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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女儿养老的现实意义与实践逻辑
——基于社会性别视角

2013-04-06陈菊红

关键词:村规民约养老女儿

陈菊红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改革发见】

当前我国农村女儿养老的现实意义与实践逻辑
——基于社会性别视角

陈菊红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当前我国农村面临严峻的养老形势,家庭养老中对儿子养老的预期有所下降,相对而言,女儿养老在实践中的工具性意义不断提升,日益成为实现老人生活照顾和情感支持、满足老人需求的重要渠道。但传统的嫁娶式婚姻形态和从夫居婚居模式降低了女儿养老的可能性,村规民约对女儿养老也产生重要的反推作用。给予女儿养老更多的机会和空间,还需要在观念变革和村规民约的修订方面作出努力。

社会性别;农村;女儿养老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不够发达、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实现全面、高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家庭养老依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养老方式。在传统父权文化的影响下,养儿防老一直是我国农村家庭养老方式的主要特征,赡养老年父母是所有儿子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在社会结构深刻转型的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正在发生变化,大量农村男性劳动力外出务工,家庭规模和结构逐渐改变,这些因素使得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被弱化,女儿养老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女儿养老的现实意义

1.缓解农村养老压力的重要方式

一方面,我国农村面临着严峻的养老形势,正遭遇未富先老的尴尬。2011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13.71亿人中,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上升至8.87%,超过国际人口老龄化10%和7%的通用标准。这表明我国自1998年以来的老龄化进程正在加速,将给老龄人口占比更大的农村养老问题带来巨大的挑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我国农村家庭的规模逐渐变小,独女户家庭和核心家庭增多,部分家庭结构向“4-2-1”结构转变。家庭的小型化使农村青年夫妇的养老负担加大,以往多子女共同赡养老人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少,一对夫妇供养四位老人的情况将会很多。养老已成为许多家庭不能承受之重。

另一方面,养儿防老的心理预期有所降低。儿子在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延续香火、助老养老的功能,“养儿防老”是传统养老文化的真实写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主义、利己主义和个人享乐主义文化向农村蔓延,削弱了儒家“孝”文化的影响力。代际物质交换的多少不自觉间成为履行养老义务程度的考量标准。缺乏财富积累的老人往往缺乏与儿子交换赡养的资源。与此同时,核心家庭里儿媳家庭地位的提升也使老人对儿子的养老依赖感减弱。在大量青年人口外出务工的过程中,生活距离的拉远让老人难以享受儿子的生活照顾和情感支持。不仅如此,老人们还得承担替儿子耕种承包地、照看年幼子孙的重任。以上诸因素降低了农村老人对儿子的养老预期,在养老形势依旧严峻的情况下,女儿养老将成为缓解农村养老压力的重要方式。

2.实现生活照顾和情感支持的重要渠道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的需求有最低层次的生理、安全需求,也有较高层次的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家庭作为首属性支持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因其强大的情感交流、心理互动功能成为老年人考虑养老的首选场所。[1]对他们来说,要保障晚年的幸福生活,必须满足三个基本需求:经济保障、生活照顾和情感支持,当老人物质需求的满足已不再成为难事时,情感上的需求显得尤为急切。一项关于高龄老人死亡风险度的调查发现,子女的经济支持与老年人的死亡风险无关,而生活照料和情感关心有着显著的关系,子女对老人细致周到的照料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老人的死亡风险。[2]在农村,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主要是由儿媳承担的。由于儿媳来自不同的家庭,与老人缺乏共同的情感基础,再加上敏感微妙的婆媳关系,她们一般难以真正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在儿子也往往忽视这一需求的情况下,更多的老人选择从女儿那里寻求情感支持。相比而言,女儿在情感上较为细腻,更富耐心和同情心,因而更能体谅老人;生育和抚育的经历也让她们更能理解父母的艰辛。女儿在情感支持上的作用往往比儿子、儿媳更具优势。“贴心小棉袄”的比喻形象昭示了父母对女儿的赏识、赞美之情,正因如此,增强女儿生活照顾和情感支持的养老功能,将是保障老人安度幸福晚年的重要途径。

3.在实践中的工具性意义不断提升

北京大学曾毅教授对全国老年人健康长寿影响因素的调查发现:“养育女儿在老年(尤其是进入高龄之后)所得长远回报明显优于养育儿子。养育女儿在老年所得长远回报优于养育儿子的现象在农村更为显著。”[3]调查表明,儿子给予老年父母物质保障的可能性比女儿大,女儿给予生活照顾和情感支持的可能性则比儿子大。女儿在养老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究其原因,一是由于近年来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父权制下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和统治,女性不再居于附属地位,在日常生活中不再全然服从丈夫的安排,特别是经济地位的提高让女性对家庭财产的分配有了更大的发言权,从而得以给予父母更多的养老支持。二是女儿的养老照料机会相对比儿子多。据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11年全国25 278万名农民工中,男性占65.9%,女性占34.1%。[4]外出务工人员中女性明显比男性少,导致留守的已嫁女儿比外出务工的儿子有更多机会给予父母养老照料,这也反过来促使父母在心理上加强对女儿的依赖。三是因为目前农村儿子赡养老人主要还是停留在保障老人温饱的层面上,还只是低水平的养老,老人更多养老需求的满足只能从女儿那里获得。另外,在日益增多的纯女户家庭中,女儿更是养老的必然选择。总之,女儿养老工具性意义的提升,进一步表明女儿养老有着广阔的拓展空间。

