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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产权交易平台与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比较分析

2013-04-02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课题组

产权导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区县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课题组

重庆产权交易平台与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比较分析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课题组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提出:“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还对政府职能转变提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的要求。

本文是在对重庆产权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历时一年时间的深入调研基础上,就两个平台建立及运行的政策依据、交易及监管方式、管理体制及营运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通过总结重庆法院司法拍卖进入重庆产权市场的改革成功和两个平台业务合作实践经验,提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建设建议,供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2002年中纪委第七次全委会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重庆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建立产权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范围涵盖上述四个领域。

2004年3月,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设产权市场要求,重庆市政府将原市经委的重庆产权交易所和市科委的重庆技术产权交易所(筹)合并,设立“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重交所),并按照统一区域性、全覆盖、开放的非标准产权市场建设思路,在主城区以外的31个远郊区县建立了分支机构。

2009年至2011年,在重庆市纪委的指导下,各区县政府先后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过去由发改委(或城乡建委)负责的工程招投标、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国土部门负责的土地出让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管。目前市级层面设立了工程招投标中心、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等专业市场,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 两个平台建立及运行的依据

重交所的建立和运行,主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渝府发[2005]122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转让纪律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渝纪发[2008]4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产权交易特别是国有资产转让的交易场地、交易环节、交易监管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物权(含本市各级部门罚没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转让,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应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或其分支机构公开交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要求,全市法院司法处置资产全部进入重交所平台公开竞价交易。可以说,重交所即重庆产权交易平台,从建立到运行完全依据自上而下所形成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重庆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各区县为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在市纪委的大力倡导下,按照中纪委“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分离”的要求建立起来的集中交易市场。这之前,区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政府集中采购,分别归属区县发改委(或城乡建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管,并由其所属事业单位或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的交易组织工作。国有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执行《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重庆市招投标条例》(重庆人大常委会[2008]22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执行《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若干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7]780号)等;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等。2009年下半年,市纪委总结推广永川区的经验,倡导各区县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国有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纳入平台进行集中交易和监管。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明确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逐步推进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目前,重庆38个行政区县均建立了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规范交易行为,2012年初市政府还出台了《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9号)。

小结:重交所和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起来的,但二者的建立及运行依据又有差异:重交所的建立、交易、监管依据的是一套统一的法律、法规,即从成立起其交易和监管就实现了一体化运行;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质上是一个监管平台,其不同业务依据和执行,又在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在监管上将原来的分散监管变为集中监管。

2 两个平台的交易与监管方式比较

重交所进行的各种产权权益性交易事项,通过市场化招商,按照产权市场具有发现投资者、发现价格的基本功能,对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投资者,坚持的是价格唯一标准。“价格优先”,首先,是通过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完成交易全过程。8年来,经过不断总结,重交所电子信息技术经历了“传统现场拍卖——局域网竞价——互联网竞价”三次演进。目前除不能形成竞价的项目是采用协议转让外,绝大部交易项目都实行互联网竞价。特别是第三方支付结算系统的运用,竞买人可以通过网络实现远程报名、远程缴纳保证金、远程竞价,同时电脑系统对竞买人信息实行自动屏蔽,做到了竞买人信息的完全保密。其次,目前重交所按照“总所——分所——支所”的市场构架,建成了全国惟一区域性、全覆盖的省级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标志是:区县各种权益性交易事项进场交易属地化进入分支机构、交易流程、收费标准、交易系统、转让信息发布等11项市场基础制度,均由总所统一制定,总所与各分支所统一执行。重交所的市场体系与国家财政分级管理、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制度相吻合。再次,所有交易过程均实现了电子化监管,使监管更加简单、有效。标志是:其一,对竞买人信息实现了完全物理隔离,即竞买人之间发生串标行为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其二,重交所配套开发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分别与国务院国资委、市国资委监管系统无缝对接,实现了监管部门对交易全程的电子化、留痕化的动态多层级监控,不但监管方式更为有效,而且降低了监管成本、时间成本、社会成本,使监管更为全面、低廉。

