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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报告

2013-04-06

山西水土保持科技 2013年2期
关键词:淤地坝汇总普查

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启动以来,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和流域机构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在省水利普查办的周密组织和全面协调下,我省的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先后开展了资料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审核、数据汇总四个阶段的相关工作,各项工作已如期完成。现将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1 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开展情况

1.1 普查工作组织领导

2010年10月,省水利厅以晋水规计[2010]619号文印发了《山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厅水土保持局负责水土保持情况普查工作,技术承担单位为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按照普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成立了山西省水土保持情况普查工作组,下设土壤侵蚀普查(水力侵蚀、风力侵蚀)、侵蚀沟道普查、水土保持措施普查、综合协调4 个工作小组,明确了每个小组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各市、县也相应成立了水土保持普查工作组织,确保了普查工作能够按照国普办的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针对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工作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从省级水土保持部门抽调了18 名多年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骨干,集中培训后分9 个组分别对应全省的11 个市,专门从事水土保持措施普查的技术指导、咨询和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地保证了普查数据质量。

1.2 普查工作实施情况

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实施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质量控制规定》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掌握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步骤、数据质量控制和总体进度安排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山西省水土保持措施普查质量控制工作方案》,有效地指导了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工作。

1.2.1 资料收集

2011年1-3月份,县级普查机构收集2010年底前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的年鉴、统计与调查资料,以及历年水土保持工程和相关行业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等资料,完成了数据的摘录工作。

1.2.2 数据分析

2011年4-6月份,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乡、村普查员,按照细化的措施普查前期表,实地核查实有的水土保持措施面积和数量,分村、分流域填写措施普查前期表;按照治沟骨干工程普查要求,实地核查相关指标,并拍摄有关照片。7月份,省级普查机构组织9 个组的省级普查人员,对照县级普查机构填写的以村为单位细化的措施普查前期表和治沟骨干工程普查表,集中进行了一次实地核查,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指导、讲解,各县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复核修订。之后,市级普查机构对县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措施普查数据进行了汇总,上报省级普查机构。

1.2.3 数据审核

2011年8月24日,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召开了市级水土保持普查负责人和省级普查技术骨干参加的措施普查数据分析和初步审核会,对县级普查机构上报的2010年底水土保持措施面积和数量进行初步审核;同时,要求淤地坝按照治沟骨干工程、中型淤地坝、小型淤地坝分类进行普查。根据各市上报的一审数据,省级普查机构从治理度、人均基本农田、林草覆盖率、坝地面积、单坝淤地面积等方面对普查数据进行了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反馈市、县,要求市、县对照分析结果,再次对上报的普查数据进行审核。10月10日,省级普查机构又一次组织召开了市级水土保持普查负责人和省级普查技术骨干参加的措施普查数据分析和审核会,对各市上报回的二审数据进行了集中审核,对不合理的数据要求各县再次进行实地核查、修正;同时,要求各县以文字、表格形式说明普查数据与年报数据差距的原因。11月18日,第三次组织市级水土保持普查负责人和省级普查技术骨干,对各市上报回的三审数据进行集中审核;同时,对2011年度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工作进行了安排。12月中旬,各市上报回第四次审核数据和2011年度普查数据,省级普查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对有疑义的数据由省、市、县三级再次进行了核实。至12月底,县、市级普查机构逐级完成了普查数据的论证审核工作。

1.2.4 数据汇总

2012年1-2月份,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成果进行了“水利普查基层台帐系统”的录入,省级普查机构对录入的数据进行了反复、认真的核对,对普查成果从普查数据和年报数据差异方面以及淤地坝数量增减原因方面逐县进行了分析、汇总。3-4月份,省级普查机构抽调水土保持技术骨干,又一次对普查数据进行了认真核对,并完成了普查数据省级论证审核工作。5-6月份,完成了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报告及普查成果的打印工作。

2 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成果

2.1 普查成果汇总

本次普查成果汇总分县级汇总、市级汇总和省级汇总。县级普查机构汇总辖区内的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提交汇总表H507-4 表共49 张。市级普查机构汇总辖区各县级行政单元的普查数据,按行政区划和黄河、海河流域分别汇总水土保持措施,提交汇总表H506-5 表、H506-6 表各11 张;按行政区划汇总本辖区各县级行政单元的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提交汇总表H507-3 表共8 张。省级普查机构汇总各市级行政单元的普查汇总数据,按行政区划和黄河、海河流域分别汇总水土保持措施,提交汇总表H506-3 表、H506-4 表各1 张;按行政区划汇总各市级行政单元的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提交汇总表H507-2 表1 张。

2.2 水土保持措施的数量、结构和分布

2.2.1 基本情况及水土保持措施普查范围

全省总土地面积15.6 万km2,水土流失面积10.8 万km2,分黄河、海河两大流域,其中,黄河流域总面积9.74 万km2,水土流失面积7.03万km2;海河流域总面积5.86 万km2,水土流失面积3.81 万km2。

