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差距问题研究
——以山西省为例
2013-03-14彭月兰迟美青
彭月兰,迟美青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财经科学研究
个人收入差距问题研究
——以山西省为例
彭月兰,迟美青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目前居民收入偏低与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并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通过分析山西省个人收入差距的现状,指出了个人收入差距扩大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研究了个人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最后提出了政府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对策建议。
个人收入差距;公平与效率;税收政策;非税收措施
目前,居民收入偏低与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并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众多低收入者的收入增长相对滞缓,这既引发了社会矛盾,又成为居民消费需求不足、经济发展乏力的主要原因。关注收入差距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山西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特别是改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福利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
一、个人收入差距现状
2011年山西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123.8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601.4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2∶1。从行业和企业内部看,这种差距更大。
(一)名义收入差距
根据2011年山西省统计局主要公报及报告内容,山西省主要地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山西省主要地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2011年)
从表1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山西省各地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距不是很大,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的差距比较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吕梁市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太原市的近两倍。
我们根据2000~2010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情况,绘制了图1和图2。从中可以看出,2000年到2010年这十年期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都呈现出增长的趋势。但是在大部分年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要比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快,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3倍,年均增长12.72%,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增长了2.5倍,年均增速9.5%。二者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已由2000年的2818元增加到10904元,扩大了3倍之多。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本来就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加之前些年年均增长速度相对较低,必然导致二者的差距越来越大。
图1 2000~2010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图
图2 2000~2010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图
此外,根据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个人收入差距还表现在不同行业的工资收入差距上。例如2011年,山西省行业平均工资最高的是采掘业和金融业,分别为64 949万元和64 487万元,行业平均工资最低的是住宿和餐饮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分别为17 216万元和20 199万元,采掘业平均工资是住宿和餐饮业的3.77倍。
(二)真实的收入差距
名义收入差距虽然能反映出一定时期收入差距的总体状况及发展趋势,但用平均数反映的差距会掩盖真实的差距水平,这对政策制定或实施具有干扰作用。因此,我们选取部分行业(企业)的真实收入情况,对收入差距现状的描述进行补充(见表2)。表2中代表不同行业的四个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差距很大,而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更大。其中,某事务所的标准差系数最高,说明其员工收入偏离平均值最大。某设计公司最高收入是最低收入的28倍,内部收入差距最小的是某酒店。如果我们把低收入行业的最低收入与高收入行业的最高收入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两者的收入差距更大。由此可知,收入差距过大最主要的表现还在于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太低。
表2 不同行业真实收入差距分析表(单位:元/年)
