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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新政

2013-04-02

传媒 2013年1期
关键词:新闻出版报刊发展

一、《关于加快我国新闻出版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

2012年1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2012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我国新闻出版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全面梳理了“走出去”已有的扶持政策并颁布了新的政策。这是我国第一次围绕新闻出版业“走出去”出台专门文件。

《意见》提出“走出去”的具体目标:力争到“ 十二五”末,版权输出数量突破7000项,引进与输出比例降至2∶1,力争持平;数字出版产品和服务出口金额突破10亿美元,年均增长30%以上;实物出口数量突破1150万册(份、盒、张),出口金额突破4200万美元;印刷服务出口规模总量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力争到“十二五”末,新闻出版业走出去政策体系更加完备;新闻出版企业海外投资额显著增长;培育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打造一批实力雄厚、有国际竞争力的“走出去”龙头企业;培养一批外向型高层次的新闻出版专业人才;“走出去”国际布局基本完成;我国新闻出版业的国际竞争力、传播力和影响力显著增强。

《意见》还对进一步优化新闻出版资源配置提出“新政”:支持出版传媒企业创办完全面向国际市场的外语类期刊,并配置相应出版资源;对完全针对国外外语市场开展出版业务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给予特殊扶持政策;在国家“十二五”重点出版物选题规划中增加“走出去”选题的数量和品种;在新闻出版单位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中增加“走出去”的相关考评内容;每年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占企业主营业务量的30%以上且年度对外加工业务营业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印刷企业,可以认定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等。

点 评

当前,加快推动新闻出版业“走出去”是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的必然要求;是发展国家公共外交、促进国际社会理解和认同的重要途径;是打造新闻出版强国,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重要举措。全行业应积极动员,进一步加深对新闻出版业“走出去”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推动新闻出版业“走出去”。

近年来,中国新闻出版业在持续深入“走出去”的探索中收获辉煌成就:版贸逆差不断缩小,出版物实物出口稳步增长,数字出版出口势头强劲,印刷加工服务出口顺差优势明显,企业和资本“走出去”步伐加快,“走出去”渠道不断拓展,外向型人才队伍日渐壮大……

在此过程中,承担新闻出版“走出去”战略实施任务的新闻出版总署积极为新闻出版企业搭建平台,打通渠道,每年组织企业参加40多个国际书展,在法兰克福书展、伦敦书展等重要国际书展担任主宾国,与多个国家文化相关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

无论是政策层面,还是资本层面,新闻出版业“走出去”都可谓机遇空前。党的十八大“文化强国”战略的进一步强化,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走出去”方针政策的出台,一批有实力的新闻出版企业新型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高新技术的有力推动,为新闻出版业“走出去”带来了良好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使命。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

广电总局颁布的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是广电领域近年来最重大、最有影响的一项政策。

《意见》重申,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是以新闻宣传为主的综合频道,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少儿、纪录片等多种类型节目播出比例,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

《意见》对节目形态雷同、过多过滥的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类型节目实行播出总量控制。同时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节目综合评价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三不”,即不得搞节目收视率排名,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搞末位淘汰制,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排名衡量播出机构和电视节目的优劣。

此外,意见还对加强行业自律、支持社会监督、开展教育培训、表彰优秀节目、加强引进电视节目形态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点 评

曾经一段时期,群众普遍反映“拿起遥控器换一圈儿,节目都差不多”,因此,电视节目的雷同化是《意见》出台的初衷。但对《意见》业界也曾有过担心,只怕“一管就死”,而结果恰恰相反,收视率和收视份额反倒都增加了。

其实,《意见》实施后,上星频道不仅加大了节目创新的力度,而且节目编排更加紧凑,节目类型结构也更加合理。在内容上,从新闻节目到娱乐节目,从记录片到访谈,从答题到冲关,从相亲到歌唱选秀,节目内容样式更加丰富多彩,各频道的优势与定位也同时得到了强化。

