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交叉学科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2013-03-18何苗
何苗
摘要: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交易模式:“融资租赁+银行保理”。它既有传统租赁业务本质,又兼具保理业务特征。但是,我国会计准则尚未对此边缘交叉型租赁业务会计处理做出明确规范和指导,这给出租人的会计实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针对这种现状,对出租方租赁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边缘交叉学科 租赁保理 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行业
一、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概念及分类
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很多领域都涌现出了一个共同的现象:边缘交叉学科的出现,我国金融资本市场上也出现了传统融资模式与新型金融方式相结合的现象,即专业租赁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形成了“融资租赁+保理”的新型银租合作方式。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按照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资本货物,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资本货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属于租赁公司传统的融资融物业务。而保理,全称保付代理,是指银行与卖方企业签署合同,卖方企业将采用赊销方式进行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移给银行,银行对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从而形成了银租合作下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根据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在无追索权的情况下,银行对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保理实际上成为了租赁公司的一种“表外融资”行为。通过保理业务,出租人一方面可以降低应收租赁款到期无法收回的风险;另一方面,银行及时买断租赁公司的收租权,租赁公司就可以尽快回收资金和报酬。同时银行也可以不用花费过多精力找到抗风险能力较强的项目。
二、租赁保理业务会计处理的改进方法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中,尚未对这种边缘交叉型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加以规范,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对于承租人而言,保理业务不对其会计报表核算带来影响。但如果该项租赁业务采用了租赁保理方式,并且出租方已将租赁收款权转让给了相关银行等保理机构,承租方应当在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二)对于出租人而言,与承租人有关的会计处理不变,仅需要对保理业务交易事项的有关会计处理予以规范,具体分为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和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分别处理。
1.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出租人将其因租赁交易产生的应收租赁债权出售给银行等保理机构,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按实际从银行保理业务中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冲销根据租赁业务产生的应收融资租赁款金额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保理融资费用和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因为这些费用是出租人为了单纯获取银行融资而产生的费用,理应计入当期损益;按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有差额,应借记“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科目。由此产生的损益并非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因此只能在营业外收支中进行核算。
2.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企业在向保理商出让应收租赁债权时,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可以这样考虑:出租人与应收租赁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仍有出租人承担,同时出租人还要支付因保理业务产生的融资费用。实际上更像是银行为出租人提供的贷款。出租人可以按照从银行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取得的银行资金贷记“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科目;按支付的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不核销“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以及相关的“坏账准备”金额。如果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在租赁期结束时,将“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与“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对冲。如果有差额,应借记“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科目。如果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银行就会向出租人行使追索权。对出租人而言,一方面要偿还银行因保理业务支付给企业的租赁债权额,借记“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另一方面,出租人要继续向承租人催讨租金。
三、实例分析
四、结论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有序、稳步、健康的发展,我国在出台相应政策、法规,引导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同时,应针对应运而生的新型边缘融资租赁模式,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制度和准则,以符合当前及未来融资租赁发展的形势与要求。Z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S].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