实际上,按照杨斌的解释[1],由于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高福利,以及近年来所出现的个人收入多元化、隐蔽化的趋势,下列四种情况的存在会使个人间的实际收入差距更大:第一种情况是名义的货币工资收入基本反映了个人的实际收入,如民工、临时工,他们基本不享有工作单位的住房、医疗等福利;第二种情况是名义的货币工资收入加上所在单位的住房、医疗等福利以及各种奖金津贴等才基本反映个人的实际收入,如多数一般干部、教师等;第三种情况是账面上的货币工资,加上所在单位的住房、医疗福利以及各种奖金及创收等,还要再加上合法的职务所得,如专车、合理宴请(不包括公款私请)、会议和考察合二为一的国内外旅游、较高标准的住房和公费医疗等实际所得,才反映个人全部实际收入,如廉政的政府官员、企业经营人员等;第四种情况是第三种情况再加上所谓的寻租租金即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得的利益或收入才反映个人实际收入,如不廉政的官员或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
山西省的119个县(区)中有57个贫困县,3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这些地方农村人口收入水平低、发展不平稳的现象较为突出。2011年,57个贫困县农民人均收入只有山西省平均水平的69%、全国平均水平的55.5%,其中3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收入只有山西省平均水平的55.9%、全国平均水平的44.8%。
(三)收入差距的主观性
其实收入的多少,除了绝对额的比较,更多地是一种人的心理感觉。客观的收入差距应与主观的心理感受相结合来考虑。由于人们对变化的感知要比静止的高,只要自身收入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不变,个人对自己收入高低的感觉就会变得迟钝。所以在调查中发现,很多高收入者并不认为自己的收入高。当然,人们对收入的满足感不单单是看收入的货币数量,还要看取得收入付出的代价,如劳动强度、时间和心理压力以及该职业的社会认同感等。
对收入高低的感觉还与个人的消费支出有关。一部分人生活负担沉重放大了对收入差距的感受。生活成本不影响收入但却影响实际生活水平,从而影响到人们的心理感受和对事情的判断。目前对生活成本影响比较大的有住房、医疗和教育。在住房方面,尽管国家针对低收入家庭制定了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房制度,但由于现实原因多是画饼充饥,住房成为广大低收入家庭甚至普通工薪阶层最沉重的生活负担。在医疗方面,高额的治疗费使广大低收入者有病不敢看。而在义务教育方面,不少学校特别是城市重点学校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变相收取高额择校费用,致使众多低收入家庭因教育而致贫。
还有,即使居民收入没有改变,但近年来由于城市房价的飚升,也使有房人和无房人在心理上感觉到了收入差距的拉大。
二、个人收入差距的影响
合理的收入差距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生产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当收入差距超过社会的承受能力或收入差距是由某些不合理的因素引起时,就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一)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收入差距扩大和低收入者收入增长滞缓严重影响着国内消费需求,从而制约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投资、消费、出口是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受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的影响,高收入者的消费额占其收入总额比例要低,消费增量小于收入增量,而低收入者有消费欲望却无支付能力。当社会收入过多地集中于高收入者时,社会的总消费倾向就会下降,从而引起社会总消费不足。消费需求不足致使社会产能过剩,投资需求受到制约,最终导致社会总需求不足。收入差距还通过影响低收入者的人力资本积累而影响经济发展。马克思认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在进入工业化、信息化社会的今天,各种竞争归根到底都是人才的竞争。可以说,谁拥有人才谁就拥有了发展的优势,谁注重人力资本的投资,谁就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低收入者见识不多、自信不足,遇有机会捕捉不到,有行动却没有坚持的底气,他们从社会中获取资源的能力越来越低,穷成了穷的理由。长此以往,整个社会科技水平、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将受到影响。当然,各种非正常原因导致的收入差距还会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二)影响社会和谐
在国家统计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把衡量收入差距的两个重要指标“基尼系数”和“城乡居民收入比”列入社会和谐类指标,说明收入差距过大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分配政策不公,使部分经济困难的群体产生心理失衡和相对剥夺感。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等各种非法致富现象的大量存在,引发人们的强烈不满,激化了各种社会矛盾。富裕起来的一部分人过着极端奢华的生活,加之媒体对这种浪费式、炫耀式消费的不断炒作,引发了人们“仇富”、“仇官”心理的蔓延。这些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化解,就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引发极端行为和突发事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刘易斯曾指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中最具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易诱发嫉妒和混乱动荡的方面”。为此,必须及时缩小收入差距,防止人们因心理失衡引发社会动荡,并由此危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阻碍了民主社会所要求的融合
收入差距过大会破坏一个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公民所需要的融合。长期处于低收入状态,就会产生消费贫困。衣食无着,住房简陋,医疗教育难以企及,低收入阶层变得无利可得。由此,他们的健康状况下降,衣着体面无从谈起,相对于富人阶层更显得无知、愚昧。渐渐地,同一地区的穷人和富人变得不在同一个地方生活、购物、工作、娱乐。社会开始轻视穷人,认为他们低人一等,并以这种认识让穷人的自信和自我认同备受打击。在贫富的较量中,富人进一步利用自身的优势获利而毫无歉意。阶层本应只是人们自由流动的动力,如今却变成了互相仇视和猜忌的鸿沟。进一步,富人迁往富裕地区,其子女要么到北上广入学就业,要么移居国外,其对本地区的发展关注逐渐趋弱,这种情形再夹杂着特权、腐败,结果会更糟。
