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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区土改中为何发生乱打乱杀

2013-04-06罗平汉

关键词:解放区斗争土地

罗平汉

(中央党校 党史教研部,北京 100091)

在老解放区土地改革的过程中,曾一度发生过“左”的偏差,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是“某些地方的土地改革中不必要地处死了一些地主富农分子”[1]第4卷:1306-1037,“有些罪不该死的人,被打死杀死了”。[2]434乱打乱杀严重干扰了土地改革的正常进行,从1947年底至1948年上半年,中共中央曾花了很大的力气,对包括乱打乱杀在内的“左”倾错误进行纠正。老解放区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为什么会发生乱打乱杀现象,本文试图就此做一点简要的分析。

一 乱打乱杀主要发生于土改复查之后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明确规定将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转变为“实现耕者有其田”政策,也就是直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这是中共土地政策的重大转变。但是,五四指示所强调的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方式,并不是采取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而仍是用减租减息做文章。五四指示规定:“广大群众要求下,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五四指示为此特地提醒各地:“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群众已创造了多种多样。例如:(甲)没收和分配大汉奸土地。(乙)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佃农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丙)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乃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三成或二成土地自耕。(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3]上卷:380-381

五四指示还规定,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对于抗日军人及抗日干部的家属之属于豪绅地主成份者,及与中共合作而不反共的开明绅士及其他人等,在运动中应谨慎处理,适当照顾,一般应采取调解仲裁方式;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相当照顾,对待中小地主的态度应与对待大地主、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即使作为主要斗争对象的汉奸、豪绅、恶霸,既要让其拿出土地来,但也应给他们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即给他们饭吃。五四指示还强调:“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及人民公敌为当地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处死者,应当赞成群众要求,经过法庭审判,正式判处死刑外,一般应施行宽大政策,不要杀人或打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以减少反动派方面的借口,不使群众陷于孤立。”[3]上卷:379-380

各地在贯彻五四指示的过程中,主要采取清算的办法使地主拿出土地。清算的“对象是汉奸、豪绅、恶霸、地主及高利贷主,清算的内容主要是算利息、算剥削、算负担、算霸占、算敲诈、算侵吞,清算后一律以土地抵还”①《华中分局关于贯彻党中央“五四”关于土地政策新决定的指示》(1946年5月28日),《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4页。限于文章篇幅,文末参考文献中引自该书者不再一一注明编者。。除此之外,一些地方还曾采取动员开明绅士和中小地主献田,对清算之后地主多余的土地由政府征购分配给农民等方式。清算、献田和征购,总体上都是和平的方式,所以五四指示后的一段时间,各解放区大体上进行的是“和平土改”。当然,在清算过程中也存在农民与地主间的斗争,但这种斗争尚不是激烈的阶级对抗,主要使用“算”的办法实现土地关系的变动。由此可见,五四指示虽然强调要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但在其具体政策上是比较温和的。这也是一段时间人们认为这个指示对于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具有“不彻底性”的原因。今天看来,这种“不彻底性”恰恰是必需的。

但是,这种“和平土改”在全面内战爆发后不久悄然发生了变化,代之以激烈的阶级斗争的形式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其起因在于五四指示发出后,各解放区迅速开展了以清算为中心内容的土改运动。通过几个月时间的清算,到1946年10月之后,对于许多地区来说农民的土地问题已大体解决(当然还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五四指示后的土地改革,虽然仍是在减租减息的名义下做文章,以清算而非直接没收的办法将地主的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但对于地主来说,毕竟要他们拿出自己多年积累的土地财产,除了少数的开明绅士主动献田之外,大多数地主对此自然并不情愿,而对于已经发动员起来的群众运动大潮,又无力进行正面的对抗。出于保住自己土地财产的本能,地主自然会采取各种手段设法隐藏、分散,如将银元、金银器皿、粮食、衣布等尽量藏匿,或者利用各种关系分散到贫穷的亲戚、朋友、佃户和长工家里,将一部分土地挂在这些人的名下。仅太行解放区长治县的三区,在后来的土改复查中经群众自报给地主隐蔽的财物,计土地6 600余亩,房屋1 700余间,牲口100余头,元宝、首饰6 900余两,银洋 17 000 余元,衣服 7 900 余件。[4]

