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单常见栏目填制规范及违规案例分析
2013-03-27钱华生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 钱华生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检,后报关”,对列入《法检目录》范围内的出入境货物,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手续。报检是有关当事人依法律法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证明的法定程序和手续。有关当事人是通过提交报检单启动报检行为的。报检单填制是办理报检手续最基础的工作,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当事人应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必须真实、清楚、准确、齐全。报检单中所申报的各项内容必须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符,特别是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数(重)量、原产国等内容必须真实。报检单填制看起来非常简单,但是在实际业务中,许多报检员在填制报检单时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或者填制不规范。报检单填制中一个小的错误或不规范都可能会对检验检疫工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给检验检疫机构的审单、施检、出证等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通过对企业在实际报检中出现较多的报检单填报错误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报检单的填制规范,规范企业的报检行为。
一、货物名称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货物名称是指国际贸易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货物的名称。货物名称一般取自货物主要用途、主要成分、主要材料或者其制作工艺、外观等。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货物名称”栏填写本批货物品名及规格,应与合同、发票所列一致。货物的具体特性应在货物的名称中得到反映,名称不得笼统,也不得使用与客户约定的代码。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例1:2011年12月上海口岸有一批来自美国的食品添加剂,报检人在报检单上填写的货物品名为“奶精”,而其提供的单据《成分表》和《检疫证书》上所列的名称为“NON-DAIRY CREAMER”。从美国农业部批准发布使用该品名的资料来看,“NON-DAIRY CREAMER”的主要成分包括乳糖、卵磷脂、植物油、天然或人造香料、酪蛋白酸、色素等,其形态呈现为大小一致的不结团粉粒,颜色为乳白色或白,用于食品中,能使其不易被氧化作用破坏,使食品保质期延长。
由此看来,“奶精”的译法容易让人误认为该商品是牛奶的提纯物,为避免误解,最好将其译为规范的品名“植脂末”,这样就更符合商品的实际情况。
在该案例中,货物名称为英文,报检时需提供货物名称的中文,英文货名在翻译时要注意从其主要用途、主要材料、主要成分或者货物的外观、制作工艺上选取,或者选取国际上通行的名称。
例2:2012年6月宁波港有一批入境心电监护仪,外贸合同中列明牌号为“优斯特拉”,报检单位填报的品名却漏掉这一牌号,商检部门退回报检单,督促企业如实填报牌号。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因其质量好、品质稳定、竞争力强,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这种商品的买卖就可以直接用牌名或商标表示其品质。特别是名牌产品的生产商为了维护其牌号或商标的信誉,要求其产品的品质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因此,商标或牌号本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的象征。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出现凭商标或牌号进行买卖,无需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在此情形下,报检品名不能省略商标或牌号
例3:江苏镇江某企业出口一批熟瓜子,报检人填写的品名为“SUNFLOWER SEED,像这样漏掉加工状态的品名很可能会产生歧义,让人误以为是葵花种子。后经检验检疫人员的提醒,报检单位才意识到错误,联系国外买方将该批熟瓜子的品名更正为“ROASTED ANDSALTED SUNFLOWER SEED ”(烘焙的盐渍葵花瓜子)。
商品的加工状态是商品重要信息的反映,也直接影响到商品的品名,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水产品和农副产品的报检中,常常出现报检人对商品加工状态避而不报的情况。在本案例中,如品名报为“SUNFLOWER SEED”,则须做植物检疫;而品名为“ROASTED ANDSALTED SUNFLOWER SEED”则无须做植物检疫。
二、H.S.编码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H.S编码是指按《进出口税则》确定的税则号列,以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号码组成的10位编号。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H.S.编码应填写所报检货物的8位税则号列,以及第9、第10位附加编号。此编码以海关公布的最新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H.S编码应与货物报关时申报的编码一致。填制H.S编码时,应注意编码的新旧问题,一般每年年初海关都会对部分编码进行一次较大的调整,之后还有可能对个别编码再进行调整。在填制报检单时,如果填制了旧编码,将会造成电子通关数据在通关单联网核查时无未能在海关正常申报。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例1:广东惠州某企业到惠州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一批商品,名称:仿生树,H.S编码:67021000。按照客户申报资料,该批货物属《法检目录》以外的商品,不收品质检验费。但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仿生树采用的是木质树干,即含有植物性材料,因此,归类到 67021000明显是错误的,应更改为 95051000.10。