(四)制约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
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社会主义的每一个劳动者都有权利平等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都有权利获得公平的收入分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占人口比重较高的农民,部分人还是缺少起码的生活保障;一部分城市居民仍享受不到足额的、政策所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一些社会成员的生存条件脆弱,社会地位低下,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差[2]。这些现实状况降低了弱势群体对改革的认同感和参与改革、投身建设的热情,他们看不到共同富裕的前景,丧失了通过辛勤劳动改善生活的信心,从而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产生怀疑。
三、个人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
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如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个体能力差异以及市场机制的作用等,同时也受政策法规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形成了今天的收入分配格局。
(一)经济发展阶段引发的收入差距
按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库兹涅兹的倒U形理论,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经济起飞初期收入差距一般会比较小,而在发展过程中收入差距会逐步拉大,此后随着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收入差距又会逐步缩小。
近年来,山西省无论是城乡收入差距还是行业收入差距依然存在扩大的趋势。从具体情况来看,收入差距的扩大更多表现为高收入人群收入的超高速增长,而并不表现为低收入人群收入状况的恶化,这也表明,目前的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发展中的问题。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就业还很不充分,不仅农村存在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就是在城镇也存在着大批的无业人员。加之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造成部分人员收入明显偏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始终处于领先地位,资本贡献率相对于GDP增长率居高不下,省域经济更是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2009年,山西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70%。吴敬琏运用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两极分化的方法,指出中国贫富差距过大的原因之一就是过度依赖投资实现的经济增长模式,资本挤压劳动,使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3]。于是掌握的资本越多(主要是国企和部分富人),财富增长越快,而只靠劳动取得收入的人群,财富增长相对较慢,二者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二)市场经济体制本身产生收入差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要素分配成为主要的分配模式,这使得由个人禀赋和能力不同带来的个人收入差异也日渐扩大。一些市场需求大但供给稀缺的人才,其收入相对一般人来说属于畸高。例如,国家的“百千人计划”以及山西省的“三晋学者”支持计划,政府的支持力度非常大,获得支持者其收入就很高。这样的人还包括企业家、体育明星、影视明星等。在充分竞争和市场化分配程度较高的领域,个人能力往往成为决定收入水平的主要因素。
除个人禀赋和努力外,对要素占有的不同也会形成收入差距。在我国由于劳动力相对充裕,而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相对短缺,资本、技术等要素的边际产出大于一般劳动的边际产出,劳动报酬占居民收入的比重持续走低,资本、技术等要素的收益大大高于一般劳动的收益。而且,由于受资金占有、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市场供求、商品价格等多重因素影响,即使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相同,不同企业中的劳动者也会得到不同的收入报酬[4]。甚至同样的劳动,由于不同的机遇,其收入差异也很大。但是,这种由竞争所形成的收入差距特别是初次分配领域的差距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它一方面反映了资源要素的稀缺程度,有利于市场更加有效地配置资源要素;另一方面体现了个体能力的差异以及对经济贡献的不同,这种差距的存在有利于调动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上有利于经济效率的全面提高。
从表13中可以看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7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6.47、-0.41、-0.63、0.35、0.98,企业2014和2015年的营业利润减少,2016和2017年的营业利润增加,近年来的营业状况有所好转,发展状况较好。根据近两年企业的发展状况可以推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可能会较好。
(三)现行体制机制引发的收入差距