对于很多人把《意见》叫做“限娱令”,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曾明确指出这个称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广电总局一直在鼓励创办积极健康的娱乐节目。确切地讲应该是“限俗”,有个别节目的个别段落出现过低俗倾向,比如讨论家庭纠纷时,或者在相亲节目中,有意挖人隐私或放任过激言论等,都需要通过管理予以纠正。

可以说,广电总局此番以上星综合频道为重点对象的宏观调控,是中国电视得以在2012年走出泥沼,呈现出丰富多彩、生机勃勃的崭新气象的最给力的政策推手。

三、《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2年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共分为8个部分32条,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出版传媒集团发展的战略方向,指出了出版传媒集团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主要目标,紧密围绕“三改一加强”细化了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并就鼓励和扶持出版传媒集团“走出去”和加快出版传媒集团发展的保障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期末,要做强做优国家层面人文、教育、科技三大出版传媒集团,培育多个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的大型骨干集团;推动新华书店跨地区兼并重组,组建全国性国有大型发行集团等目标。

“积极推进出版传媒集团战略性改组”是《意见》的一大内容。集团的兼并重组以及集团之间的战略性合作,都将获得政策支持。为实现到“十二五”末建成多个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亿的大型骨干集团的目标,《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和落实出版资源向出版传媒集团倾斜的政策。支持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集团跨行政区设立有出版权的子公司;对跨地区和外向型经营的出版传媒集团,优先配置出版资源;对于面向海外市场的非公有制文化机构,经批准后可以单独配置出版资源。

点 评

加快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新闻出版业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增强整体实力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增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内凝聚力、对外影响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迫切需要。

当前新闻出版业正处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攻坚时期,出版传媒集团作为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的主力军,作为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主力军,肩负着十分重要的历史使命。

以建设“文化强国”为目标,出版传媒集团应继续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为支撑,以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为主攻方向,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结构,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出版传媒集团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取得新突破,发展再上新水平。

四、《关于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

2012年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公布了其发展目标,即“十二五”期间,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5%以上,推动实现三网融合,IPv6宽带接入用户数超过2500万,实现IPv4和IPv6主流业务互通,IPv6地址获取量充分满足用户需求。下一代互联网理论研究、软件研发、设备制造、应用服务等领域实现高端突破,业务应用和终端设备对网络的支持能力显著提高,推动形成系统的标准体系。建成较为完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显著提升。网络单位信息流量综合能耗下降40%以上,网络设备制造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5%以上。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下一代互联网研究机构和骨干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超过300万个,进一步增强对消费、投资、出口的拉动作用以及对信息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同时,《意见》还提出了“十三五”期间的发展目标:即中国将基本建成世界先进水平的网络基础设施,完成向下一代互联网的平滑演进过渡,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普及率,大幅缩小数字鸿沟,基本掌握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实现中国互联网的跨越发展。

点 评

互联网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高度相关的重大信息基础设施,互联网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抓住新形势下技术变革和产业发展的历史机遇,在现有互联网基础上进行创新,发展地址资源足够丰富、设施先进、节能泛在、安全可信的下一代互联网,提供更大信息量和多样化的业务应用,更智能地支持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相互联通,为社会生产生活构建更坚实有力的信息基础,对加强信息化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加大政府投入、提升创新能力、深化国际合作、优化市场环境等措施,完成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网络商用及业务创新、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理论研究与技术突破等任务。对此,《意见》制定了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2013 年底前的现网商用试点阶段,开展IPv6 网络小规模商用试点,向用户和应用优先分配IPv6 地址,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和技术演进路线,为全面部署IPv6 网络做好准备,加快推进新型网络体系架构及技术研发工作。在2014-2015 年的全面商用部署阶段,开展IPv6 网络大规模部署和商用,逐步停止向新用户和应用分配IPv4 地址,推动实现三网融合,组织新型网络体系架构及技术的规模验证,为“十三五”期间产业创新发展做好准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2012年3月31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2012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由国家版权局对外公开发布。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3条,增加3条,对48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27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21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二是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三是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四是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12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

本次修改对视听作品、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孤儿作品”、职务表演、视听表演者权利、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就录音制品播放和表演行为的获酬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以及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民事责任等相应条款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点 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颁布至今22年来一共修改过两次。第一次是2001年10月,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要求而修法;第二次是2010年2月,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定而修法。

