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大学治理的道德诉求
2013-03-27余承海曹安照
□余承海 曹安照
道德能够为大学治理输送新鲜的血液,重新激活大学治理。正如美国教育管理非主流派重要代表人物萨乔万尼(Thomas J.Sergiovanni)所说,道德才是抵及学校改善的核心,是大学治理的关键所在。大学治理的道德诉求是“以德治教”和“以德治校”在大学治理中的具体体现。道德诉求作为大学治理的应有之义,成为建立道德型大学的必然要求。
一、建立道德化的现代大学制度
19世纪以来,“科学开始取代道德哲学的地位,研究开始取代教学的地位”[1]。大学逐渐偏离德性,成为只重科学不重道德的制度性场所,大学逐渐淡漠了道德责任,大学人渐渐失去了道德自治与自主。甚至有人认为让道德判断进入大学制度设计或决策被认为是错误的[2](P29)。道德规范在理性的制度面前逐渐式微,大学治理的道德诉求已经成为一种矫情而不再是大学的天性。今天,在经济理性、技术理性与常识理性的主导下,以科层制作为组织架构的社会机构,在制度设计中去道德化已是一个普遍的选择[2](P25)。大学也不例外。
但“制度与道德原本就有着亲缘关系,起源上同根同源,内容上相互渗透,功能上相互支撑,特点相异而又义理相通”[3]。制度的道德性是制度的内在本质属性。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表明,制度的制定有其特定的道德背景,蕴涵着特定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只不过其道德属性常常为其工具理性所遮蔽。制度背后应该有更深层的根基,这个根基就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明确指出的制度的伦理道德基础,他认为制度有着自身所诉求的道德原则。制度本身所蕴涵的道德原则又成为评价制度道德属性的依据。正如美国当代伦理学家富勒所言:“一个真正的制度应当包含着自己的道德性,一旦国家施行的制度没有能蕴涵着道德的价值取向,就会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制度的东西”[4]。制度作为价值规定,其最终根据在于道德,制度必然是道德价值的展开与体现。但当前的大学制度中“似乎没有道德存在的地盘,制度的工具价值远远超越其伦理价值”[5]。缺少德性的大学制度犹如一纸空文,没有制度效果,就如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所说:“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对制度道德属性的疏忽,往往导致制度在发挥工具作用时,暗暗确认、传播着与工具理性最终目的及社会整体的道德追求方向相反的信息[6]。
面对道德诉求未能充分彰显的大学制度,部分大学官员精于对制度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修正,他们不是“遵守”制度而是“利用”或“绕开”制度,造成“潜规则”盛行,最终导致制度的逆变或悬置。因此,当前的大学治理制度需要充分彰显其道德属性。
要想有效地约束大学官员的不轨行为,单纯理性的大学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考虑道德的维度。如果制度未能体现良好的道德诉求,那么由这种制度所建构出来的大学治理就是病态的治理,甚至是不道德的治理。在这种不道德的治理中,私人层面的道德努力将是无力的。只有将良好的道德规范内化于制度的设计当中,才能营造出一种良好的治理文化与秩序。除非大学官员在内心里有了高度的认同,对于大学的治理从道德的高度上产生了强烈的责任感,否则任何强制的规章制度都不可能长期有效。正如王建华教授指出:很少有人从大学制度的设计理念上着手,把大学道德危机这个问题“连根拔起”。要避免不“讲”道德的尴尬,必须使大学再次成为德性之家,在大学治理中输入道德血液,从制度设计上将知性的大学重建为德性的大学,坚守道德的合理诉求。
道德探究与德性践行对于现代大学制度创新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当前大学治理的道德危机,深层的根源在于大学制度设计或演进中的去道德化与去道德化教育的双重互动。大学规模的日益庞大使得去道德化的大学制度设计成为现实无奈的选择。通过“责任流动化”和“道德中立化”,大学制度设计与决策实现了去道德化。未能充分彰显道德诉求的大学制度成了人的道德良心的“掩体”,凡有违背道德或伦理的地方,制度安排可以使人轻易地逃脱良心的谴责与道德责任的追究[2](P30-31)。
建立道德化的现代大学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大学治理的道德规范法律化或制度化,另一方面可以使大学治理的道德规范获得社会强制力。在制度的制定、实施、评价等过程中,应将道德作为一项人文指标对制度作通盘考虑。此外,可以遴选出一批德高望重的教师成立大学治理道德委员会,制定《大学治理道德规范》,细化各项事务的相关伦理章程,从道德上规范各类人员的行为。为切实维护与保障普通教职员工的各项权益,我们还需要建立必要的申诉制度,只要证据确凿,即便是最底层的员工也可以向道德委员会控诉大学官员的败德行为或非正义行为,道德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后即可对这些道德败坏的官员进行严肃处理,以道德的正气坚决抵制各种歪风邪气。
二、以道德约束大学官员权力