居民收入差距最突出的应是城乡收入差距,而城乡二元分治是这一差距的根源所在。2010年山西人口3 400万,其中农业人口1 856.7万。由农业创造的GDP是563.5亿元,人均3 035元,而城镇人口的人均GDP是26 729元。可以说,身为农民,绝大多数天然地沦落为低收入者。农民对有限的土地没有所有权,靠种地产出获取收入极其有限。农民没有资金创业,在近就业难,只有外出打工,而农民工遭遇的是同工不同酬,打工所得除了维持自身的生存,所剩无几,因病返贫、因教返贫的人口大量存在。集中入学政策实施以来,有的家庭为了孩子,不得不离开家,把有限的劳动力用于外出照顾孩子,这样既减少了收入来源,又增加了生活负担,进而加剧了贫困。
与一般行业相比,垄断行业在利益分配上有更强的向个人倾斜的倾向。金融、保险、电信、电力、烟草等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但这些超额利润只有少量上缴国家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金,大部分直接或间接转化为职工和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或福利,甚至有些金融机构经营效益并不高,但仍然比照同行业工资水平发放工资。多年来,这类企业的收入水平始终处于较高的位置,造成了行业间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
相对于竞争过程的不平等而言,一些社会成员利用非法手段攫取财富,形成了收入和财富占有的不平等,是更为值得关注的问题。经济学家王小鲁认为,2008年我国的灰色收入约5.4万亿元,占当年GDP的比重达15%[5]。对山西来说,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动辄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不仅造成了收入悬殊,而且在广大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地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此外,不同行业职工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个人捞好处、谋私利的现象也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
(四)再次分配措施不力固化了收入差距
胡锦涛在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中均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目前收入差距的拉大,与长期以来再分配措施不力有很大关系。
1.公共服务供给不均加剧了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差距。落后的农村本来更需要政府财政的支持,然而长期以来财政的投入方向却一直是以城市为重点。一些转移支付制度明显向高收入群体倾斜,形成了对城乡收入差距的逆向调节。例如,城市的公用事业由政府办,而农村的公用事业则由农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自己解决,城镇居民所享有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也远远高于农村居民。这样,既直接造成农民收入的减少,又增加了农民的支出负担,更影响了农民群体未来的收入能力。此外,在医疗、住房等福利的分配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2.政府手中缺乏实现再分配的机制或渠道。高培勇认为[6],以税收制度和财政支出为主要内容的再分配体系不够健全固化了收入差距。我国现行税制以间接税为主体,接近70%的收入来自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间接税。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一则是比重相对偏低,二则税制设计不合理,高收入群体“逃税”或“避税”漏洞多,导致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有限。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这就很难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作用。
当然,多数贫困者之所以贫困还在于其自身的主观原因,如贪图安逸、思想保守。还有些人因为有自己的信仰,并不热衷于追求财富。
四、政府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对策建议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同时要求,要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可以说,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是政府未来的主要工作之一。
(一)关于公平与效率
有的人认为,注重效率会牺牲公平,注重公平会牺牲效率,其实二者并不矛盾。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近代200多年的高速发展中,经历了注重效率—产生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纠正社会分配不公—在公平的基础上讲求效率的过程。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问世,思想的枪声响遍了全世界,工业革命及政治自由出现,长达200多年的财富与经济增长的新时代由此开始。这其中曾经出现过贫富分化、资本家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工人阶级的反抗甚至暴力革命等现象,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倡导公平的社会学家。马克思主义理论也正是在19世纪工人运动实践基础上而创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通过对剩余价值的分析,揭示了资本家对劳动的剥削,并预言资本主义必然灭亡。马克思理论对资本主义世界造成的巨大冲击,迫使这些国家不断进行改良,它们在许多经济政策中注入了大量的社会主义元素,建立了福利国家。尤其是以公平为基础的法律,以及对公民权利实施保护的政治制度,更是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二战后,新自由主义思潮出现,亚当·斯密自调节的市场经济再度繁荣,资本主义再次高速发展,但这是一种有别于100多年前的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自由经济。资本主义的历史告诉我们,公平与效率不能割裂开来,效率必须搁置在一个公平的框架内才能发挥巨大的作用。
对于公平的理解,一直是存在歧义的。它存在于持不同政见者的政治主张中,也存在于作为个体的我们之间,甚至存在于我们自己在面对一个棘手问题时的无所适从和自相矛盾上。
