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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与环境问题的合理性
——基于实践思维方式视角*

2013-03-31刘海涛

关键词:马克思人类环境

刘海涛

(重庆永川区委党校,重庆402160)

人与周围世界(即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既是哲学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问题,也是人们在现实社会发展实践中所必须解决的中心课题。中国共产党人在科学发展观中提出的“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理念,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无论是从马克思本人的思想,还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理念以及处理人与环境关系的历史实践规律的角度,以实践思维方式研究人与环境问题都具有合理性。

一、合乎马克思本人的思想

(一)马克思对人与环境关系问题认识的发展历程

在19世纪,人类的环境问题还不像现在这么突出,更没有成为哲学家们普遍关注的话题,马克思也没有对人的活动所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但是,马克思在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探讨中和在对共产主义的构想中,早已具有人与环境协同发展的思想[1]。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人、自然、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论述,也曾站在人本唯物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所谓的共产主义就是“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2]297。继而,马克思在18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又从人类的根本存在方式——实践出发,从人的本质是现实的、实践的人出发,进一步思考真正解决“人与环境”之间的对立或斗争的问题,认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并合理的理解为革命的实践”[3]。这里所说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它们是人类实践活动的表现和结果。在这种人的实践活动中,相应生成了人对自然的改造,对社会的改造以及人对自身的改造。人在这种改造中产生的人与环境的矛盾也需要在实践中去解决。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提出了“人类与自然的和解以及与人类本身的和解”[2]449的思想。所谓的“和解”,就是矛盾着的事物暂时达到对立面统一的一种稳定状态,也就是实践中的人与自然、社会以及人自身矛盾的一种解决形式。马克思始终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不可能达到人与环境矛盾的真正解决和人与自然、社会矛盾的真正和解的。只有实现社会的高度发展,进入到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人与环境的合理的物质交换,完成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的统一,实现人的自然存在方式和人道存在方式的统一,达到人与环境矛盾的和解。后来马克思在1845—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和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认为生产力是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力量,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人与社会的关系表现在社会矛盾中就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作为人类的理想状态、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形态共产主义,就是解决人与自然、社会以及人自身矛盾的自由联合体。马克思在《1857—1858经济学手稿》中,又把共产主义视为人类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即作为人的发展的“自由个性”阶段。这样,马克思就从人类社会的实践规律上论证了“人与环境关系问题”的根本性解决。

(二)马克思对人与环境问题的实践思维方式的理解

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伟大变革从表面上看是哲学理论和观点的伟大变革,但是从最根本的意义上看则是思维方式的变革。高清海先生就指出:“思维方式是无形的,它却像‘灵魂’一样贯彻并支配着哲学的整个内容。”

思维方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理论和观点的实质思想内核和最高本质,它使人们从物质(或精神)的世界观转变为实践的世界观,这也就意味着人们要用一种全新的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去指导现实世界的改造问题,尤其是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4]。这一点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以及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等著作中到处都闪现着光芒。马克思所倡导的实践思维方式,也是我们现代人应该具有的一种思维方式,它是对实践活动对象化存在的一种自我意识,是一种关于属人世界(即人的活动世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不是传统哲学意义上的关于自在世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既然它是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就会对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或者研究)方式提供一定的指导。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所使用的方法。”[5]当今社会所产生的一系列环境问题都是由人的活动造成的,而要解决人与环境的矛盾问题,就需要运用实践思维方式来指导我们。这里所谓的实践思维方式,就是从实践去把握、理解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思维方式,它本质上是人的生存方式、发展方式的一种哲学表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和本质特征,以及马克思是怎样思考我们所生活的现实世界的。我们要研究马克思对人与环境关系问题的思想,既不能从马克思所思考的客体环境中去理解,也不能从马克思所思考的主体——人去理解,而应该从马克思所把握和理解的人的实践活动的双重对象化去理解。这种对“人与环境关系问题”的理解方式,就是合乎马克思思考人与环境关系问题的“道”或“理”的实践思维方式。