与此同时,作为清算对象的地主为了使自己少清算或不被清算,也会想方设法地收买、拉拢乡村干部和土改积极分子。在晋冀鲁豫解放区“太行和顺长治新老地区深入检查中,发现封建统治者运用各种奸猾阴谋手段,掩护其封建尾巴,顽强的抵抗群众清算”,如长治县三区屈家山地主屈柏盛,以假开明方式献洋34元,铜钱600串,后来经过检查,发现屈某仍掩藏元宝14个、现洋23元。和顺县高邱村地主郭觅固,“献出一点坏地装开明,实则保留农民大批血汗财产”。长治县北漳村地主景其盛之妻装穷要饭,“但从斗争中却拿出二十四万八千现洋,及分散隐藏物资甚多”。还有的地主以小恩小惠或“美人计”收买干部,如借钱给干部入股合作社,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耕牛贱卖给干部,“和顺陈家庄地主用自己女人去软化村长包庇斗争”。[5]

在冀中解放区,地主破坏土地改革的手法有:用美人计、财物拉拢干部;制造假斗争,欺骗群众,蒙蔽县区干部;操纵个别干部挑拨干部间的团结,转移斗争目标;假开明献田,用“好汉不吃眼前亏”的办法,一见斗争就要求献田;在斗争中采取软磨硬顶的办法;男人逃跑留下女人假装可怜哀求多留地;散布斗争谣言,制造中农恐慌;勾结顽伪特务进行破坏;派走狗打入骨干训练班和农会进行侦察;利用其参加革命的子女亲友达到保存封建剥削的目的等。[6]381

基于这种情况,各地的土地改革在已对地主普遍进行清算的基础上,相继开展了土改复查,如晋冀鲁豫解放区的“填平补齐”运动、东北解放区的“砍挖”运动、山东解放区的“割尾巴”运动。晋冀鲁豫解放区的“填平补齐”运动的内容包括:“(一)深入查田查阶级割掉封建尾巴,清查漏网隐瞒、干部包庇和假卖假分,做到彻底消灭地主这个阶级。(二)干部积极分子民兵占取土地改革果实过多部分,采取各种方法令其退出,分给赤贫和贫农。(三)贫富合村,贫富村联合斗争,平分土地,达到消灭赤贫和贫农。”也正是土改复查以及随后的平分土地过程中,出现了乱打乱杀的现象,即“发生了打与杀的流弊”。[7]339在有的地方情况还相当严重。

二 “由于单纯地追底财,用尽各种刑法”

各解放区土地改革启动后不久,国共内战全面爆发,有的地方是一手拿枪进行自卫战争,一手拿算盘组织农民开展土地改革。当时,国民党的力量要远远大过共产党,对于广大解放区特别是边缘区的农民而言,面对国民党军队向解放区气势汹汹的进攻,他们对于中国共产党能否能赢得这场战争,心中并不很有底。这就不能不使他们对土地改革产生某些顾虑,如果中共不能赢得这场战争,国民党军队占领解放区,那么,他们通过土地改革得到的土地,就很容易为地主索回。因此,在土地改革过程中,许多农民既希望得到土地,但也普遍担心“变天”和地主将来反攻倒算,也就使得他们对于挖出地主家里浮财的兴趣甚至要大于分配土地的兴趣。这并不是农民不希望得到土地,而是他们担心分到的土地不能保留在自己手中。至于浮财,不但可以立即用于消费,而且即使哪天真“变天”了,已经消费的浮财地主也难以索回。不但如此,一些农民虽然在土地改革中分得了部分土地,但由于缺乏耕畜、农具、种子、资本等,他们也希望通过分配地主的浮财以解决生产与生活的困难。

前面说过,当土地改革的大潮涌来之际,地主们也清楚正面对抗是徒劳,他们千方百计想要保住的显然也不是土地而是浮财。通过前一阶段的清算运动,地主手中的土地已大体被清算出来,农民的土地问题已基本解决。所以土改进入复查阶段之后,在土地问题上已无太多的文章可做,因而许多地方乃将土改工作重点由用清算方式将地主土地转入到农民手中,演变为追挖地主藏匿的浮财。