重庆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方式大多采用传统模式。由于全市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各区县的业务流程和交易方式不尽相同。近两年,部分区县投入资金开发系统,初步实现了通过信息系统完成业务管理、信息发布、代理机构与专家抽取、现场监控等工作。在交易方式上,土地出让以价格为主要影响因素,电子化水平相对最高,据了解全市约有1/3的区县开发使用了局域网电子竞价系统(需要竞买人集中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个房间进行竞价),有2/3的区县通过拍卖师(自有拍卖师或中介机构拍卖师)以传统现场举牌敲槌方式完成土地交易;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除价格因素外,还需通过专家组对一系列其他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定,电子化水平普遍较低,仍以传统的操作方式为主。以工程招投标为例,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工程招投标的核心环节——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价。实践中绝大多数工程采取综合评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其评价内容包括经济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经济标即投标人所报之工程总报价及其分部分项报价(工程量清单报价);技术标则包含建设质量、建设工期、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含施工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8项内容。因此工程招投标的评价标准非常复杂,且以专家主观经验判断为主,基本无法实现电脑系统自动评价。同时,在招标文件审查(会审)、投标人报名及缴纳保证金、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专家评标、定标等环节,都需要现场参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相互间碰面的机会依然较多,增加了泄露交易信息的风险,也给监管增添了难度。另外,在一定地域内,评标专家很容易根据投标人的大型机器设备使用、施工组织特点、特殊工艺等信息判断其真实身份,这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为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人为干扰,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抽取方式进行了改革,建立了各类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数据库,并由系统随机抽取,改变了以往由业主单位指定的做法。除此之外,部分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对业务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和优化:比如永川区采取“报名箱”制度,通过多部门共管的报名箱接受报名,并在开标前2小时开箱审查资格;荣昌县对招标文件实行交易中心初审、相关部门及专家“6+X”联合会审、相关领导分级审签的“三审”制度,投标人资格预审改为在评标后审查,开标前1小时统一接受报名、接收投标文件、POS机刷卡收取保证金,开标前15分钟提取专家信息等;忠县在开标前1小时接受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通过现场刷POS机缴纳保证金,开标过程中制定土地底价并在开标完结时公布;开县通过网银缴纳保证金、投标人资格预审改为在评标后审查,开标前1小时制定土地底价并在开标完结时公布;彭水县招标文件实行“4+X”多部门联合会审制度,投标人资格预审改为评标后审查(特定项目除外),开标前半天接受报名并现场刷POS机缴纳保证金,政府采购实行采购与验收分离制度;秀山县招标文件实行 “3 +X”多部门联合会审,投标人资格预审改为在评标后审查,开标前1小时接受报名和缴纳保证金等等。应该肯定这些方法在有效监督的前提下都是能够降低串标几率,提高交易的公正和透明度的。

涪陵区等针对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在交易方式上进行了革命性的探索,开发了电子评标及专家远程评标系统,并拟通过与其他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合作的方式推广实现专家远程评标。特点:一是招标文件格式化、电子化,杜绝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篡改。二是投标方式电子化,既节省成本,也便于系统比对、统计。三是系统可以进行标书雷同性分析、为查处围标、串标提供关键证据。四是招标、投标文件通过系统服务器上传至专家评标现场,杜绝了专家直接接触投标人的情况发生,也为实现专家远程评标创造了条件。五是减少了专家评审内容,其中经济标(即投标人报价)结果由系统自动完成,无需专家评定,既节省了时间,又避免了人为疏漏;专家只需对经济标评审入围的投标人的8项技术标内容进行评定打分,系统自动统计结果,筛选出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六是系统对整个招投标过程各个操作环节进行自动记录,便于问题查找和监控。涪陵在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革命性探索,代表了公共资源交易方式未来发展的方向。其基本特征是用信息系统代替人为操作,尽可能减少人为干扰,这与重交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

