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研究综述
2013-03-27刘亚静
刘亚静
一、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主要依靠国家投资,水利等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导致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遇到了一些突出问题。
(一)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缺乏合格的承贷主体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陈剑波认为目前政策性金融介入农田水利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承贷主体不清。李静(2010)通过分析甘肃省金融支持农田水利的情况,认为项目产权关系不明晰,是制约金融加大其信贷投入的瓶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贷款缺乏合格的承贷主体,是影响借贷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突出障碍。孙小平(2011)分析了金融支持“五小水利”的瓶颈因素,他认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存在缺失性,“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申请银行贷款时,很难有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信贷风险大收益低且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不健全
陈剑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涉及到农田水利建设抵押物存在很大风险的问题,他认为很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抵押资产多是储备土地,而储备土地的价格是不稳定的,还款来源存在很大风险。刘家和认为农田水利设施承受的自然风险大,而且多数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贷款本息偿还难,贷款风险大,但由于农业保险机制的缺失等因素致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难以吸引信贷资金的支持。孙小平(2011)分析金融机构对“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贷款量少的原因主要是“五小水利”属于公共产品,其贷款抵押担保物不足,还款来源无法保证,贷款损失后又无法从有关部门获得一定比例补偿,农业保险机制、贷款担保机制缺失,严重阻碍了银行贷款的大量投入。
二、完善配套机制,创造金融支持的良好环境
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存在承贷主体不明晰、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不健全等一些突出问题,相关机构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构建一个顺畅的信贷运作机制。
(一)改革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积极培育合格的承贷主体
朱风华(2011)认为要逐步解决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信贷资金缺乏承贷主体的问题就要进一步明晰产权,例如国家投资的工程明确所有权归水利部门;集体或个人兴建的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体制等。谭向勇、刘力(2007)通过分析粮食主产区的调研资料得出,条件适宜的机井和大型塘坝实施产权改革是可行的。乌秀红、盖劲正、张锦(2010)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做了较为细致的研究。李静(2010)建议由政府主导成立专门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并以此建立起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统贷统还融资机制,为金融机构介入提供平台。
(二)健全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高小琼认为要引导金融机构进入农田水利领域,需要健全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将信用贷款、农业保险等支持因素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协调合作、风险共担的农田水利建设贷款担保补偿体系,切实降低农田水利建设贷款风险水平。孙小平(2011)提出了健全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的两点建议: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融资担保机构,解决抵押担保不足所引发的信贷风险问题;加快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步伐,支持农业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建立“信贷+保险”的合作机制。
(三)加大农田水利建设补贴力度,完善金融支持的激励机制
王广深、侯石安(2009)通过比较中外农田水利建设补贴政策,认为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贴力度小,并提出了优化措施:补贴主体不受任何限制,凡是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均应成为补贴对象;通过补贴鼓励农田水利建设主体以购买、承包、租赁等不同方式建造新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财政给予较高额度补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赵军、张乃军(2007)建议对投资农田水利建设的社会团体、法人、个人,可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李静(2010)建议相关部门为农田水利建设贷款提供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三、金融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形成金融支持联动机制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作为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助力水利建设。金融机构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打造一个可持续的农田水利建设金融支持体系。
(一)突出各金融机构支持重点,构建多方协调合作机制
王索君认为人民银行应发挥金融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引导区域融资性金融机构形成银团贷款、扩大支农再贷款使用范围等,切实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李静(2010)分析了甘肃省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认为当地人民银行通过发挥窗口指导作用,为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信贷支持起到了良好的政策引导作用。文维虎、卢思巍(2011)依据不同类型的农田水利建设特点分别提出了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持重点,政策性银行重点支持具有公共性特征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商业性金融重点对有商业前景的商业化或企业化经营项目提供服务。李金平(2011)建议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手续简便、审批简单、担保条件低的优点,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无抵押、无担保的资金需求,尤其是具有所需资金量小、需求急特点的“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二)创新金融产品,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2月11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以涉农贷款为基础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支持涉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创新多种形式担保的涉农信贷产品,完善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李静(2010)通过分析甘肃省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存在的问题,建议金融机构要创新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活力,对具有未来收益的经营性农田水利项目,探索以项目未来的收益或收费等经营收益为担保,发放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抵押贷款;探索鼓励有条件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田水利设备、大型农机具等融资租赁业务。
[1]唐忠,李众敏.改革后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主体缺失的经济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5(02).
[2]赵军,张乃军.新时期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探讨[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