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法律思想研究述评
2013-03-19尹华广
尹华广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一、研究概况
梁漱溟(1893—1988),当代中国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现代新儒家早期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印度哲学概论》《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乡村建设理论》《中国文化要义》《人心与人生》等。
目前,学界对梁漱溟的文化思想、哲学思想、教育思想、政治思想、乡村建设理论、佛学思想、伦理学思想、心理学思想、法律思想等各个领域都已展开研究。有些领域的研究已相当成熟,但有些领域的研究还刚刚起步。对梁漱溟法律思想的研究,应是介于成熟与起步之间:数量不多,但涉及面较广,部分成果质量高。其研究主要包括了梁漱溟对法的概念的理解、法文化思想、宪政思想、法律思想的分期、研究方法、研究范式、对现代启示等多个方面。
与之相适应,研究梁漱溟法律思想的学术论文与学术著作主要包括:许章润的《法的概念:规则及其意义——梁漱溟法律思想研究之一》(《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论梁漱溟对西方法的理解》(载《二十一世纪》(香港)1999年10月号),《宪政:中国的困境与出路——梁漱溟宪政思想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宪法与账单》(《读书》1998年第3期),《抗战前后的两种宪政观》(《二十一世纪》(香港)1998年6月号)。①许章润的这六篇文章均收录在《说法 活法 立法——关于法律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义》中。其中,前四篇为专门论述梁漱溟法律思想,后两篇不是专门论述但涉及较多的梁漱溟法律思想。在收录时,《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一文改名为《中国文明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梁漱溟法律思想研究之二》,《论梁漱溟对西方法的理解》改名为《西方法律文明与近代中国——梁漱溟法律思想研究之三》,《宪政:中国的困境与出路——梁漱溟宪政思想研究》改名为《宪政:中国的困境与出路——梁漱溟宪政思想研究之四》。以下,笔者将直接引用著作,而不引用论文,且如不是直接引用原文,不再标出。许以外论文也是如此。笔者的《梁漱溟宪政之“势”与“理”思想及其当代价值》(《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孙季萍的《梁漱溟的传统法文化观》(《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陈景良的《论梁漱溟的法文化观》(《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曹骏扬的《在传统与现代的两难中寻求新路——由中西文化比较试析梁漱溟的法文化观》(《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魏继昆的《试论民国时期梁漱溟宪政态度之转变》(《历史教学》2003年第1期),《胡适梁漱溟宪政心态之比较》(《史学月刊》2008年第10期),周朗生的《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梁漱溟的宪政之道》(《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施建兴的《“势”和“理”:梁漱溟对中国宪政之道的范式反思》(《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魏小奋的《法治化民主的精神何在?——梁漱溟思想解读》(《北方论丛》2001年第1期)等。郭岳梅的《梁漱溟法治思想研究》(湘潭大学2006年硕士毕业论文),娄龙飞的《从梁漱溟的法律思想谈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路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毕业论文)杨阳的《梁漱溟中国宪政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毕业论文)是专门研究梁漱溟法律思想的硕士论文。另外,宇培峰在其专著《新儒家新儒学及其政治法律思想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中,对梁漱溟法律思想有所论述。
二、观点综述
(一)关于梁漱溟法的概念的研究
虽然梁漱溟不是专业法学家,从来没有对法或法律下过学院式的定义,但他对法有自己的定义。对此,学者们意见一致,但对梁漱溟法的定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学者们有不同意见。
许章润认为,梁漱溟法的概念所揭示的是:“法律作为一种人文设置的意义,即作为一种表达生活方式的规则、制度和意义三位一体的社会——文化设置的意义。”[1]62可以将梁漱溟法的概念归结为五个不同方面:第一,秩序的制度化。包括法是秩序本身,也是秩序的结果两个相关联的方面。第二,公众意见。即法应是国人所“公认而共守”者。第三,生活方式的表达。法是人世生活的常识、常理、常情,法规则即为生活规则。第四,合理的人世规则。这里所谓合理,是指理性意义上合乎逻辑与道理,知性意义上合乎情理与合乎价值,即合乎“天理”。第五,文化的一部分。即法为体现文化的民族精神的一部分。
