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第三方质控模式
2013-03-31高宏伟崔英子王泽玉杨海淼
高宏伟,崔英子,王泽玉,杨海淼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 130021)
随着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对于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问题日益重视。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有了新的标准。因此,如何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保证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是药品监管部门、生产厂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及研究者共同关心的话题。通过不断的临床实践,我机构尝试性的探索出一条第三方质控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新途径,收到了较为满意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药物临床试验四维质控制度
自2012年开始,我机构开始探索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四维质控。具体操作细则为由临床专业科室研究生/医师/护士担任一级质控人员,即临床研究协调员(CRC),临床研究专业主要研究者担任二级质控人员,医院机构办公室担任三级质控人员,医院主管院长担任四级质控人员。这种质控模式在我机构实行近1年时间,收到了一定效果。此种质控模式优势如下:1)研究生/医师/护士担任质控人员,时间相对比较充裕,能够保证有充分时间投入药物临床试验中;2)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知识,更好的结合临床实际,理解方案并完成试验要求,很好的辅助研究者进行工作,使研究者能够在临床试验中投入更多的精力[1]。这种质控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研究者,使研究者在从事繁重的临床工作的同时能够高质量的完成临床试验研究;3)研究生/医师/护士属于院内人员,熟悉医院环境,方便与相关科室沟通,并能够在今后的数据溯源工作中提供帮助。
此种制度在我机构施行了一年,取得了一定成果,临床试验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对研究者和申办者/CRO公司的调查结果也显示此种质控模式有一定的临床价值[2]。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这种质控模式的弊端。最大的弊端在于研究生/医师流动性较大,难以保证全程参与临床试验。而且,研究生面临毕业、就业等压力,精力难免分散,会对临床试验产生一定影响[2]。同时,医师也会面临晋级、外出进修等情况,同样难以保证CRC工作的连续性。当CRC离职的情况下,新任CRC在进行项目交接时,难免会发生信息遗漏的情况,难以保证临床试验连续性。再者,由医院内部人员担任CRC,CRC很难对自己的身份进行区分,常常忽略试验的本质,而将临床试验与临床医疗工作相混淆,从而产生一系列影响试验的情况发生。
2 第三方质控制度
针对四维质控制度存在的弊端,我机构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参考国内外同行经验,尝试应用第三方质控制度替代四维质控制度对临床试验进行质量控制。所谓的第三方,是指独立于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和实施者的第三方单位,该单位为独立存在,与申办方、CRO公司和医疗机构无隶属关系。为保证CRC工作质量,更有效的完成临床试验质控工作,我机构在医院内部设立了独立的临床试验质控室,聘请院外专业CRO公司人员进行管理,形成机构和专业科室以外的第三方质控。医院和CRO公司为合作模式,CRC工作室归医院管理,相当于医院的独立部门,与机构办公室地位平等。临床试验质控室负责遴选CRC并对其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准许CRC介入临床试验,由临床试验质控室和机构办公室定期进行质控。CRC可以由临床试验质控室自行指派,也可以由专业科室指派,经过临床试验质控室培训后上岗,并全程服从临床试验质控室管理。
理论上讲,我们认为第三方质控模式具有如下优势:1)CRO公司具有丰富的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经验,能够很好的把握临床试验质控关键点,提高临床试验效率;2)第三方质控因为与申办方、CRO公司和专业科室没有隶属关系,只接受医院领导,能够最大限度避免临床试验质控过程中的偏移,保证试验数据真实性;3)由临床试验质控室遴选的CRC人员,在正式介入临床试验前,接受了CRC工作室的培训,掌握了临床试验质控关键点,能够做到有的放矢,目的性强,最大程度解放了研究者的工作时间,使研究者能够在临床试验中投入更多的精力,提高临床试验质量和效率。
第三方质控模式在国内外并不罕见,国外很多临床试验都聘请专业CRC团队进行质控[3]。以往的临床试验采用的是“大包”的形式,即整个临床试验质控完全依靠CRO公司来完成。由于CRO公司的专业性,临床试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会得到保证。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高昂的费用。对于医院而言,没有能力提供大笔经费用于聘请CRO公司进行质控。我机构采用的这种第三方质控模式,属于“小包”范畴,限定了CRO公司的质控范围,既节省了医院的开支,又达到了理想的临床试验质控的目的,取得了双赢的效果。此外,利用医院内部研究生/医师担任CRC,在进行临床试验前接受CRO公司的专业培训,丰富了知识结构,为医院的人才培养提供了便利,为医院人才梯队建设增添了砝码,更加有利于医院长期发展。
3 讨论
第三方质控制度是我院探索出的一条临床试验质控新途径。与传统的第三方质控模式不同,我机构采用“小包”模式,与专业CRO公司合作,希望能够最大限度保证临床试验质量。但是,这种质控模式尚不成熟,可能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例如,CRC与监查员之间质控范围的界定。我们规定CRC的工作范畴主要是协助研究者进行非主观判断的操作,如协助受试者接受理化检查、领取检验结果、在研究者授权和保证数据准确性的情况下填写研究病历和病例报告表等,这其中有部分工作与监查员的工作范畴有部分重叠[4]。CRO公司指派CRC参与临床工作,除帮助研究者外,在质控层面很可能与监查员工作范畴产生交叉,如何界定CRC与监查员之间的工作范畴十分重要。再比如,临床试验质控室与机构间的交叉质控问题。临床试验质控室是独立于机构之外的部门,归医院直接管理,在对CRC进行工作监查时,难免与机构办公室工作产生交叉,那么,如何准确划分机构与CRC工作室的管理职责是防止矛盾发生的重点所在。再者,我机构的质控制度规定CRC可有专业科室主要研究者指派,也即沿用过去的质控模式,只不过由原来的机构办公室培训变成了现有的临床试验质控室培训。在CRC上岗后,除归属临床试验质控室管理外,还免不了受科室带教老师、上级医生管理,同样面临着双重身份的固有矛盾,如何处理这种身份的转变,如何合理规划个人时间,也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最后,机构办公室作为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者,如何协调第三方质控机构和专业科室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三方质控机构隶属于医院外部的公司,与医院是合作模式,在对于CRC的管理与机构、专业科室存在着交叉关系,因此,可以预见,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质控机构难免与专业科室产生矛盾,这就需要机构办公室依据医院固有制度和临床试验需要进行协调,保证临床试验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综上,第三方质控模式尚属于新生事物,对于其实际效用尚需进一步临床应用来验证,我们会在此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进行深入探索。
[1]高宏伟,王泽玉,杨海淼.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新途径探析[J].长春中医药大学学报,2013,29(1):170-171.
[2]高宏伟,崔英子,王泽玉,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的多维质控制度探讨[J].长春中医药大学学报,2013,29(3):529-530.
[3]Foster C,Malik AY.The elephant in the (board) room:the role of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s in international clinical research[J].Am J Bioeth,2012,12(11):49-50.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J].中国医药导刊,2003,5(5):367-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