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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址节约”若干误区的探讨

2013-03-25黄洁钦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广东深圳518029

国际税收 2013年6期
关键词:贡献节约笔者

黄洁钦(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 深圳 518029)

为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许多的跨国公司将其工厂搬迁到中国、泰国、越南、菲律宾等生产成本较低的国家。由此产生的超额利润被称为选址节约。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转让定价指南、联合国转让定价手册、美国转让定价法规及中国相关规定中均有选址节约(Location Saving)的相关表述。

对各国税务当局来说,选址节约是一个新的课题。通过将某些运营环节(例如制造环节)从高成本地域向低成本地域转移,跨国公司虽然得到了人员工薪、原材料、土地租金以及培训费用等成本的节约,也面临着诸如运输、质量管理等方面成本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地域转移究竟有没有在整体上产生成本节约以及由此产生的超额利润的归属问题成为业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下面谈谈目前针对中国的选址节约存在的几个误区。

一、“选址节约”概念本身的误区

从概念本身来看,“选址节约”的落脚点是“节约”,节约的对象当然是落到成本上,因此,选址节约常常混同于成本节约。实际上,对中国来说,制造业的低成本虽然具有优势,是跨国企业纷纷抢滩设厂的重要因素,但庞大的市场才是行业巨头选址中国的根本动力。选址带来的不仅仅是成本上的节约,更重要的是市场的占有、规模的扩张,最终实现超额利润。超额利润也不仅仅是成本节约产生的,利润的获取更多依靠的是市场的占领、产能的提升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贡献。因此,“选址节约”这一概念不能准确地表达超额利润的产生要素,是一个不准确、欠完整的概念。基于上述理解,笔者认为,“选址贡献”(Location Contribution)能够更为准确地表达选址产生的超额利润。选址产生的超额利润不仅有节约的因素,而且还有市场扩张等多因素的综合贡献,因此,这一概念更为准确、更为完整。本文后续部分将以“选址贡献”进行表述。

二、认为超额利润应归属于无形资产拥有者

对于选址产生的超额利润的归属问题,相当多的业界人士认为因无形资产拥有者拥有较强的议价能力,所以理所当然地应该拥有选址的超额利润。

笔者认为,在跨国税源的切分上,无形资产拥有者往往利用技术垄断的手段不合理地夸大了技术的贡献。技术固然重要,但市场更为关键。

关于无形资产与市场对利润贡献的重要性,可以举例子加以佐证。

如手机的技术、创意、品牌虽然价值连城,可以说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议价能力几乎无人能及,在中国赚得盆满钵满,但假如中国设置门槛不允许苹果在中国市场销售、入网、使用,那么,其市场价值有多少呢?只能是零销售、零利润。又如,华为公司最近因美国政府所谓的安全理由被美国市场拒之门外。作为全球电讯设备制造的第二巨头,显然华为的技术是宝贵的、有份量的,但因美国政府人为的门槛,致使华为进入不了美国市场,造成华为虽然技术雄厚,但在美国无法实现收益,超额利润就更是奢谈。

由此可见,在选址贡献中,成本节约和市场占领是两项最重要的要素、而且都是被选址方所提供,技术等无形资产一旦离开了市场其实际价值将变得一文不值。因此,笔者主张:在最后选址贡献产生的超额利润中,必须打破技术等无形资产对超额利润的垄断,市场必须分得更大的份额。

三、认为竞争对手的到来使选址贡献消失

例如,跨国集团A率先选址中国,在华投资的开始阶段,相对于竞争对手跨国集团B来说,A集团由于中国人工费用低廉等因素而存在较大的成本优势,确实实现了选址贡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他竞争对手也相继进入中国,A集团再也没有优势可言,选址带来的贡献也随着消失了。这是目前业界一种非常普遍的观点。

对此,笔者并不赞成。笔者认为:选址贡献首先是一个空间的概念,即企业因选择不同的经营地址所带来效益的产出,是同一企业、不同地点经营效果的比较,而不是与竞争对手进行的对比。跨国集团A抢先进入中国,开始时A比竞争对手B具有优势,后来竞争对手B也进入中国,虽然A对B的优势不明显甚至不存在了,但从A自身来说,其中国的经营成果还是优于其搬迁前的本部所在地,仍然存在选址贡献,从B自身来说也是一样。因此,竞争对手B的到来并没有使得A的选址贡献消失,而是A、B因选址中国同时实现了选址贡献,不能因B也在中国实现了选址贡献、A对B的竞争优势丧失而否定A在中国的选址贡献。

