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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价值:概念、体系及其实现

2013-03-28汪辉勇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价值体系公众行政

汪辉勇

(东莞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东莞 523808)

行政价值是行政哲学乃至于所有行政学科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实践,特别是行政改革的核心问题。一切有关行政的思考和研究,一切行政实践都必须有明确的、共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对行政价值的研究在行政理论和行政实践的视野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行政的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的发展深入,学术界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研究行政价值问题。

有关行政价值的研究是多角度的,可以对中外行政价值进行比较,可以考察中国行政价值的演变与发展,可以研究政府绩效管理中的行政价值问题,也可以研究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价值问题,等等。但这一切研究都必须建立在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如果对行政价值还缺乏一个基本的把握,其他的研究就不可能走远。

行政价值的基本理论研究主要可以区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行政价值定义的研究,即到底什么是“行政价值”;二是行政价值体系的研究,即如何从总体上充分理解和掌握行政价值;三是行政价值实现的研究,即如何驱使行政价值从潜在走向现实,如何理解行政价值的动态过程。目前我国的行政价值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行政价值的基本理论思维尚不清晰,所以,不揣浅陋,试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以资批评。

一、什么是行政价值

什么是行政价值?我国学术界有一些不同的概括和表述。比如,颜佳华说:“行政价值是指行政客体对行政主体需要的满足,……行政价值的本质就在于能够使行政主体以及行政活动更加完善,推动人类社会的行政活动向前发展。”[1]张康之说:“行政体系的价值关系是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自觉地进行价值确定、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的结果,”“行政价值也是行政人员对自我生命的确定,而且正是这种生命构成了行政主体的本质”[2]。徐广东说:“所谓行政价值,是指行政活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实现。”[3]张富说:“公共行政价值是人类社会关于公共行政的希望和理想、信仰和依托、期待和憧憬,是公共行政所追求的一种终极化的应然状态。”[4]12陈世香说:“行政价值是行政价值主体的需要与特定行政价值客体的固有属性之间在行政管理实践过程中达成的一种肯定或否定——也就是一种一致性关系。”[5]人们的看法和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意思相去不远。

笔者认为,行政价值,从本质上讲是指行政活动满足公众需要的效用性;而在实践中它一方面表现为公众对于行政的希望、期待和要求,另一方面也表现为行政组织、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应该奉行和实际奉行的尺度和规范。

“行政价值”是“价值”的分概念,对于行政价值的理解首先来源于我们对于价值的理解。关于“价值”,中外学者所下的定义颇多。但总体上来说,人们无非是从这样三个方面来理解和使用价值概念的:一是认为,价值是指“客体中所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达成主体目的具有效用的属性”,即“客体对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6]。简述为“客体效用”。二是认为,“‘价值’这一概念的形成和应用,体现了人类对人的内在尺度、主体的内在尺度的自觉意识,是这一客观尺度的思想表达形式和理论表达形式”[7]80。简述为“主体表达”。三是认为,价值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对事物以及人本身进行评价、选择和改造的尺度[8]。“价值是实践的一个内在尺度、一种基本指向”[7]26。简述为“行为规范”。

有关价值概念的这三种理解其实并不矛盾,而是相连相通的。价值是从实践中产生的,是从主客体关系中产生的,客体的存在对于主体的意义、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性,是价值这一概念的本质内涵。而在实践中、在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是至关重要的,主体的需要和内在尺度决定实践的性质和方向,价值的不同往往是因为主体的不同,是因为主体的需要和内在尺度的不同,甚至是因为主体对自身需要和尺度的意识的不同。“万物的价值及其等级和秩序并不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从来都是人按照自己的尺度来排列的。物的价值因人而易,客体的价值依主体而定。”[7]27所以,人们也常常将价值等同于主体尺度和本质的表达。而主体表达并不是空泛的为表达而表达,主体表达必然要影响主体的行动、影响实践,主体的尺度也必然成为主体行动的尺度和规范。所以,价值也可以说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价值”概念的提出和讨论正是为了解决人们在行动上应该如何的问题。人们使用“价值”一词时,有时是指客体属性而言的,有时则是指主体需要和内在尺度而言的,有时也是指行为规范而言的。这三者其实是一致的,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

