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伦理构建研究*
2013-03-29周林霞
周林霞
摘 要:农村城镇化有效地推动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农村也出现了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凸显、生态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要解决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生态安全、城镇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理想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城乡统筹发展等社会发展的价值原则,从政府机构、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体三个维度着手,确立公正的生态伦理理念,树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生态伦理意识,培育公民个体绿色消费的生态伦理素养。
关键词:农村城镇化;生态伦理;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1—0112—05
农村城镇化建设有效推动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强烈的现代化需求、快速的结构性增长和高物耗、高污染型的产业发展对农村区域生态环境的威胁正日益加重,反过来又成为影响和限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经济发展与生态安全、城镇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矛盾凸显。加强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伦理构建具有时代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农村城镇化对生态安全的胁迫效应
农村城镇化是指农村人口向城镇地区集中和若干个邻近的村落通过某种程度的联合进而形成城镇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变农业人口为非农业人口的过程。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总量快速增长,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展开,居民生活水平明显上升。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在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使广大农村地区不得不承受着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的沉重代价。农村城镇化对生态安全的胁迫效应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城镇化是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和主流趋势,是解决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的核心。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地方对土地的利用缺乏科学、合理的论证,新城扩建、开发区建设、道路拓宽加剧了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城镇化甚至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圈地的合法理由,与城镇化相伴随的是对建设用地的巨大需求和对耕地保护的严重冲击。这种高成本扩张的所谓“城镇化”使得城镇建设用地的集约化程度降低,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0月31日,中国10年间耕地减少了1.2亿亩,人均耕地面积已由10年前的1.59亩逐年减少到1.4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①
二是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政府产生了短期行为,重经济建设轻环境和资源的保护,致使农村区域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严重不足,环境卫生管理滞后。首先表现为乡镇工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日益严重,乡镇工业排放的各种有害气体、废水及工业垃圾等已成为影响农业生产、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其次是随着农村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污水、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农村环境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而且大量废物不加处理任意排放,直接进入农业生态系统,使土地、水和生物资源遭受污染和破坏。
三是规划滞后导致严重的生态安全问题。规划是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没有科学的规划,小城镇建设就会无章可循,也将给小城镇的长期发展和未来建设造成隐患。由于基层政府对村镇规划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很多地方没有进行合理规划,致使城镇布局凌乱,工业、居住、文化教育、商业区交错分布,不仅加大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难度,而且增加了生态环境治理的困难。有的地方虽然进行了规划,但脱离实际,贪大求洋,盲目拉大框架,修大马路、建大广场、建大园区,甚至处于偏僻山区的小镇也提出发展工业商贸型小城镇,规划工业商贸园区;有的村镇规划沿路发展,缺乏合理布局,严重影响村镇景观和道路交通。规划滞后导致一些城镇功能和承载能力较低,存在着严重的生态安全问题。
二、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生态伦理构建的价值原则
农村作为不同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组成的区域实体,其城镇化发展是由自然生态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决定的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动态的系统工程。理想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应该是该系统工程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最优化。生态伦理观的确立是对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它内在的要求是,在推进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切实体现当代社会的经济公正、生态公正和社会公正的统一。为此,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生态伦理构建的基本价值原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人为本原则
从城镇化的视角来看,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求在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以人的根本利益和需求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本。城镇化虽然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但说到底还是“人”的问题,是人的城镇化,绝不能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只见“城”不见“人”。高楼大厦、工业园、开发区不是城镇化的全部内容,相对于经济总量增速以及城镇化率的提高,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优美的生产宜居环境,更应成为城镇化评价的重要指标。具体来说,“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内涵应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一是城镇化与生态化的协调发展。根据2011年4月公布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到49.68%,这表明,中国正处在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期。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大城市的吸纳能力有限,这一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主要是在农村区域和小城镇展开的,如果不重视农村区域及小城镇的生态环境构建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大多数人的全面发展,进而影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的实施。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这两方面是密切联系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史就彼此相互制约。②人类活动对于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不仅关系当代人的发展而且关系人类后代的发展,所以,我们必须善待自然界。在制定城镇化发展政策时,既要考虑城镇化的发展速度、社会经济的发展目标,又要兼顾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探索一条既能发展城镇经济,又能保护生态环境的城镇发展之路,应是政府部门决策之要旨。