陈景良则认为,梁漱溟的法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法是一个团体中多数份子的公共意思”;另一种“是为国人所公认而共守的,此所以有‘国法’之称”。总起来说,梁漱溟的所谓“法”,就是一个团体或一个国家中多数人的意思表示。[2]27他认为,梁漱溟的这个法的概念不十分准确,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
(二)关于梁漱溟的法文化观研究
法文化观是梁漱溟法律思想研究中的一个重点。
许章润从中国法文化与西方法文化两个不同视角对梁漱溟的法文化进行了探讨。在中国法文化视角下,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人人世生活和人间秩序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和谐。在中国文明的人生态度下:法律就是刑律,法律是礼俗的补充,包含在礼俗之中;形成以礼俗规则形式呈现的“礼法”结构,大小传统之间没有严格分别;形成各尽义务,权利便也就在其中的“情义本位”;造成中国法中不存在神俗两分的结构。在西方法文化视角下,梁漱溟先生认为,西方法的根源是“人生与人心”。西方“人生”是指它的“社会构造”,主要表现在如何调理集团与个人的关系上。这是西方用“法”而不用“情”的原因。西方“人心”是指西方的“民族精神”包括“争”“有对”、以“我”为中心、人性“恶”论、“理智”的工具理性等。这是西方法得以出现与发展的原因。具有西方“人生与人心”特色的法移植于中国,必然出现问题,对此,梁漱溟的解决方式是:调和中西法律精神以联系社会的上下结构,形成新的治道与治式,从而调整中国人的身心,重组整个国家生活。
陈景良认为,梁漱溟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可称为法文化思想,梁漱溟的法律文化观是其文化研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陈景良从梁漱溟观察宪政的独特视角,特别是“乡村运动便是我的宪政运动”、自由权利之精神乃宪政运动之灵魂两个方面进行了阐释。另外,对梁漱溟“中国法律基于义务而立”的观点、对人治与法治的区分、预测民主与法制在中国必将逐步展开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孙季萍主要探讨了梁漱溟的传统法文化思想。她认为,梁漱溟先生从中国传统的民族文化、民族心理出发,研究探讨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征,指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价值内涵与取向是基于“情理”,本于“义务”,趋归“合谐”,在传统中国,法律的社会角色认定退居其后的——礼俗在上,道德在先。在近代中西法文化冲突与碰撞中,梁先生坚决主张复兴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精华,在此基础上合理学习西方,重建现世中国的法律规则。[3]67
曹骏扬认为,梁漱溟把“法”作为文化的现象之一,通过中西文化的分析比较,对中西的法文化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梁漱溟试图在近代中国传统与现代的两难境地中寻求既适应中国民族文化特点又符合现代文明发展趋势的法律新路,这条新路是带有“中体西用”色彩的“中西融合”之路。
宇培峰从“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的视角,对梁漱溟法文化观有所述及。
(三)关于梁漱溟的宪政观研究
宪政观是梁漱溟法律思想研究中的另一个重点。学者们主要从以下不同角度对梁漱溟的宪政观展开研究。
第一,宪政的涵义。梁漱溟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即“一个国家内,统治被统治两方面,在他们相互要约共同了解下,确定国事如何处理,国权如何运行,而大众就信守奉行的那种政治。”[4]479许章润认为,这一涵义揭示了宪政的真精神,这种“真精神”可归为“势”与“理”两项。所谓“势”是指外在的力量,指社会上已然存在各种不相上下的社会力量,其消长已足以构成“谁亦不敢欺负谁”的制衡格局,大家一致感到需要通过彼此间的协商达成“要约”,而解决所共同感受到的问题。所谓“理”,指内在的主观素质,不仅指各方已意识到采取“立宪”的办法乃是确定“国权如何运行”的无替代的方法,同时亦指各方对此具有法律信仰,于此达成了真正的共识,即“优越的理性势力”。笔者认为,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势”与“理”思想是宪政之“势”与“理”思想的渊源。宪政之“势”是指国家与其组成分子基于特定原因而“相互要约”的情形与态势;宪政之“理”是指国家与其组成分子对“要约”形式与内容的“共同了解”并“信守奉行”及其体现出来的精神。宪政之“势”与“理”的关系是:“势”与“理”统一、“势”成“理”、“理”成“势”。[5]51
第二,中国宪政运动的特点。梁漱溟认为,中国宪政运动应是中国以宪政为政治目标走上轨道后的最后成果,而不是实现此种政治目标的手段,如宪政是民主实现的最后结果,而不是实现民主的手段。亦即梁漱溟认为,宪政是结果而非起点;宪政是目的而非手段。梁漱溟指出中国的宪政运动的另一个特点是:中国宪政是受西方外来因素的刺激而兴起的,不是出于中国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对此,许章润、魏继昆有较全面与深刻的论述。
