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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交通事故中的公民道德探析

2013-03-23

关键词:交通事故道德法律

邹 巍

(辽宁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加,尤其是酒驾、飙车等原因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法律约束性与道德自律性的关系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由酒驾、飙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问题就其性质而言,不仅是一个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也是一个公民道德问题。笔者认为,公民责任心、诚信意识乃至道德感的缺失是构成酒驾、飙车所引发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的、潜在的心理根源。因此,有效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要依赖社会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也有赖于公民的自身素质,尤其是公民责任心与道德素养的提高。因而,理想与现实之间,不仅仅缺少能够有效约束公民社会行为的稳定、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更加缺少有利于良好公民道德特质培养与传递的社会公共氛围。只有建立起良好的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伦理,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一、交通事故频发中的道德缺失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道路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汽车拥有量惊人,且呈逐年大幅递增趋势,有人因此断言中国已经开始进入“汽车社会”。但与此相对,实践中统计出的一组组惊人数字和一个个血淋淋的事实却表明,当前我国的社会环境,无论是人们的思想观念还是道德水准,乃至法律意识等都与真正的“汽车社会”相距甚远。根据全球各交通和警察部门的统计,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4万人。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 351起,造成67 759人死亡、275 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1]。近3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未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年死亡人数均超过了10万人,平均每天死亡300人,每4.8分钟就有1人死于车祸,相当于每天坠毁1架满载客人的波音777-200型飞机[2]。以下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更能引发人们对这一社会问题的深刻思考。

案例一:2008年12月14日,成都市蓝谷地附近,无照驾驶的孙伟铭开着别克小汽车撞上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孙在驾车逃离现场时又撞上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该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孙伟铭则被接到群众报案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经鉴定,孙伟铭属于醉酒驾车。

案例二:2009年5月7日20时许,谭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驾驶的改装三菱Lancer Evolution IX跑车撞飞,被120送医院后不治身亡。有目击者称,谭卓被撞出大约5米高后再重重摔在20米以外的地方,可能当场死亡。同日,肇事者胡斌被刑事拘留。

案例三:2009年10月9日22时许,林某醉酒驾驶宝马越野车行驶至丰台区某路口时,在与被害人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宗某死亡、宗某的妻子王某受伤后驾车逃走。2009年10月10日,林某被批准逮捕,后经判决林某向宗某家属及王某支付了202万元赔偿款。经核查,林某驾驶的宝马车在案发前曾有过4次超速行驶记录。

案例四:2010年9月7日11时许,江苏省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区的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了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宝马X6小型越野汽车多次碾轧居住在该小区的一名3岁半男童并致其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涉案的车辆被暂扣。

继此事件之后,河南省郑州市又发生类似事件。可以说,连续发生的肇事车辆反复碾轧伤者事件,不断挑战和拷问着公众的心理和道德底线。当前,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已为不少司机熟知,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驾驶行业的“潜规则”。正所谓“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利益的驱动让鲜活生命凋零在这个背离法理和人性的冷血逻辑之中。[3]面对这个现实,人们不禁追问这究竟是源于“人性恶”还是“制度坏”,抑或是在我们这个世纪,同情心真的已经萎缩[4]。重要的是,类似的事件并没有随着法律力度的加大而有所收敛,相反却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法治进程缓慢和道德约束乏力使人们在这个“陌生人社会”里淡漠生命、抛弃诚信,这些不能不引起我们对我国现实的法律与道德问题的反思[5]。

二、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

道德是发展先进文化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人类文明尤其是精神文明构建的重要一环。一般而言,道德是指人们的社会行为应遵循的一定原则和标准。其定义可概括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和准则。[6]由此可知,道德以善恶为衡量标准,讲求扬善抑恶,其主要依据传统文化、社会舆论和生活习惯等来判断一个人的品质,并依靠人们自觉的内心观念来维持。在这点上法律与道德不同,人类社会自诞生之日起便有道德,而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强制来自国家权力,法律的力量也就是国家权力的力量,只不过它是另外一种国家权力而已[7]。法律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法律必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那么,阶级性则是法律的根本属性之一。所谓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6]。

