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及其综合治理
2013-04-01朱虹
朱虹
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及其综合治理
朱虹
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问题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总结当前我国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的主要表现,剖析导致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的伦理因素,积极探索解决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问题的对策,对其健康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治理
一、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现象
根据社会中介组织活动的特点,结合伦理学的研究视角,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现象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社会中介组织道德行为失范
近年来,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其参与和引发的腐败案件也呈剧增趋势,根据揭露的案例,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腐败的形式和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贿受贿
“一些中介机构为实现其客户委托的事项或为争取获利机会,直接或介绍利害关系人跑项目审批、跑资金、跑配额指标,向政府官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提供获利机会。例如送官员金钱、高尔夫会员证,送房子、汽车,替官员升迁买官,给其孩子出国留学提供费用等。”[1]一些中介组织依靠委托、授权的行政职能,与相关权力机构勾结串通、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性收费。一些中介组织甚至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如一些执法部门将本职内无偿的公务活动,通过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向企业进行强行服务和强制性收费。
2.出具虚假信息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资产评估机构首先通过压低国有资产,把国有资产转变为贪污腐败分子的私有财产,然后再将已被严重低估或转化为私有资产的资产作出高估,来骗取银行巨额贷款。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为不合格的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帮助这些企业骗取银行贷款,逃避国家税收或掩盖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从而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一些腐败官员和律师、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内外勾结、沆瀣一气,做虚假鉴定、虚假评估、虚假拍卖,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打金钱”。
3.暗箱操作
目前首当其冲的是不少房产中介常常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利用业主房产从事不法活动,如欺瞒客户、霸王条款、吃定金及差价、泄露隐私等。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一些中介组织与相关人员勾结串通,通过缩小招标信息发布范围、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和技术参数、暗示或者授意评标专家、协助投标人伪造证书,围标串标等手段,暗箱操作,操纵整个招投标过程。在公款出国(境)旅游腐败案中,一些中介组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法中介伪造邀请函将出国团高价卖给组团单位,还帮助组团单位编造境外公务活动日程,骗取批准,但实际上大多数安排的都是旅游项目。
(二)社会中介组织道德监管失范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不清,造成监管缺位。登记管理机关由于受到手段缺乏、经费
少、队伍不齐等因素的制约,往往偏重于登记、咨询、变更等事务性工作,对各类中介组织的日常运行缺乏有效监管。一些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中介组织监管工作不重视,不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对社会中介组织疏于管理。另外,多元登记管理主体使我国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往往处于无效状态。我国社会中介组织数目庞大、种类繁多,目前采取多元的登记管理主体,即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在工商管理部门,事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在机构与编制管理部门,社团法人的登记机关则在民政部门。这种多元化的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缺乏沟通,各自为政,缺少管理的宏观性和协调性。此外,社会中介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则分布在各行各业,彼此间有割不断的经济利益关系,致使监管工作经常处于非正常状态。
(三)社会中介组织道德评估失范
社会中介组织的道德评价侧重于组织的公正性和服务质量,实际是公信度评估。所谓公信度又被称为问责,是社会中介组织对其自身行为及服务效果的负责和交代,是社会公众对组织的信任程度。目前,我国社会中介组织既有需要问责的一面,又有难以问责的一面。一是道德评估主体很难通过市场获得评价客体的真实道德信息,也就是说,道德评价客体和评价主体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种非对称信息很容易导致信息优势方(道德评价客体)在信用市场中的道德风险行为。二是由于道德评价标准以及评价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评价主体难以全面、准确地对评价客体作出综合评价,即评价主体无法迅速地生产出能满足市场需求的高质量的社会中介组织道德评级信息,从而形成有效供给。这种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之间的矛盾,互相制约,恶性循环,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社会中介组织道德控制机制的失范
其一,当前我国社会中介组织职业道德规范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由于许多社会中介组织是从政府职能部门分离出来,因此,他们“已习惯于像政府部门那样依靠权力来处理问题,而不是以非行政权力的方式来解决公共事务和经济交往中出现的问题”。[2]组织运作更多地体现了行政意志和官僚作风。组织成员也习惯于依赖政府的支持,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意识。他们对道德自律没有太多的兴趣。用以约束、规范组织成员的规则、章程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监管行为更是得过且过,乏善可陈。