二、制约农村女儿养老的主要因素

1.从夫的婚居模式降低了女儿养老的可能性

人类历史上存在两种主要的婚姻形态:“嫁娶式”婚姻和“招赘式”婚姻,相应的婚姻模式称之为从夫居和从妻居。自从进入父系社会以来,从夫居的婚居模式就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男娶女嫁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而招赘式婚姻和从妻居通常发生在男方个人或家庭条件比女方差、或者为了满足纯女户家庭传宗接代的目的而产生,这样的家庭一般难以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接纳。

嫁娶式婚姻和从夫居的婚居模式对家庭养老有着非常明确的性别指向,养老是儿子应尽的义务,女儿的义务则是赡养婆家父母。费孝通先生认为:“在我们这种父系、父居和父权的社会里,女子的生命史和男子有很大的差别:她们一生有两个时期,一是从父时期,一是从夫时期。”[5]出嫁后女人的身份最终只能凭借丈夫而定下来,社会习俗观念认为女儿终究是靠不住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完全没有考虑女儿内心的真实想法和养老意愿。女儿到了一定的年龄就必须嫁出去,而且嫁到夫家后还必须把对婆家父母的赡养放在第一位,若不履行即会受到强烈的道义谴责。反之,女儿对娘家父母的照顾通常只限于探亲时的关心和帮助,即使有照顾的意愿也因生活空间的限制,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今,在农村养老形势日益严峻、女儿养老的工具性意义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这种嫁娶式婚姻和从夫居婚居模式的不足日益凸显:一面是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一面是女儿期望照顾亲生父母的情感诉求难以付诸实践。这在思想观念上束缚了女儿养老的情感表达,在地理空间上拉远了父母和女儿之间的距离,降低了女儿养老实现的可能性。

2.村规民约对女儿养老的反推作用

村规民约是村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公共道德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由于传统父权制的影响,我国农村现行的村规民约在制度设计上往往缺乏社会性别理念的指导,存在很多与国家法规不一致的地方,在女儿养老问题上甚至起着排斥作用。

先来看关于子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都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也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现行村规民约大都体现的是另一套规则:儿子享有财产的继承权,女儿没有;儿子必须承担为父母养老的责任,女儿则不必。这里我们的重点不是批驳村规民约如何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是想申明这种看似对等的关于继承和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并不利于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首先,这套规则仅仅把儿子作为养老的主体,减少了养老的资源,把女儿排除在养老之外,在子女数量日渐减少的今天,加大了养老的困难。其次,按目前农村的通行做法,女儿并没有完全置身于养老之外。农村的乡风民俗对儿子养老有明显的道德压力,其实女儿若不在一定程度上尽到赡养的责任,也会被认为“不孝”。尽管女儿所承担的养老义务比儿子少,但由于她们不享有财产继承权,从这个意义而言,相对于儿子,女儿的赡养行为是一种给予的、单向的行为,她们得到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间事实上并不对等,这种不对等在女儿养老作用发挥越来越大的今天更加突出,将会制约女儿分担养老的积极性。

同样,关于集体资源分配的规定也是如此。大多数村规民约都按照父权制规则来确定村民身份、分配集体资源。表现之一,在宅基地的分配中,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往往只予男孩分配宅基地,不予女孩分配,纯女户家庭也只有一个女孩能予以分配。表现之二,对承包地的分配也遵循相同的逻辑,男孩结婚后承包地得以保留,而女孩结婚后不论是否在村内居住,承包地则要收回。[6]这两种分配规则,实际上意味着村规民约已经对男女结婚后的婚居模式作出了制度安排。女孩结婚后不能在原村获得宅基地和承包地,因而必须嫁出去,难以留在父母身边尽赡养义务。表现之三,对招赘婚家庭的排斥。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社会思想日渐多元化,招赘婚有了比以前更宽松的生存土壤,人们不再对其嗤之以鼻,但招赘婚家庭还是处于异类的地位,村规民约并没赋予其家庭成员应有的村民身份及相应的集体资源分配权利。有的以上门女婿是外来人口为由,拒绝承认其和其子女的村民身份,不予分配土地或享有其他村民福利,这种情况在经济较发达的村庄更为常见,由此常引发一些冲突和上访事件。对招赘婚家庭的歧视,不仅违反了法律上男女平等的规定,也是对人们自主选择婚后居住地权利的不尊重,长期以往无疑会阻滞女儿养老的道路,使得更多老人处于“被”儿子养老的境地。

三、拓展农村女儿养老空间的对策

既松绑儿子的养老负担,减轻社会保障的压力,又充分尊重父母与子女的养老意愿,满足老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必须鼓励养老模式的多样化,给予女儿养老更多的机会和空间。这就需要在观念变革和村规民约的修订方面作出努力。