对于在土地改革运动中挖出地主家的浮财,中共中央曾一度采取了支持的态度。1947年4月12日,中共中央指示晋绥分局说:“可在土地改革实验区域中实行搞地主白洋、金银等的斗争。但在地主卖地前属于工商业的资本应加保留。同时斗出地主白洋后,如该地主已无存地者,也应留给地主应得分地的白洋。在各实验区中取得经验后再普遍推行各地。”[8]48同年7月15 日,中共中央工委还将华北各地“挖窖初步经验”向东北局和中共中央作了详细介绍。华北各地挖窖的方法,有“利用地主家中的长工、婢女进行周密调查,并争取教育被地主利用的落后分子将替地主隐藏的财物交出”;“用忠实可靠的群众和民兵监视地主,防止财物转移”;“以群众大会的压力、群众激烈斗争的威势,逼迫地主讲出财宝地窖所在地”;“用个别的谈判说服等软的方式,或分化其家属内部,或利用其亲属戚友及其他地主劝说”等。[9]59

在中国农村,除了一部分官僚、军阀及其亲属通过巧取豪夺占有大量土地而成为大地主外,占地主数量大多数的中小地主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其祖辈、父辈是地主,通过继承上辈的土地财产而成为地主者;二是原本为普通农民,或因做小生意发了一点财,或由于劳力多、会经营积累了一定的家产,于是逐渐购进土地而上升为地主者。实际上后一种地主的数量可能更多些,而这种地主又往往在追底财过程中成为斗争的主要对象。究其原因,前一种地主相对而言对于土地财产看得轻一些,因为这些土地财产毕竟不是他个人奋斗而来的,加上他们本来就出身于地主家庭,有一定的机会受到教育,眼界相对宽些,有的甚至其子女就已经参加革命,因而对于土地改革的抵抗程度相对也小些。后一种地主,则十分看重其土地财产,他们既节俭又吝啬,既勤劳又想挣得更大的家业,如毛泽东当年在寻乌调查时所了解的,“他们看钱看得很大,吝啬是他们的特性,发财是他们的中心思想,终日劳动是他们的工作”[10]第1卷:192,有的甚至把钱财看得比自己的命还重。包括地主在内的中国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管自己积累的财产有多少,总是要想方设法为下一代多留下一点。在这些地主看来,土地改革运动已是势不可挡,土地已经很难保住了,但如果能将浮财保存下来,即使遭受一些斗争也是值得的,因为只要浮财在,以后还有可能购进土地,或者将浮财留给子孙享用。这样一来,一方面农民要尽量将地主隐藏的浮财挖出,一方面是地主要千方百计的藏住浮财。在这个过程中,乱打乱杀亦随之发生。

可以说,追挖浮财是导致土改中发生乱打乱杀发生的重要起因。“由于单纯地追底财,用尽各种刑法。甚至有的拿出底财,也要打死。因此,一部分地主便以死和我们对抗。一些没有拿出底财的人被打死,群众说:‘打死了底财’(确定黑了的底财也不少)。尤其是拿出底财,结果又打死,使一部分地主,抱了必死的决心,‘拿出底财也是个死,不拿底财还是个死’,因此,死也不拿出来了。”[11]139在冀中解放区,“打人则各地均发生,主要追浮财”。[12]597在东北解放区,由于“过分强调挖浮,甚至认为挖浮比分地还重要。农民追地主浮物财宝的时候,想不出好办法,便动手打人”。[13]第1辑:388其他解放区的情况大体也差不多。鉴于这种情况,195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14]

三 群众运动的斗争方式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土地改革涉及到解放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没有广大群众的参与是很难想象的,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各地各级都一再强调发动群众的重要性。但是,作为一场暴风骤雨般的群众运动,对于运动起来之后可能发生的各种偏差,由于预先没有充分估计,事后又采取尾巴主义的态度,这是导致乱打乱杀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

土地改革主要是解决贫雇农的土地问题,因此,贫雇农就成为土改的依靠对象。从阶级关系上,贫雇农缺少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不得不靠租种地主的土地,或者向地主借贷,才能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于是,地主凭借自己占有的生产资料和资金,占有农民的一部分劳动,地主与农民间形成了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从这个角度看,组织动员贫雇农打倒地主阶级,改变旧有的生产关系,自然是正当的和合理的。