二是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的协调发展。近年来,一方面是打着“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旗号滥占耕地、乱设开发区、盲目扩大城镇框架;另一方面是落户城镇的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导致“人口城镇化”慢于“土地城镇化”的速度,使我国的城镇化出现了明显的结构失衡。如果继续按这种模式推进城镇化,失地农民的数量将继续增加,农村人口人均占有耕地资源的数量将进一步减少,社会稳定将受到影响。城镇是一个地区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主要载体,既要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城市不能只见物而不见人,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人口城镇化的发育进程,坚持“以民为本”的执政和发展理念,关注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包括就业、教育、医疗等覆盖城镇所有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文明、和谐、方便、优美的宜居环境。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那样:“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③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来谋划城镇发展,城镇发展才不会顾此失彼。
三是人口城镇化与人口素质城镇化的协调发展。一般的理解,城镇化是人口数量的概念,其实伴随着人口的城镇化,人口素质的城镇化更能体现城镇化的发展内涵。尤其是小城镇担负着转移大量农村人口的历史重任,扮演着推进城镇化的重要角色,从目前小城镇建设的实践来看,普遍存在着重视人口规模的扩大而忽视居民素质的培养、重视经济的发展而轻视社会管理的不平衡发展现象。小城镇变成了只有规模没有效益、只有镇区人口而没有市民的“农民聚集区”,这势必背离我们的城镇化目标。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城镇数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要重视城镇的内涵式发展,即人本身的发展。在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中,要充分发挥先进文化的引领作用,以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构建起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价值体系、知识体系及生活方式,使城镇的发展植根于政治、经济、文化一体化发展的基础之上。
2.可持续发展原则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这深刻揭示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和生态可持续性。生态可持续性是基础,经济可持续性是主导,而社会可持续性是动力与保证。农村区域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整体推进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要以最少的劳动、技术、资金和资源消耗,推进城镇经济增长、社会结构优化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从而既满足当代城镇发展的需求,又满足未来城镇的发展需求,是“生态—经济—社会”三维复合系统的运行轨迹和可持续性。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生态的可持续性,没有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生态化不仅要成为社会发展的目标理性,也意味着对现行人类行为方式的限制与改变,即要求我们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充分认识和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提倡人与自然和谐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以“理性生态经济人”的行为模式替代传统市场经济塑造的“理性经济人”模式,必须将一种以市场力量为导向的经济转变为一种以生态法则为导向的经济。④这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是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城镇化进程必然伴随着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的过程。从目前看,作为农村城镇化重要载体和平台的小城镇产业结构很不合理,主要表现为:资源型和初、浅、粗加工工业产品多,深、精、细加工工业产品少;生产设备落后,耗材耗能多,产品质量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工业多,技术密集型工业少。这一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所带来的资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小城镇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障碍。在城乡协调发展的目标下,农村地区的建设活动是一个以城镇为中心集中的过程,乡镇工业必须加快实现由粗放型外延式发展向集约型内涵式发展转化,将产业结构调整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
三是因地制宜走多样化的城镇化道路。农村城镇化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布局,适度发展,更要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推进,切忌“一刀切”。对于小城镇建设,要支持已形成一定产业和人口规模、基础条件好的中心镇,进一步提升其发展质量,创建生态宜居环境;对于具有资源和产业基础条件的特色镇,支持其发展特色明显的产业,逐步做大城镇规模,增强集聚、吸纳效应;对于不具备产业集聚条件的小城镇,要引导其逐步发展成为周边农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社区中心。城镇化并不是简单的人口和产业的集中,其外在表征也可以是乡村型的。比如高度城市化的巴黎,只有20%的人口居住在市区,80%的人口居住在郊区。就工作地来看,仅30%的人口在市区工作,70%的人口在郊区工作,但巴黎都市区99%的产值来自第二、第三产业,仅有1%来自第一产业。⑤只有做到因地制宜走多样化的城镇化之路,才能避免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盲目开发、盲目扩建乱象,才能保证农村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有序发展。
3.城乡统筹发展原则
城乡统筹发展原则要求彻底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摆脱城乡分割的发展战略模式,把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把城市和农村存在的问题及其相互因果关系综合起来通盘考虑、统一解决,目的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一体化的内涵主要包括:第一,城乡地位平等。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使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环境建设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间平等配置,最终使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同质化的生活条件。第二,城乡开放互通。建立城乡一体的发展模式,使城乡之间资金、资源、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在城乡之间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联动发展格局。第三,城乡同步发展。通过进一步改革投融资体制和税收政策,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使城乡之间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城乡共同繁荣进步。
城乡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乡生态融合,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涵。统筹城乡生态环境,就是要将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实施污染源头治理、河流综合整治及生态恢复、农村环境治理等措施,构筑城乡统一的绿色生态屏障,努力形成城乡生态环境高度融合互补、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城乡生态格局。鉴于我国城乡关系失调主要表现为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农村和农民处于受损害地位的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发展主要体现在按平等要求促进农村区域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城乡的平等发展来促进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在制定城镇化发展的相关政策时,要求政府既要关注城市圈和大城市的发展,更要重视农村城镇化质量的提升,兼顾农村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决不能以牺牲农村区域的生态环境为代价来发展工业、发展城市。
三、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生态伦理的实现机制