全省行政区划为11 个市119 个县(市、区),本次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成果涉及11 个市的115 个县(市、区),大同市和阳泉市的城区、矿区水土保持措施面积计入相应市的郊区面积中。115 个县(市、区)中黄河流域涉及69 个县(市、区),海河流域涉及30 个县(市、区),黄河、海河流域均涉及的共16个县(市、区)。

2.2.2 全省水土保持措施数量、结构和分布

本次普查的时间节点为2011年底,普查的水土保持措施现状面积为50 482.5 km2,治理度为46.5%。其中,梯田819 373.3 hm2,占措施总面积的16.2%;坝地121 129.2 hm2,占2.4%;其他基本农 田 484 273.1 hm2,占 9.6%;乔 木 林1 697 898.2 hm2,占33.6%;灌木林716 569.4 hm2,占14.2%;经济林451 933.9 hm2,占9.0%;种草122 496.6 hm2,占2.4%;封禁治理620 412.1 hm2,占12.3%;其他14 163.8 hm2,占0.3%。

淤地坝普查数量为18 007 座,已淤地面积25 751.4 hm2,分布在全省10 个市的85 个县(市、区)。小型蓄水保土工程普查数量为点状213 439个、线状2 657.5 km,分别分布在全省11 个市的93个县(市、区)和9 个市的40 个县(市、区)。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普查数量为1 116 座,总库容92 418万m3,分布在全省8 个市的49 个县(市、区),其中,黄河中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603 座,占普查总数的54%;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355座,占31.8%;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及其他项目共158 座,占14.2%。

2.2.3 黄河流域水土保持措施数量、结构和分布

黄河流域普查的水土保持措施现状面积为32 139.2 km2,占全省措施普查面积的63.7%,治理度为47.5 %。其中,梯田569 788.2 hm2,占措施总面积的17.7%;坝地77 136 hm2,占2.4%;其他基本 农 田 336 084.2 hm2,占 10.5%;乔 木 林1 038 619.2 hm2,占32.3%;灌木林419 301.4 hm2,占13.0%;经济林341 319.1 hm2,占10.6%;种草74 214 hm2,占2.3%;封禁治理345 556.8 hm2,占10.8%;其他11 901.5 hm2,占0.4%。

淤地坝普查数量为17 676 座,已淤地面积24 945.8 hm2,分布在9 个市的65 个县(市、区)。小型蓄水保土工程普查数量为点状156 750 个、线状1 738.4 km,分别分布在9 个市的66 个县(市、区)和8 个市的23 个县(市、区)。

2.2.4 海河流域水土保持措施数量、结构和分布

海河流域普查的水土保持措施现状面积为18 343.3 km2,占全省措施普查面积的36.3%,治理度为45.4 %。其中,梯田249 585.1 hm2,占措施总面积的13.6%;坝地43 993.2 hm2,占2.4%;其他基 本 农 田 148 188.9 hm2,占 8.1%;乔 木 林659 279 hm2,占35.9%;灌木林297 269 hm2,占16.2%;经济林110 614.8 hm2,占6.0%;种草48 282.6 hm2,占2.6%;封禁治理274 855.6 hm2,占15.0%;其他2 262.3 hm2,占0.2%。

淤地坝普查数量为331 座,已淤地面积805.6 hm2,分布在6 个市的27 个县(市、区)。小型蓄水保土工程普查数量为点状56 689 个、线状919.1 km,分别分布在8 个市的34 个县(市、区)和6 个市的18 个县(市、区)。

2.3 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成果分析

2.3.1 水土保持措施数量分析

截止2011年底,普查的全省水土保持措施现状面积为50 482.5 km2,年报统计的累计治理面积为55 606.6 km2,普查比年报减少5 124.1 km2,减少9.2%。其中,梯田819 373.3hm2,比年报增加82 160.1 hm2,增加11.14%;坝地121 129.2 hm2,比年报减少43 493.9 hm2,减少26.42%;其他基本农田484 273.1hm2,比年报减少7 756.3 hm2,减少1.58%;乔木林1 697 898.2 hm2,比年报减少293 399.3 hm2,减 少 14.73%;灌 木 林716 569.4 hm2,比年 报 增 加53 465.5 hm2,增 加8.06%;经济林 451 933.9 hm2,比年报减少155 433 hm2,减少25.59%;种草122 496.6 hm2,比年报减少101 423.7 hm2,减少45.29%;封禁治理620 412.1 hm2,比年 报 减 少60 692.6 hm2,减 少8.9%;其他14 163.8 hm2,年报无此项内容。