问题是,地主与从占有土地的数量上,有大地主与小地主之分;从行为是善还是恶上,有普通地主与恶霸(或豪绅)地主之别;从政治立场上,有顽固地主与开明地主之异。不同的地主对待土地改革的态度自然也各不相同,有顽固抵抗者,也有认清形势主动献田者,更多的是既对自己的土地财产恋恋不舍,但迫于压力只得交出者。因此,对于不同的地主应当区别对待。这个问题五四指示处理比较稳妥,规定了适当的照顾对象,并要求各地在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时,应“集中注意于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斗争,使他们完全孤立,并拿出土地”。但进入土改复查和平分土地阶段之后,随着挖浮财成为土地改革的重要内容甚至是主要方式,五四指示规定的许多照顾对象变成了斗争对象,并且由于没有明确的划分阶级标准,而以生活好坏、财产的多寡甚至政治态度,作为划分阶级的依据,于是,普遍发生了将富农划成地主,中农划成地主富农,把早已破产并放弃了剥削改变成农民成份的人划为“破产地主”、“下坡地主”,这就大大增加了斗争面,将许多不该斗争者也加以斗争。

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变革旧有的生产关系,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要将地主的土地财产转移到贫苦农民手中,大多数地主自然不会自觉自愿地、主动地交出土地财产分给农民。因此,将广大农民发动起来与地主展开面对面的斗争,就成为土改能否深入开展的关键,这也是土地改革演变成一场大规模群众运动的重要原因。既然土地改革是以群众运动的方式开展的,这种方式容易激发参与者的热情,但如果掌握不好也容易发生过激行为。在土地改革中往往采取召开群众大会的方式展开与地主的斗争,并且数个村庄联合召开斗争大会。在农民与地主以往的日常关系中,地主不仅收取地租而且往往在青黄不接之时放高利贷,也确有一些地主仗势欺人,为富不仁,欺压农民,动员群众揭发地主的这些罪恶便成为群众大会的主要内容,在群情激愤之下,对斗争对象的打斗极易发生。

不但如此,在土改过程中,由片面强调走“贫雇农路线”,由“贫雇农说了算”,甚至提出“贫雇农的意见就是政策”,“贫雇农的要求可以修改党的政策”[13]第1辑:388。这实际上对群众运动不是正确加以领导和引导,而是放任自流。贫雇农固然要强烈的土地要求,但如同地主中有开明绅士一样,贫雇农中也会也少量流氓无产者。正如毛泽东所分析的:流氓无产者“很能勇敢奋斗,但有破坏性”[1]第1卷:9。在土地改革之初,一般农民由于地缘、亲族等原因对地主不敢开展斗争,而少数流氓无产者则往往无所顾忌,充当斗争的先锋。这些人对地主的打斗,不一定是因为阶级仇恨,很有可能是为了表明自己斗争的积极。在河南宝丰县马村召开的一次斗争会上,有17个妇女打人,“其中只有5个老实妇女,带头打人的是4个流氓妇女,素日与匪帮有来往,怕连累自己,表现假积极,带头打人”。[16]575“有些地方甚至为流氓地痞投机分子所操纵,借端报复,乘机发财,因而乱打乱杀乱没收,破坏政策,造成恐慌,广大贫苦农民实际上亦很少得到利益”。[17]这个材料表明,对于土改中的某些积极分子的表现,必须作具体分析,更不能根据这种贫雇农要求去“修改党政策”。

中国是一个长期遭受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在中共领导的乡村革命发生前,一直没有实现专制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的转型。封建专制统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人治代替法治,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中国农村更是长期处于愚昧落后状态,这种愚昧落后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基本没有法制观念,旧时许多农村,对所谓坏人往往不需要经过任何法律途径由族长之类的人物便可作出惩处决定,甚至剥夺其生命。中国革命毕竟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发生的,土地改革主要依据的是中共中央的五四指示,而各解放区并没有与之配套的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运用的是群众运动的方式而非法律的途径,实际上是无法可依而只能是由上级派来的工作队(组)和贫雇农组成的贫农团说了算,或者干脆由参加大会的群众表态说了算。有亲历者回忆,在冀东解放区,原来的杀人权在行署一级,后来有人主张不要批准手续,由90%的群众说了算。一个村开群众大会,主持人问:“该杀不该杀?”群众说:“该杀!”于是不经过任何手续或只要工作团(组)同意,就可将人杀了。在蓟县的马伸桥,一个斗争会半小时内打死48人。在乐亭县,则由群众投票决定处决地主,甚至提出“敌杀我一,我杀敌十”。[18]259如此一来,岂有不发生乱打乱杀之理?