由于商品种类和性质的复杂性,会造成企业对 H.S编码分类原则的错误理解。企业应强化对H.S编码规则的学习,对于分类拿捏不准的商品,可以咨询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例2:山东德州某企业出口用柳条、玉米芯、花生皮、花草等植物材料和器乐工艺品组合的圣诞节工艺品,其H.S编码应归入95051000.10含动植物性质材料的圣诞用品,用这个编码就需要实施出境检疫。该企业为逃避检疫,就按95051000.90其他圣诞用品这个非法检的编码名称申报出口,结果在抽查时该产品被检验检疫机构发现。
这些未经检疫合格的产品存在很大的疫病疫情隐患,在进口国一旦被查出害虫等疫病疫情,轻则退运,重则销毁,不仅给出口企业带来很大经济损失,甚至引发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出口企业应对该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数量/重量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数/重量是指所报检货物的数量/重量。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数/重量栏”应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果,注明数/重量单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所列一致。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填制数/重量时,对于H.S编码对应的第一计量单位必须输入,且不得对计量单位进行修改。第一计量单位输入后可以同时填制另一项数/重量。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江苏常州某企业生产一种名称为低压电子电器开关的货物,其H.S编码为 8536500000,《法检目录》要求的数量单位是“个”,生产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采用“只”作为成交单位,并用“只”作为数量单位报检,成功报检后,常州局开出《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电子转单信息正常转达上海口岸局后,口岸局却无法提取数据打印通关单。
企业在填制报检单数量/重量一栏时,要注意计量单位和成交单位的区别,计量单位指的是《法检目录》中规定的单位。一般来说,一个商品在《法检目录》中只有一个单位,但也有一些商品在《法检目录》中有两个单位,如:饮料有“升/千克”两个计量单位。前一个单位件就是第一计量单位,后一个单位千克就是第二计量单位。成交单位指是买卖双方签合同时使用的计价单位。成交单位与第一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要填制第一计量单位。
商检局受理企业报检界面,有一个叫标准量的窗口。这个窗口是根据H.S编码和报检时输入信息系统自动填充的,如果数量或重量没有按照 H.S编码对应要求,即第一计量单位输入,标准量就会跳错。这个错误在受理报检、检验拟稿和检务出单中一般不易被发现,而且电子转单信息也能够顺利转至口岸局。但是,由于这一错误的存在,口岸局有时无法提取数据,或者提取的数据出现错误。
四、包装种类及数量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商品的包装是指捆扎和包裹用的内部或外部包装和捆扎物的总称。一般情况下,应以提运单或装箱单所显示的货物处于运输状态时的最外层包装即运输包装作为“包装种类”申报,并计算相应的包装件数。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本栏填写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和数量,同时要注明包装的材质。其中包装种类用国家质检总局编制的包装容器名称代码,对于申报系统中无法选择对应的包装种类的,应选填“其他”,并手填上具体的包装种类。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宁波某企业出口日本“速冻蔬菜”,用瓦楞纸箱包装,但在纸箱外同时加上木托,那么报检单证的“包装”一栏应填写瓦楞纸箱还是木托?紧固件、大型变压器等产品在出口时则往往需要托盘和其他材料共同包装,这时“包装”一栏又该如何填写?近期,宁波检验检疫部门经常接到一些出口企业关于出境货物“包装”录入方面的问题咨询。虽然这是很小的一个细节,但是经常有企业填错。由于国际上关于进口货物包装的新规定越来越多,经常有企业因为“包装”一栏填写得不准确,而面临出口受阻。
在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时,如果货物的运输包装只有一种,报检录入时只需在包装菜单选项中选择合适的描述。如,速冻蔬菜仅以瓦楞纸箱作为外包装,则选取“纸箱”,但不能笼统地填“箱”。出境货物的包装不只一种时,比如上述的出口速冻蔬菜既用瓦楞纸箱包装又需再加木托,报检时包装种类应以“纸箱”录入,木托作为辅助包装加以说明。出口瓦楞纸箱的要提供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五、用途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用途是指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实际应用范围。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用途”栏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用途代码表”选择填写种用或繁殖、奶用、食用、伴侣动物、观赏或演艺、药用、饲用、介质土、实验、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洗涤剂、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容器、其他。对于选择“其他”的,应在报检单中手填具体的用途。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例1:江苏常州大华公司2011年12月从韩国进口一批毛椰子油,进口报检时,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用途栏中选择了“食用”,结果在检验检疫后续监管中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这批商品进行检验时就采用了“食用”的标准,结果显示,该批毛椰子油达不到我国的食用油标准,检验检疫机构随即依据检测结果对该批毛椰子油作出“要求退运”的结论。
由于报检员对货物不熟悉,对其实际用途不了解,造成错误填报,不仅给后续检验检疫监管造成麻烦,也导致货物无法顺利通关,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例2:上海某化妆品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品名为对苯二胺,该货物并没有被列入《法检目录》,但由于进口的该批货物是作为原料生产染发剂的,那么其用途就属于化妆品,故应按照化妆品的要求对该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即便是相同的货物,由于用途不同,其对应的检验检疫监管也是有所区别的。本批货物因为用于染发剂原料,属于化妆品,而被纳入检验检疫监管范围,货主须对该批货物进行报检。