道德与法律相比,其共性是规范性和渗透性,即法律和道德严格来说都属于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准则和规范,都具有规范其对象群体行为的特征,如果违背都会受到惩罚。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集体意识的体现,二者具有内在的同一性[8]。上述案例中的交通事故之所以既受到法律惩罚又受到道德谴责,是由于其违反了规范性。而恰恰由于长期的规范性,使得法律和道德在一段时期以后具备了渗透性特征。道德的渗透性无须多论,而法律,在长期实行后也具备相当的渗透性。

道德与法律相比,其内在的特性为相对稳定性和自律性。法律虽然在短时期内也倾向于稳定,但与道德比起来,其稳定性缺陷暴露无遗。这是由于法律是国家意志和权力意志的体现,当国家权力意志发生转移时,法律就会适时调整,而道德的影响则相对较小。由于道德的这种绵延流传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各种道德律令慢慢地渗透到每个人的意识行为中,因而在不知不觉中具有自律性。从稳定性上讲,道德在更一般的含义上具有人类发展的普适价值,而法律具备的是相对价值。法律的上限是道德,道德的下限是法律。

道德与法律相比,其最明显优势在于较低的社会成本。法律虽然比道德更具有强制性,人们在违背法律时需要面临更大的惩罚震慑,但是法律由此必须支付昂贵的社会成本。这是由于法律的运行需要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关和若干国家机器来保证,比如政法机关、监狱劳教机构、法律宣传部门等。而道德的效力在于浸透在每一个人自发的行为中,具有强大的自觉性,因此道德的运行成本与法律相比极低。这是道德最本质的优点,也是全世界大力提倡道德的原因。可以说,法律是奢侈品,应存而适用,道德是日常品,必须天天用。

在社会系统中,与法律相比,道德具有相对局限性和功能有限性特征。其一,道德的作用发挥对于社会平衡结构具有较大的依赖性,当社会处于剧烈变革和剧烈动荡时期,道德作用的发挥是极其有限的。其二,道德的发生需要社会观念具有较长时期的连续性和单一性,这样才有利于道德自律性的形成,从而完成道德特质的传递。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出现多种观念并存的局面,道德的影响性就会大大减弱。社会形态和某种单一观念持续的时间越长,越有利于道德作用的发挥;反之,越是多种观念并存,道德的有限性就越突出,而此时法律的优势则大大加强。此外,当社会处于结构转变和系统调整时,必然发生其他不同观念的浸入和自身观念的变化,此时道德作用会面临较大挑战,道德的影响力就会逐渐消解。

如果忽视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逻辑悖论。现行部分法律,企图用道德上的“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样做无疑是把属于道德调整的内容硬生生地划入法律的管辖范围,造成庄严的法律与日常的道德相提并论的现象,这必然会在逻辑上导致重大的矛盾。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关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赔偿问题中的第二款规定谈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个条款的基本假设是:赤身的肉体是弱者,铁制的汽车是强者。在这种强者与弱者的交锋中,同情弱者是人类同情心和恻隐之心本能会有的反应,是人类正义的基本表现,但同情不等同于法律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位于法,就应该用法的方法解决法的问题,而不是用道德方法解决法的问题。[9]即是说,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中,应该客观区分人的责任,而不能强性规定由所谓的强者承担全部责任,不能把法律等同于道德。如若不然,不但法律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还会引发人们利用法律来贬损道德等问题。

如上述所言,我国许多地方都曾出现过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以所谓弱势群体的身份向当事人进行过分索赔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法律和道德的混淆不但造成了实际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还平添了许多阻碍与困扰。更有甚者,当法律变成道德时,它引起的“罪恶”比“恶法”引起的“罪恶”还大。这是因为,它使法律变成万能的监视人们生活和思想的窥视者,不给人们留下任何可以逃离的避难所;[10]另外,它使道德不再是心灵的对话,而变成了外在约束人行为的“紧箍咒”。