在转型时期,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未能完全有效地置于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之中。放肆的权力及其滥用成为政治发展和法治成长中的严重问题,国家和政府权力的运行态势造成了现实法治的种种尴尬[7]。大学也是如此,权力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不接受道德的考量,便不足以挽回大学治理的败局。当民主监督程序和权力制衡远离大学校园的时候,当正常的学术规范失去约束力的时候,权力被某些大学官员“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潜规则大行其道,大学开始步入一种秩序沦落和信任丧失的境地。异化的权力瓦解了人们对于大学的信任,抽空了大学的道德承诺,从而导致了普通教职员工与大学的疏离。
权力与道德作用目的、作用方向的一致性决定了道德约束权力的可能性,二者在功能上的互补性决定了道德约束权力的必要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自身存在着悖论和异化倾向,客观上要求对公共权力及其行为进行道德约束。除了用法律和制度约束公共权力之外,对公共权力及其行为进行道德考量并用道德约束之,就成为不可或缺的手段[8]。而且,权力一旦产生,便承载着道德使命。权力的道德使命表征着权力与道德的关联性,也意味着权力的运作并非为所欲为,而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和法则,权力一旦脱离其应有的道德规则,便会成为一种彻底的“恶”[9]。在缺少民主监督与权力制衡的中国大学里,以道德规范约束大学官员的权力成为大学治理的必然诉求。
以道德约束权力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在西方最著名的要数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在中国,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以道德约束权力的生动体现。以道德制约权力是约束大学官员权力的一个有效机制,它是指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使社会对大学官员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道德信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普通教职员工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以内心的道德力量抵制外在的不良诱惑,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以道德约束权力的作用机制来得比较缓慢,但其效果确是巨大和久远的。
根据郭道晖先生的研究,以道德约束权力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权力的道德自律和权力的道德他律。权力的道德自律主要表现为立法的道德、行政的道德和司法的道德[10]。大学虽不能够立法、司法,但存在制定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的问题,所以郭道晖先生的研究基本上适用于我们的讨论。郭道晖先生认为,是否坚持立法的道德是产生“良法”还是“恶法”的重要原由。许多规章制度实际上是道德的制度化,我们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也要讲立法道德,制定出道德化的现代大学制度。
行政的道德是防止行政专横的重要制约力量。克服行政专横要求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在大学治理中,体现为按照规章制度行政,而不是领导人说了算,实施人治。在允许酌情裁量的范围内,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不能单纯依赖于法规的约束,还要借重于我们的道德自律,靠我们自己的“良心”和“内心确信”做出的道德判断。因此,权力的道德诉求要求大学官员的权力行使要建立在道义的基础之上,要以道德来自我约束,权力的获取要合乎正义,在规章制度难以或无法干预的领域,能以道德自律。
以道德制约权力,最有力的途径还是使道德转化为权力,从而以道德权力来驯化个人权力,实现权力的道德他律。道德转化为权力有两种途径;一是道德的制度化,使之获得制度的强制力;二是道德的社会权力化,使之具有社会强制力。道德的制度化是道德约束权力较为有效的、稳定的手段。道德的社会权力化主要是运用普通教职员工的言论自由、参与、批评、控告、建议权以及法定的或非法定的人权抵抗权等,形成有组织的公共舆论,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对德政加以褒扬,对恶行丑闻加以曝光,从而转化为强有力的道德权力,促使正气得以弘扬,腐败得以抑制。道德要约束权力并成为制约权力的力量,道德规范必须成为可以遵守的具体社会规范,道德约束力必须转变为社会权力而成为一种有形的强制力量[8]。
在权力“善”还没有彻底彰显的时代,以道德约束大学官员权力是急待解决的一个重大伦理课题,是当代中国大学治理的必然诉求。
三、强化大学官员的官德建设
面对财富、荣誉与权力,对道德的承诺被一部分人抛到了九霄云外。但是作为大学官员,必须要有道德承诺,以最具穿透力的道德影响力,以领导者的“善”引领普通教职员工的“善”。正如孔子所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11]。多伦多大学安大略教育学院院长迈克尔·富兰(Michael Fullan)指出,教育是一项道德事业,学校的全部工作都是一种道德努力,学校领导工作的真正本质是道德目标,而不是其他。但遗憾的是,我们已经丧失了自己的道德方向,部分大学官员再也不把道德当回事。