六、合同、信用证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是指外贸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其他要求是指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本项应把外贸合同或信用证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填写进去。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南京丽华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NEW STAR)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出口冷冻蔬菜,合同号LP201012FN,信用证结汇,货物生产商为安徽绿园蔬菜有限公司。信用证要求“PHYTOSANITY CERTIFICATE ISSUED BY CIQ(PHYTOSANITY CERTIFICAT MUST INDICATE THE NO.OF L/C),安徽绿园蔬菜有限公司产地报检时,在报检单出证栏“植物检疫证书”上打上了钩,在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栏打了“***”。结果开证行以卖方所交“植物检疫证书”上没有显示信用证号为由,以单证不符而拒绝付款。
根据信用证进行结汇交易时,卖方一定要仔细阅读信用证的每一项条款,特别是单据条款,看清条款所提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单证不符。在本案例中,卖方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对于需要供应商报检才能获得的单证要对其条款进行说明,防止其报检时出错。另外,卖方从供应商获得单证后,要对单证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才可交单。
七、标记及号码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标记及号码是运输标志的俗称,也称唛头。进口货物报检单上的标记及号码专指货物的运输标志。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本栏填写应与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提单上的标记及号码保持一致。但报检单中填制的标记及号码只能包含文字和数字,不能包含图形,因为现在都是电子报检,图形不便于输入。若没有标记及号码,填“N/M”,不能填写“***”。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2011年,宁波北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了一起因代理报检单位贴唛不规范而造成的熏蒸/消毒证书被目的口岸退回的事件,并根据代理报检单位的更改申请重新签发熏蒸/消毒证书。据了解,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是报检单位提供的贴唛长度过长,稍稍超出了熏蒸/消毒证书“标记及号码”栏(唛头栏)底部的边线,致使目的口岸国检验检疫机构判定此批货物不合格而无法清关。
在报检前应核对货物品种等相关信息,确认唛头信息无误。唛头张贴的部位、方向等细节均要做到严格规范,要注意纸箱(或外包装)尺寸与唛头大小的比例与平衡。同时要及时深入地关注和了解货物目的国对于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及时规避贸易风险。
八、需要证单名称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需要证单名称是指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的证单。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本栏应根据需要填写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证单名称前对应的小方框内打“√”,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亦可补填所需的检验检疫机关可以出具的相关证单名称。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例1:2012年上海某企业出口家具至埃及,在报检时没有向商检局申请 PSI(装运前检验证书)就通关出口,货物到达埃及时,因无法向客户提交PSI,货物在埃及海关不能清关,结果导致出口货物全部退运。
本案例就是由于出口企业对中国与埃及签订的双边协议不甚了解,未对产品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以致货物在对方海关无法通关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中国产品出口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除埃及外,目前还有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伊朗。装运前检验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框架下的一项进口货物核查措施,通常以政府授权或合同的方式,由输入国指定专门机构在出口方境内对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等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活动。
例2:2013年4月,常州武进区某企业向常州检验检疫部门报检一批由上海口岸出口至伊朗的机电产品。因为该企业日常报检都采用电子报检方式,所以在填制报检单时,在需要证单名称栏目的“换证凭条”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前面的小方框打“√”。该批机电产品检验完毕后,运往上海进行监装,报检员持《换证凭条》向上海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换单,却遭到了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的退单。
需实施出口装运前检验的货物,首先要预先考虑到该批货物的监装地点,根据其监装地点来决定申请换证凭单还是换证凭条。货物产地和装运口岸为不同地区的,出口货物在产地监装,可直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换证凭条;如货物需运到口岸进行监装的,应先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领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货物到达口岸后,再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在本案例中,企业忽视了出口货物监装地点,导致报检单需要证单名称栏填制错误,正确的填制方法是在“换证凭单”的小方框打“√”,而“装运前检验证书”前面的小方框不要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