对于行政价值的理解,其次则来自于我们对于行政实践、对于行政实践中的主体与客体的理解。行政价值是在行政实践中产生的,是在行政实践的主客体关系中产生的。所以,如何理解行政实践,如何理解行政实践中的主体与客体也成为理解行政价值的关键。

所谓行政实践,即“管理国家政务”的活动[9]。“政”乃“众人之事”(孙中山)。所以,行政实践也是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活动,国家或社会的公共事务是行政实践的基本内容。

公共事务或“国家政务”,主要由政府主持操办,所以,政府无疑是行政主体。但公共事务涉及公共利益,政府不可能一手遮天,不可能在所有事情上绝对说了算。因为公众(人民)不可能完全听任政府的摆弄,公众必然要维护自身的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必然要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必然要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参与行政。因此,政府又不是行政实践的唯一主体,公众也是行政实践的主体。甚至可以说,公众才是真正的行政实践主体,政府对公共事务的主持和操办是由于受公众的“委托”。

行政实践的客体则是行政事务或公共事务,亦即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而应该付出的劳动。客体是主体作用的对象,相对于主体而言,客体具有被动性和次要性。在行政实践中,公众不是客体,不是政府作用的对象,公众不具有被动性和次要性,公众也是主体。政府作用的对象只能是行政事务(公共事务),而公众也将行政事务(公共事务)作为其作用的对象。

行政实践是理性的、自觉的行为,而不是非理性的盲目行为,理性自觉的行为必然有方向和尺度,即有价值取向,亦即有我们所谓的行政价值。行政价值的主体与行政实践主体是一致的,即政府和公众;行政价值的客体与行政实践的客体是基本一致的,是处理行政事务或公共事务的过程,即行政活动。因此,我们认为行政价值的本质即行政活动满足公众需要的效用性。

在“行政活动满足公众需要”的行政价值关系中,公众以及公众需要(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它将决定行政活动的性质和方向,行政价值的不同往往是因为公众和公共需要的不同,是因为公众对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认识和表达的不同。因此,行政价值在实践中,即我们寻找、思考、言说、确认行政价值的时候,常常被理解为公众表达或公共表达,即公众对公共需要的共识性表达。

公共表达不是空泛的,势必转化为行政规范。这种行政规范从逻辑上讲也是公共规范,是所有公众都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因为公众也是行政主体。公共规范的外延非常宽广,包括所有的公共伦理、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甚至风俗习惯等。事实也确实如此,如果公众不能自觉遵守公共规范,行政活动就不可能顺利展开,行政价值也不可能得以实现。

但是我们知道,社会是有分工的,因为分工才有效率。行政事务作为公共事务虽然涉及公共利益,是全体公众的共同事务,却因为分工而将其中绝大部分具体工作(执行性任务)委托给了以政府为主的公共组织,行政事务主要由政府代表公众主持和操办。正因为如此,作为公共表达的行政价值在实践上则表现为公众对于行政(政府)的希望、期待和要求;而作为公共规范的行政价值也主要表现为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应该奉行以及实际奉行的尺度和规范。

二、行政价值体系

价值是一种体系性、系统性存在,而不是单一孤立的。因为,一方面,价值主体(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有种类的不同也有层次的不同,而且不同种类和不同层次的需要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秩序;另一方面,价值客体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类的,不同的价值客体又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所以,价值也相应地形成为一种体系或系统,不同类型与不同层次的价值之间存在着逻辑联系。同样,行政价值也是一种体系性、系统性存在,因为行政主体(公众)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系统性的,同时也因为行政客体(公共事务)是复杂的、繁多的、相互联系的。