四 “缺乏严禁乱打乱杀的政策思想”

当一些地方乱打乱杀的现象发生之后,解放区的报刊还不恰当地对其进行宣传报道,认为这是群众被发动起来的重要标志,这就使得乱打乱杀非但没有及时加以制止,反而蔓延到其他地方。中共晋绥分局宣传部后来检讨说:“在土改时期(主要是六七月间)报上刊出一些不恰当的宣传打杀的报导,这反映了报社许多同志的观念,好像不写打杀就无法表现农民斗争情绪。我们几次批评,虽一时改正,但以后个别报道中,往往对描写打人又没有引起注意,到普遍群运后,镇压恶霸地主的报导很多,我们又给以批评,但错误是在于我们当时缺乏严禁乱打乱杀的政策思想。而报社的同志思想上更轻视了乱打乱杀的危险。在十一月份的偏向发展到最高时期,报道镇压恶霸地主的消息特多,没有着重宣传说理斗争,更没有宣传防止乱杀,助长了某些地方乱打乱杀的偏向。”[19]488

上文中提到了“缺乏严禁乱打乱杀的政策思想”,确实是土改中乱打乱杀发生并一度蔓延的重要原因。土地改革运动启动之后,许多地方基于充分发动群众的考虑,对于如何进一步组织动员群众曾给予充分关注,而对于如何防止运动中出现“过火”的问题没有重视,甚至认为“不要顾虑太多,不要预先怕群众违犯政策”,“主要关键仍然是如何继续放手发动农民,而不是过火的问题”。[20]311甚至提出:“在农民未起来前,主要应防止束手束足的偏向,不应对群众性的‘过火’行动大喊大叫。不要制定不合实际的具体办法限制农民,不要害怕彻底消灭了地主经济,不要害怕舆论的责备。”“不要满足于农民起来后轰轰烈烈的现象,要进行反复检查,对地主追究到底,对农民放手到底,自觉地把运动推向很高的阶段。”[21]并且强调要“大胆放手”群众,“在斗争中,不要受任何条文限制与约束”,“放手本身就是政策,就是政策的主要部分”。[22]第1辑:337既然号召各级在土改中“不要顾虑太多”,不要怕“过火”,“大胆放手”本身就是政策,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自然对乱打乱杀不能及时加以制止,反而认为“农民群众几千年来受尽了地主阶级剥削压迫的痛苦,其报仇雪恨的情绪是很自然的”[13]第1辑:388,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乱打乱杀。

1947年9月24日,晋绥边区农会临时委员会在《晋绥日报》上发表了《告农民书》,提出“地主阶级必须彻底打垮。不论大小地主,男女地主,本村外村地主,以及隐藏了财产装穷的地主,化装成商人,化装成农民的地主,大家都可以清算。混进共产党内的地主,混进新政权内的地主,混进八路军的地主,以及混进工作团、学校、工厂、公家商店的地主,混进农会、民兵的地主,不管他们是什么人,如果是骑在农民头上压迫剥削,大家要拿去斗,就可以拿去斗。所有地主阶级,必须在政治上,把他们的威风打垮,做到彻底消灭他们的封建压迫。在经济上,把他们剥削去的土地、粮食、耕牛、农具,以及其他一切财产,全部拿出来,做到彻底消灭他们的封建剥削。地主阶级当中,罪大恶极的反动分子,不管他是什么人,大家要怎样惩办,就可以怎样惩办”。“对富农,和地主不同。但富农的封建剥削和封建压迫,也必须消灭。富农多余的土地、粮食、耕牛、农具以及其他一切多余的财产,也必须拿出来。富农当中,罪大恶极的恶霸分子,大家要怎样惩办,就怎样惩办。”“农民当中少数的恶霸、敌伪爪牙和地主的狗腿子,大家要怎样惩办,就怎样惩办。”受此影响,其他解放区也发表了类似的《告农民书》。既然上述人等可以“大家要拿去斗,就可以拿去斗”,“大家要怎样惩办,就可以怎样惩办”,于是“扫地出门”有了,将地主编入“劳改队”加以管制有了,对地主富农作出各种歧视性规定有了,甚至对地主采取肉体消灭的办法也有了。有的地方甚至认为“斗争中不打人不激烈,群众发动不充分,打人有四大好处,可追枪,可挖底财,可发动群众,可打下地主威风”,并且“认为乱打乱杀总比泼冷水好”,“不乱打乱杀不等于不打不杀”。[16]574-575这种对乱打乱杀怂恿态度,必定产生严重后果。

