助外部市场与国际生产要素进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进而实现产业升级。中国企业走出去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而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通过跨国直接投资参与国际分工,整合全球生产价值链,通过吸收国外生产要素,形成优势互补和共赢。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FDI理论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尽管有一定借鉴意义,但不能够套用我国的实际。江苏是全国开放型经济大省,“走出去”走在全国前列,“十一五”时期江苏境外投资年均增长60.4%,高于全国36.9%年均增速。2011年江苏实际对外投资额总量列全国第三,江苏目前已经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产业发展面临环境、土地和能源的多重制约,迫切需要通过“走出去”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本文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产业发展的现实基础、比较优势和结构调整的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业“走出去”的重点产业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安排。
一、结构升级视角下“走出去”的产业选择基准
对外直接投资产业的选择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现阶段我国“走出去”产业选择,既要遵循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一般规律,又必须从我国产业成长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这一思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应考虑以下五个基准∶
边际产业基准。根据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一国应将本国已处于或即将处于劣势地位的产业转移至该产业正处于优势地位或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国家,这样双方都可以获取比较利益。边际产业扩张论对我国“走出去”产业选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我国在纺织、食品、轻工等行业拥有过剩的加工能力和技术,这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在国内市场上已经饱和,属于“边际产业”,把这些产业转移到国际分工中处于更低阶梯的国家,将有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提升。
产业相对优势基准。产业相对优势的构成因素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来自于企业内部,如企业的“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等,也可能来自于企业外部,如行业优势、规模优势、组织优势等(裴长洪,2011)。有关理论研究表明,一国或地区的企业,可以依托企业外部优势实施“走出去”战略,因为外部优势可以构成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优势的重要外部来源。根据拉奥的技术地方化理论,发展中国家小规模技术和经过吸收及创新的引进技术都可以构成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相对优势。事实上,我国不少行业至少已经初步具备这种外部优势,这种优势是基于整个产业所有企业经济优势的互相联合,只要把企业的单个分散优势化解成为整个产业的整体优势,就能不断扩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空间,使企业获得在海外投资成功的优势。
产业结构高度化同质性基准。产业结构高度化同质性基准是指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应该以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为目标,促进国内产业的不断升级,提高技术含量。由于与发达国家建立在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率先实现基础上开展的对外直接投资不同,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先决条件或优势,因此,我国企业“走出去”不可能遵循与发达国家完全相同的发展路径。换言之,发达国家企业“走出去”更多是以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为“因”,而我国企业“走出去”则更多应该考虑如何将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变为“果”。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显然应该与国内产业高度化趋势相一致,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推动国内产业高度化发展。
技术学习基准。坎特威尔和托伦惕诺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是从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态角度说明了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技术进步的原理。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国内有较强实力的产业对发达国家进行逆向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开办科技型企业以及收购或兼并当地科技型企业,获取最新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外溢效应并不显著,研发中心规模小、层次低,并不进行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而是只进行试验开发研究,与本土的研究机构也极少有前后相关联。与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相比,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学习型对外投资是获得国外先进技术更为有效的途径。
资源获取基准。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成长,许多重要自然资源的短缺现象日趋严重,供求缺口不断扩大,尤其是石油、天然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资源,进口依存度迅速增大。为避免国内的资源枯竭和国外的受制于人,利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资源优势,以重要资源开发为导向的对外投资是解决我国发展资源“瓶颈”的现实需要。
二、江苏企业“走出去”重点产业的选择
1.选择指标
投资潜力指数。发展潜力是决定产业对外投资发展的重要因素,体现了产业对外投资向上发展的空间。潜力系数高的产业对外投资增长速度快于其他部门的增长速度,从而具有较强的增长潜力。这里用该产业对外投资增长率得到潜力系数。如果该系数大于1,表明该产业部门相较其他产业发展迅速,处于产业对外投资的攀升阶段。
