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文物的保护
——以浙江为个案的考察
2013-02-18钱文艳
钱文艳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文物的保护
——以浙江为个案的考察
钱文艳
自甲骨、青铜问世,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各种类文化遗址、遗存极其丰饶。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文物保护事业进入起步阶段。自20世纪50年代起,国家先后颁布一系列文物保护政令条例,文物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新中国60多年的文物保护史有极深刻的经验教训需要认真总结。以浙江省为例,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文物保护事业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更好地保护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文化遗产。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文物保护;浙江省
钱文艳,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浙江杭州 310018)
新中国成立初期①,国家文物保护事业进入起步阶段。自20世纪50年代起,国家先后颁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物保护政令条例,从而有效地制止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大量珍贵文物外流的现象。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开始设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先后由郑振铎、王冶秋、梁思永、夏鼐等人主持。由此开创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文物保护新局面。
60多年来,学界就文物保护这一课题进行了全方位探索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②但总体看,鲜有涉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文物进行保护这方面研究的,以浙江省为个案的研究也成果甚少。③本文拟以浙江省为典型个案,进一步论证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
一、国家文物保护政令条例的颁布及初步成效
自甲骨、青铜问世,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而分布于中华大地,作为古老文明实物印证的各种类文化遗址和文化遗存,如涓涓细流,最终汇成一片灿烂恢弘。新中国建立后,文物保护开始作为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统筹进行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有效遏制全国各地出现的文物走私倒卖、散失损毁事件的发生,自1950—1965年,国家相继颁布了十数项重要文物保护政令条例并贯彻执行,全国各地的文物保护工作局面为之一新。
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称:“我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文物图书,在过去反动统治时代,往往官商勾结,盗运出口,致使我国文化遗产蒙受莫大损失。今反动政权业已推翻,海陆运输均已畅通,为防止此项文物图书继续散佚起见,特制定 《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办法》共10条,其中第二条具体列出11种类的文物图书禁止出口,以遏制珍贵文物流失海外的严重现象。同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还有《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群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共21条。
1950年7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达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称:“近查各地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文物建筑,常有弃置、拆毁、破坏情事,如察哈尔省大同县辽代所建下华严寺的海会殿为借用之下寺坡小学拆毁;甘肃省山丹县唐、宋所建之庙宇及其中唐、宋佛像亦多为借用庙宇者所弃置损毁;湖南南岳祝融峰之上封寺近亦被全部烧毁,似此对国家保护古代文化之政策极相违背。”并提出四点保护措施。
1951年5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内务部颁布《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和《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明确了文化部、内务部管理名胜古迹的职权分工,而《办法》则指示:在“文物古迹较多的省、市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直属该省市人民政府。文物管理委员会以调查、保护并管理该地区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革命遗迹为主要任务”。
1951年6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通报禁用旧版书做纸浆原料》称,“近来发现有些纸厂收买旧书做纸浆原料,很珍贵的宋版书亦有在内销毁的”,此举“直接违背了政府保护历史文物的政策”,应予以纠正。
1953年10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达 《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称:“我国文化悠久,历代人民所创造的文物、建筑遍布全国,其中并有很大部分埋藏地下,尚未发掘。这些文物与建筑,不但是研究我国历史与文化的最可靠的实物例证,也是对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最具体的材料,一旦被毁,即为不可弥补的损失。”《指示》提出“七点意见”对文物进行保护。
1954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发 《关于保护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金银器物的通知》,提出三点规定:“凡群众携带之出土古金银器物,收兑时如认为有可能是出土的文物时,应即通知当地文物管理委员会或文化主管机关鉴别。”“在收兑古金银时,详细询明其来源及出土地点。”“如有出土之金银器钱币,或虽非出土但经文物机关鉴定认为有重要历史艺术价值者,经文物机关开具正式证明函件,也可按银行收兑牌价售予保管并报总行核备。”
1956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 《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具体提出六点意见。主要有:“加强领导和宣传,使保护文物成为广泛的群众性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查工作,“提出保护单位名单,报省(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先行公布,加以保护”。各地汇总后,“分批分期地由文化部报告国务院批准,置于国家保护之列”。“地下蕴藏的文物,都是国家的文化遗产,为全民所共有。在农业生产建设中,如果有所发现,应该立即报告当地文化部门并且把出土文物移交文化部门保管。”
