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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专利联盟构建的法律思考

2013-03-27郑书前河南大学法学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11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专利成员

文 / 郑书前 / 河南大学法学院

我国绿色专利联盟构建的法律思考

文 / 郑书前 / 河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对专利联盟的理论关注和实践操作,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绿色专利联盟而言,国内尚无实践,但该问题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具有紧迫和重要的意义。从促进绿色技术转移和激励绿色技术创新的角度来看,绿色专利联盟的成立有其必要性。绿色专利联盟的特殊性体现于其所承载的环境公益的目标,以及由此决定的政府引导的性质。对我国绿色专利联盟的构建来说,需要解决联盟成员资格、联盟动力机制、联盟运作机制和政府引导优惠政策等问题。

绿色技术;专利联盟;环境公益;政府优惠措施

专利联盟(patent pool)是由多个专利权人达成协议,为实现彼此间交叉许可或统一对外许可而形成的一种战略联盟【1】。当某一领域的技术尤其是核心技术逐渐被少数企业所垄断时,这些企业之间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采取临时协议等方式固定其各自合作和竞争的条件,以期取得最大化的商业利益。当这些临时协议以固定的组织形式出现时,便成为专利联盟。专利联盟的出现,标志着专利竞争领域的一个重要转变,即从单个专利为特征的战术竞争转向以专利组合为特征的战略竞争,从一家公司单打独斗转向若干家相关公司实行强强联合来抢占或分割市场的态势【2】。需特别指明的是,本文所探讨的绿色专利联盟,不仅要求其针对绿色技术专利,而且要求其对外免费发放专利许可以及体现政府引导的特性。这就足以将绿色专利联盟和普通的专利联盟加以区别并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

国内实务界开始关注专利联盟,肇始于2005年我国部分DVD企业在美国状告飞利浦等三家公司组成的专利联盟进行不公平竞争。2006年,国内的空心楼盖专利联盟、广东电压力锅专利联盟等相继成立。由实践引发理论探讨,专利联盟逐渐进入学界关注的热点领域。但是对于绿色专利联盟而言,国内尚无实践,且从今后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前景来看,这必然是一个紧迫而又意义重大的领域。本文拟对我国绿色专利联盟的构建进行初步的法律探讨,以求引玉。

一、绿色专利联盟成立的必要性

(一)促进绿色技术转移

绿色技术(green technology)也可称为环境友好技术、清洁技术,它在现代经济中具有显著的地位。预计到2020年,全球清洁能源产业的产值将达1.6万亿欧元,成为继汽车工业和电子工业外的世界第三大工业【3】。绿色技术的发展与转移不仅关系到气候变化的缓解问题,而且将决定未来气候变化国际博弈的格局和走向。在这种形式下,依靠绿色技术,促进绿色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4】。然而,绿色技术通过专利等形式掌握在知识产权人手中,知识产权人尤其是跨国企业基于自身商业利益最大化考虑,不会轻而易举地将绿色技术转移给其他企业。以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绿色技术转移为例,跨国公司更热衷于将其设备卖给东道国的合作方。至于设备之后的那些建立自己竞争优势的核心技术及设备本身的制造技术,它们是不会轻易转让给发展中国家的,因为它们对其知识产权这个法力无边的无形资产不愿意轻易付出【5】。

成立绿色专利联盟是克服绿色技术转移障碍的有效措施。绿色专利联盟对于绿色技术转移的促进作用,可以从如下三方面分析。第一,从环境友好技术的流向来看,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但是通过诸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环境公约中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转移义务“软约束”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环境公约针对的是政府,很难约束掌握绿色技术的跨国公司,发达国家政府的义务很难直接转化为跨国公司转移技术的实际约束。而通过企业间的直接市场交易行为,通过专利联盟代表国内企业从跨国企业获得绿色专利转让和许可的行为,就可以避开发达国家政府向跨国企业施加转移技术义务的方式所带来的不便,从而较为便捷地实现绿色技术转移的目标。第二,国内企业通过专利联盟形式联合起来,可以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强强联合”,凭借专利联盟平台有效地与跨国企业进行谈判。绿色专利联盟加强了国内企业在谈判中的地位,也容易通过一揽子协议的方式获得跨国企业的环境友好技术。第三,绿色专利联盟有效地组织了环境友好技术的需方市场,使得需要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技术的国内企业的诉求集中得以反映,在联盟获得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后,再免费将该绿色专利许可给有需求的国内企业。通过这种组织需求方国内企业的活动,绿色专利联盟能够尽可能地降低专利转让费或许可费,以“批发价”和庞大的需求方市场作为谈判筹码,为绿色技术向我国的转移提供助力。

