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制度建设 科学有效防治腐败
2013-04-06成立
成 立
强化法律制度建设 科学有效防治腐败
成 立
目前,我国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易发多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特别是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腐败行为更加复杂化、隐蔽化,揭露和查处难度加大。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从而将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法制建设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其成为引领和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的重要一环。
一、反腐倡廉的实践离不开法律制度保障
1.法律对反腐倡廉具有独特作用
法律具有规范性和制约力。对什么是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挥霍人民财富、腐化堕落等腐败行为,在无法可依或立法过于原则时,往往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和尺度,难以有效预防和惩治这些腐败行为。只有有法可依,有明确的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规范制约人们的行为。法律具有权威性和震慑力。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遏制腐败的强大震慑力量,使有权者不敢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有功者不敢居功自傲、藐视法律,有钱者不能以钱买通、践踏法律。特别是对身居高位、以身试法者,铁面无私地依法严惩,更能起到惩一儆百之效。法律能使反腐败斗争持之以恒、长治久安,避免走过场、刮“一阵风”、“雨过地皮湿”,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和发展。法律能保障人民群众及媒体敢于监督、举报、揭发和曝光而不怕被打击报复,能保障司法及执法机关敢于秉公执法而不怕权力、人情的干扰,从而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依靠法制有利于建立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现阶段,腐败的滋长蔓延往往源于腐败分子思想堕落、道德败坏,这就决定了若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下功夫祛除个别党员干部思想上的病毒,疗救其道德上的缺失,使之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虽然道德防线的构筑要靠加强反腐倡廉的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加强艰苦奋斗、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来提高全民族的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从而形成良好的党风和社会风气。但是,反腐倡廉仅靠教育不行,更需要有法律的规范、保障、制约和威慑。因为法律所确认的是最起码的、具有明确性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法”与“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以德自律必须与依法制约相结合,反腐倡廉仅靠教育,仅靠“德治”,仅靠自觉、自律是不牢靠的。同时,自律也要以党纪、政纪、国法为依据,以法为镜,依法律己,才能使自律真正落到实处。
二、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1.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年来,为了应对反腐败的严峻形势,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各种法律、法规、条例的制定颁发,无法可依的状况正在逐步改变,这给依法行政、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总的看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反腐败立法层级和执行效力较低。如我国反腐败的相关法律规定,大都在刑法、公务员法等部门法或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中,以及“两高”的决定和通知、部委规章等当中,缺乏系统的或者完整的一部反腐败专门法典;二是反腐倡廉的立法只是片面强调了节奏的快和规模的大,众多法律制度重复甚至矛盾地交织在一起,未形成一个较配套、较完善的体系;三是反腐败法律规则要素不完备,如个别反腐败法规缺乏明确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不够严厉,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或弹性过大,难以准确适用;四是反腐败法律监督空缺大,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五是倡廉制度比较匮乏,使倡廉的力度不够、效果也不明显;六是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立法较落后,对腐败官员外逃、腐败资金转移境外、跨国腐败及海外行贿等现象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规制。
2.对腐败现象监督不力
近年来,虽然法规制度有明确的反腐规定,但个别领导干部并没有真正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真正做到执法必严的要求,甚至个别掌权者用主观随意性代替法律,以权压法,从而为腐败行为的滋长提供了空间,助长了腐败的蔓延。一些腐败分子在贪污腐化堕落过程之中没有被及时发现,未受到及时惩处,这不仅壮了他们的胆,也给其他一些腐败分子以信心,使其争相效仿,导致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一些腐败分子甚至也在研究反打击的手段,所采用的手段更狡猾、更隐蔽。他们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干部形象,迷惑人们,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顽抗,百般抵赖。在查处过程中,若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就会使他们成为漏网之鱼,逍遥法外,从而导致人们对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产生怀疑。
3.群众的反腐渠道尚待畅通
要完善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要取得反腐实效,离不开群众的参与,离不开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何让贪官无藏身之地,让反腐机制没有变通的空间,有效的办法就是强化民众监督,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盯紧每一个想贪的官员。目前群众反腐败的渠道尚待进一步拓宽:如缺乏相关的信息公开,人民群众不能了解到腐败分子的贪腐详情;因担心举报信转到腐败分子手中而遭致打击报复,一些群众不敢举报等。再如,近年来微博反腐风生水起,俨然已经成为最新的反腐方式,在显示正能量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副作用,需要依法加以引导和规范。
三、切实把反腐倡廉纳入制度化轨道
1.加快立法步伐,构建完备的廉政法律体系
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就要抓好廉政立法,建立起集教育、防范、制约、惩处于一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法律体系:其一要制定反腐倡廉建设基本法。反腐倡廉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乃至民族大业的长期系统性工程,只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反腐倡廉基本法,来动员和依靠各方面的力量,统筹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行为生存的空间和土壤;其二要确立预防性规范的法律制度。鉴于现有的反腐倡廉立法多限于事后的追惩性规定,从反腐倡廉的长远战略和治本考虑,应加强事前的积极预防和树立清正廉明的政风的立法,如尽快出台《防治腐败法》、《公务员法典》、《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和《国家公职人员日常行为规范法》,并完善行政执行程序法等。其三要完善有关惩戒性的规定。一方面应在我国刑法等惩治贪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肃贪惩贪的内容;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实际,明确匡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的轨道。不仅应通过廉政立法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而且要建立一种严密而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用法律来保障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监督。在建立与健全廉政监督法规方面,应着重抓好举报法、新闻监督法的制定等,通过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作用,使反腐倡廉建设更加有力、更有成效。此外,还应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建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和司法机制,加大依法惩治腐败的力度
把反腐败纳入法制轨道,严惩腐败分子的关键在于严格执法、违法必究。违法不究,既会挫伤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期望,又会丧失法律的权威,更会使那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分子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最终导致腐败蔓延、祸国殃民。因此,必须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及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单位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果断处理。对目无法纪、胆敢以身试法、胡作非为的干部,必须用重刑,做到无论是谁,不论职务多高,该受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重判的要重判,决不姑息。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威力,有效地堵住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同时,要建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和司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