为保证专家技术标评审的客观公正,除了涪陵自身使用该系统外,客观上还需要与其他区县充分合作,才能实现异地专家的远程评标。又成为各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统一的交易系统,提高交易公正、公平的客观要求,降低交易监管成本、时间、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呢?将是未来重庆统一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主要目标。

小结:统一的重庆产权交易市场,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充分运用,做到了人为因素的完全物理隔离,交易监管以系统远程动态多层次监测为主,无需人员监督,监管成本低,并保证了交易公正、公平和实现交易最大化。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业务,总体上评判标准复杂,除价格以外,还受到企业的综合实力评判影响,人员参与环节较多,电子化水平相对较低,客观上技术监管方式仍以“人监督人”为主,增加了监管难。同时,在原有监管手段不减少的情况下增加公管办(或监管办)的监管环节,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而多数区县公管办与交易中心采用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运作模式,更难保障公管办的监管作用发挥。

3 诉讼资产进入重交所交易的启示

传统的司法拍卖,通过拍卖公司处置诉讼资产。由于传统拍卖每个环节由人操作,长期以来不良法官和拍卖公司内外勾结,故意不充分披露信息,搞内幕交易、职业控场、串标围标,甚至千方百计阻止意向竞买人竞拍,使标的流拍,然后一再降价,贱卖诉讼当事人资产牟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并使法院执行系统成为司法腐败的重灾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出台《关于民事执行中涉及经营性国有产权委托拍卖地点等问题的通知》(渝高法〔2005〕12号),探索诉讼资产处置执行方式改革,要求涉诉经营性国有资产进入重交所采用市场化方式公开处置,收到了良好效果。通过电子竞价交易,增值十分明显,有效的维护了诉讼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2009年4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决定将全社会诉讼资产处置执行,通过重交所完成。从机制上对司法拍卖进行了彻底改革。

重庆诉讼资产进入重交所交易,经历了现场拍卖、局域网竞价、互联网竞价三个阶段。在传统的现场拍卖阶段,重交所主要职责是参与拍卖公告的审核、对外发布拍卖信息、提供拍卖场地、维持现场秩序、对拍卖过程进行监控等,与目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普遍采取的做法大体相同。在交易流程的各个环节,仍然是以人员操作为主。“面对面”的交易和“人监督人”的监管方式,拍卖环节产生的问题明显减少,成交率和增值率明显提高,与进场前相比,成交率由原来的不足20%飙升到75%,增值率从原来的-30%飙升到7%。

2006年,重交所开始采用局域网竞价处置诉讼资产,竞买人被隔离在交易现场的不同房间,利用局域网竞价系统自主报价,重交所对整个现场采用录音、录像监控,避免了传统现场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之间的相互串标等行为,成交率和增值率再次提高到81%和13%。

2010年重交所采用互联网竞价,竞买人无需到交易现场,只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任何地方登录互联网,通过重交所的互联网竞价系统进行交易,实现了竞买人之间的完全物理隔离,成交率和增值率进一步提高到89%和22%。

同时,重交所配套开发了监测系统,提供给法院监管部门使用,使司法拍卖活动从信息发布到竞价实施全过程置于监督部门监控之下。针对以往在报名、查看标的等环节可能出现串标或信息泄漏的情况,从2012年6月起,重交所对交易系统再次升级改造,竞买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上实现远程报名和缴纳保证金,系统同步对竞买人信息进行自动屏蔽。至此,重交所完全实现了诉讼资产处置交易全程网络化。即在交易结束前,竞买人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等均可以通过互联网自主远程办理,即便重交所工作人员,也无法得知报名人的任何信息,全程实现了对竞买人信息的完全隔绝,彻底消除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人为干扰。

从效果看,诉讼资产处置进入重交所以来,重庆法院系统未出现一例违法违纪的案件,凸显了司法公正,保障了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司法拍卖市场化得到了吴邦国、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和重庆市党政机关、社会各届的高度评价。2012年2月8日,按照周永康同志批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全国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重庆的做法。