行政价值体系是行政行为的导向体系。行政行为的选择以行政价值体系为根据,行政行为必须置于整个行政价值体系之中,方能确定其方向、轻重缓急和先后次序。对行政行为的评价也是这样,判断一个行政行为的好坏对错,要根据整个行政价值体系来全面权衡和掂量;不仅仅要看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某一个行政价值理念与行政价值规范,符合公众某一方面的需要和要求,而且要看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恰当,是否合理,是否与更高的理念、规范以及需要和要求相冲突。因此,对行政价值体系的研究成为行政价值基本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有关行政价值体系的反思、研究,古已有之。中外古人关于治国为政的思考中,包含有丰富的行政价值思想,其中不乏行政价值的体系性表述。如《论语》记载:“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这说明,孔子对行政价值的理解是体系性的,他认为最基本的行政价值有三项:粮食、军备、人民信任,而这三项价值中人民信任是最为重要的,其次为粮食,第三为军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对行政价值的理解也是体系性的,他认为理想的国家应追求、具备四种德性,即四种价值:明智、勇敢、节制、正义。明智是属于统治者的德性,勇敢是属于卫国者的德性,节制是属于第三阶层(谋生者)的德性,正义要求各行其是、各安其分,是所有阶层的共同德性[10]。

现代社会人们有关行政价值体系的思考主要体现在政治学、公共行政学和行政伦理学研究中。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政治学开始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其后公共行政学也形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0世纪80年代又产生了行政伦理学。在这些学科研究中贯穿着包括效率、公平、服务、责任、民主、法治等价值理念组成的行政价值体系的讨论。我国的政治学、公共行政学以及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受到了西方国家的影响,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西方人的思想观念大量引进或涌入,西方社会的行政价值体系也在我国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也正因为西方人的价值与我们既有的、传统的价值碰撞,激发了我们对于价值问题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思想界兴起了一股价值研究的热潮。在这一研究热潮中,我国学者从更高的、更抽象的角度,或者说,从哲学的高度,明确提出了“行政价值”和“行政价值体系”概念。我们要对行政价值以及行政价值体系进行哲学意义上的反思。

那么,为什么要对行政价值体系进行反思和研究?这种反思和研究要解决什么问题?如何来理解行政价值体系?

我们认为,之所以对行政价值体系进行反思、研究,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价值冲突的存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之所以出现价值研究热潮,正是因为改革开放、社会转型使得我们处在了一个价值冲突的时代,价值冲突成为困扰人们行为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对价值和价值体系进行反思、研究就是要解决价值冲突问题,对行政价值和行政价值体系的反思、研究,也就是要解决公共行政领域的价值冲突问题。

所谓价值冲突,是指一种我们的行为不能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值要求的情景。“是指行为主体处于一种两难的情形:他本应该满足两种义务或两种规范的要求,但实际上他无法做到这一点,而是必须两者择一,从而势必要违背其中的一种义务或规范。”[11]价值是多元的,从一般意义上说,我们的行为应该满足每一种价值要求。也就是说,对人类有(正)价值的东西都是我们所应该追求和保护的。但实践中我们发现,我们的行为常常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的价值要求,当我们满足一种(些)价值要求的同时往往违反另外一种(些)价值要求,实现一种(些)价值愿望的时候必须放弃另外一种(些)价值愿望。无论是日常生活领域,还是我们所讨论的公共行政领域,都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这样的价值冲突。因此,我们必须对价值排序,区分先后,区分轻重缓急,以避免面临价值冲突时无所适从。而要区分价值的先后轻重,就必须对价值进行体系性思考,必须建构严密的价值体系。在公共行政领域,必须区分行政价值的先后轻重,因此,我们必须思考和建构行政价值体系。

