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盼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终于出现
2013-02-20戴丽
相关政策回放
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其补贴政策也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早在2009年就开始出台相关政策积极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2009年1月23日,我国在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2010年5月31日,发布了《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在13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天津、海口、郑州、厦门、苏州、唐山、广州等7个试点城市。此后,又新增5个试点城市,“十城千辆”进一步扩大到25个城市。
2010年6月1日,财政部等下发了《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同时公布了《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选定5个城市作为试点,对私人购买充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同年,北京成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第六座城市。
2012年8月6日,发布了《关于扩大混合动力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将混合动力公交客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推广范围从25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城市。
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通知》中明确提出,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业内人士指出,这将通过数据要求直接加强约束力,有助于解决过去补贴办法遇到的垄断和地方保护问题。
“此次,国家从政策层面引导各个试点城市的采购量和补贴措施,至少说明政府已经意识到地方保护给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带来了阻碍。”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一位高层人士认为,“政策规定的试点城市外地品牌上牌量不低于30%份额,已经可以满足车企在各个试点城市前期推广的需求。”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云飞表示,《通知》规定的试点城市外地品牌上牌量不低于30%份额的相关内容对于新能源汽车普及推广十分有利,至少目前对着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比亚迪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直接补贴车企
《通知》中规定,“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车企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申领国家预拨补贴资金。”按照这个条款,新的补贴政策实施后,中央补贴将以类似“节能惠民”补贴政策的方式划拨给新能源车企,避免了车企此前需向各个试点地方政府申报中央补贴,简化了审批流程。
业内人士表示,直接补贴到车企是此次政策最大的变化。原来的补贴方式是根据有多少示范城市,车卖到示范城市里有多少辆,把钱先给示范城市,再由示范城市补给车企。由此不仅会把补贴仅仅限定在示范城市的范围,而且补贴不直接下放给车企,就有可能被地方政府“截流”,这也就将导致不少地方在采购推广新能源车时,优先照顾本地车企。《通知》中直接补贴车企的条文避开了政府的变相调控,让规则更为公平。
李云飞表示,《通知》所传达出来的信号让企业很受鼓舞。此前补贴通过销售行为达成,异地卖车、异地补贴,其中繁复的跨地域补贴申报流程让一些车企望而却步。这项调整有利于新能源汽车企业进入各地的私人消费市场,有助于扩大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的销量,从而进一步降低成本。
同时还有车企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补贴到企业是我们最大的呼声,因为只有补贴到企业,才会直接对这个产业起到拉动的作用,新能源汽车刚刚开始,还需要扶植和保护。”
补贴力度下降且三年后将退出
《通知》规定购买纯电动汽车的消费者可享受最多人民币6万元的补贴。政府还将为每辆新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汽车提供3.5万元的补贴。据悉,之前的补贴计划是对每辆纯电动车最高补助6万元,对每辆新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汽车最高补助5万元。每辆纯电动客车最高可获补50万元(L≥10米),最低获补30万元(6米≤L<8米),最高补贴金额与上一轮政策持平;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的最高补贴金额则由上一轮的42万元每辆降至25万元每辆。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细化为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20万元每辆、燃料电池商用车每辆补贴50万元,而2009年的燃料汽车每辆最高补贴60万元、最低补贴25万元。由此可见,此次的补贴政策力度相比之前要小。
同时,《通知》提出,此次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期限是2013年至2015年,而且自2014年起,每年的补贴将逐步减少,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补贴递减且退出意在避免车企对补贴的依赖。但是也有业内人士持不同意见,认为在新能源汽车推广的起步阶段,即宣布补贴金额逐年递减,恐怕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