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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功能翻译理论对国际商务合同汉译的适用性

2013-02-19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商务译者译文

罗 城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4)

一、国际商务合同的特点

合同也叫协议,它是由合同双方同意后,共同制定的需强制执行的责任或义务。合同双方愿意合作,并且必须承担自己的责任,严格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义务。国际商务合同是两国或多国签订的,对于签订的一方来讲,国际商务合同也叫做涉外合同。

(一)词汇层面的特点

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义务、权利和行为规范,所以它的行文风格严肃庄重,是最正式的一种文体。商务合同不仅是经济文件,更是法律文件,所以合同中的用语不追求语言的艺术美,而是努力做到语言逻辑的严密性和准确性,表达专业规范,思想清晰有序,避免误解和争议。专业术语、法律词汇、古体词、外来词以及同义词重复的使用充分体现了其文体特征,凸显了国际商务合同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的神圣性。例如:“acceptance 应翻译为承兑,firm offer 应翻译为实盘,time credit 应翻译为远期信用证,drawn at sight 应翻译为见票即付,lodge claims 则应翻译为索赔等等”(郑亦纯,2009:83)

(二)句法层面的特点

陈述句的使用是中英文商务合同的一个明显的句法特征。商务合同主要涉及授权给双方的权利和强加给双方的义务,它明确指出合同双方可以享受的利益和必须承担的责任,所以合同里的句子都是陈述句,而祈使句、疑问句和感叹句则被排除在外。另外,合同中多用复合长句、条件状语从句、定语从句和主语从句。在国际商务合同中,较长的复杂句的使用是为了避免误解和多重解释带来的不必要的商业矛盾和纠纷。

二、德国功能主义的核心理论

所有的翻译理论都是基于大量的翻译实践,同时又是为了更好地指导翻译实践。现代功能主义,即德国功能翻译理论,产生于20 世纪70 年代,采用功能和交际方法来分析和研究翻译。

(一)赖斯的文本类型理论

作为德国功能主义的开创者,赖斯的主要贡献或者说主要思想是文本类型以及文本功能分析。赖斯认为源语文本与目的语文本的等值不应只是字、词、句的等值,翻译结果的最理想状态是“目的语语言的目标与原文在概念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对等”(Nord,2001:10)。文本类型决定翻译方法。文本分为三类:以内容为中心的文本、以形式为中心的文本和以呼吁为中心的文本。与此相对应的文本功能类型是信息功能、表情功能和操作功能。译者在翻译以内容为中心的文本时,要注重其语义、语法和风格特征;在翻译以形式为中心的文本时,则要把侧重点放在审美方面,但又不能忽视其语义、语法和风格特征;在翻译以呼吁为中心的文本时,则要把重点放在感染听者和打动读者上面。

(二)弗米尔的目的论理论

目的论使翻译研究朝社会文化方向逐渐转化。目的论的基本核心理论是翻译的目的是整个翻译行为的决定因素。在弗米尔的翻译理论中,翻译的目的是翻译活动的先决条件。目的论理论认为,译本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了译者在翻译时所采用的方法和策略。该理论指出了翻译时要遵循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skopos rule)、连贯原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原则(fidelity rule),其中目的原则是首要原则。“目的论把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概括为三种,即译者的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和使用某种特殊翻译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其中,译文的交际目的在一般情况下,比另外两个目的更为重要”(刘军平,2009:378)。连贯原则指的是文内连贯(intratextual coherence),即译文要符合译入语的文化,能够被译文读者所接受,符合他们的环境和文化。忠实原则,即互文连贯(intertextual coherence)的要求,即我们通常说的译文要与原文相符。

(三)诺德的两种翻译策略以及“功能加忠诚”原则

诺德综合目的论理论,提出了纪实型翻译(Documentary Translation)和工具型翻译(Instrumental Translation)两种翻译策略。纪实型翻译类似于我们通常讲的直译,努力保留异语风格。工具型翻译则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等同功能翻译(Equi-functional Translation),即译文要取得与原文文本相同的功能;第二种是异质功能翻译(Heterofunctional Translation),即译文改变了原文的功能;第三种是相似翻译(Homologous Translation),即译文与原文的功能相似。

诺德根据自己的翻译实践经验提出了“功能加忠诚”(Function plus Loyalty)的翻译指导原则。“诺德提出,从翻译的技术角度看,“忠实”是原文文本与译文文本之间的技术关系,而“忠诚”则是翻译上的一种伦理道义原则”(刘军平,2009:391)。“Let me call ‘loyalty’this responsibility translators have toward their partners in translation interaction. Loyalty commits the translators bilaterally to the source and the target sides. It must not be mixed up with fidelity or faithfulness; concepts usually refer to a relationship holding between the source and the target texts.Loyalty is an interpersonal category referring to a so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Nord, 2001: 125)。所以“功能加忠诚”原则主要是指译者与翻译的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其他参与者的想法和期待都有可能影响翻译的目的,从而影响翻译方法。如果其他的参与者,比如委托人,充分信任译者,那么译者的主体性也会进一步提高。