我们所谓的行政价值体系是指行政主体(公众)的判断、表达以及行政行为的原则规范的逻辑系统而言的,即行政价值的判断、观念和规范的体系。价值体系具有客观性,但我们所言说和讨论的是一种主观体系,主观的价值体系是判断、规范和观念(或理念)的体系。这种判断、规范与观念的体系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性”的客观价值系统之上的。怎样的行政活动最能满足公众需要,以及满足公众需要过程中的轻重缓急,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和逻辑性。

行政价值体系可以从两个维度来描述(建构),即横向区分类别和纵向区分层次。横向分类,是并列关系的、互不相属的、不同种类的行政价值的区分。这种区分以公众需要的多面性以及满足需要的对象的多样性为依据。纵向分层,则是包含、从属关系的行政价值的区分。这种区分以对横向分类的抽象和归纳为依据。

纵向维度可以将行政价值区分为三个层次:行政价值判断、行政价值规范与行政价值理念。行政价值判断即公众(广义的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的效用性的肯定或否定,它以公众对行政行为的直接感受为前提。某种行政行为符合公众的需要,让公众感到满意,公众就会做出肯定的价值判断,否则公众会做出否定的价值判断。行政价值判断是行政价值体系的基层,行政价值体系的大厦是建立在行政价值判断的基础之上的。

行政价值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行政价值规范。所谓行政价值规范即行政行为应该如何或必须如何的准则、尺度,它是从行政价值判断总结归纳而来的。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会给公众以相同或相似的感受,公众则会作出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判断,这种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判断反过来又影响行政行为的方向与力度,从而成为行政行为的价值规范。行政行为的价值规范也即行政规范,所有行政规范都有价值内涵,都无非是要求行政行为合乎公众的需要和要求。

行政价值体系的最高层次是行政价值理念。所谓行政价值理念,即人们有关何种行政行为如何满足公众需要与要求的思想观念,它是从行政价值判断和行政价值规范中抽象、概括而来的。人的思维必然要从复杂纷繁的现象中寻找本质与规律,从而在总体上把握对象世界。思维着的公众为了要充分地、全面地掌握行政价值,影响行政行为的方向与力度,也必然要从复杂的行政价值判断和行政价值规范中寻找更深刻的理念。同时,行政价值理念也可以说是公众主体表达的一种形式,它高度体现了公众对行政行为的需要和要求。

行政价值理念一经形成,则又反过来影响行政价值规范和行政价值判断。行政价值规范的形成往往也是从行政价值理念出发的,是行政价值理念的演绎。而行政价值判断又往往以行政价值规范为前提,符合规范的行政行为,公众会给以肯定的判断,违反规范的行政行为公众则会给以否定的判断。总之,行政价值理念、行政价值规范与行政价值判断三者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这种相互影响是持续的、动态的,因而整个行政价值体系也是一个开放、动态的体系。在这个动态体系中,行政价值判断是最基本的、最活跃的因素。

横向维度可以将行政价值体系在不同层次上区分为多种类别。有关行政价值判断的横向区分最为复杂,因为行政价值判断是具体的丰富的。一般来说,我们可以依据公众身份、地位、财富的不同,即主体所属阶级或阶层的不同,来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价值判断,因为价值判断与主体的利益立场有关;也可以依据评判对象的不同,即行政行为的不同(行政行为的不同又分行政行为主体的不同与行政行为对象即行政事务的不同),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价值判断;还可以依据行政行为应该或必须遵循的规范的不同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价值判断;等等。

行政价值规范一般可以区分为:宪法与法律规范、政策规范、道德规范和纪律规范。与行政行为有关的宪法与法律规范、政策规范、道德规范和纪律规范都是行政价值规范,因其与公众的需要和要求有关,与公共利益诉求有关。行政价值规范的这一区分,主要依据的是责任性质的不同,以及责任追究的主体与形式的不同。规范是行为主体应该或必须遵守的,规范一经形成即意味着行为主体应负责任的形成,即意味着一种责任机制的形成。同时,行政价值规范还可以依据行政行为内容性质的不同来区分,如法律规范又可以区分为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等,政策规范又可以区分为经济政策、文化政策等。