(二)激励绿色技术创新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总体上绿色技术发展落后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但绿色技术创新活动较为活跃,国内主体绿色专利申请和授权呈快速增长态势,未来绿色技术创新前景可观。从激励绿色技术创新角度来看,主要有这样几方面因素。第一,从专利联盟对创新动机的事前影响来看,成立绿色专利联盟可以极大地刺激各企业对绿色技术的研发投资。无论专利间关系如何,各企业加入专利联盟的利润都多于无联盟的独立许可利润。那么在事前研发竞赛阶段,各参与企业在事前预期会加入一个专利联盟,他们的期望利润会增加,由此他们的研发投资水平也会提高【6】。第二,从专利联盟内部成员间的协同效应来看,绿色专利联盟有利于形成联盟企业的协同创新。单个企业无论技术再先进,也不可能完全控制该绿色产业的所有核心技术。如果他与相关企业和研究机构进行广泛的合作,建立专利联盟,则可以使企业迅速获得企业以外的资源,形成更强大的技术实力,进而在行业内建立技术标准体系,使联盟成员获得稳定的市场份额,产生联盟企业内技术的协同效应【7】。第三,从专利联盟对于创新成本的影响来看,绿色专利联盟对于参与绿色技术创新的企业提供了节约成本的平台。对于绿色专利联盟内部成员来说,彼此可以免费使用其他成员的绿色专利技术,从而节约了寻找成本、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对于绿色专利联盟外部企业来说,由于联盟提供的是打包的综合绿色专利群,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也能使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极大地减少或免除。

绿色专利联盟能够促进绿色技术转移和激励绿色技术创新,而绿色技术创新和转移,又促进了国内绿色产业的发展,这既代表了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未来方向,也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经济的长远要求。因此绿色专利联盟的建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绿色专利联盟的特殊性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将绿色专利联盟设定为非营利性组织,如果出于营利目的而利用绿色专利的联盟组织,其本质和普通的专利联盟并无差别,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同普通的专利联盟相比,由于绿色专利联盟承载了节约资源和能源、改善环境的目标,因而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要求决定了构建绿色专利联盟的政策考量。

(一)承载环境公益目标

普通的专利联盟是多个专利权人为了彼此间分享专利技术或者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结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现代竞争中的专利联盟,已经不再简单的是专利的集合,而更大程度上是专利所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战略行为【8】。参与专利联盟的企业主要考虑的是商业利益,这种商业利益集中体现为技术研发成本的节约、许可费的收益等方面。与普通的专利联盟不同,绿色专利联盟承载了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环境公益目标,因此,其不追求商业利益,对外部成员免收专利许可费。

专利权人组建绿色专利联盟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环境权益,从而可能会损及其自身商业利益。因此,绿色专利联盟的成立和运作相比于普通专利联盟更为困难,专利权人可能基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的追求,或者由政府机构一定的政策优惠,才可能促成绿色专利联盟的组建。

以国际上著名的绿色专利共享计划(the ECO-patent Commons)为例,2008年由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the W 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BCSD)发起和管理,专利权人选择可以捐赠的专利,WBCSD则从中选择对环境有益的专利,参加项目的专利公开于WBCSD的一个网站上。1.该网站网址为:http://www.wbcsd.org/work-program/capacity-building/eco-patent-commons.aspx.任何人都可以查询和免费实施项目中的绿色专利技术。截止于2011年底,博世、美国陶氏、杜邦、富士施乐公司、惠普、IBM、诺基亚、必能宝、日本理光、索尼、日本大成建设、施乐等十二家公司已经授权将100余项专利投放到公共领域。这些专利技术将直接或间接改善或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9】。