三、德国功能理论对国际商务合同汉译的适用性

(一)文本类型和国际商务合同的功能

赖斯认为,信息功能对应的是以内容为中心的文本类型。国际商务合同规定了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毋庸置疑,国际商务合同是以内容为中心的具有信息功能的文本类型。信息文本主要是传达内容的文本,根据赖斯的观点,教科书、新闻报道、说明书、论文以及法律文件包括商务合同在内都应归于信息功能文本。

然而信息功能并不是国际商务合同的唯一功能,因为它们还有一定的规约性质。沙尔切维奇认为信息功能不是合同的首要功能,“legal instruments such as laws and contracts are primarily regulatory in nature”(Sarcevic,1997: 9)。指令性的功能指的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规定权利和义务。所以法律文件不仅提供了明确的信息,也为人们的行为指明了方向。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国际商务合同有两种功能:信息功能和指令功能。对国际商务合同的文本类型和功能的正确判断有助于其翻译方法的选择。

(二)国际商务合同翻译的目的

在弗米尔的目的论中,翻译的目的即为翻译的功能;源语文本与目的文本的相互作用是由翻译的目的决定的。所以,在德国功能翻译理论中,翻译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便是目的语文本的功能。国际商务合同的汉译版本是为了帮助中方了解进而认同合同中的条款,向中方准确传达权利和义务的信息,以达到其交际功能。因此,国际商务合同和其中文版本的功能和目的是相同的,其他们都属于同样的文本类型。

(三)目的原则的适用性

在德国功能主义中,目的原则是任何翻译活动的首要原则。目的语文本的预期目的决定翻译方法和策略。我们已经得出结论国际商务合同有信息和指令两种功能,其中译版本和原文有着相同的功能,即让贸易中方的律师或商人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既然国际商务合同的汉译本有着明确的目的,那么目的原则就对其有适用性。

在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应该牢记翻译目的,使目的语文本满足源语文本目的的需求。目的原则从宏观上引导整个翻译过程,为合同翻译指明方向。

(四)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的适用性

国际商务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同义词的并列或重复,来凸显其严肃性,使其更加精准。

但是它们的汉译版本中通常仅用一个词便可恰当表示其含义,而不是用同样多的中文同义词一对一地翻译而使其显得累赘。因此,为了成功地汉译国际商务合同,译者应该呈现给译文读者符合汉语表达习惯的汉译本,即在连贯原则,或者说在文内连贯原则的指导下实现目的语文本的功能。

但是,仅遵循连贯原则是不够的,忠实原则也不可忽视。没有原文的存在,就不可能有译文。在汉译合同时,任何对原义的随意的删减都很可能造成歧义,甚至歪曲原义,引起经济纠纷。在翻译合同时,忠实应放于首位,特别在翻译术语和法律用语时。译者需要深刻理解原语文本的含义,目的语文本务必要准确完整地传达原语文本的含义。

(五)两种翻译策略的适用性

我们已经得出结论,国际商务合同和其汉译本有相同的功能,那么根据诺德的理论,国际商务合同的翻译属于等同功能翻译,所以翻译时应完全保留原语文本的功能。所以,等同功能翻译适用于国际商务合同的翻译,它可以使目的语文本在体裁风格以及内容上都完全忠实于原语文本,从而满足目标语文化的需求。

(六)“功能加忠诚”原则的适用性

在汉译合同时,如果合同中有含糊之处,译者应该怎么处理呢?这就和译者的道德责任感有一定的关系。译者应对翻译的发起人和译语读者负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应通知合同双方或发起人,确定他们想要表达的真正意图。在“功能加忠诚”原则的指导下,翻译就是一种由道德准则约束的行为。这个原则要求译者为发起人和译语读者着想,为自己的行为和翻译的质量负责任。如果合同双方的利益出现任何冲突,译者都应进行调解,努力寻求他们的一致意见。因此,忠诚原则为合同的译者提供了道德准则。

综上分析,德国功能翻译理论适用于国际商务合同的汉译,其具体理论从宏观上指导了合同的翻译:目的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为译者的整个翻译过程明确了方向;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是对译文的基本要求,以便实现目的语文本的功能,使它能被译语读者所接受;忠诚原则则是译者应该遵循的伦理道义原则,增强了译者的主体性。

[1]Nord,Christine.Translating asaPurposeful Activity:functional approaches explained.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

[2]ReissKatharina.Translation Criticism:the potentials and limitations.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4.

[3]Sarcevie, Susna.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The Hague:Kla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9.

[4]刘军平.西方翻译理论通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5]张晓颖.德国功能翻译理论概论[J].河北大学学报,2006,(6).

[6]郑亦纯.浅谈国际商务合同英语的词汇特征[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2009,(2):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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