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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群体体育教育的公平性研究*

2013-02-19

九江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3年2期
关键词:公平性残疾残疾人

杨 勤 王 勇

( 九江学院体育学院 江西九江 332005)

“特殊儿童教育”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身心发展有缺陷或残疾的少年儿童,即智力、听觉、视觉、肢体、语言、情绪等方面发展障碍的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教育”是指对在听力、视力、语言、智力、肢体等方面有缺陷者,通过身体练习,以增强体格体质、促进身心健康、帮助缺陷康复、培养个体意志品质和生活自理能力,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所进行的体育教育活动[1]。特殊儿童这个弱势群体因其生理和心理的原因,难以融入主流社会。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对特殊教育提出了“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的要求。在特殊教育学校采取适当的体育教育手段与措施能否在提高特殊儿童运动技能的同时克服一些悲观、消极、胆小等心理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提高这些特殊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真正回归社会,在社会上能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这是本课题将要探讨的重要问题。

1 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公平性的现状

1.1 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的程度整体偏低,难以享受到公平教育的水平

全国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残疾学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的不超过60%;2009年全国残疾学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的仅为69.5%,仍有30.5%的残疾儿童享受不到义务教育;其中18岁以上的残疾青少年超过42%未上过学,35%仅为小学文化程度;而无残疾的身体正常的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9.4%,15 ~50岁的文盲率仅为3.58;2010年,全国残疾学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的不超过72%,18岁以上残疾人超过50%根本未上过学;2010年全国有7 000 名残疾学生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近1 300 名残疾学生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然而这些享受到教育的人数仅占残疾人总数的微乎其微的一部分。由数据可知,特殊儿童群体从接受义务教育、初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比例远远小于正常儿童,这也直接导致了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的程度整体偏低,难以享受到公平教育,整体文化素质高。

1.2 特殊教育发展严重失衡,差异性显著

特殊教育尤其是基础性义务教育阶段发展较快,特殊群体的学前教育、初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极为薄弱,绝大多数特殊儿童群体享受不到义务教育以外的非义务教育,特别是城市、乡镇、农村的差距更为明显。2009年,我国已有特殊教育学校1 672 所,然而受教育人数仅为特殊儿童群体总人数的1/5;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机构278 所,受初中等教育人数不到特殊群体总人数的1%;全国11个省市已设置高等特殊教育机构14 所,受高等教育人数不到特殊群体总人数的1%。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公平行性教育严重缺失,特殊儿童群体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综合能力素质、就业能力、适应能力整体偏低。

1.3 特殊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与普通学校相比差距甚远,师资力量薄弱,难以满足常规的需要,更不要说能使更多特殊儿童享受教育的公平性。

1.4 经济困难导致了特殊儿童群体无法享受到教育的公平性

很多特殊适龄儿童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了进入学校的社会的机会,这也使得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社会适应能力、实践能力越来越低,从而越来越远离健康的队伍。

2 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公平的意义

20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就明确指出了“一切儿童,无论什么阶层、经济条件、社会地位,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在国内,《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是进入21世纪推动我国实现教育现代化、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基本教育战略目标。该纲要首次把“教育公平”作为教育的任务目标,将特殊教育作为八大教育发展任务之一,并将特殊教育列为重要地位,主张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教育。加快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是促进教育公平性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我国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更是提高教育质量,提高特殊教育水平的基本途径;有利于加快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水平的提高,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繁荣,扩大特殊儿童弱势群体享受特殊教育权利的范围,体现我国教育的公平性。

2.1 特殊儿童群体享受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社会是由若干个个体共同构成的,任何一个个体的身心状况都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决定着个体的发展方向和利益。个体的身体强健、心理健康、精神朝气蓬勃能够很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的和谐程度直接决定着个体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质量。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曾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开班仪式上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我国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体现了特殊教育儿童的享有公平的社会权利。特殊教育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更应该受到人们的关爱,运动技能的发展和文化知识的学习是特殊教育儿童融入和谐社会的两根拐杖。对于特殊教育儿童,发展运动能力是基础,学习文化知识是提高。只有将这一问题解决,特殊教育儿童才可融入和谐社会,成为和谐社会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此,加强对特殊教育儿童的研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2.2 “体育教育公平”是特殊儿童个体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良好的体育教育有利于改善和缓解特殊儿童群体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生理问题主要指:运动能力差、生活自理能力差、身体协调能力差等;心理问题主要指:自卑心理、看不到前途与光明、焦虑、厌学、交际困难、适应能力差等。特殊儿童群体由于是缺乏正常人的生理与心理能力,导致生活、学习、心理等一系列问题。通过体育锻炼,多方协调发展运动技能,既可以提高特殊儿童的生理与心理能力,也提高了特殊儿童的社会适应性,极大地促进特殊儿童身心康复,能够更好地投入到健康的而学习与生活中来。

2.3 “体育教育公平”是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

残疾人体育事业是残疾人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法》中有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保障特殊群体的体育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擦去措施,为特殊群体参加体育运动提供条件和方便”;[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6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七条规定,盲校、聋校、弱智学校要重视开展学生的体育活动。

2.4 特殊儿童群体享受良好的体育教育也是社会教育公平性实现的目标之一

阳光体育,全称为“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是在2007年4月29日全面启动的;2007年5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中央7 号文件)下发;2011年3月5日,“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 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平等、参与、共享、和谐”不仅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更是体育精神所提倡并要实现的目标。

2.5 特殊教育学校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特殊教育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我国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体育是特殊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促进特殊儿童健康成长的必不可少的工具,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体育事业,提高残疾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满足广大残疾人的心愿,党和政府的重要责任的重要物质与精神基础。

3 推进特殊儿童群体体育教育公平性的建议与对策

3.1 转变观念,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学校体育事业

传播体育理念、利用好体育天然的保健作用,发挥体育运动、体育文化、体育产业的优势,促进特殊儿童群体精神或肢体的康复,健全身心健康,从而推进特殊教育的良性循环,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可持续发展。

3.2 社会、家庭、学校要高度关注特殊群体

完善特殊教育各项管理与保障制度,加大财政投入,针对特殊群体的困难程度,应采取特殊教育尝试义务教育的教育模式。从而彻底改善特殊儿童群体的生存环境、社会生活环境、受教育环境,营造残疾学生的体育氛围,促进特殊儿童群体享受教育的权利的实现和学习效果的提高。

3.3 特殊教育儿童的教育教学的实施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特殊儿童发展的特点与需要

锻炼符合适当、循序渐进、个体差异、从特殊教育儿童的现实出发进行课程设置、设计课程及教学内容,定制专门的体育教学计划、内容、考核方法等。

3.4 抓住机遇,加快特殊教育体育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

加快针对特殊教育的继续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机构体育课程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特殊群体的参与体育的覆盖面和质量,提升特殊群体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身体素质、职业素质、社会适应性等,推动教育公平性的实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3.5 加强特殊教育体育师资队伍建设

推进特殊教育体育教学改革步伐,促进体育教育教学多元化,应在特殊儿童群体中普及体育,包括常规体育课、课外辅导、运动竞赛、体育俱乐部等。

[1]石文正. 对口援建北川县残疾人健身服务体系研究[D]. 曲阜: 曲阜师范大学,2010.23.

[2]莫洪宪,潘勤毅. 从佘祥林案看和谐社会的刑事程序公正和独立[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 (4)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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