现实生活中确实不存在一种公认的公平标准。从西方一些哲学家在收入和财富分配方面关于公正的论证中,可以得出一些对我们有益的思考。边沁的最大贡献就是提出了功利主义哲学,他认为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就是最公正的,这也是当今许多企业和政府的决策依据。边沁的收入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成了政府征收累进所得税的依据。但是,功利主义的缺陷是没有充分尊重个体的权利,这被自由至上主义者们所批判。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人拥有自己,因而拥有自己的劳动成果,他们反对从富人那里征税来补贴穷人,认为那无异于偷盗。罗尔斯认为,自由至上主义者们标榜的不过是精英统治的理念,如果把我们每个人放在“无知之幕”之下,我们的决定就会截然不同。而且,那种所谓的可获利的素质、资源都具有某种偶然性,因此他主张分配的结果平等。同时他还提出了“差异原则”,即收入的差异只允许那些获得高收入的过程是为最小利益者受益的过程。亚里士多德则从目的论出发,把分配的公正、所分配的物、得到所分配物的人联系在一起。他认为衡量分配公正与否,首先要看社会行为的目的,例如学校可根据教育的目的来分配录取名额,而具有实现这种目的性的德性就应受到嘉奖。
当然,公平问题的核心,也是一个程序性正义和补偿性正义的矛盾。程序性正义主张将一个中立的程序施用于任何社会群体,而无论结果如何,大家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无论你是兔子还是乌龟。程序性正义的最大问题,就是对历史、经济和文化的无视。补偿性正义原则主张根据历史、文化、经济条件有偏向地制定法律和政策,以保证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但是,补偿性正义面对的一个操作性难题是:由谁以及怎样鉴定一个人的历史、文化和经济遭遇?
(二)政府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
政府必须维护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即维护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前提下形成的分配结果,通过必要的手段对收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遏制收入差距悬殊,防止两极分化。
我们出于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观点,对通过自由市场的自由选择获得的财富给予尊重,同时也根据平等主义、自由主义的观点来实施适度的结果均等分配。由于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政府的支出还需要考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对于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民事能力者,无论是先天原因还是后天不幸造成的,我们都应该适用一种更深层次的道德责任,即对身边人的共同义务(追求人类美好生活),对他们进行社会供养。
地方政府不可能在一项决策中同时关照各种理论,这样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分析收入差距类型、原因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方式。对权利、机会、规则公平下所产生的收入差距应予以鼓励,政府只需辅之以适当的分配手段对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即高端调低、低端托底[7],并要求社会给予最大限度的容忍。对由于权利、机会、规则不公平产生的收入差距,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消除这种不公平因素的存在,并对由此产生的结果实施调节。
1.税收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由于税收的权力基本在中央,因而运用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职能发挥主要在中央,地方运用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主动性较弱。山西省可以借助“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的契机,研究一些有利于本省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增值税中央地方收入的分享比例、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等,以争取在税收政策制定中的话语权。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尽可能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通过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保证程序性正义。同时,政府可以灵活、充分地运用财政支出的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以实施补偿性正义。
首先要扭转目前流转税比重太高的局面,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让流转税的税负平均负担变成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增加富人负担税收的比重。降低边际税率有利于增加高收入者偷税逃税的成本,也有利于减轻高收入者对税负不满的心理,从而增加税收的遵从度,增强税收的收入差距调节作用。
其次,对个人创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低收入人群就业难度大,创业门槛更高,要鼓励创业,从而带动低收入人群的就业。这样就必须在加大金融扶持的基础上,对个人创业者给予一定程度的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同时要严格征管,创造既宽松又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
再次,实施对财产的征税。对房屋出租、房屋转让的征税会大大减少房屋的投机性交易,再辅之以其他措施降低房价,就会降低服务业的成本,提升服务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开征遗产税,弥补个人所得税无法对存量财富进行调节的不足,做到税收上的从结果公平到起点公平。
2.非税收措施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除税收外,政府要加快健全以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体制。同时,应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调动居民增收的积极性。