其二,职业道德教育不力。一是职业道德教育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不少社会中介组织制定了明确的经济指标,但对职业道德教育要求不具体,模糊不清,使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觉得职业道德是软任务,可应付了事。二是对职业道德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受社会道德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影响,一些从业人员对理想信念、人生追求、立身做人等方面的职业道德标准把握不准,对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观念分辨不清。有的执业主体有理想,但缺乏坚定的信念和执着的追求;明是非,但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又良莠难辨;讲奉献,但遇到个人实际问题时又有失落感;懂法纪,但受到不良影响时又难以把握自己。道德标准不清,是非观念不强,必然导致道德评判产生偏差。三是职业道德教育流于形式。一些社会中介组织虽然也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本单位的一项工作,但实际上却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问题:有关于职业道德教育的规章制度,却无具体的实施措施;有关于职业道德规范的明文规定,却无具体的监控机制。因此,职业道德教育常常是雷声大雨点小,最终不能产生实际效果。
其三,道德赏罚机制不健全。从目前来看,我国社会中介组织道德赏罚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赏得不够大,罚得不够严。例如针对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乱收费和高收费问题,执法部门只是进行违规简单的罚款,未能禁止这些违规行为,反而致使中介机构将罚款的成本转嫁加入收费中,出现恶性循环。该赏的不大赏,是对既定道德规范的忽视;该罚的不严罚,是对恶的姑息和怂恿。当道德者被视为“傻冒”,非道德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当“小人常得志,君子老吃亏”时,道德滑坡、违法犯罪率持高不下便在所难免。
二、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的伦理学分析
尽管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以规范中介组织行为,但社会中介组织失范现象依然层出不穷。这意味着,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的产
生有着深刻且深远的伦理根源。本文将采用复杂经济人的假设与伦理学中的功利论与道义论对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现象进行伦理学分析。
(一)“经济人”假设
所谓经济人,又叫唯利人,是古典经济学理论对人性的看法,即把人当作“经济动物”来看待,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私利,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经济人假说理论在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价值指向。在经济领域,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只要是不触动法律,就是正当的,无可指责的。但在社会公共领域,这种自利行为将会损害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领域的主要组织载体——社会中介组织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组成,如果每人都有自己独立追求的利益,这就必然造成形成组织行为上的悖论。资源毕竟是有限的,每个人最大化地追求利益必将导致个人与个人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社会中介组织与公众之间矛盾和冲突,而这些矛盾和冲突恰恰是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性缺失、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社会中介组织成员带着自利之心从事公共活动的条件下,如何保证社会中介组织的公平、公正性,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便成了一个难题。社会中介组织以服务社会为自己的主旨,因此,就必须着力解决社会中介组织经济人的自利行为问题。
(二)功利论
功利论又称功利主义,是西方伦理学中一种以功效或者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学说。功利主义认为,人类行为的目的就是求得快乐、幸福,道德之所以有价值,不在于它有什么崇高的美名,而在于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实际效益。因此,对人的行为善恶的评价依据,只能看行为的后果,离开行为对人产生有利的效果,就谈不上道德上的善恶。
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利益追求成为一些人行为和处事的准则,利益的算计有意无意地成为人们行为抉择的重要原则之一。社会中介组织在执业过程中涉及的行为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和目标。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是在由利益冲突引发道德困境,造成追求利益与信守道德不可兼顾,满足利益舍弃道德的情况下发生的。作为聪明的经济人,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在牟取自身利益时会作充分的权衡与比较,算计着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如果获取经济利益与遵守道德并不冲突,自身利益与他人或大众利益并不排斥,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现象就不会发生;如果违规收益明显小于违规成本,他们也不会铤而走险;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之所以产生,根源在于利益失衡与规范失灵,即因社会中介组织执业主体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牺牲和损害他人与大众的利益,从而违背社会中介组织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选择违规操作所致。比如一些中介机构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置国家、人民利益于不顾,弄虚作假、唯客户之命是从。当求利成为人们的第一动机的时候,道德规范的限制自然就降到了次要的位置。当违规成本小于违规收益时,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就会持续,如近年来,中央重拳打击中介腐败在社会上激起极大反响,这种反响也让违规部门感到巨大的压力。按常理,在这种压力下,违规现象应当会逐渐减少甚至消失,但事实并非如此。某些中介组织或其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帮助或伙同政府官员、公权机构等从事违法、违规交易、行贿、受贿等各种腐败活动,大有加重之势。笔者认为,违规成本小,收益大,是导致中介行业违规谋取私利的直接原因。虽然多次掀起反腐风暴,但结果往往是犯而少罚,违而不纠,有的即使进行了处理,也往往只针对部门而非个人。由于违规的成本低,被查处的概率小,个人受到的影响不大,所以许多中介组织也就无所谓了。
(三)道义论
道义论,又称义务论,是指以责任和义务为行为依据的伦理学理论,该理论认为,判断一个行为道德与否,并不是依据该行为产生的实际后果,而主要取决于这个行为的动机正确与否。凡行为的动机出于纯真之善或符合某一相应的普遍道德原则,不论结果如何该行为都是道德的。[3]道义论强调了社会中介组织行为主体的动机和伦理责任,即便在道德规范不完全、有漏洞或道德遵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行为主体也能执著于自己的道德信念,坚持自己的道德操守,履行自己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道德自律。当然,一项职业道德要求还需外化为具体的道德规定,作为从业人员的行为参照物,对主体行为进行具体地规范和约束。这样,在行为主体道德意愿低,或因利益诱惑与外来胁迫致使道德自
制力下降或丧失的情况下,外在的规范能对他们起到威慑作用。这就是所谓的道德他律。下面将运用社会中介组织职业道德的内、外律区分及其规定性,分析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如何产生。
1.社会中介组织自律失制与道德失范