生态伦理是关于人与生态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是人与自然协同发展的道德学说,它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为最高价值理念。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一切涉及伦理性的方面构成了其生态伦理建构的现实内容,包括合理指导自然生态活动、保护生态平衡、保护与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对影响自然生态与生态平衡的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科学决策以及人们保护自然生态的道德品质与道德责任等。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伦理构建,涉及到国家或制度的行为、企业或组织的行为以及公民个人的行为。为此,农村区域生态伦理构建的社会环境支持至少需要从三个维度来把握,即政府机构、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体。
1.确立政府机构的生态伦理理念——体现公正原则
城镇化战略是在政府主导下实施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城镇化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发展内涵有赖于政府的引导、参与和管理。在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政府机构必须确立生态伦理理念,要将生态伦理观内化到政府政策的决策、制定和执行的全过程。公正原则是正义精神的伦理体现,也是生态伦理建设的基本原则,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伦理建设,其公正主要指的是利益公正。
一是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公正。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公正要求对生活在现实中的每个人都要公平相待,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正如费希特所说,任何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中,都必须具有相同的权利,否则,在他们之间就不存在需要由契约来调节的权利争端。⑥生态伦理的构建需要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确切地说,就是需要统筹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公正理念要求人类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不能以所谓整体的需要任意地剥夺部分个体的利益需求,不能以公共利益或一部分人的利益为借口侵占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保护人类利益的平等分配,公正地处理好代内关系和代际关系,按照社会发展赋予的使命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生态伦理学的道德目标,也是各级政府机构的责任所在。
二是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利益公正。它要求确认自然价值,认为不仅人有价值,而且生命和自然界也有价值;要求确认自然权利,承认不仅人拥有权利,其他生命和自然界也拥有权利。在实践上,它要求人在改造自然的活动中,保护地球上基本生态过程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使人和自然界达到和谐相济。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马克思说:“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⑦因此,生态伦理的构建要求人类行为必须符合双标尺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人类利益,又要有利于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城镇化发展政策时,要充分认识到生物或大地自然界应当像人类一样拥有道德地位并享有道德权利,个人或人类应当对生物或大地自然界负有道德义务或责任。正如环境伦理学的代表人物罗尔斯顿所说:“生态系统虽然不存在个体生命那种自为的内在价值,但是存在着自在的系统价值。”⑧海德格尔更是明确表示:“人不是在者的主人,人是在的看护者。”⑨因此,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必须要考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做到把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
2.树立企业组织的生态伦理意识——发展循环经济
企业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者,合理地利用资源和环境保护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在处理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时,要树立适合生态经济发展的伦理观,实现企业发展与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和谐。循环经济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循环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性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传统经济是“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项线性过程,创造的财富越多,消耗的资源和产生的废弃物就越多,对环境资源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与传统经济发展方式不同,循环经济采用“自然资源—产品和服务—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是通过物质循环创造更多价值的经济发展方式。循环经济伦理观不同于以往的生产伦理观,它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生产效率,而且要关注生态效率。在农村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企业,应自觉做到把对利润的追求和承担社会责任结合起来,努力开发和提供具有节水、节能、节材、节约空间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此来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培育公民个体的生态伦理素养——倡导绿色消费
绿色消费是指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需求、购买和消费活动,是一种具有生态意识的、高层次的理性消费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倡导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二是指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在追求生活舒适的同时,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三是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不造成环境污染。绿色消费是一种体现长远性、公平性、适度性、节约性和效益性的新型消费伦理理念。由于农村城镇化的发展速度较快,刚进入城镇的农民的思想意识并未发生同质的改变,生态价值观念和生态责任意识不强,所以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培育城镇居民的生态伦理素养,确立其绿色消费理念。观念更新是提升小城镇居民生态伦理素养的重要前提,可以通过大力普及生态科学知识、生态伦理准则及规范以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不断转变城镇居民的传统观念和落后意识,增强其资源忧患意识和生态责任意识。改进行为是落实绿色消费理念的关键,可以利用各种社会媒体,形成持续不断的、全方位的宣传和引导,让每一个居民自觉地去修正、改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不良消费行为,使其符合绿色消费的要求,使广大城镇居民逐步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使生态化行为成为人们的习惯,自觉为创建生态文明城镇而共同努力。
总之,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生态伦理的构建,是一个多元化、多维度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城镇化的发展速度、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又要兼顾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正如陶国富教授在《重视生态伦理建设》一文中所说:“生态伦理所要求的道德观众,不仅把道德的范围扩展到了全人类,而且超越了人与人的关系。”⑩这就需要政府机构在政策导向、法律制约、宏观管理等方面引导农村区域社会朝着有利于生态、经济、社会综合效益的方向发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小城镇及农村区域生态经济发展的价值目标、道德理念、伦理规范等,努力实现经济价值、道德价值与生态价值的统一。
注释
①《国土资源部公布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报告》,人民网,2006年4月12日。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3页。③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4年4月5日。④[美]莱斯特·R·布朗:《生态经济:有利于地球的经济构想》,东方出版社,2002年,第88页。⑤李宪坡、高宏良、董印:《全域城市化:理论与实践》,《小城镇建设》2011年第2期。⑥[德]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93页。⑦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68页。⑧[美]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54页。⑨[德]海德格尔:《人,诗意地安居》,郜元宝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0页。⑩陶国富:《重视生态伦理建设》,《人民日报》2006年4月14日。
责任编辑:思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