四、认为中国成本上升已经使选址贡献消失

改革开放之初,百废俱兴,为吸引外商投资,中国出台了一系列吸引外商的超国民优惠待遇,加上人工费用极其低廉,选址贡献十分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内外商待遇趋于统一,中国的人工成本也迅速上涨,业界有些人认为现在中国已经不存在选址贡献了。

笔者认为,误区三的错误在于空间,而误区四的错误在于时间。笔者主张:选址贡献的比对必须在同一时点进行。中国的成本上涨确实不假,但成本的上涨是一个全球大趋势,全世界(包括美、日等发达国家)也一样都在涨,不论在哪儿都不能避免。美国劳工统计局发布的报告显示,2002-2008年,中国制造业的实际时薪上涨了一倍,美国同期也上涨了20%。尽管中美时薪出现了如此显著的涨幅落差,2008年中国制造业的工资水平仍只相当于美国的4%左右。中日的对比也和中美的情况大同小异。可见,虽然中国的人工成本涨幅远远高于美日,但从同一时点的绝对值看,成本差异所带来的选址贡献仍然非常明显。

五、认为选址贡献因产品降价而让渡给了最终消费者

跨国集团选址中国,在华投资的开始阶段获利丰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参与,产品逐渐降价,因此,选址带来的贡献也随着降价而让渡给消费者,最终不复存在了,这也是目前业界一种非常流行的观点。

笔者对此并不苟同。正如误区三和误区四所述,选址贡献分析必须是对同一主体的不同经营地点、在同一时点的经营成果的比较。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最终会趋于一致,但由于地域的差异生产成本仍然会有高低。笔者认为,业界之选址贡献不再存在、转移让渡给下游消费者的观点其实是掉进了误区四的陷阱——没有在同一时点进行比对分析,将搬迁若干年后C公司的经营及面临的市场状况与搬迁前的J集团所处的市场条件作对比,因而得出非常不科学的结论。

六、认为新选址可能带来更高的基础设施成本

业界有一种观点:因为选址搬迁,新厂房、新设备将增加基础设施成本,这将大大抵消成本节约。笔者认为,跨国经营的选址搬迁不是简单的原样搬迁,而是伴随着设备的更新、技术的提升、产能的扩张而进行的,如果没有搬迁,在原经营地实现选址搬迁后的技术和产能,同样需要重新增加资金投入。因此,不能单纯地以直接的设备或基础设施的整体投入来分析成本的增减,而必须通过对比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才能得出比较合理的分析结果。

七、认为新选址可能带来更高的交通运输成本

由于新的选址可能与原来的总部距离较远,可能会带来比原来高的运输成本,而运输成本往往被视为选址负节约的因素。笔者认为:对于选址中国的多数跨国企业,运输成本不但不是负节约,相反是成本节约的因素之一。因为多数跨国企业在中国采用的是转厂销售:以分布在中国境内的数以万计的加工业为例,这些企业在业务操作上并非孤立地存在,往往在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内,一家工厂的成品恰恰就是另一家工厂所需的原材料或半成品,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形成了适合企业生存的一条条产业链。按照海关对加工企业监管的规定,工厂生产出的成品必须限期出口核销,如果转为内销转入其他加工工厂,必须办理相关的申报审批手续。于是,以前常常出现上游工厂先将成品出口至香港完成海关手册核销,再由下游工厂从香港转口提货报关。后来,企业普遍利用保税区作为转厂的快捷通道。上游工厂将产品运进保税区即可实现核销,下游企业利用手册即可直接从保税区提货。比如,广州A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给深圳B企业,A公司在办理广州至深圳保税区的出口转关后交货至深圳保税区就视同出境,再用B公司的进口报关单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即告完成购销流程。在这个流程中,货物的运输都是由国内车辆完成,货物其实并没有真正离开国境。因此,不论以前通过香港转口、还是现在采用的通过保税区转厂,运输距离都大大缩短,运输效率均大大提高,相对于搬迁前的集团本部(如日美企业的产品销往中国,如果没有实现选址搬迁,其货物运输必须从日美本土起运)大大节约了运输成本。

