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略论
——从一次庭审说起
2013-03-22李艳君
李艳君
(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云南大理671003)
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略论
——从一次庭审说起
李艳君
(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云南大理671003)
目前,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已成为青少年犯罪中的突出问题,我们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反思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学校及社会都负有重要的责任。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具有作案动机单纯,团伙作案,抢劫对象也是未成年人,抢劫数额小但次数多以及作案手段多为语言胁迫等特点。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并建立起家庭、学校及社会的联动防范机制,同时加强对网吧的监管。
未成年人;抢劫犯罪;预防措施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抢劫犯罪不断攀升,由原来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的第四位一跃而为第一位,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中则占居半数〔1〕。
近日,笔者旁听了一次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庭审,被告为两名(参与抢劫的共四人,另外两人均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15周岁的未成年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在两天的时间里共抢劫四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并建议法庭对二被告在有期徒刑5年至7年幅度内量刑。庭审中,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令人惋惜,也令人深思。
一、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原因
(一)家庭教育的缺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尚秀云说:“我觉得在我们处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当中,由于家庭教育的失当和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的不良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1〕。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首任教师。疏于管教,缺少管教,缺乏关爱正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本案的两名被告一人生长在单亲家庭,父母离异,被告被判给父亲,但实际上是与母亲生活在一起,而母亲对其又长期疏于管教;另一被告的父母因忙于生意,虽然对孩子管教很严,但有时却无暇顾及。如被问及:“家里对你的管理怎样?”答曰:“比较严格。因为出去玩闲晚了,不敢回家,身上没钱,就去抢劫。”由此可见,无论是父母疏于管教还是管教严格,作为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辍学在家)的监护人父母都有责任关注孩子的成长,而这两位被告的家长对于孩子长期不回家、流落于社会却不闻不问,不理不睬,放任自流。试想,经济上尚未独立的孩子长期不回家,他们在外吃什么、住哪里?在做什么?作为家长,对于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怎能说尽到了管教的责任!
据报道:一个15岁的男孩,因为经常被父亲打骂而离家出走共12次,每次都是外地的警察将他遣送回家。记者问他:“你认为你会不会犯罪?”男孩说:“我认为我会犯罪,因为父母对我不好,我刚15岁,打工没有人要我,说我是童工,可我要活下去,那我只有去偷,去抢”〔1〕。可见家庭教育的缺陷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影响。
(二)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这也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其主要包括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第一,不爱学习。“很多孩子犯罪都从不好好学习开始,不好好学习了,就有些不良行为,比如会吸烟、酗酒,他就需要钱,他没有钱可能就去偷去抢”〔1〕。事实也是如此,本案的两名被告读到初中一、二年级的时候就辍学回家。当被问及为什么十四五岁后就没有读书时,两被告分别答曰:“因为读不进去,成绩一般,就没有读”,“因为成绩不好,不想读”。不读书、又不能去工作,闲赋在家,无所事事,只能游荡于社会。
第二,法律意识淡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思想幼稚,根本没有法制观念或知之甚少。这两名被告人虽已15周岁,已读到初中,但是对抢人钱财是犯罪而且是一种严重的犯罪,根本就没有认识或认识肤浅。如被问及为何要实施抢劫时,答:“因为没有回家,没有钱吃饭、住和上网,就去抢劫。”问其是否知道抢钱是一种犯罪行为,答:“不知道,没有人和我讲过。”难怪一位女法官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竟然提出:“阿姨,快放我回去,我还要读书呢”〔2〕。可见其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学校教育的偏颇
我们国家早就制定了要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即既要重视智育,也要重视德育。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学校只重智育,而轻德育,只注重分数和升学率,看学生就是看分数,学校好与不好则在于升学率的高低。如此,对于学习不好、纪律差的学生缺少关心与帮助,甚至有些学校不顾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将这些所谓的问题学生赶出校园、推向社会。此外,学校只重视智育教育,也导致学校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重视不够,致使学生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更谈不上法律意识。
