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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2013-03-27颜广胜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1期
关键词:价款款项余额

颜广胜

一、“工程结算”科目核算

施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计入该科目的金额除包括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所确认的工程价款外,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款项亦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但不包括预收业主支付备料款项,该款项只能在工程开工后,随工程的进度,在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从工程价款中扣减,于工程竣工前全部扣减完。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第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第二,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第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第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首先,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其次,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此核算的目的是: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的归集,能够直观、全面地反映出某个建造合同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合同完工交付所有环节所完成工作量的本期结算情况以及累计结算情况,同时可以反映出施工企业全部建造合同的本期结算情况和累计结算情况,便于施工企业与合同成本对比,掌握结算进度。

二、“工程结算”会计处理的依据与方法

(一)“工程结算”会计处理依据

现行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会计处理依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程价款结算单。工程价款结算单是“工程结算”科目记录金额的重要衡量标准,其由施工单位以建造合同为依据,以对已完成工作量工程价款计量结果为主要内容而制作出来。同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业主签字后才具备法律效应;另一方面是建筑工程结算合同、建造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需依据建筑工程结算合同、建造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对“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予以会计处理。

(二)“工程结算”会计处理方法

与其他项目不同的是,建筑施工项目具有投入资金多、施工周期长等特点。此背景下,需要施工单位以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指导,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和确认资产负债表中的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另外,施工单位通常采用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等方法核算和确认实际工作中的工程价款。期末,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合同完工状况制作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并依据该账单实现会计分录: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当施工单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和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建造合同费用及建造合同利润时,并以此为依据实现会计分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若以其差额为依据实现会计分录: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三、“工程结算”与其他科目的关系

(一)与“工程施工”科目的关系

从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角度看,“工程结算”被视为“工程施工”科目的抵消科目。待建筑施工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保证“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对象余额的一致性,从而实现两科目对冲结平,至此完成建造合同工程结算工作。目前,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科目主要用于反映工程价款结算状况,而“工程施工”科目主要用于反映建造合同费用、建造合同收入及建造合同成本,直至施工单位施工竣工后,两科目余额期末才发生结转现象,以此将准确反映出建筑施工工程的累积实际成本状况及累计开单结算金额状况。

实践表明,施工过程中,通过比较“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和“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可准确反映出施工单位资金占用状况,以便进行合理调用;施工竣工后,通过比较“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和“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可准确核算施工单位资金使用状况,有助于施工单位确认建筑合同收入、建筑合同费用及建造合同利润。

(二)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关系

从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角度看,“工程结算”科目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侧重于不同方面揭示建造施工进度状况。即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科目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侧重于不同方面揭示建筑施工进度状况;在施工竣工后,施工单位核算两大科目的累计发生额,核算结果显示:两大科目之间的累计发生额相等,由此表明施工工程确认的收入与业务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保持一致性。若两大科目之间的累计发生额不等,则表明施工工程确认收入额和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存在着一定的差额,究其原因在于部分业主为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可以保留部分工程结算价款,导致实际发生的工程结算价款大于业主确认的收入结算价款,这种现象最常出现在跨年度工程项目中。根据《施工单位会计制度》之规定:施工单位需依据结算额确认合同收入。在上述现象形势下,这种确认方法难以满足施工单位的需求,因此需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以谨慎原则为指导,结合权责发生制开展建造合同的确认活动。

四、“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内容在会计报表中的应用

“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之间的差额,即表示施工单位已完工部分但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该款项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常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同时,施工单位可依据资产负债表加大工程价款结算力度,保证加速资金流动,为施工单位各项施工活动顺利运行提供稳定的环境。

“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之间的差额,即表示施工单位已完工部部分但以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该款项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常列示于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项目中。同时,施工单位可依据资产负债表降低自身负债水平,保证建筑施工能够按期完成。

为确保施工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准确把握建造合同的执行状况,需要加大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其披露内容如下:累计已结算的价款、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等。

[1]贺成功.我国BT项目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现状[J].中国外资.2012(19).

[2]巢华秀.浅议我国施工企业成本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2(19).

[3]何艳.浅谈新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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