1.促进观念变革,倡导婚居模式的多样化

传统占主导地位的从夫居模式完全剥夺了女儿给父母养老的机会,也剥夺了老人选择女儿养老的可能。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一定得是从夫居或从妻居,而在于这种选择是自愿还是强制。当人们的观念对这种选择更加开放和包容时,招赘婿家庭才不至于被无端地歧视,儿子养老才不至于变成情非得已的唯一寄托。可见,婚居模式的多样化是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新风尚,会动摇几千年父权文化的根基,必须深入进行思想观念的变革。

首先,宣传教育,更新观念。大力进行社会性别平等的宣传倡导,营造自由选择婚居模式的社会氛围。在目前起步阶段,需注重新型婚育文化的鼓励和培育,通过宣传男到女家落户的典型,展示和谐家庭关系,表明女儿也能养老尽孝,使人们树立起男女平等的思想;也可以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的教育功能以及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的引导作用,传播先进的社会性别文化,打破传统养儿防老的刻板心理,让婚居模式自由选择的新观念深入人心。其次,移风易俗,破旧立新。婚育文化中一些旧的风俗潜移默化地影响、固化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不利于人们接受新的观念,破除这些旧的习俗,建立新的婚育习俗,能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如河南登封市大冶镇弋湾村为村民搭建办理红白事的“花烛厅”和“追思堂”,周山村举办“男到女家”婚礼,石道乡西窑村策划埋胎盘的活动等。再次,倡导典型,推广经验。目前,全国已有一些婚育文化发展得很好的地区,如湖北宜都市、安徽宜黄县的梅湾村、陕西略阳县、河北定州等。这些地区的婚居模式已体现出多样化特征,从妻居婚姻在当地已不再是异类,有的地方还出现两头蹲的模式,这些地区人口出生性别比基本平衡,女儿也能传承后代和养老,可总结出好的经验向全国推广。

2.修订村规民约,保障女儿养老的合法权益

村规民约使养儿防老的家庭父权观念扩大化,并在社会的层面固化下来,强化了对女儿养老的排斥。修订体现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是维护女儿养老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修订村规民约,必须重点把握好四点。第一,政府发挥好依法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有策略地推动有关性别平等的条款纳入村规民约中。建立健全村规民约修改备案机制,加强对新修订村规民约的监督,在源头上把好关,修订出与国家法律法规精神一致的规则。另外在新村规民约实施的过程中,还尤其要注意对合法权益被侵害者的保护和帮助。第二,新修订的村规民约要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清理原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的条款,同等对待婚姻流动过程中的男性和女性,在集体资源分配上做到男女平等,不歧视、不剥夺招赘户的正当利益。在确定女儿养老义务的同时,修正父权制分配的潜规则,给予女儿和儿子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利。第三,村民应是村规民约修订和落实的主体。村规民约是村庄管理的规则,修订的过程必须发动全体村民参与,这样新修订的规则才有助于转化成村民自觉的行动,真正贯彻落实下去。而要做到这一点,修订前对村民进行性别意识的教育培训是十分必要的。[7]第四,修订过程注意保证妇女参与的比例。村民代表妇女比例偏低在诸多乡村是不争的事实,在修订过程中注意保证妇女代表的适当比例,妇女的心声才能得到有效的表达。这样修订的村规民约才能真正体现社会性别理念,真正做到保障女儿养老的合法权益。

[1]马凯,刘凤至.社会网络嵌入视角下的社区养老模式[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8-41.

[2]王大华.女儿养老好处多多[EB/OL].(2004-02-23)[2012-11-07].http://bj.sina.com.cn/art/2004-02-23/42730.shtml.

[3]曾毅.农民养育女儿在老年所得回报优于儿子[J].关爱女孩行动,2007,(7):8-9.

[4]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EB/OL].(2012-04-27)[2012-11-07].http://www. stats.gov.cn/tjfx/fxbg/t20120427_402801903.htm.

[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98.

[6]李慧英.男孩偏好与父权制的制度安排——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性别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12,(2):59-66.

[7]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悄然而深刻的变革——周山村村规民约修订纪实[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9:34-39.

The Practical Logic and Significance of Daughter Pension in Chinese Rural Areas——Based on the Gender Perspective

CHEN Ju-hong

(The Graduate Department,The Central Party School,Beijing 100091,China)

At present Chinese people in rural areas faces a severe pension situation.In the form of family pension,with declining expection of son pension,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daughter pension is improving,and daughter pension becomes the main way to support the elderly parents.But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pattern and the patrilocal marriage habitat reduce the possibility of daughter pension,and the village pacts also play an important repulsive role for daughter pension.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change pension ideas and to revise village pacts so that daughter pension will be developed.

gender;rural areas;daughter pension

F323.89

:A

:1672-3910(2013)02-0022-04

2012-11-07

陈菊红(1981-),女,湖南沅江人,博生士,主要从事社会性别与社会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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