第三,中国不能即刻实现宪政的原因。很多人误解梁漱溟,以为梁漱溟反对宪政。其实,梁漱溟不是反对宪政,而是他认为“中国尚不到有宪政成功的时候”。许章润揭示了梁漱溟持此观点的原因:一是受社会历史制约。“立法”是对“活法”的确认,中国现实中无西方宪政的“活法”,却想去构造此种“活法”,其结果只能是将宪政作手段,而不能做目的对待。二是现实的制约。即中国社会无宪法所以建基的“势”与“理”。三是文化制约。即中国传统文化中无宪政的习惯,产生不了宪政。同时,梁漱溟也深刻指出,仿效西方宪政不符合中国国情。这是因为:中国宪政运动缺乏社会基础;中国宪政运动缺乏“政治习惯”;中西方人生态度或“民族精神”完全相异。[6]45
第四,“乡村运动便是我的宪政运动”。为什么梁漱溟说“乡村运动便是我的宪政运动”?陈景良认为:“在梁氏看来,欲行宪政,当变民俗,而他的乡村建设运动正在于要革陋俗,新民心,培育民众的自强意识,由此而立宪政实行之基,这正是梁先生心目中的宪政运动。”[2]22魏继昆持与此基本相同的观点。许章润的理解与他们不完全相同。他认为,在梁漱溟看来,中国宪政问题是“中国问题”的一部分,“乡村建设”是解决“中国问题”的运动,乡村建设完成了,便是“中国问题”的解决,宪政顺流直下,为其最后成果。[1]139
第五,中国宪政运动成功的标志。中国宪政运动成功的标志是什么?梁漱溟认为:“果其有宪法之成功也,则是中国新社会之构造,已大体形成。”[7]467周朗生对此有相关研究。
第六,梁漱溟宪政态度转变的问题。魏继昆专门研究了梁漱溟宪政态度转变的问题。他认为,以20世纪20年代中期为界,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梁氏是中国宪政运动的积极参加者;后期,则是宪政运动的冷漠者。[6]42
第七,研究范式问题。施建兴认为:堪称认真对待中国宪政问题的第一人——梁漱溟从“势”(外力)和“理”(内力)入手,精当地把握了宪政的本质和“真精神”,批判指出了清末以来简单化的模仿、移植西方宪政不符合中国国情。他主张中国宪政之道应当从“自家开路来走”中西融通之路,逐步推演形成中国式的民主宪政。其关键在于政治习惯的现代重建,培育现代民主精神,完成中国社会基础的转型改造,形成“势”和“理”后,才能求得“真宪法”。[8]21对此,许章润、笔者也有相关研究。
(四)关于梁漱溟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问题
梁漱溟的思想发展经历了功利主义、佛家思想与儒家思想三阶段。那么,他的法律思想是否也存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呢?许章润认为,梁漱溟的法律思想一生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存在三种不同的态度。早年坚决拥护与追求“法治”与“宪政”;中年认为这是解决“中国问题”的“不通的路”;晚年欣慰于民主与法制的前途必将在中国逐步展开。孙季萍认为,梁漱溟在青年时期,力倡“法治”,主张实行宪政,后来的岁月里,他花费了更多的时间从中国的本土中寻找属于这个民族的成功“治道”,儒家的理想在他这里有了实践的机会。到晚年,他渐渐意识到“人性”的难以依靠,因而越来越倾向于以外在方法约束人心与人身,他提出了“法治”的主张,尽管在这同时他还在构想着未来世界儒家文化的复兴。[3]72-73
(五)关于梁漱溟法律思想研究方法的问题
梁漱溟作为现代新儒家的开创者,他的法律思想研究方法与专业法学家不同,带有明显的新儒家特色。主要表现在,以文化作为法律产生的根源,在中西法律的比较中研究中国法律。具体而言,梁漱溟法律思想的研究方法有两个主要特点。
特点一,将法或法律置于文化之中,将法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进行研究。如陈景良指出,“梁先生总是在讨论中国传统文化时涉及法律,或把法律置于宗教、礼俗、人生态度之中。”[2]21“梁漱溟的法律文化观是其文化研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2]29孙季萍指出,梁漱溟的研究立足于一个基本的前提即把“法”作为文化的现象之一,把法文化放在大的文化的范畴中,他认识到,任何法律规则的背后都隐藏着一定的价值判断,都有其文化的内容,因而应从文化的角度全面地分析、考察法律规则的背景,找出不同民族所适合的法律样式。曹骏扬指出,梁漱溟始终将法放在文化的视域中进行研究。
特点二,将中西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如陈景良指出,当梁漱溟“在论述中国传统文化时,往往把中国古代的法律与西方加以对比,或在对比中揭示其特点,或在其论述中迸发出睿智的火花”[2]21。曹骏扬指出,梁漱溟是通过中西文化的分析比较,对中西的法文化进行了深入研究的。许章润指出,梁漱溟对于法律,特别是传统中国法律与社会的认识,是在“中西法律文化及其传统”的纠缠中铺陈思旅。
(六)关于梁漱溟法律思想对现代启示的研究