观察组中老年糖尿病合并脑梗塞患者检出率90.00%(阴性患者10例、百分比为10.00%;阳性患者90例、百分比为90.00%)高于对照组中老年糖尿病患者检出率80.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此外,就制造业尤其是高端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关系而言,生产者服务业FDI具有明显追随下游制造业FDI的倾向,另外,当代世界经济中,服务业是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服务”转变,实现服务产业结构从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是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方向。因此,无论是从制造业与服务业的互动关系来看,或者说更好地推动制造业走出去角度来看,还是从产业结构高度化同质性基准来看,诸如物流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都应成为江苏鼓励“走出去”的重要对象。对于实现我省制造业与服务业走出去的互动发展、开拓国际营销网络、提升我省现代服务业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鼓励和扶持重点产业“走出去”的对策选择
1.完善扶持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体系
加快实施境外资源开发战略。在投资战略地区的选择上,应重点放在与我国政治友好、经济联系密切,目标矿产资源丰富、勘探开发潜力大,投资环境良好的国家或地区。当前,应重点推进在澳大利亚、俄罗斯、加拿大、纳米比亚、蒙古以及非洲等国家和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逐步建立江苏在境外稳定的资源基地。在“走出去”的组织形式上,应不断提高“走出去”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尝试筹组境外矿产资源投资联合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市场化经营的原则,联合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需求企业和技术支持单位筹组成立境外矿产资源投资联合体,实施重点突破。鼓励具有资产经营能力、实业投资能力、勘探开发能力、工程承包能力的省内企业组建境外投资联合体,实施集成“走出去”。鼓励、支持实力较强的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联合国内大型资源型企业实施有利于资源行业健康发展的境外项目。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生产基地,充分利用国外能源矿产资源,减轻国内能源资源和环保压力。在境外投资矿产资源的方式上,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勘探与矿山开发、收购矿权、收购拥有矿权的境外上市公司、参股矿业公司等项目。
进一步完善扶持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体系。一是在融资方面,加大对境外投资矿产资源的企业的信贷支持。由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优惠的资金支持,专门提供给到境外勘探开发国内短缺性和大宗支柱性矿产的企业。根据境外矿产勘探开发的矿产资源种类和资源稀缺程度,在贷款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特别是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是在财税方面,建立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配套扶持政策。一方面对企业提供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费用补贴,建立境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投资风险基金,通过财政支持整合行业资源推动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联合,提高境外开发竞争力。另一方面,借鉴日本的海外探矿备用金制度[将海外的与矿产销售收入有关的50%开采所得作为公积金使用(3年用完),无需纳税],对企业投资境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以及企业从境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投资中获得的利润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建立对企业海外勘探开发发生费用的特别扣除制度、海外投资等的亏损准备金制度等。
2.完善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建设的服务配套体系
充分发挥工业门类齐全的优势,在东盟、非洲等国家的适当区位设立专属经济园区或工业园,建立冶金、机械、电子、家电、纺织、机械、设备等零配件组装、农副产品加工、来料加工、加工转口贸易等合作基地。发挥企业组团优势,整合资源和技术,发展面向东道国的外向型经济,形成产业对接走廊。建立过剩产能境外转移补偿基金,用于补足过剩产能转移东盟的企业风险补偿,或者用于激励金融机构扩大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的规模与范围,对境外资源开发性投资、可带动省内产业升级的资产性投资的企业给以特殊补贴或奖励。扩大税收支持力度。对鼓励性转移投资的行业、企业和项目给予一定年限的税收减免;对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物资和通过境外投资带动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的出口给予税收补贴;完善地方税收抵免制度和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建立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用于补偿过剩产能转移境外的企业。
大力宣传推广,营造企业集群式“走出去”发展氛围。通过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各种平台和各种媒体多形式、多途径加大境外商城、贸易中心、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等的宣传和推广,重点推介境外商城、境外园区的区位、政策、环境和服务优势,加快招商进程。广泛发动,引导企业结合自身过去的出口市场范围和产品特性,密切关注境外商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取得的进展和开发企业的招商活动,并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有实力、有意向的企业上门辅导。不断激发企业抱团出击海外市场的热情,营造集群式“走出去”的发展氛围。
建立双边工作机制,建立稳定、安全和优惠的投资环境。坚持互利共赢发展原则,与境外园区所在国当地政府建立双边经贸合作机制或者建立外交友好关系。针对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多集中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可通过在发展中国家举办开发区(园区)建设的援外培训班或在有经济条件的国家举办专题研讨会,解决观念问题,传播开发区(园区)建设的成功经验,致力于形成双方共同发展的愿景,争取东道国政府在土地使用、税收优惠、审批等多方面的支持,不断加大协调解决问题的力度,使我省境外园区发展有一个更为稳定、安全和优惠的政治和经济环境。
3.完善高科技产业跨境并购服务体系