小结:诉讼资产处置方进入重交所公开交易,是重庆社会管理的一大创举。重庆司法拍卖改革的实践证明,在同样的法律、法规和同样的交易流程下,场内“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比“分散交易、分散监管”效果要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代替人为操作,比现场“人为操作”、“人监督人”的方式效果更好;采用和推行互联网竞价,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实现交易最大化,是社会普遍接受并公认的最好方式。

4 两个平台的管理体制和营运模式比较

4.1 管理体制不同

重交所是重庆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市级重点国有企业。8年来,重交所不花财政一分钱,获得了:中央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机构、中央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国家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机构、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机构、国家首批碳排放交易试点机构六个国家级资质。

在重交所开展的所有业务中,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业务直接接收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地方业务受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管理委员会的联合监管。管委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建委、重庆证监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组成。同时,重交所还接受市纪委(综合室)的监管。在国家层面,重交所接受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国家六部委的联合监管,每两年接受一次国家六部委的现场大检查。重交所配套开发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与国务院国资委、市国资委监管系统链接,交易过程接受国资主管部门的适时监控。

重庆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绝大多数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个别属于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办发〔2011〕22号文件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政服务中心合并的一体化管理模式。因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质上是一个行政平台。目前,我市大多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组建,涪陵等个别区县按“一委两办一中心”模式组建:“一委”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公管委”,少数区县称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是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一办”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由政府直接管理,受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协调、管理和综合监督(涪陵等个别区县还另外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管办、交易中心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实施行政监察,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一中心”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政府直属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与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公管办不存在隶属关系,主要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等。由于全市乃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正处于探索阶段,同时囿于人员编制不足、平台建设差异化等原因,全市约有一半区县的公管办与交易中心实行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运作。部分区县(如彭水、荣昌、丰都等)公管办为非常设机构,无人员编制。个别区县公管办设立在行政服务中心或投资促进办公室等其他机构(如涪陵、忠县)。少数区县(如黔江、酉阳等)公管办与交易中心相互独立,合署办公。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采取行业监管、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和公管办综合监管的办法,监管部门及环节多,成本高,难度大。

4.2 运营模式不同

在调研过程中,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普遍认为重交所在信息发布、市场化推介、互联网竞价系统等方面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更成熟、更先进。也有少数区县认为重交所是企业,要追求自身的收益,因此,对重交所能否做到交易公正提出了质疑。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两个平台在营运模式上存在着差异。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交易服务费差异。绝大多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如国有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参照渝价[2011]55号按中标金额的2.8‰收取综合服务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参照渝价[2011]16号或物价部门的其他批准文件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区县综合收费水平约为4‰ 5‰,黔江、彭水等少数区县收费标准略低),政府集中采购参照渝价[2002]680号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区县综合水平约1.2%)),个别区县在个别项目上不收费(如开县的土地出让、荣昌的政府采购等)。重交所作为市场化运作平台,交易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经营性收费标准执行,并根据交易结果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即如果资产未能增值则按成交金额的7‰收取费用,如果实现增值则按竞价服务费标准收取费用(平均约为2%)。二是机构资金渠道及管理差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收支两条线,办公及人员开支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收入进入财政。收不收费、收费多少与其管理营运成本无直接对应关系,机构建设、运行成本由财政承担。重交所属于企业,自负盈亏,主要靠交易服务费形成自身收益保障机构运行。三是交易组织差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点关注的是交易过程的公正规范、交易结果公开透明、工作效率等内容,市场化手段运用较少。重交所既是政府交易平台,也是企业,既注重交易过程的阳光规范,又在追求自身利益的驱动下,谋求提高交易项目增值(增值与收入挂钩)。重交所从制度设计、团队建设、科技手段使用等方面均是从市场出发,除互联网交易系统外,还采取了项目前期介入、咨询服务、策划包装、建立投资人数据库、多渠道的市场推介、交易中的结算融资、增值服务等一系列促进增值的市场化措施,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发现投者者、发现价值”,同步实现交易标的的保值增值和企业自身的效益。近4年来,重交所完成的各种权益性事项交易增值率平均为22%以上,净增值额平均达到8亿左右。