前两次修法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被动性,即两次修法都是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是为了满足入世要求、履行世贸裁定而修法;二是具有局部性,两次修法以满足入世条件、履行世贸裁定为前提,都只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局部调整。所以说,20多年来我国还未主动、全面、系统地修改过《著作权法》。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与科学技术、社会变革不断发展的动态性已经形成了极大的反差,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难以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因此,修改《著作权法》势在必行。

此次《著作权法》修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自《著作权法》修法专家委员会成立后,共召开了四次全体会议,并于3月31日和7月6日两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第一稿共收到社会各界1600多份意见;第二稿共收到中外意见200余份。

本次修改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一个理念、遵循三个原则、追求三个效果。即坚持“集思广益、解决问题”的理念,遵循独立性、平衡性、国际性的原则,追求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的效果。

一年零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在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精心指导、起草人员不断努力下,《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得以顺利完成。草案较以往体现出四个特点:体例结构明显变化、权利内容普遍增加、授权体系和市场交易规则重大调整、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草案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加顺应当今科学技术发展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更加适应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国际规则。

六、《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

2012年6月28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新闻出版总署将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印刷复制企业,从事出版产品发行经营活动,从事数字出版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明确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在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实行采编与经营“两分开”后,在报刊出版单位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投资参股报刊出版单位的发行、广告等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

《实施细则》最具突破性的政策,就是明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图书出版经营活动和党报党刊的经营业务。《实施细则》提出,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以选题策划、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经营活动;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国有出版传媒上市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参与出版经营活动,支持国有出版传媒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的方式吸收民间资本,实现对民间资本的有序开放。

在“走出去”方面,《实施细则》指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走出去”出版经营,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的出口业务,到境外建社建站、办报办刊、开厂开店等出版发行业务。经批准,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

此外,《实施细则》还提出,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成立版权代理等中介机构,开展版权贸易业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通过所在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新闻出版改革和发展项目,申请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国有资本同等待遇。

点 评

《实施细则》的出台,意在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文化建设,促进出版行业科学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现在出版行业的发展虽然很快,民资参与的经营活动已经发展成为一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力量。

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2011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显示,在全国15.3万家新闻出版企业法人单位中,民营企业数量占81.2%,而在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发行企业中,民营企业营业收入分别占到86.3%和62.9%。《实施细则》发出的“继续向民间资本开放出版业”的信号更加提振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一些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对民营企业的认同和鼓励,民营企业要更加努力。有专家分析说,“从政策演变的纵观角度来看,总署对民营的政策确实较以往有了实实在在的突破。”

《实施细则》的出台意义重大。一方面,通过对民资进入出版行业各个环节给予支持和鼓励,不仅扫清了进入道路上的障碍,也为整个行业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文化产业体制上的缺陷,使整个行业的布局变得更加合理和优化。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2012年7月9日,为引导和规范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健康发展,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作为繁荣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的重要方面,国家鼓励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生产制作。

《通知》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切实履行开办主体职责,承担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对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负责;要求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组织的职能与作用,对会员单位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引导会员单位传播健康有益的视听节目;要求政府管理部门督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落实《通知》要求,并依法对业务开办主体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点 评

近年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发展迅速,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方面提供了新的渠道。但是,部分节目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有的脏话连篇,有的刻意展示低级趣味的场面,有的毫无遮饰地展示血腥暴力动作和场面,等等。对此,一方面是网民反应强烈,要求政府依法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另一方面是致力于制作、播出优秀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视听网站反应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及时约束,防止不良节目占据优良节目的时间和空间。

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文化产品,如何既能顺应互联网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又能坚持正确导向和传播主流价值,这是政府管理部门制定政策的立足点。《通知》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制作优秀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同时,《通知》也进一步明确了规范发展的措施,一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先审后播;二是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三是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对业务开办主体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八、《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2012年7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对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从事报刊出版活动、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作出部署。