针对高科技产业在跨境并购中具有即时性的特点,尝试在对外投资专门管理机构下设立主管部门,统一审批项目,简化程序,方便高科技企业对外投资。成立专门针对高科技产业的海外并购领导协调小组,明确“走出去”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成立类似日本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的机构,对高技术产业内的具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江苏省海外投资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总结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经验和问题等。针对高科技企业跨境并购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高风险性,建议政府在高科技企业跨境并购的信息服务体系方面,设立相关的海外投资信息服务机构。成立专门针对高科技行业的海外并购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建立权威的信息情报中心,完善信息情报网络,强化信息情报搜集工作,形成高效、灵敏的信息情报机制,为高科技企业开展海外并购提供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企业海外并购的应变能力和决策能力。
加强对高科技企业海外投资的金融信贷支持,制定专门针对高科技企业的海外投资金融政策,鼓励各种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提供各种服务。一是设立专门针对高科技企业海外并购的“海外并购基金”,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基金可通过社会募集、政府相关部门出资等方式设立,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管理,对“走出去”并购的高科技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使产融结合有一个稳定的支点。二是银行要加大对高科技企业跨国投资并购的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可以在银监会关于并购贷款风险指引的原则下,发放海外并购贷款,鼓励更多有条件的企业加入到“走出去”的行列中。要为高科技企业跨境并购提供保险支持,如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扩大国家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覆盖面,促进对外投资企业加强与风险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的联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风险评估与保障体系,鼓励相关保险机构加大对海外并购的高技术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力度。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帮助高技术企业防范和化解跨境并购风险。
加快建立和完善海外并购的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走出去做好智囊与参谋。目前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多依赖于收费高昂的国外中介服务机构,这大大增加了企业海外并购的成本。为此,在构建跨境并购服务体系中,要着重培育大型投资银行,扩大涉外律师队伍。对已具投资银行雏形的规模较大的证券公司重点扶持,鼓励证券商之间的并购,并从政策上鼓励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进而形成一批集团化的专业投资银行,这些投资银行应在扩大规模、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走出国门,有计划、有选择地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开展与企业跨境并购有关的业务,真正担负起为企业跨境并购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服务的职责。应积极培育金融、法律、会计、咨询等市场中介组织,为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规范的中介服务;要在国内加速培育和建立熟悉国外相关法律、会计准则的律师、会计师及专业事务所,为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另一方面要吸引在国外获得法律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组建专门服务机构,提高跨境并购法律服务的质量。积极引导中介组织参与到高科技产业跨境并购中来,努力打造法律咨询、信息情报咨询、会计服务、项目评估、人才培养、企业管理培训等“一条龙”中介服务支持体系,形成合力。
4.完善服务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政策支持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研究采取具体措施,为服务企业“走出去”和服务出口创造良好环境。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对中医药、中餐、汉语教育、文化、体育、对外承包工程等领域企业和专业人才“走出去”提供帮助,简化出入境手续,并纳入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国内有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要鼓励贸易、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等企业积极为服务业“走出去”提供服务。
大力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适应国际市场竞争新形势,积极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健全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体系,简化境内服务贸易企业对外支付手续,满足服务贸易企业合理用汇需求。对“走出去”服务企业的后续用汇及境外融资提供便利,支持有实力的中资服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上市。完善服务企业出口信贷、服务产品买方信贷政策措施,对服务贸易给予与货物贸易同等的便利和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列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出口项目或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支持,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适应国际产业转移新趋势,重点支持服务外包发展,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积极支持服务外包发展;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新型险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服务外包企业办理外汇收支提供便利,大力支持服务企业对外承揽服务外包业务。
(张二震:南京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经济国际化决策咨询研究基地首席专家;韩剑,经济学博士,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责任编辑: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