行政价值理念也可以作横向区分。现代公共行政的价值理念主要有:公平、效率、服务、责任、民主、法治等。

横向区分不是绝对的平面划分,其中又有先后次序,其先后次序的区分包含着十分复杂的原则和方法。比如根据目的性与手段性的不同进行排序,一般来说,目的优先于手段。目的性行政价值,是说行政价值本身就是公众所需要的东西,是公众需要的直接表达。手段性行政价值,则是说行政价值本身并不是公众所需要的,但它可以带给公众需要的东西。行政价值理念中的公平、服务、民主,可以说是目的性理念,因为它们是公众需要的直接表达;而效率、责任、法治是手段性理念,它们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已。因此,公平、服务、民主优先于效率、责任、法治。当这些价值理念落入冲突情景,不可兼得时,我们更倾向于选择公平、服务与民主,因为我们对“目的”的喜爱和重视甚于“手段”。但这又不是绝对的,不排除在一定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更喜爱和重视“手段”,比如上世纪90年代中国共产党就曾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又如根据功利大小排序,“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等等。

排序的原则与方法是从实践中、从公众的价值判断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它也包含在一些价值理论中,如德性论、功利主义、义务论、契约主义等,这些价值理论向我们揭示的正是某种价值体系中的逻辑线索。这些价值理论固然与思想家们的探索、研究分不开,但更重要的还是公众智慧的结晶。

行政价值体系的反思、研究,就是要对公众有关行政的价值判断进行全面充分的了解,从而概括总结出行政价值规范与行政价值理念,以便从总体上把握行政价值。同时,还要发现、理顺不同行政价值判断中间的逻辑联系,以区分价值规范与价值理念的先后轻重,以应对价值冲突。

三、行政价值的生成与实现

行政价值不是孤立静止的,而是动态的、过程中的。行政价值的动态过程,可以用“生成”与“实现”这两个词来描述。

行政价值的生成,是行政价值从无到有、生长发育的过程。行政价值从无到有的过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的产生相伴随。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剩余产品的出现,人类因为争夺剩余产品的支配权,而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即不同的阶级。人类为了避免激烈的阶级斗争把自己和社会一同毁灭,便极力寻求一种凌驾于社会、凌驾于所有敌对阶级之上的力量,于是产生了国家。国家一经产生,便意味着行政事务和行政行为的出现,同时也承载着“人类社会对它的价值期望”[4]142。行政价值便随之产生了。

行政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行政价值也在不断地生长发育。行政事务实质上是一种公共事务,行政行为也主要是国家(政府)处理公共事务、进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而公共事务与人类交往(交换)有关,公共事务是在人类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并且随着人类交往的发展,公共事务的内容、范围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相应地,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必然发生变化。而这其中也同时蕴含着人民(公众)对于政府及其行政行为的期待和要求的变化。因而,行政价值也必然随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行政价值的生成具有必然性,但这种必然性是社会的、历史的必然性,体现着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因此,行政价值的生成过程也可以说是行政价值的建构过程。行政价值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类社会自觉建构的。人类在社会实践中认识到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和效用性,从而建构一系列的行政规范和行政理念,并不断地完善行政行为。

行政价值的实现,则是说行政价值由潜在走向现实,行政价值的理念和规范落实在行政行为中,社会公众充分感受和分享行政行为(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效用的过程。行政价值生成或建构的同时,行政价值实现的过程也已经悄然开始。行政价值生成或建构以行政价值的实现为最终目的,如果不能实现行政价值,行政价值的生成或建构就没有意义。