(二)体现政府引导性质

由于绿色专利联盟承载着环境权益的目标,对于环境权益这样的公共利益来说,政府引导和必要的干预是不可或缺的。如果任由绿色技术专利权人自由行动的话,要么是绿色专利联盟难以成立,要么是成立的绿色技术联盟违背环境公共利益目标而“沦陷”为专利权人攫取个人私利的“锐器”。绿色专利联盟的组建,应该是市场和政府两种力量的结合,其中市场力量是基础,绿色技术专利权代表的是市场力量;而绿色专利联盟环境公益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政府引导之间表现为互补与替代的关系。一方面,要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即通过各方竞争所驱使的价格波动来调节资源的流动,实现各部门协调发展,达到经济结构的均衡与变迁,这显示了经济结构中政府与市场的互补性关系;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对有正外部性的资源配置低效率、市场条件低效率,需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来调整,这显示了经济结构变迁中政府与市场的替代性关系【10】。绿色专利联盟的组建,显现了政府和市场的互补性和替代性关系,其中如何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尤其值得关注。

三、我国绿色专利联盟构建的具体问题

由于本文所探讨的绿色专利联盟在我国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并没有具体的实践参照系供我们做实证研究,所以对未来构建而言,只能进行必要的规则预设。

(一)绿色专利联盟成员资格

考虑到我国绿色专利联盟的建立目的和性质,对绿色专利联盟的成员资格要求做如下设计。第一,中国国籍。不论是公司类的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我国的绿色专利联盟,是在我国环境友好技术相比于发达国家尚有差距,但又有着很大发展潜力的背景下力图去组建的,保持成员的中国国籍,能够将我国现有的绿色技术专利权人通过联盟的形式组织起来,实现“弱+弱=强”的组合效应。同时,从政府政策设计角度看,也有利于绿色专利联盟成员享受到较为优惠的国内经济政策。第二,拥有绿色技术专利。对于参加绿色专利联盟的专利权人来说,绿色技术专利是其入盟的基本条件,至于其拥有和入盟的绿色专利数量、价值则不应成为限制条件。当然,绿色专利联盟成员入盟的绿色专利技术的数量和质量,及其绿色专利价值的评估,仍是非常必要的,否则无法体现联盟成员的贡献程度,也无法实现联盟成员利益的公平分配。第三,自愿加入绿色专利联盟。绿色专利联盟的组建,即便需要一定程度和范围的政府引导,但是仍然建立在市场自由竞争基础之上,需要尊重绿色技术专利权人的主观意愿,绝对不应由政府部门强制其加入绿色专利联盟。

(二)绿色专利联盟的动力机制

绿色专利联盟的动力机制,解决的是联盟能够在利益驱动机制之下顺利成立和联盟成立后运作的问题,也即通过何种利益吸引绿色技术专利权人参加绿色专利联盟以及通过联盟的运作使得绿色技术专利权人获得何种利益。绿色专利联盟的动力机制主要来自于三方面。第一,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最基本的单位,虽然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标,但也要承担其必要的社会责任,尤其是环境社会责任。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社会责任。要把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一种自觉行为,建立低碳经济的责任制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应将企业低碳情况纳入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并通过设立环境监事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主动承担起应尽的环境社会责任【11】。在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时,如果能够以自己拥有的绿色专利加入绿色专利联盟,从而让全社会共享该绿色技术,应该算是对低碳经济的更大贡献。第二,绿色标签的商业信誉。绿色、低碳是当今全球经济发展的大方向,许多企业都积极参与到“绿色品牌”的创立和维持行动中去。从绿色专利联盟的社会效应来看,联盟成员利用这一平台能够获得社会公众对其“绿色标签”的认可,凭借这一绿色标签的良好商业信誉,联盟成员能够获得更高的社会评价和更多的商业利益。第三,政府的政策优惠。在对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上,政府扮演了十分重要的助推器角色【12】。通过政府提供的特殊政策,使得绿色专利联盟的成员可以享受到信贷、财政补贴、减免税、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优惠,这些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专利权人加入绿色专利联盟后免费许可所损失的许可费收益。