当时紧张的政治形势和军事形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乱打乱杀。特别在一些边缘区、国共拉锯区和未巩固的新区,群众一方面希望分配地主的土地财产,但另一方面又担心地主可能的反攻倒算,于是发生了这样的情况:“皖西一个地方,群众痛恨的几个地主,要求把他们杀掉,我们按照群众意见把他们杀了。杀了这些人后,群众怕和他们有关系的人报复,又开了一个更多的名单,说把他们也杀了就好了。我们又按照群众意见把这批人也杀了。杀了这批人之后,群众觉得仇人多了,又开了更多名单。我们又按照群众意见把他们杀了。杀来杀去,群众觉得仇人越来越多,群众恐慌了、害怕了、逃跑了。结果杀了二百多人,十二个乡的工作也垮台了。”[23]317-318正因为如此,从 1948 年 5 月起,中共中央决定新解放区一律停止土改,先建立基层政权,清匪反霸、减租减息,当条件具备时再进行土改。

土改中发生乱打乱杀,有着复杂的原因。中共晋绥分局1949年1月的一份总结报告,曾这样写道:“由于对恶霸奸伪人员没有具体规定出明确的界限,在执行中扩大化;由于错订成分重视追底财和没有禁止使用肉刑,对全国土地会议所规定的组织人民法庭,以更有力量、更有秩序地向地富进攻没有重视;特别是由于领导上警惕不够未能严禁乱打乱杀,有些地方当群众自发(斗争)之后无力掌握,以及某些地区某些领导带有‘宁左勿右’的思想和尾巴主义倾向,以致在斗争中(就全边区说,主要是十、十一、十二先后两三个月内)发生乱打乱杀、错死和死人过多的现象。”[24]583

“左”右倾错误都给中国革命带来严重危害,但两种错误比较而言,“左”的危害性更大。究其原因,就在于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容易在革命中犯急躁病,而右常常被看做是立场问题、路线问题,“左”则当作是方法问题。在土地改革中,自然也存在所谓的“两条路线”,一条是地主富农路线,一条贫雇农路线。如果有人对斗争地主富农有不同看法,容易被人指责为站在地主富农立场,走地主富农路线,而不是站在贫雇农立场,走贫雇农路线。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不是最高领导层出面制止,许多地方对地主富农乱打乱杀也就只能听任而为。

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包括乱打乱杀在内的“左”倾错误,严重干扰了土地改革运动的正常发展,各个解放区造成了社会的震荡不安,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关注。1947年12月中共中央在陕北米脂县杨家沟召开的扩大会议,任弼时、周恩来都提出要纠正土改中已经发生了“左”倾错误。这个意见得到了毛泽东的采纳,并且在会议所作的报告和讲话中专门讲到了土改纠“左”的问题,强调在土改中反对右的偏向问题上已经解决了,所要解决的新的问题,是在中农、中小资产阶级和党外人士问题上新出现的“左”的偏向。当“左”倾成为一种潮流的时候,共产党员要反对这个潮流。十二月会议之后,各解放区根据中共中央的精神,开展了土改纠“左”的工作,乱打乱杀得以制止,解放区的社会秩序迅速稳定。1948年上半年,老区的土改基本结束。

历时两年的土地改革虽然一度发生了“左”的偏差,但这并不是土地改革运动的主流,亦不能以此去否定土地改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土地改革运动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使解放区亿万农民获得了翻身解放,从而也大大激化了他们参军参战的热情,为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深厚的群众基础。

[1]毛泽东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任弼时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3]刘少奇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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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太行各地检查发现地主阴谋百出,掩藏封建尾巴[N].人民日报,1947-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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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共中央关于地土改实验区搞地主金银等斗争给晋绥分局的指示[M]//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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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寻乌调查[M]//毛泽东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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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N].人民日报,195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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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停止新区土改实行减租减息,豫西日报社论[N].人民日报,194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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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晋冀鲁豫局为贯彻“五四”指示彻底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指示[M]//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

[21]抓紧时间放手发动新收复区群众[N].新华日报(太岳版),1947-06-15.

[22]辽宁省档案馆.松江省群运总结[M]//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

[23]刘 统.中原解放战争纪实[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4]关于(晋绥)土改工作与整党工作基本总结[M]//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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