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探析*
2013-04-01罗俏燕
罗俏燕
(空军空降兵学院基础系,广西桂林541003)
十八大报告指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再次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到一个突出的位置。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不断出现新变化,社会深层次矛盾凸显。作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特殊表现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上升,规模日益扩大,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特别是社会治安秩序。各地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如果不能正确地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妥善地解决好群体性事件,最终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是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一 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原因
群体性事件通常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参与人数众多的,以静坐、游行、示威甚至是打砸抢烧、冲击政府机构等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公式或表现形式。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看,其频发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府管理能力不足
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态度和策略,既体现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社会管理水平,又对于事件的发展态势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地方政府管理能力不足是造成事态扩大,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1)思想认识不清,重视不够。一些领导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对待群众的正常诉求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或者采取各种回避矛盾、掩盖矛盾的行为,更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反应处置。(2)滥用警力警械,激化矛盾。有些政府部门面对群体性事件,虽然积极介入,但是,当政府策略不当——过度用警,滥用警械时,就使得原本应该伸张正义、维持社会治安的人民警察及武警部队与民众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群体性事件矛盾激化、升级,如安徽池州事件、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3)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态度强硬。由于沟通不够、误解等原因,使得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以致积怨越来越深、矛盾越来越尖锐。湖北石首事件是一个典型事例。另外,有些地方政府在面对群众时,往往带着“对手思维”去处理,方式粗暴,方法简单,态度强硬,这与当地政府没有充分认识到“维权才能维稳”的思想有关。
(二)政府公信力下降
目前,由于我国危机意识淡薄、缺乏完善的危机管理体系以及危机管理未实现法制化等因素存在,导致政府应对危机被动、仓促且行动缓慢,结果给公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给公众的心理留下了巨大的阴影[1]。另外,公众对官员腐败造成的贫富差距越来越不能容忍,许多政府改革方案,特别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于既得利益者的阻挠而迟迟得不到落实,最终降低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造成政府公信力的流失。以湖北石首事件为例,警方初步尸检结果为自杀,家属则坚持在疑点被解开前拒绝尸体火化。在这一事件中,为什么政府能在第一时间站出来,但是老百姓却不相信政府的声音?这就恰恰说明了一个政府公信力的问题。在新的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对政府的诚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可以允许政府在工作中“犯错误”,但是,不能原谅政府“撒谎”,缺乏诚信。
(三)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
在很多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参与者与事件的起因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也并不打算从中获得个人利益。他们或是国企改制中被强行买断工龄的职工,或是征地拆迁中补偿款被克扣的农民,或是行政执法中被粗暴对待的商贩,或是遭受社会不公而产生较强“仇官、仇富”心理的弱势群体,只是纯粹地借此机会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但却无形中激化了矛盾,扩大了势态的严重性,增加了平息事件的难度。
(四)群众表达渠道非制度化
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了正常、合法的制度化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合理、正当利益诉求,敦促政府及相关主体对各方、各种利益进行协商调整,尽可能地在政策层面实现利益间的整合。我国体制化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渠道主要有信访和行政诉讼两种。单一而狭窄的信访方式、程序繁琐的诉讼方式,远远不能满足群众复杂、多元化的诉求需要。按照弗洛伊德的理论,人的深层心理中的能量如果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以正常的方式得到宣泄,就必然以某种破坏性的方式爆发出来。而我国目前的群体性事件通常体现为:非法聚集、抗议示威、集体上访、围攻等形式,这些均属于非制度化的表达渠道。
二 应对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社会管理建议
面对屡屡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部门应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分步骤冷静、妥善地应对,以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一)“防”——加强源头预防,防止矛盾产生
1.把握思想动态,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历来是我们党动员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胜利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法宝,也是我们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经验和优良传统之一。一定要善于做好群众工作,贴近群众,了解群众最迫切的需要。广泛宣传法律知识,让群众掌握正确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准确把握群众的思想动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同时,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帮助广大群众认清改革中出现一些困难的必然性和暂时性,引导群众自觉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共渡难关。