《办法》指出,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必须按照中央有关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与调整报刊业结构、转变报刊业发展方式相结合,与实现报刊业集约化经营、培育大型报刊传媒集团相结合,与推动传统报刊业向数字化、网络化、现代传媒业转型相结合,与建立健全报刊准入和退出机制、科学配置报刊资源相结合。通过改革解放和发展报刊生产力,破解报刊业“小、散、滥”的结构性弊端,实现报刊业转型和升级,推动报刊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报刊出版传播能力。

《办法》强调,原则上不再保留报刊编辑部体制。对现有报刊编辑部,区别不同情况实施不同改革办法。应转企改制的报刊出版单位所属的报刊编辑部,一律随隶属单位进行转企改制。鼓励和支持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和大型新闻出版传媒集团公司对报刊编辑部进行整合,鼓励和支持以党报党刊的子报子刊、实力雄厚的行业性报刊出版企业为龙头对报刊编辑部进行整合,形成大型综合性或专业性报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办法》明确指出,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适用所有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鼓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地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和扶持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工作。报刊编辑部停办和撤销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做好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工作。

点 评

我国报刊编辑部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在报刊业体制改革中一直没有明确的改革路径。《办法》的出台,及时地为各报刊编辑部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为保障编辑部改革的顺利进行,《办法》强调,国家有关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

《办法》鼓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地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和扶持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各种基金对学术期刊的支持,将国家基础学科和前沿学科的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纳入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出版基金资助范围;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对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予以扶持;积极争取支持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通过建立国家级学术水平及学术标准的评价体系、构建国家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数字化平台、实施国家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品牌工程等措施,加大对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支持力度。

九、《新闻出版信息化“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

2012年12月12日,新闻出版总署在京发布“十二五”时期信息化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15年前将重点打造“新闻出版电子政务综合平台”“新闻出版信息资源库”和“出版发行信息服务云平台”三大国家级信息化平台。

规划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将建成网络互联互通、资源整合共享、业务有效协同、标准体系完备的信息化新格局。其中,新闻出版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将整合新闻出版行业监管和服务信息系统、国家版权监管平台、网络出版监管系统、新闻报刊出版监测系统、出版物进口管理平台、新闻出版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初步建成集数据存储、管理、交换、发布与应用为一体的国家级新闻出版信息资源库。出版发行信息服务云平台不仅将包括为图书馆、公众等终端用户提供书目信息服务的公共服务系统,还包括为出版单位与发行企业提供产品信息发布、采购、发退货、结算及销售数据交换的共享系统,实现行业信息“一次加工,全程共享”。

点 评

当前,信息化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激烈竞争中赢得生存空间和发展优势的决定性因素,对人类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军事等各层面产生着极为深刻的影响。

近年来,新闻出版信息化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提高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信息技术行业应用、推动新闻出版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电子政务建设稳步推进,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互动交流服务力度,政务公开取得较大成效,公共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取得较大发展,新闻出版单位信息化意识逐步提高,企业信息化基础环境有所改善,单位自建业务信息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比例逐年提升,信息技术企业不断拓展参与新闻出版产业链中各项业务的程度和范围,催生了丰富的数字出版新业态,成为新闻出版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八大明确提出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此背景下,推进新闻出版信息化建设对于转变新闻出版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对于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促进事业产业繁荣发展,对于催生新兴出版业态、推动转型升级,对于拓展新闻出版公共服务、更好地服务民生意义重大。《新闻出版信息化“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的发布,标志着新闻出版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对推动新闻出版繁荣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十、《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并宣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针对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快速发展中网络信息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出发,对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义务与责任、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决定》强调, 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决定》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并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决定》重点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点 评

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网络走进千家万户,全民网络时代已悄然来临。网络在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服务的同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在日益凸显。

近年来,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入、攻击信息系统窃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以及网络诈骗、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加强对网络信息的依法保护。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管理,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法治所需。《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出台恰逢其时,得民心、顺民意,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惯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要求的重要举措。《决定》的出台无论对于保护网民个人合法权益,还是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都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将为网络时代的信息保护装上“法律的盾牌”。贯彻落实《决定》,加强网络信息保护,阻止泄露和贩卖个人信息,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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