八、认为新选址可能带来更高的员工培训成本

相当多的人认为选址搬迁后因培训新员工将增加培训费用,对此,笔者并不完全认同。首先,如前所述,跨国经营的选址搬迁不是简单的原样搬迁,而是伴随着设备的更新、技术的提升、产能的扩张,如果没有搬迁,在原经营地实现选址搬迁后的技术和产能,一是因技术提升需要对老员工进行新技术的培训,二是因产能的扩张需要增加新员工,并对新员工进行更多的培训;其次,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企业往往采用的是免费以老带新、边干边学等方式教会新手;第三,就算聘请培训教师,中国也是比较廉价的。实际上,中国企业的培训费用普遍不高。

九、认为新选址劳动生产率低下可能带来负贡献

因中国劳动力素质、传统文化习惯、管理水平等因素,中国的单位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因此,很多人便认为选址中国劳动生产率低下是负贡献的因素之一。对此,笔者也不完全认同。不可否认,中国的计时生产效率不高,但是延长工作时间(如10小时或12小时甚至更长时间的工作制等)、加班加点在中国非常普遍,因此,更长的工时或更多的工作日使得中国较低的计时生产效率得到了弥补,实际上使得劳动者人均生产力保持较高的水平。

十、可比企业的选择

选址搬迁有没有带来贡献?能够带来多少贡献?要回答诸如此类的问题就必须进行对比分析,要进行对比分析就必须选择可比企业。选择什么样的可比企业才能使分析结果可信、有说服力?以日本的J集团生产P产品,后来选址中国,在中国成立了C公司生产P产品为例。假如C公司成立后J集团仍然继续生产P产品,也就是说,C公司和J集团同时生产P产品,此时,选址贡献分析将变得非常简单,同时也不会产生任何异议:直接用C公司的经营情况和J集团本身生产的P产品的收益情况进行比对就能得出选址贡献的结果。问题是跨国选址的J集团把相对低端的生产环节转移到低成本的中国后,本身往往并不继续保留生产P产品的业务,选址贡献分析时C公司就失去了最直接的可比对象J集团本身,这时,有些人就把可比企业的选择范围扩大化,比如扩大为远东地区,选择越南的V公司作为可比企业。

笔者认为:选址贡献分析可比企业的选择区域不应扩大化,而必须在双方当事国选择。因为选址贡献分析的目的是比对资本输出国与接受投资国在投资、生产、市场等方面的成本、获利状况,以明确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多大差异,为跨国经营(其实,在本国或本地区内的跨区域经营也可能存在选址贡献问题,只是这种情况的选址贡献没有引起政府间的纠纷,因而没有得到重视,但在企业经营者来说还是有意义的)提供决策参考、为当事国双方税务当局提供磋商依据,是一对一的游戏(若是多边磋商,则是一对N的游戏),可比企业当然应该在游戏双方中寻找。如上述假设的J集团,因为是中日之间的磋商,只有在日本寻找可比企业与C公司进行比对,才能真正反映选择中国的选址贡献。如果选择越南的V公司作为可比企业,分析的结果无助于案例:假如C公司贡献大于V公司,只能说明中国对越南有选址贡献,但不能由此理所当然地得出中国对日本也有选址贡献;假如C公司贡献不如V公司,只能说明中国对越南是选址负贡献,但同样也不能由此想当然地推出中国对日本也是选址负贡献。所以,可比企业必须在双方当事国选取才有说服力。

现在回到前面的问题:跨国选址的J集团把相对低端的生产环节转移到低成本的中国后,本身并不继续保留生产P产品的业务,选址贡献分析时C公司就失去了最直接的可比对象J集团本身,这时,应该如何进行选址贡献分析呢?笔者认为,排除了J集团本身,首先在日本寻找功能、风险与C公司相当的其他可比企业,如果存在这种可比企业,分析的结果与J集团本身的比对一样有用;如果未能找到这种可比企业,笔者认为可以将选址贡献的构成要素进行中日对比,最后对各构成要素进行加权汇总即可得出选址贡献的结果。如在成本的构成要素中,工薪、福利、劳保、工潮、培训、原材料、土地(如无偿或低价获得土地)、租金、物业费用(如房产税等)、水电、物流运输(成本低)、资金成本、环保要求(因中国环保标准较低而减少投入、节约成本)、产品品质检测及标准(因中国质量标准较低而节省投入)、税收(如享受了诸多税收优惠)、政府各种扶持(如为鼓励投资提供无息、低息贷款、有关奖励或返还、补贴等)、商业违约成本(相对来说,中国的商业违约成本较低)、违法成本等,当然上述成本要素中有些难以量化,这是目前要素分析面临的主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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