自律是道德修养的一种最高境界,它以最高形式体现了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应有的职业良知和内在责任。试想,如果社会中介组织行业的每一个人都能够高度自觉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那么中介行业的前景无疑将是一片光明。在现实生活中,克己自律的“中介人”屡见不鲜,但在恶劣的执业环境和职业道德氛围中,如果一味强调维护公众利益的自律将形成孤岛现象。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要做到自律,就需要面对巨大的道德困境,经受巨大的道德压力,并承受自己利益受损的风险,最后他们只能放弃自己的职业良知和道德理想,甚至同流合污。当一种职业没有了从业人员诉诸内心的道德支撑与企盼的话,也就等于没有了对自己职业的敬畏感。失去了罩在这个职业上的道德光环,那么,失范行为就会变得随心所欲。所以说,当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失去了对自己职业的道德自律,就等于为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的产生开启了一道主观的道德“闸门”。
2.社会中介组织他律失灵与道德失范
社会中介组织道德自律是必要且十分重要的,但它往往又是极脆弱的,这在伦理实践中已被无数次地证明。因此,倡导道德理想和道德情操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在于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执业设置一道客观的道德“闸门”,就是制定一套完整的社会中介组织职业道德体系,作为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参照物,以制度的形式推动其从业人员进行自我约束或控制,避免道德失范的产生,从而使其执业行为达到公众的预期。
当前在构成社会中介组织职业道德体系中诸多规范本身的可操作性很低,相应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体系也很不健全,监督体系薄弱,惩罚力度也较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失范行为的产生。目前我国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专门法律仅有《仲裁法》、《证券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广告法》等寥寥几部,而且这几部法律在许多方面尚不够健全和完善,不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在很大的程度上,对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主要是依据一些层次较低的行政条例和行政规定(如守则、办法、通知等)等来进行,这在交易、代理、评估、咨询等业务领域尤为明显。相对于宪法、法律而言,行政法规的内涵不太明确,外延也很难把握,因此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缺少一个真正完整的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法律文本,来对我国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定位,并明确其职责、活动宗旨、经营形式、法律责任、设立条件和审核程序等。
在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外部监管上,还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体制和统一协调的监管机构,存在多头管理的弊端。原来由政府部门脱胎而出的社会中介组织,目前相当多还没有割断“脐带”,而这些主管部门对其中介组织的监管是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已割断“脐带”的和社会上自发成立的中介组织几乎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作为对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行政监管的执法主体,如工商、公安、税务、建设、劳动、民政、审计等部门又未能形成执法监督合力。因此,相对于政府和私营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硬性约束环境要弱很多。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约束相当程度上靠的是一种道德和责任感驱动的自律。[4]
三、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建设需要综合治理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建设既要思想保证,又要制度和纪律的规范与约束,更不可缺少从业人员的“慎独”。同时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建设还需要与塑造美好心灵,培养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健全人格相结合,全面推进社会中介组织道德建设的综合治理。
(一)价值认同: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的基础
一般来讲,价值认同是实践活动的先导,实践活动受其制约和指导。价值认同与实践选择具有同一性,有什么样的价值认同,就有什么样的实践选择,实践选择是价值认同的外化。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要以价值认同为基础。因为人的价值观念总是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一种评判外界事物,指导自身行动的依据。只有当道德个体对组织伦理规范认同感强时,他才会自觉地按照伦理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如果认同感弱,则会无视伦理规范的
约束,我行我素。即使有时出于社会舆论压力而表面服从,一旦避开社会舆论的视线,便会变本加厉地违背伦理规范做出不道德的行为,从而使伦理控制无效。因此,增强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价值认同是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的着力点和关键点。
该如何构建价值认同,从逻辑和实践的角度看,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路向:一是自上而下的理路,二是自下而上的理路。[5]所谓自上而下理路,是指国家或政党利用自身政治、文化、教育等资源和优势,通过教化、规范或引导等机制,使社会成员认同或接受预先已设定好的运行规则或制度规范。这种理路所达成的认同共识,具有浓厚的强权色彩,对于价值认同实施对象来说,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与这种理路相反,自下而上的理路则要求在尊重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基础上,通过人们之间的交往和对话,逐步达成一种认同的结果。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与多元的社会,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日益增强,价值取向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面对各价值主体之间的不同认同,我们既不主张用强权的方式压制其他非主流,也不主张奉行绝对的自由主义,笔者认为,社会中介组织价值认同要同时兼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条路径,前者是基础,是实现社会中介组织价值认同必不可少的条件,后者是主流,是实现社会中介组织价值认同的根本所在。两者殊途同归,应该得到同等重视,扬各自所长,形成合力。
(二)伦理制度: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的必要保障
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确立起自觉的思想价值观念以后,如何在实践中以一种规范化的方式践行价值观念,有赖于建立一套旨在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作出正确道德行为的伦理制度。