二、合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理念

(一)合乎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

在2003年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央领导集体根据国情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审时度势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并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既定方针,把“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五个统筹”作为发展观的根本要求。这样,中国共产党人在处理人与环境关系问题上,所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理念就是以马克思主义实践思维方式处理人与环境关系的发展理念。因为现实的社会主义是为“人类与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这个价值目标而开辟道路的,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其核心和基本原则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因为发展的主体是人,目的是为了人,其实施也是人的活动参与的,所以也就坚持了从人的根本的存在方式——实践活动,去理解政治、文化和环境以及人的发展,从而理解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发展,不能单单是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和人的片面的发展,而必须是全面、协调的发展。也只有这样全面发展、协调的发展才会最终导致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环境下我们要想做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实践活动中正确地处理好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不能只强调某一方面的发展。在“统筹人与自然的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只有坚持马克思人与环境改变中的“人与自然的矛盾、人与社会的矛盾的解决的一致性”,才能解决人类在实践活动中最为基本的矛盾。从人类活动的基本规律来看,科学发展观及其根本要求都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规律”。

(二)合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

实践是人化自然、人类社会和社会化的人类的生成和发展方式。“和谐”不是对自然世界自在运动而言的,而是相对人的实践活动所生成的事物而言的,本质上是人在实践中一系列对立面的统一。我们在运用实践思维方式去思考人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时,也就可以将和谐分为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与自身的和谐等。党中央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基础上,根据世情和国情,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构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6]这样,中国共产党人在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上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就是坚持了以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思维方式,去思考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自身的和谐问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坚持公平正义,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全体人民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也就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因为和谐的主体和目的都是人,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人的活动参与的构建,这种人的活动又是实现自然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物质和能量交换的桥梁和通道,所以也就坚持了人的根本存在方式,在实践活动中人在处理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时,尤其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时,通过双重对象化的活动,不断地改造自然和社会环境,同时也在改造着自身的环境,而这种环境的改造只有在主体和客体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很好的、协调的物质能量的交换,也才能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合乎处理人与环境关系的历史实践规律

在人类历史上,人们处理与环境的关系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复杂过程,为此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有限和科技的落后,人们认为自身所生活的世界——自然环境是受世界的本原决定的,如泰勒斯的“水”等;在中世纪,人们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有一种神灵的力量在主导着世界万物,上帝就是造物主、创世主,是决定万事万物变化的最终力量;在近代社会,尤其是黑格尔和费尔巴哈时期,哲学家逐渐意识到了人的作用,但是他们都把人的作用过分夸大。黑格尔认为世界万物都是绝对精神外化的产物;费尔巴哈从抽象的人去理解世界,认为世界万物都是依赖于人而存在的客体性存在。由此可见,以往的旧哲学在人与环境关系问题上都陷入了自然与社会、自然与人的二元对立的思维,尤其在历史观上,不是撇开了人的实践活动历史,就是曲解人类历史,而在历史的现实基础上更是完全撇开了人的实践的力量,当然更不会有“历史的自然”或“自然的历史”的思想了。马克思用实践思维方式来理解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坚持了实践的自然观和实践的历史观的统一。在实践自然观上,马克思认为我们现实的自然界应是人的实践对象化的自然,是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自然,同时这种自然还是人赖以生存的客观环境和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及表现;在实践历史观上,马克思认为人的社会生活本质是实践的,人类历史的主体和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应是人民群众,相应地人的本质和价值的问题也应该从人的实践去思考。同时,人类历史也是实践改造的历史,在这个实践活动中我们应该遵循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真善美统一等的实践规律。马克思在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上,就是坚持实践的思维方式,把社会历史看作是受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所规定和制约的“自然的历史”,同时这种人化的自然也是受人类认识和改造社会的实践所规定和制约的“历史的自然”。与此同时,在历史过程中人化自然、人类社会、人自身的历史都是在实践双重对象化的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这样,马克思主义以实践思维方式研究人与环境关系问题,就合乎了人处理人与环境的历史实践规律。

[1]刘海涛.论马克思实践思维方式下的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2-1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

[4]商大恒,杨威.马克思新哲学的思维逻辑[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6.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42-743.

[6]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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