那么,行政价值如何才能充分实现?这也是行政价值基本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关行政价值实现的研究主要体现在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中。比如,美国著名的行政伦理学教授特里·L·库珀的专著《行政伦理学》即以“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为副标题,认为行政伦理学的任务就是要解决行政责任的实现问题[12]。行政责任即行政人员应该完成的任务,或应该履行的义务,它无疑是从行政价值引申演绎而来的,是行政价值的体现。所以,库珀的行政伦理学要解决的实际上也是行政价值的实现问题。我国的行政伦理学大都没有明确提出和讨论责任实现或价值实现问题,但其中有关行政伦理精神与品德的培养、行政伦理的监督机制、行政伦理选择等问题的讨论,实质上都蕴含着对行政价值实现的关怀。近些年,也有学者专门提出和讨论行政价值的实现问题,如张富博士在《公共行政的价值向度》一书中就专门讨论了“公共行政价值的实现过程”[4]135-156。

行政价值的实现也不是一个自然必然的过程,而是人为的、主体性的、创造性的过程。这个过程一般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是全面正确认识行政价值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不遗余力地行动,即创造和践行行政价值的过程。

所谓全面正确认识行政价值,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充分认识到底什么样的行政行为最能满足公众的共同需要。这其中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认识行政行为本身的规律、技术和方法,即行政行为所依赖的技术手段以及组织管理的规律和方法;另一方面则是要认识“公众的共同需要”,即公共需要。这两个方面同样重要,但在实践中,认识公共需要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行政理念与行政规范是否正确,主要在于其是否与公共需要、与公共表达相一致。正如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经所说的:“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

认识公共需要最重要的又在于公众有自我表达、相互商谈的自由空间。公共需要是公众在交往(交换)过程中,通过协商和辩谈而形成的。它不是个人需要的简单相加,不是合并同类项,不是所谓的综合概括。不能将认识公共需要简单地理解为政府及其官员深入群众,作一些蜻蜓点水式调研。政府及其官员不能代替公众“决定”公共需要。只有当公众真正拥有自由表达的权力,拥有相互商谈的空间(公共领域),形成公共表达,才能让我们真正认识公共需要,从而真正认识行政价值。认识行政价值不是他人、不是第三者、不是政府从旁观察和分析的结果,而是公众自我认识和自我发现的结果。

所谓创造和践行行政价值,则主要是指政府及工作人员向社会提供令公众满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按公众的要求和期望、遵循行政理念和行政规范展开行政行动。正确认识行政价值后,实现行政价值的关键就在于行动,在实现行政价值的行动中政府负主要责任。行政价值实质上是公共价值,公共价值的实现当然离不开公众的参与,但在现代社会的制度安排中,公众已经将实现公共价值所必须的、所不可或缺的公共权力委托给政府了,因此,政府在公共价值的实现过程中负有主要责任。政府承担实现公共价值责任的过程,主要就是政府创造和践行行政价值的过程。

在创造和践行行政价值的过程中,政府自律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政府一旦掌握公共权力即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会面对形形色色的利益诱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极易腐败堕落: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防止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堕落,制度设计和公众监督无疑是重要的,但制度设计和公众监督始终只能是一种环境和条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德性修养和自律能力才是政府行为选择的决定性因素。这也是中国儒家智慧的重申:“治国、平天下”以“诚意、正心、修身”为前提。

参 考 文 献

[1] 颜佳华.行政价值刍议[J].湘潭大学学报,1999(2):26-30.

[2] 张康之.论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价值选择[J].江海学刊,2000(1):35-40.

[3] 徐广东.公共行政的价值及其范式的转换[J].学术交流,2008(2):72-76.

[4] 张富.公共行政的价值向度[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5] 陈世香.行政价值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9.

[6] 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1.

[7] 李德顺.价值论[M]. 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8] 汪辉勇.价值学研究[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1:17.

[9] 张康之,李传军.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

[10] 唐凯麟.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32-33.

[11] 甘绍平.道德冲突与伦理应用[J].哲学研究,2012(6):93-104.

[12] 库珀.行政伦理学[M].5版.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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