许章润与曹骏扬各自从不同视角对此问题进行了简略的探讨。从“中国文明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角度,许章润认为,梁漱溟法律思想对现代的启示有三个方面:第一,法律与事实。即现代中国法律发展要从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对已成事实的确认的角度思考问题。第二,法律移植与法的价值理性。即现代中国法律发展要处理好“如何嫁接现代法理与中国传统知识”的关系。第三,法律信仰与法的合法性神圣源泉。即现代中国法律发展要“返身回头检视和认取中国固有、深蕴于每个人心灵深处关于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与终极理想,乃是经由营建新法制规则而达致新的中国人理想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并非充分,但却是必要的条件”。从“在传统与现代的两难中寻求新路”的视角,曹骏扬认为,梁漱溟法律思想对现代的启示是:在现代化法制建设中注重对社会文化观念层次的改造;在现代化进程中坚持民族文化本体的基础地位;在处理社会关系中追求沟通和谐的群己关系。[9]122-123
另有学者从法治化民主的精神、法律智慧等其它方面对梁漱溟的法律思想进行了研究。
三、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从上面的综述可以看出,学界对梁漱溟法律思想的研究基本上概括了梁先生的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且抓住了“文化”与“中西对比”两个显著特征。特别是许章润从法的概念、中国法文化、西方法文化、宪政四个角度,较为系统地对梁漱溟法律思想进行了研究。这说明,学界对梁漱溟法律思想的研究正逐步走上深入。但从全面、系统的视角考察,仍存在较多、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只是分别介绍、分门别类地研究梁漱溟的法律思想,没有把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研究。当然,梁漱溟不是专业法学家,也没有对法律进行过系统研究,但这并不是说不可以对他的法律思想进行整体的、系统的研究。因为虽然梁漱溟法律思想不成系统,但其法律背后的文化是整体的、成系统的,从其整体的、系统的“文化精神”揭示其不是整体的、不成系统的“法律生命”,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第二,梁漱溟先生作为新儒家代表人物之一,其法律思想带有典型的新儒家特点,这些特点是什么?同其它新儒家相比,如贺麟的法律思想相比,其特点又是什么。此方面缺乏研究。
第三,梁漱溟的法律思想虽然不是专业法学家的思想,但同专业法学家思想之间还是有相通之处,那这些相通之处在哪里?如许章润在文中曾提到梁漱溟法律思想同西方历史法学派、综合法学派思想有某些相似之处,那这些相似具体是什么?不同又是什么?目前,没有人进行过系统研究。
第四,关于梁先生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建设的作用与价值的研究还停留在表层,没有深入的、实质性的研究。梁漱溟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建设有着巨大的启示与价值,并进而对建立具有真正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第五,从研究形式上看,至目前为止,尚无研究梁漱溟法律思想的专著与博士论文,研究梁漱溟法律思想的学术论文数量不多,整体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研究方式上,“六经注我”式居多,“我注六经”式较少,能两者结合的更少。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对拓展梁漱溟法律思想研究提出几点建议:第一,以文化为视角,对梁漱溟法律思想进行整体的、系统的文化解读。第二,以新儒家为视角,研究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第三,以专业法律思想为视角,探讨梁漱溟法律思想与专业法律思想的异同。第四,系统整理与挖掘梁漱溟法律思想对当今中国法治发展的价值与意义。第五,在研究方法上,以“我注六经”式研究为基础,以“六经注我”式研究为拓展,实现两种研究方式的结合。
[1]许章润.说法 活法 立法—— 关于法律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陈景良.论梁漱溟的法文化观[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20-30.
[3]孙季萍.梁漱溟的传统法文化观[J].南京社会科学,2001,(9):67-73.
[4]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六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5]尹华广.梁漱溟宪政之“势”与“理”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2):51-55.
[6]魏继昆.试论民国时期梁漱溟宪政态度之转变[J].历史教学,2003,(1):42-46.
[7]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五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8]施建兴.“势”和“理”:梁漱溟对中国宪政之道的范式反思[J].湖北社会科学,2011,(11):21-24.
[9]曹骏扬.在传统与现代的两难中寻求新路——由中西文化比较试析梁漱溟的法文化观[J].社会科学,2005,(5):11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