伦理制度是指人们把社会中介组织的伦理原则、伦理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它强调了社会中介组织伦理道德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尼尔·麦考密克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6]在法律制度中,只有法律命令才是明示的,而道德命令往往是默示的或者隐含的。因此,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制度就是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对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加以明文规定,依靠制度的强制手段,把社会中介组织伦理转换成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硬约束规则。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制度化的指向从制度方面解决了社会中介组织伦理道德问题,具体表现为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主体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关于社会中介组织伦理的规则、要求,或者说是把社会中介组织伦理要求制定为完善的制度并在道德生活领域内贯彻执行。从这一点来看,伦理制度的本质就是一种保障和促进伦理建设的监督机制。
在当前学术界,常有人在同等意义上使用伦理制度和制度伦理。但是这二者却是不同的概念。制度伦理主要指“制度中的伦理”,或伦理化的制度,亦指制度的合道德性、合伦理性。正如有学者所言:“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的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7]制度的伦理化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人们对一定制度所做的伦理评价。如邓小平就曾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8]这里,“好的制度”与“不好的制度”,内在地就包含着一种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评价。二是任何制度的功用都是对利益的调整,因而它内在地蕴含着一定的伦理追求和道德理想。如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定就必须要体现人本精神,评价一项制度的好与坏就是要看是否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必须要做到伦理制度化和制度伦理化双管齐下,因为伦理制度化与制度伦理化在伦理建设中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把二者割裂开来,突出强调哪一方面都是片面的。没有伦理的制度化就无法展示具体的、明确的、系统的伦理要求,伦理道德就会成为抽象的存在,从而丧失其可操作性。没有制度的伦理化,在制度中排斥伦理因素的影响,那么合乎制度要求的行为就可能同时是违背伦理制度、道德规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介组织的道德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与社会不可能实现和谐发展。
(三)个体德性培育: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的核心
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仅仅依靠法律、规范等
外在“他律”的调节是不够的,因为法律、规范的调节都属于事后调节。社会中介组织伦理规范只有落实于每一个从业主体的内心,并成为他们人格中的一种稳定的气质才能产生持久和巨大的力量。从这一点意义上来讲,社会中介组织伦理建设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更是为了使每一个从业个体成为有德性的人,成为幸福的人,也就是努力达到个体的善和整体的善相统一。
一个人的德性或品德不是先天的秉赋,也不是纯粹个人的主观设计,它是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基础上通过人们的社会实践形成的。一方面要重视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德性认知和德性灌输,把组织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作为德性内容传授给从业主体,以此作为个体德性生成的重要资源。相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经济成就,我国社会中介组织道德研究还比较落后,至今尚有一些理论问题处在困惑状态中,诸如我国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主体的道德角色特征和道德责任是什么,如何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诚信机制,在组织管理过程中道德如何发挥独特作用等均没有形成有说服力的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没有成熟道德理论引导的情况下,社会中介组织领导干部、从业人员只能在似懂非懂或经验中履行道德责任,或多或少发挥一些道德作用。
另一方面要引导从业个体自觉地加强道德修养,使德性成为个体自觉的意识、自然的习惯和自动的要求。在这里,社会道德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个体德性培育不是一个自我封闭,与他无涉的单项工作,而是一个由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系统工程。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德性培育的主观因素有观念、能力、德性等个性心理因素以及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活动;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德性培育的客观因素有组织制度环境、人际关系环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个体德性培育是所有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社会中介组织个体德性培育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涵育过程,而是一系列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只有从实际出发,多种措施相互协调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1]林跃勤.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成因及治理对策[J].中国监察,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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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J].中国社会科学,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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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彧]
D632.9;B82-05
A
1673-8616(2013)04-0090-06
2013-06-0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社会中介组织伦理问题研究》(10YJC720071)、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中介组织道德监管方式研究》(2011SJB720015)、“徐州医学院振兴计划”资助项目
朱虹,徐州医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江苏徐州,2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