普查数据和年报数据相比存在差异的原因:一是年报是在每年的初步治理面积基础上逐年累计,虽每年有核减,但只是核减当年未成活的林木,对因自然及其他原因造成林木多年来未保存的并未核减,而本次普查的成果数据是保存下来的现状治理面积;二是本次普查要求各项治理措施不能重复填写,但年报中存在重复统计的现象,包括在梯田、坝地中种植林草形成的重复统计,水土保持植物措施面积在封禁面积中重复统计,以及由于统计人员认识的不到位造成的统计误差;三是以往的低标准初步治理面积在以后进行了高标准治理形成的重复统计;四是本次普查的基本农田、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种草的地块面积均要求大于0.1 hm2,封禁治理地块面积要求大于10 hm2,且林草郁闭度达80%以上,而年报中统计的是所有地块每年的累计治理面积;五是由于城镇外扩及生产建设项目占用了水土保持治理成果面积。

2.3.2 水土流失治理度分析

截止2011年底,全省水土流失治理度普查数据为46.5%,年报数据为51.2%,普查比年报减少4.7%,基本符合实际。

2.3.3 普查成果质量

从上述水土保持措施的数量、结构和分布,以及普查成果分析来看,本次普查的全省水土保持措施数量符合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水土保持措施结构与各地的治理特点相吻合。如淤地坝,吕梁、忻州、临汾3 市共16 312 座,占普查总数的90.6%,这3个市西部大部分县位于沿黄地带,属黄河中游多沙粗沙集中来源区,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因此修建的淤地坝工程数量多。作为我省治沟工程的重点项目“黄河中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和“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共修建958 座,占普查总数的85.8%,与项目建设投入是一致的。

按照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县、市级普查机构对本次的普查成果逐级进行了论证审核和上报。2012年4月,省级普查机构组织水利、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专家,对全省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成果进行了论证审核。与会专家认真审查了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成果,经过质疑、讨论,认为本次普查的水土保持措施数量与分布真实、合理,符合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质量控制规定的要求,同意上报。

3 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建议

3.1 主要做法

3.1.1 制定普查进度,明确阶段目标与任务

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工作从一开始,省级普查机构就制定了详细的月进度计划,明确了当月省、市、县三级普查人员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质量要求,确保了普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3.1.2 细化普查内容,方便县级实施和各级审核

针对水土保持措施普查任务大、涉及面广的特点,省级普查机构将措施普查表(P506 表)分村、分流域进行了细化,淤地坝要求按治沟骨干工程和中、小型坝分类进行普查。县级普查机构按照细化的措施普查前期表,以村为单位分流域进行普查,省、市级普查机构以村为单位,按坝的类型进行实地抽查验证,大大方便了县级普查和各级审核。

3.1.3 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市、县级普查工作

一是对应全省11 个市的9 个省级普查工作组,每半个月对市、县的普查工作进行一次电话督促、指导,多次组织省级普查人员召开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座谈会,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是针对普查中存在的理解不到位、概念不清、措施无法界定等问题,建立了公用邮箱,及时发布普查知识问答、普查要求、普查公告、答疑等,使各级普查人员及时掌握普查要领、准确判断措施分类,先后解决了30 余类疑问,有效指导了普查工作。

三是省级普查机构抽调技术骨干,分组对照县级普查机构填写的以村为单位细化的措施普查前期表进行实地核查,并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指导、讲解,有力地提高了普查效率和普查数据质量。

四是根据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召开阶段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普查工作经验,分析解决普查中遇到的问题,有效促进了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1.4 省、市、县联动会审,保证普查数据质量

按照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县级普查机构完成了普查员自查、普查指导员复核工作后,将普查成果上报省、市级普查机构,省、市级普查机构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从治理度、林草覆盖率等不同指标,以及和年报数据的比较等方面,分析数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对认为不合理的数据,返回县级普查机构实地核查、订正,并要求各县以文字、表格形式说明普查数据与年报数据差距的原因。在数据审核期间,先后对普查数据进行了4 次省、市、县三级联动式会审,保证了普查数据质量。

3.1.5 省级严格把关,确保成果数据录入无误

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成果逐级论证后,进入数据上报系统录入。为确保成果数据录入质量,省级普查机构抽调了多名水土保持技术骨干,按照县级普查机构上报的纸质成果,对照上报系统逐县、逐措施进行了反复核对,确保成果数据录入无误。

3.2 建议

3.2.1 有关普查技术含量方面

本次水土保持措施普查由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年鉴、统计、调查等资料,然后进行资料查阅、数据分析、野外考察核实。尽管普查时采取了逐村、逐项的办法进行统计,但由于水土保持措施数量大,涉及面广,完成野外核实的工作量非常大,只能采取抽查的办法来进行实地核查。若能结合高精度的遥感影像图或其他技术作为支撑,针对性地进行实地核对,既可提高普查速度,又能获得比较准确的成果。建议在以后类似的工作中能够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手段作为技术支撑,以加快进度,提高质量。

3.2.2 有关普查成果共享方面

本次普查,各级水利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大量的普查基础成果,后续的最终成果分析由国普办负责完成。建议国普办将建立的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数据库及土壤侵蚀、侵蚀沟道普查等成果返回各级水利部门,以便共享普查成果,为水土保持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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