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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涉税分析

2013-03-27王化敏

当代经济 2013年12期
关键词:财政性用途纳税

○ 王化敏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 大连 116023)

一、会计分析上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规定

从概念上理解,所谓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例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会计核算上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的规定,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前者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后者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政府补助应当划分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货币性资产补助和非货币性资产补助,并采用收益法和总额法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收益法是指企业将政府补助计入收益(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而不是计入所有者权益。总额法是指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者费用的扣减。

第一,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第二,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价值的,应当以有关凭据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入账;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当根据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似类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交易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即为人民币1元。

第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是指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相关。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一项负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形成并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四,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补助。此类政府补助不是以“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资产”作为政策条件或使用条件。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确认为一项负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结合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其基本要点分析归纳如下。

第一,与资产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例如企业取得的用于购置设备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二,与收益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已确认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实例分析:甲企业2012年得到当地市级政府财政部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4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改造原有工艺。假设2012年1月利用该项财政性资金购买了240万元的新设备,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为方便分析,假设全年折旧按12个月计算)。相关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甲企业收到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240

贷:递延收益 240

甲企业购置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240

贷:银行存款 240

甲企业按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2

贷:累计折旧 2

借:递延收益 2

贷:营业外收入 2

会计处理上,甲企业全年该项财政性资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24万元。

二、税收分析上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规定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从税收角度分析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需要征税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二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征税的问题,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较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相应规定,但主要有以下三个文件规定。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按照此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此文件主要规定财政性资金的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200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并强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从上述两个税收规定可以看出,财税〔2009〕87号比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对税企双方来说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即企业取得的专用性财政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放宽,由此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

再次,2011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在财税〔2009〕87号文件中作出了规定。比照这两个文件可以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为2011年1月1日之后。

最后,综合上述分析,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确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存在着时间性差异。税务处理上,对企业收到货币形式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收到的当期,应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在以后期间内递延确认,应对当年会计上未确认营业外收入的递延收益进行纳税调增,以后年度逐年进行纳税调减。如果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收收入,税务处理上应在发放资金当年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同时对不征收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按照会计确认的期间进行纳税调增。

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差异分析

比照上述实例,2012年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填报如下: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二十四行“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项下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本例金额填24;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十一行“收入类调整项目——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本例账载金额填24,税收金额填240,调增金额填216。如果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收收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十四行“收入类调整项目——不征税收入”调减金额填240,第三十八行“扣除类调整项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账载金额填24,调增金额填24。在购买的设备不提前报废及处置的前提下,2013年及以后9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这样填列: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二十四行“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金额填24;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十一行“收入类调整项目——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账载金额填24,税收金额填0,调减金额填24。如果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收收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三十八行“扣除类调整项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账载金额填24,调增金额填24。

[1]韩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N].中国税务报,2013-03-25.

[2]陈安君: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新规解读[DB/OL].http://www.chinaacc.com/new/287_291_/2010_6_18_wa1872295951 1816010230208.shtml,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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