大学官员的官德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大学治理的水平与性质。有权力的官员比没有权力的普通教职员工更需要道德操守,需要具备更高的道德水平。大学官员的道德状况对于大学的道德风气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大学治理中具有示范效应和导向功能,会对教师的师德师风,学生的品德与学风,乃至对整个校风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强化大学官员的官德建设一方面需要大学官员内在的道德修养,但更重要的是仿照美国的《从政道德法》,针对大学官员的行政行为建章立制,就有关事项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限制大学官员,尤其是不道德的官员,在解释与执行规章制度时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减少不道德的官员有意扭曲甚至异化大学治理制度的机会,缩减大学治理中人治因素的影响。大学的治理不能够依赖于对权力行使者的道德放心,而要以休谟提出的“无赖原则”对他们在制度上进行防范。
当前,强化大学官员的官德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求大学官员从道德的高度捍卫普通教职员工的尊严。维护人的尊严是一项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在“以民为本”为道德理念的民主社会,权力离不开对人之尊严与价值、自由与平等的肯定和尊重。人性尊严的理念要求权力不仅要避免对人自身价值和尊严的恣意侵犯,还要保障和体现普通教职员工的主体性地位。二是要求大学官员以人道原则对待普通教职员工。人道原则要求我们在大学治理中把普通教职员工当作人、当作最高价值来善待,而不是大学官员用于达到自身目的或彰显自己政绩的工具与手段,更不能成为大学官员为了满足自己私欲任意驱使的走卒。人道原则要求大学官员支持普通教职员工的个人发展,而不是想方设法遏制他们的个人发展。“领导有责任支持组织成员的发展,使他们有机会学习,并创造成员能够承担风险、应付困难以及在这一过程中获得支持的氛围”[12]。三是要求大学官员以宽容的心态对待普通教职员工。大学官员一定要对异见持宽容的开放态度。大学与生俱来就是表达异议的地方,“大学应该是新的、有争议的、非正统的异端邪说的论坛”[13](P53)。如果在大学治理中听不到与众不同的声音,那么这肯定是一种病态的治理。我们缺少的不是沉默、不是一致同意,而是“辩论的文明”[13](P53)。领导者不仅应当容忍,更需要使那些与自己的目标截然相反的人被接纳进来。大学的治理需要思想与精神方面的宽容而不是长官意志。“宽容为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于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宽容是一种尊重地对待不同见解以及持不同见解者的态度”[14]。在当前的大学治理中,部分领导者的个人意志过度膨胀,被领导者的个人尊严、自尊、自主、自由被深深埋没于领导的长官意志中。我们必须鼓励普通教职员工的自治与自我决断;让他们拥有自己行为的原创感,而不是受外力摆布的走卒;促进有能力、能控制的感觉,并增强功效感[15]。唯有如此,才能调动普通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改进并提升大学治理的绩效。
[1][美]克拉克·克尔.大学之用(第五版)[M].高 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
[2]王建华.大学道德危机[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1):23-32.
[3]梁禹样.制度伦理与道德建设[J].道德与文明,2000(3):27-30.
[4]李龙.西方法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534.
[5]曾秀兰.论大学制度伦理与大学德育[J].高教探索,2007(3):130-132.
[6]尚亚军.法律制度与道德约束相结合的有效途径[J].特区理论与实践,2002(6):43-45.
[7]蔡维力.公共权力与道德管制之间的冲突与选择[J].求索,2008(3):135-137.
[8]崔浩.马克思主义公共权力道德约束思想及其现实意义[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4):91-95.
[9]唐土红.论权力的道德使命[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42-47.
[10]郭道晖.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J].律师世界,2002(6):4-8.
[11]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129.
[12][加]迈克尔·富兰.学校领导的道德使命[M].邵迎生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71.
[13][美]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14]尚洪波.大学伦理精神与大学自治[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81-88.
[15][美]托马斯·J·萨乔万尼.道德领导:抵及学校改善的核心[M].冯大鸣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