(三)绿色专利联盟的运作机制

绿色专利联盟设立之后,其运作机制可以做如下设计。第一,联盟成员彼此之间可以无偿使用相互的绿色技术。和其他专利联盟相比,绿色专利联盟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环境公共利益,即通过吸引更多的绿色专利加入联盟并通过绿色专利尽可能宽泛的免费实施许可以达到绿色技术扩散的目的,最终有利于能源和资源节约、环境改善和可持续发展。成员内部免费共享地使用绿色技术,能够吸引更多的绿色技术专利权人加入联盟,也有利于增加联盟拥有的绿色专利数量。第二,联盟通过交叉许可、集体谈判等方式,以尽可能优惠的许可费条件引进绿色专利,并尽可能达成分许可协议。联盟成员各自拿出自己所拥有的绿色技术专利,并以此作为整个联盟和外部非联盟成员的绿色专利权人谈判的“筹码”,以尽可能优惠的许可费条件达成许可协议,这样就能极大地节约引进绿色技术的成本。第三,联盟将成员拥有的并投入联盟的绿色技术专利免费向社会发放使用许可,凡是有使用联盟绿色专利需求的个人或企业,均可以免费实施,只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注明专利权人和所属的绿色专利联盟的名称,尊重其身份即可。

(四)绿色专利联盟的政府优惠政策

从我国的专利联盟来看,政府往往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各级地方政府对专利联盟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视,开始积极主导成立专利联盟,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果【13】。而从绿色专利联盟的性质来说,其承载着环境公益的目标,是为了激励绿色技术创新和转移,其设立缺乏专利权人获取商业利益的市场冲动,故政府引导的优惠政策显得更为重要和必要。从发挥政府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来看,主要应从三方面着手。第一,将绿色专利联盟政府引导的优惠政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框架,系统地提供各种政策优惠,并将各种优惠措施形成合力。成立绿色专利联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如具有绿色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优势,具有实施绿色专利的良好产业基础等,在具备成立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充分重视,将绿色专利联盟的组建当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部分进行规划,由当地政府牵头,通过财政、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部门提供和保证投资、信贷、税收和政府采购方面的优惠措施出台和落实,而且这些优惠措施之间要相互配合,根据绿色专利联盟的具体需要设计合理的优惠措施组合方案。第二,政府对绿色专利联盟成员提供的优惠措施,应当按照各成员提供的绿色专利价值来合理确定。在联盟成员提供各自所有的绿色专利之后,应当进行专利的价值评估,根据各成员提供专利的数量、质量评估合理的专利价格,再根据价格高低确定各成员所享受的优惠措施范围和程度,成员所提供的绿色专利价格和其享受的政策优惠应呈正相关关系。第三,政府对绿色专利联盟优惠政策的提供,应避免做出直接的行政干预。政府向绿色专利联盟提供的优惠措施,从性质上来看属于政府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合理介入,但这种合理介入应保留在联盟及其成员的市场化运作之外,不能因为绿色专利联盟中政府引导的重要地位而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更不能“越俎代庖”,对联盟成员的经营行为发号施令,否则政府引导的优惠措施将会蜕变为侵犯市场主体私权利的行为。

四、小结

专利联盟在我国知识经济实践中尚属于新生事物,其中很多问题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梳理和解决。绿色专利联盟由于其承载了环境公益的特殊地位和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转移的特殊目的,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专利联盟。目前我国尚无绿色专利联盟的实践活动,即便在国际上该性质的组织也属于尚未定型的新生事物。然而,出于发展低碳经济,研发和传播绿色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考虑,必须前瞻性地对绿色专利联盟构建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这种探讨也是一种迈向绿色发展的“试错”性研究。

【1】李校林,汪张林.我国专利联盟研究述评【J】.科技与法律,2012:1.

【2】马忠法.专利联盟及其专利许可政策【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9.

【3】陈琼娣,余翔.若干国家绿色专利加速审查的实践及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13:2.

【4】吴学安.气候变化中的知识产权博弈日趋激烈【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12-21.

【5】马忠法.论清洁发展机制在环境友好技术转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建议【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2.

【6】马大明,杜晓军等.专利联盟创新效应及形成研究动态【J】.产业经济评论,2011:1.

【7】游训策,刘介明.中国企业组建或者加入专利联盟的利益与风险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8:13.

【8】周辉.基于专利联盟的企业专利战略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9.

【9】 陈琼娣.清洁技术企业专利策略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2:114.

【10】陈继勇,姚博明.中国服务经济结构演进的机制选择研究——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视角【J】.珞珈管理评论,2012:1.

【11】吴克勤,杨箐.低碳经济下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J】.经营与管理,2013:1.

【12】熊英,张超等.浅谈我国绿色专利推广应用面对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3.

【13】丛珊,孙向民.关于政府在企业专利联盟构建与发展中作用的探讨【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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