一是要消灭特权,消除垄断。特权和垄断不只是导致收入差距拉大,更重要的是破坏竞争,侵蚀民间经济活力。山西省的民间资金富足,但存贷比不高。民间投资乏力,根本原因是省内没有可获利的项目。因此,要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取消一些阶层的特权,逐渐放开垄断行业,降低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通过释放民间活力把经济这块蛋糕做强做大,为居民收入稳步提高奠定基础。
二是要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消除特权、垄断并不能解决农村人口的收入问题,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是实现城乡一体化。一部分农民通过城镇化质量的提升,加入市民的队伍,而另一部分农民则需要通过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农村综合承载能力的提高实现收入的大幅提高。山西省委省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了城镇化的具体目标,即到2015年,山西省的城镇化率要达到55%,五年力争有300多万农村人口进入城镇。此外,农民增收还需要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农业人才;加大对农业产业的金融扶持,实现农民就近就业。
三是加大公共服务的农村覆盖深度。近两年,山西省委省政府实施了“五个全覆盖”、新“五个全覆盖”等“十个全覆盖”工程。这些公共服务工程使农村的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改善,消除了农民致富的部分障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把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剥离出来,这样农民即使没有土地,也能享受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即使没有土地,也能得到住房保障,农民的流动将不再受到限制,农民就会把精力投身于改善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上。
四是实施社会供养制度。社会上有一部分人的贫困是因为某种意外,如天灾人祸,还有一些人是丧失(或先天就没有)了劳动能力和民事能力。无论是先天原因还是后天不幸造成的,这部分人已经无法从市场上获得收入,而我们的政策也可能惠及不到他们,此时,我们应该适用一种更深层次的道德责任,即对身边人的共同义务(追求人类美好生活),对他们进行社会供养。供养资金一部分来源于财政,更多应来源于社会捐赠。社会应崇尚慈善活动,让富人多做善事。这样,人们不仅能感受到政府的关怀,也能感受到来自身边或是陌生人的温暖,公民的社会认同感会油然而生。
笔者不赞成“杀富济贫”这一说法。一个社会不能仇富,一个没有富人的社会一定是贫弱的社会,一个不能诞生富人的时代一定缺乏创造力,但我们必须保证致富过程的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及对正当致富的充分尊重,才会增加人们追求财富的安全感,并由此带动低收入者的致富能力和热情。
我们还应该尊重公民追求更高层次生活的需求。我们对低收入者不仅要给予经济上的援助,更重要的是融入他们,去倾听他们的诉求,增强他们的参与感和社会责任心,使他们通过个人努力能够实现追求更高层次生活的目的,这恐怕是比缩小收入差距更为有效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方法。
[1]杨斌.西方模式个人所得税的不可行性和中国式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J].管理世界,2002(7).
[2]刘尚希,博志华.在发展中控制贫富差距扩大[J].中国财政,2011(14).
[3]吴敬琏.极左极右都很危险[J].中国改革,2010(11).
[4]赵满华.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与公平分配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21.
[5]王小鲁.中国灰色收入到底有多少[OL].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71,2010091596246138.html.
[6]高培勇.怎样让我国收入分配更合理[N].人民日报,2010-11-22.
[7]贾康.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需要新思路[J].当代财经,2008(1).
[责任编辑:李莉]
Research of Individual Income Gap ----Case Study of Shanxin Province
PENG Yue-lan,CHI Mei-qing
(School of Banking&Financing,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Economics,Taiyuan 030006,China)
It is a common sense that residents’incomes are relatively low and the income gap is extended.This paper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income gap based on the statue quo and points out the effect of extended income gap to economic society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 for the government to adjust the income gap.
individual income gap;fairness and efficiency;taxpolicy;non-taxmeasures
F812
A
2095-106X(2013)01-0081-07
2013-01-15
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2011041010-01)
彭月兰(1967-),女,山西怀仁人,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是财税理论与政策;迟美青(1985-),女,山东烟台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财税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