2.完善处置预案,建立预警机制。面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未雨绸缪”不仅可以争取时间规避风险,而且还可以把危害降到最低。要做到“未雨绸缪”,则需要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复杂环境、治安形势及群众思想动态,制定各项预警指标。实时对各项指标进行监控、收集,并根据警戒指标所反映出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较为完善的处置计划与行动方案,并按照预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效果[2]。同时各级政府要培养专门的应急处置力量,提高专业队伍人员快速赶赴现场、有效控制现场、真诚沟通疏导、完善处理现场、及时恢复秩序的能力。
3.传播正能量,构筑新闻舆论防线。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促进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相关部门对一些“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要主动发布消息,正确引导舆论。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正气,鼓舞士气。一些地方政府开通了“市长热线”、“网上办公”等新形式的问政方式,使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以对话、平等交流的方式把萌芽的矛盾化解,为和谐社会建设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
4.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们对国家权力的性质和功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认为国家权力应该逐步回归社会并为民众服务,国家职能应向公共服务方向发展。由此开始了从行政管控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但是,由于历史和思维的惯性,在社会管理实践中,特别是在应对突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我们的一些社会管理者,在思想理念、工作思路和实际操作上,重管控、轻服务的色彩还比较浓厚,常常发生错位。把人民群众仅仅当成被管理的对象,严重忽视人民群众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只有坚持服务为本、服务为先、服务为主、服务为上,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才能解决好引发管理矛盾的源头性问题,并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凝聚人心,提升政府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从而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二)“分”——严格区分性质,防止混淆矛盾
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篇文章中,把矛盾划分为两类: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尽管群体性事件社会危害严重、表现形式多样,但其矛盾性质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并不是敌我矛盾。应该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去解决。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一些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在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的煽动下,也会演变为政治事件,成为对抗性矛盾。所以,对群体性事件一定要妥善处置。能不能正确区分矛盾的性质,是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前提和基础。无数历史经验教训证明,什么时候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或者把敌我矛盾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对待,都会犯严重错误,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动荡。
(三)“调”——调和各方利益,防止矛盾升级
1.建立公平正义的协商对话机制。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领导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了解现场情况后,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群众进行沟通,做一些疏导和化解工作。以公平正义的协商对话机制来调和利益矛盾冲突时,最后的结果往往不是哪一方的彻底胜利,而是相互的妥协和让步。采用协商的方式,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来最终实现冲突各方利益的相对均衡和协调,当然这个平衡点并不绝对处于正中心[3]。
2.建立及时的权威信息公开机制。及时传递和公开群体性事件的进展信息是防止矛盾升级的有效措施。要坚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做到不捂盖子、不遮面子,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要善于利益媒体力量传达政府声音,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平复群众情绪、协调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不给网络恶意炒作的机会和条件。要善于把握舆论引导的时机、节奏、力度,确保在第一时间发出正确的声音,做到在关键时刻不出现失音现象。
(四)“解”——化解突出矛盾,防止矛盾沉积
1.合理用警,全面部署。矛盾爆发时,仅靠个别部门去化解往往难以奏效。需要在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合力化解突出矛盾。同时,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动用警力。公安部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不能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一是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二是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打砸抢烧的;三是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对围攻党政机关、打砸抢烧、引起骚乱等暴力行为,也应依法果断处置,控制住局面,减少损失。
2.拓宽渠道,引导依法维权。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不能只通过一个渠道,更不能让矛盾滞留在一个渠道。一旦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沉积后会引发更大矛盾冲突。应该根据问题的性质,通过信访、法院审判、行政机关复议、劳动仲裁等多渠道化解矛盾[4]。另一方面,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总之,社会管理中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进行综合性的处置,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作为社会管理中群体性事件处置方式的创新模式。
[1]秦丛丛.重塑政府的公信力[J].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2010,(4).
[2]杨诗耀.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的构建研究[J].经济师,2012,(11).
[3]谢炜聪.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演变及应急处置——以广东乌坎事件为例[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2,(6).
[4]石祥.政府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研究[J].时代报告,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