(四)社会环境的影响
首先,社会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防范机制。目前在我们国家,仍有大量的青少年未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刚刚十几岁便离开校园,流入社会。而此时许多家庭也没能担负起教育管理未成年子女的重任,使其在社会上随波逐流。而我们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教育管理体制,未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致使这些离开学校、脱离家庭、流入社会的广大未成年人犹如脱缰的野马,轻易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次,网吧的影响。网吧对未成年人开放,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在本案被告述及抢劫的原因“吃、住、上网”中,上网是最主要的诱因,而吃、住则在其次。他们一方面为获取网资而实施抢劫,另一方面又从网络中学会很多狡猾的作案手段。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中,心理还不成熟,非常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一本好书,一部好的影视剧可能造就英雄;但是一部不良的影视作品或出版物,可能就会导致未成年人罪犯。
二、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特点
(一)多为团伙作案
“一个孩子可能是胆小如鼠,两个气壮如牛,三个就胆大包天,四个就什么都敢干”〔1〕。未成年人由于年纪较小,身体单薄,力气不大,故作案时一般都是团伙作案。“从组织形式来看,以往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一般表现为单独作案或者简单的结伙作案。近年来,未成年人团伙作案的情况增多,一般是三五成群,以某一个或几个人为中心,经常作案,有的甚至模仿黑社会组织,拉帮结派、拜把子,自封帮会,抢劫作案后还有恃无恐地告诉被害人我是什么什么帮的。从组成人员来看,以往未成年人抢劫的案件一般都是清一色的未成年人,近年来,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结伙作案的情况日益增多,这种情况大量出现,较之单一的未成年人抢劫,社会危害性更大,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难度也更大”〔3〕。本案的情况正是如此。先是住在楼上楼下的两名被告结伙混迹于社会,而后在抢劫过程中先后不断有新的同伙加入,甚至有时也有其他团伙中的成年人加入共同进行抢劫,他们时而合在一起,时而又分开行动。
(二)抢劫对象多为较自己年龄小或相仿的未成年人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身体原因,去抢大人可能不会得逞,所以未成年人抢劫的对象也是未成年人,一般为同龄人或是比自己年幼之人。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就是如此,当他们在大街上闲逛之时,只要看到年龄较小独自出行的小孩,便走上前去实施抢劫。而这些被害者一般力气单薄,不敢反抗,于是就成为未成年人抢劫的首选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也有一部分不良少年逐渐将作案目标扩展到老人、妇女或者残疾人甚至成年男子,其社会危害性与成年人犯罪没有任何区别。
(三)抢劫数额不大,但次数频繁
由于其抢劫的对象也是未成年人,所以每次抢劫的数额都不是很多。如本案的两名被告人抢得价值最大的是一部手机,价值约1 200元人民币,而抢得的现金最多也就是100元,最少的一次是0.5元。然而,正是由于每次抢得的金额不多,所以促使他们频频作案。据本案的被告人交代,仅从2009年8月10日至8月24日其团伙被抓,短短14天的时间里,他们就共同抢劫21次,最多时他们一天就抢劫6次。可见其犯罪之疯狂。
(四)抢劫动机单纯
未成年人实施抢劫仅因无钱花,如无钱上网吧、吃、喝、住等,没有其他的动机。如本案的两名被告离开家庭后,身上没钱,但又需要吃、住和上网,所以只要没钱就相约去抢劫,正如他们所交代的“没有钱吃饭、住和上网,就去抢劫。”而抢来的钱也都全部用于消费。
(五)抢劫的手段从语言恐吓、搜身到使用暴力逐步升级
本案的被告人在抢劫时,首先将被害人围起来或搂着被害人走到僻静处,一开始对被害人还比较客气,如“阿弟,可有钱?借我们一点。”由于被抢者年龄较小,一般都会乖乖拿出钱来;如果被抢者说没有,那么被告人就会说“真的没有?我们搜出来咋个整!”在此情形下,想抵抗一下的受害者也就很快地拿出钱来;但也有极少数被害人不愿拿出,这时,被告人就会随手捡起地上的砖头、石块或直接使用拳头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如此情形之下,被害人或被迫交出钱物(多为手机),或被搜身抢走钱物。
由于未成年人均年纪较小,所抢劫的对象也为同龄人或是比自己年幼的少年,使用胁迫的方法足以达到抢劫的目的,所以在未成年人抢劫罪中,使用胁迫的方法多,采取暴力的手段少。
三、预防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对策
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早在1999年我国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部法律强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项原则,即教育保护原则,从小抓起的原则和及时的原则。此外,我们还应做到以下三点。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
以往的法制宣传教育往往集中在初、高中,对小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够,甚至一些小学毕业或刚上初中不久即离校的未成年人根本就没有丝毫的法制观念。本案的两名被告人正是如此,刚刚升入初中一、二年级即辍学离校。所以法律教育从小学即应开始,并应随着年级的增长而逐步加强,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易犯的抢劫、盗窃罪更应着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此提高中小学生的法制观念。此外,司法部门也应主动与学校联系,配合学校,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用活生生的案例,对学生进行以案说法,使未成年人懂法、守法,远离犯罪〔2〕。