小结: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的是行政管理模式,重交所则实行市场化的企业管理模式。从实际运行效果上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点强调交易规范;重交所既强调交易规范,更关注交易结果,市场化服务功能在交易过程中的体现更加充分。中央决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四项业务推向市场,其目的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市场化的管理营运模式,更符合中央意图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5 两个平台的合作与探索

重庆市政府领导对两个平台之间的深度合作非常重视,希望重交所加强与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合作,优势互补。2011年年5月24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市国资委《关于妥善处理重庆联交所与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系的请示》上批示:“同意。作为直辖市,产权市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宜各区县比照、各开一个。作为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市场竞争也应全市一个平台。在运行中,企业一般可直接上市(联交所平台)交易,如区域中心城市需要建一个平台,相关区县交易机构可作为市联交所的分支平台,实行一个软件、一个网络、一种结算、收费方式、一个游戏规则”。2011年7月8日,分管副市长召开协调会,要求加大重交所与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深度合作力度,并出台了《关于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协作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35号)。

按照市政府指示精神,从2011年6月起,重交所与部分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了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为重点的业务合作,旨在将重交所先进的互联网交易系统和交易组织做法延伸服务于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促进公共资源最大程度增值。重交所平台的专业化优势和增值效果得到了区县党委政府的认可,大多数区县都赞同并愿意与重交所合作。经过两年的探索,重交所已与20个区县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合作关系。2013年1—6月,重交所与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作完成土地交易132宗,交易额150亿元,其中经营性用地平均增值率42%,与合作前区县采用的传统现场拍卖或局域网竞价方式相比,提高近30个百分点,取得了良好效果。

6 结论与建议

6.1 结论

党委、政府建立两个平台的宗旨和目的是规范交易行为,防治腐败,并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交易价值的最大化。从全球交易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互联网交易已经成为主流,早在十年前,德国等发达国家就已普遍采用互联网交易模式处置资产。重庆产权交易和司法拍卖改革实践、以及部分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现行交易流程所作的优化探索都充分证明:交易过程中的评判标准越简单,越有利于实行电子化交易;交易过程电子化水平越高,人为参与环节越少,越能够做到阳光规范,且监管便捷,成本更低;交易过程中市场化服务水平越高,越能够实现交易标的价值最大化;市场越统一,越有利于资源共享,建设管理成本也越低。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全面实行电子化交易,可以更好地实现政府设立市场平台的初衷,也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趋势。

6.2 建议

6.2.1 大力推进以互联网交易为主的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模式。现行公共资源特别是工程招投标的交易体制,将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组织、安全文明施工等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的因素统统纳入招标环节加以控制和解决,成为工程招投标本身难以承受之重;大量的事实一再证明,这种模式不但无法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而且加重了招标过程人为评判份量,增大了招标环节发生问题的风险。为杜绝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人为影响,建议引入互联网竞价机制,对现行拍卖模式、评标模式等进行改革,大力推进以互联网交易为主的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新模式,即:剔除或减少工程评标中的标后管理因素,确立以价格为主的评标体系,推动发展基于互联网的远程评标系统;在国有土地出让环节全面引入互联网竞价系统;探索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流程。

6.2.2 依托产权市场成熟的互联网络交易实践,搭建涵盖全部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在对重庆区县公共资源平台的调研过程中,大家普遍希望能够建立一个覆盖各区县的统一的公共资源网络交易平台,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管理、交易系统、监控监测系统、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等,并提供交易指导与服务,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与建设。由此可知,建立统一的网络交易平台,也是公共资源交易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全国产权市场经过多年发展积累,在网络交易平台建设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实践,可以在平台建设方面贡献自己的力量。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从以价格为主要确定因素的土地出让入手,率先建立区域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网络交易平台,然后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延伸到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这样做,不但节约了政府对公共资源平台建设的投资成本,时间成本,更能提高政府建设公共资源平台的市场公信力。

(课题组组长:王学斯,执笔:王学斯、杨晓舫、黄振刚、龙正全、高友富、汤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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