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产权交易领域税收常识(八—)—财产转让
2013-04-01王泽宇
王泽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 110016)
普及产权交易领域税收常识(八—)—财产转让
王泽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 110016)
9 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应如何进行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财预字[1997]28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二部分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第117号科目对外投资规定: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4.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对外投资’科目。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
5.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10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11 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如何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06]3号)确定。”
(全文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