(二)把好家庭、学校和社会三关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关。为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实应该负起管理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二关,作为学校来说,应该严格执行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严格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执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使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留在学校。未成年人犯罪,很多情况下是由于过早离开学校进入社会,而我们的家庭又疏于管教、社会也未建立起相应的防范机制所致。严格执行九年义务教育,虽然不能杜绝,但会极大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此,对符合九年制义务教育而又不上学的未成年人,应督促其父母或亲属让其上学,对拒不执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家庭,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强令其让未成年人上学。其次,注重对差等生的监督教育,尤其是那些品行有缺点的孩子,教育者应对其投入更多的爱,对他们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愿意留在学校,并使其德智体各方面逐步发展提高。
社会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一关。为严格把好这一关,我们的社会应建立专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机制,而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对那些流入社会的未成年人负起监管的责任,并做好与其家庭、学校沟通的工作,使过早走入社会的未成年人不至于放任自流,随心所欲。
家庭、学校及社会三者之间应形成联动机制,当家庭疏于管教时,学校能够把好管教预防这一关;如果学生离开学校走入社会,那么社会的相关部门能够承担起监管职责,并积极与家长、学校联系,把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使未成年人远离不良因素的影响,远离犯罪。
(三)加强对网吧的管理
未成年人流入社会之后,网吧是他们最喜欢去的地方,可以说网吧就是他们聚集生活的场所。在那里他们互相认识,并结为犯罪团伙;为筹集网资他们相约去抢劫;而网上的不良内容又促使他们崇尚暴力,走向犯罪。可见网吧对未成年人负面作用的影响之深,为此,我们一定要加强对网吧的监管。首先要教育网吧的管理者严格按规定办事,禁止未成年人入内。对进入网吧的青少年,应让其出示相关的证件,对于年龄尚未达到要求的未成年人不得让其入内,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从而削除未成年人犯罪隐患。其次,要对网络内容进行监管,禁止网络中不良内容的传播,尤其是对那些充满血腥暴力的游戏的监管。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对于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日渐上升的态势应引起我们全社会的足够重视。我们应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环境,以利于未成年人顺利成长。
〔1〕火焰山.少年庭法官谈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DB/ OL〕.(2008-10-09)〔2012-09-03〕.http:// www.laxjyj.com/view-htm-tid-4708188-cid-7.htm.
〔2〕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检察院.当前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DB/OL〕.(2008-10-10)〔2012-09-03〕.http:// gxjc.gov.cn/CITY_JC/guilin/JC_CITY/Lipu/news/content. asp?id=57.
〔3〕廖修文.对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法律适用〔DB/OL〕.(2007-03-18)〔2012-09-03〕.http://www.hnjcy.gov.cn/newsShow. aspx?newsId=1656.
(责任编辑 杨斯斐)
Brief Discussion of Minor Robbery Crime:a Case Study of Court Hearing
LI Yanjun
(College of Politics,Law,Economics and Management,Dali University,Dali,Yunnan 671003,China)
Currently,minor robbery crime which has become an outstanding problem in juvenile delinquency should be given more attention because family,school and society share equal responsibility.There are certain characteristics in minor robbery crime which include simple motivations,gang crime,targeted minors,involving small amount of money,linguistic intimidation as crime method and so on.To effectively prevent juvenile delinquency,legal education among minors should be strengthened,family-school-society linkage prevention mechanism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internet bars should be supervised.
minor;robbery crime;preventative measures
G912.7
A
1672-2345(2013)01-0060-04
2012-05-25
李艳君,副教授,主要从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及白族习惯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