三、抑制交通事故频发的道德之路

孙伟铭醉酒驾车案、杭州飙车案、北京宝马撞人案等只是时下交通事故的冰山一角。有效缓解此类高发案件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道德的力量避免或者有效减少/小伤害。凡是一个道德素质健全,甚至仅是合格之人,都将会采取一切措施避免这类行为的发生。试问,酒后驾车的人在喝酒之初难道从未考虑到别人和自身的人身生命安全吗?试问改装车的人不知道改装车是违法的、危险的吗?开车的人难道不知道在普通公路上飙车极有可能会发生恶性事件吗?只要稍有道德常识的人都会得出肯定的结论。事实是他们得出了肯定的结论,但其行为却和认识相差甚远。根据相关研究结论,这是由于人的道德认识并没有上升到道德行为。即个体认识到某些行为的道德判断,但并未有效按照形成的判断来指导行为。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和变革的重要时期,由于多种观念的冲突和错位,使得道德发展也处于激烈的调整期,加之转型期社会道德运行体制的不健全和部分法律的空缺,使得人的行为失去规范和约束。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学者批判现代社会国民道德素质滑坡、呼唤道德教育和道德素质提升的原因。在这种社会转型期,期待人的道德素质提升来实现德行的进化,其效果是很不乐观的,规范公民道德行为的途径只能是实现道德法律化,这也是构建现代文明的必然趋势[11]。在前述的案例中,期望通过道德的提升来避免人为灾难的发生几乎被认为是天方夜谭,要扭转这种局面,首先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在杭州飙车案前后,全国多地先后发生了多起酒后驾车等恶性交通事故,这些均最终促成各级国家机关修改了相关法律,大大加强酒后驾车的惩罚力度,并在全国掀起了所谓的“酒后严打”,这样做方才略微压制住酒驾这股邪风。因此,笔者认为,时下提升国民素质的当务之急是健全法律和法制规范,使各项政策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强执法必严的力度,这是转型期道德提升工作的重要内容。

如前所言,法律的运转需要付出高昂的社会代价,道德的价值则具有广阔的普适性,如果单纯强调法律而忽视道德则会适得其反。法律的上限是道德,而且,法律的制约性在经过长期的演变后,会逐渐转变为自律性,从而形成长期的稳定性而逐渐向道德过渡。因此,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还必须加强道德教育,为法律向道德的转变创造契机。需要指出的是,道德教育的开展要落到实处,不能像以往一样处于盲目和随意的状态。以往道德教育的失败其根本原因在于注重道德认识的提高而忽视道德行为的培养,所以才出现了大量的“认识到酒后驾车错误”的“酒后醉驾者”。道德教育的开展更要基于对日常道德生活经验的分析,重申道德行为的利他性,把行为者对“我”与“他”、“我们”与“他们”一体性、同体性的认识与体验看成是道德意愿和道德行为的前提与基础。道德教育必须把唤醒和培育人们的同情心以及建立于其上的义务感和道德良知作为重要的社会目标加以追求[12]。当代道德教育的开展,应沿着从道德认识到道德行为提升的主流程展开。从道德认识到道德行为是个体道德发展的必然轨迹。在道德教育的开展中也必须沿着由提高道德认识到落实道德行为的线索展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公民的自身素质,尤其是公民责任心和道德素养。努力营造有利于良好公民道德特质培养与传递的社会公共氛围,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1]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多年世界第一[EB/OL].(2012-02-27)[2012-06-18].http://autos.cn.yahoo.com/ypen/20120227/887536.html.

[2]尴尬的世界第一我国交通死亡占全球15%[EB/OL].(2005-12-07) [2012-06-22].http://auto.seezy.com/Article/434.htm l.

[3]杜 晓,蒋新军.“撞伤不如撞死”是道德缺失还是制度缺陷[N].法制日报,2010-10-12(4).

[4]弗洛姆.生命之爱[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1:167.

[5]于永生.“撞伤不如撞死”的原因分析与制度改进[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120-122.

[6]田学仁.试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运用法律传播道德[J].法制与社会,2009(26):3.

[7]吴玉章.法治的层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8.

[8]侯钧生,刘晓梅.迪尔凯姆论法律的道德精神[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31-35.

[9]温晋锋.法律与道德调整对象的检视[J].南京社会科学,2007(1):107.

[10]贡斯当.现代人的自由与古代人的自由[M].阄克文,刘满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35.

[11]贺培育,柳格亮.道路交通事故及其处理的道德分析[J].湖湘论坛,2009(5):54-56.

[12]石中英.“狼来了”道德故事原型的价值逻辑及其重构[J].教育研究,200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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