1956年9月3日,文化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 《加强保护文物工作的联合通知》,提出 “七点意见”,要求务必“使掺杂在废旧物资、‘药用龙骨’中的重要文物、古生物化石,得到应有的保护”。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共18条。《条例》开宗明义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该条例几乎涵盖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所颁布的文物保护政令条例的全部内容,并延续使用至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定。因此,它的颁布实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日,国务院还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180处。
1963年4月17日,文化部颁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共10条,指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经常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文物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作出鉴定和科学记录。对于其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而必须就原地保护的文物如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要进行分类排队,并根据它们价值和意义的大小,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程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办法》并就以上问题做了具体说明。
1963年8月27日,文化部颁发《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共12条。就革命纪念建筑等的保养维护、抢救加固和修理修复作出详细规定。
1964年8月29日,国务院下达《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古遗址、古墓葬的发掘必须具备的两个必要条件,并“必须经发掘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征得发掘地点的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同意,报请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批准并发给考古发掘执照后,始得进行发掘。私人或私人组织的团体,不得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工作”。
上述一系列文物保护政令条例④经全国各地贯彻实施,初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建立两年之内,全国共收集文物7.l万件、图书20万册。其中,华东区于1950年即征集书画5287件,铜、瓷、玉器16 072件,甲骨1558件,革命文物6357件。上海博物馆从冶炼厂拣选铜器1100件,涵盖了从西周到明清的历代器物。西南区私人捐献文物18 362件,没收文物604件、图书32 009册。[1]1950年,“河北省政府送了保存得很久的古物一大批,还将景县出土的六朝古物也都送了来,平原省政府送了古铜器、陶器二十多件,东北文化部送了六十多件辽瓷”[2]。东北区文管会收到捐赠文物1700余件。1951—1954年,天津市人民捐献文物达8000余件。1954年5月间,国家文物局借用北京历史博物馆的午门大殿举办《全国基本建设工程出土文物展览》。至1954年,“根据不完全的统计,全国出土文物在十四万件以上,这里陈列出来的,只是千百中之一,只不过是经过初步选择认为较精的三千七百六十件”[3]。总之,经过全国上下一致努力,国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文物保护形势呈现出良好势头。
二、浙江省文物保护个案举例
自良渚与河姆渡文化初现,浙江的文明曙光深入鸿蒙,直追远古。从战国时期的越,到东晋南迁,经唐末吴越钱氏,再到南宋定都临安,几次自成体系的文明类型的自生自长和几次大规模的文明迁徙,为浙江这片富足的土地带来了极其丰厚的文化因子。
早在1950年5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即发布“关于保护历代文物的决定”,称:“军队、机关、人民对于所在地具有历史意义之文物,均需尽力保护,不得加以破坏或任其损毁。”“各地名胜古迹、名人故居等不得移动,应原地保管,并责成当地政府负责保护。”[4]1951年12月11日,浙江省文教厅下文称:本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为 “避免历史文物遭受不必要之损失。建议各建设机关转饬各该所属主办采石、开凿、造林、溶河、筑路及建筑部门,因进行工程而发现古物或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时,应即报当地人民政府转知该会,一方面按照原状合理保管,如有已出土可以移动之古物,应即移交该会保存”[5]。1957年11月11日,当时的浙江省省长沙文汉再次发布保护文物命令。[6]1961年4月和1963年3月浙江省人委正式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100处,其中包括一些著名文物古迹,如:宁波天一阁,杭州灵隐寺、岳飞庙(墓)、孔庙南宋石经、文澜阁,绍兴兰亭、禹陵,等等。浙江省的文物保护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绍兴兰亭、禹陵和杭州孔庙南宋石经的维修保护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文物保护的典型案例。
(一)绍兴兰亭、禹陵的维修保护
兰亭位于绍兴城西南的兰渚山麓。据传,春秋时,越王勾践种兰于此;东汉时建有驿亭,因而得名;东晋时,王羲之在此书有《兰亭序》,更使其名闻遐迩。禹陵位于绍兴城东南的会稽山麓,坐东朝西,两侧青山似龙顾形,左右环拱,尽得地象。
1952年10月28日,绍兴有热心人士投诉 《解放日报》,反映禹陵古迹荒废毁坏情况,建议地方政府采取保护措施。然新中国成立初年百废待兴,国家无法拨款进行修缮。
随着“一五”计划的顺利完成,国民经济有了很大改善。1957年4月16日和7月2日,浙江省文化局就请求省人委拨专款修建绍兴兰亭、禹陵事提出申请报告及补充报告。报告称:“今年2月,绍兴县人委对全县文物名胜古迹的修建作了规划,并书面寄送我局。经与省文管会研究后,对此规划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兰亭修建的意见:⒈兰亭进口处有屋三间,中为走道,南北二间为民家居住,管理人员的办公室及宿舍即可利用此屋。⒉‘兰亭’二大字碑及碑亭,系兰亭古迹的重要标志,现已拆成二块埋没在野草中,碑额、碑座均在,应予修理恢复,须列入‘修复兰亭设计图’中。⒊流觞曲水池前之流觞亭,为兰亭建筑群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兰亭他处修理后均焕然一新,则此亭也应加粉刷。⒋园中右上角所列之‘方亭’当是墨华亭。据说亭下池水中沉有铁罗汉,在修建时应注意打捞。⒌碑亭中之‘兰亭序’碑额,安放时应加小心,勿使损坏。⒍进口处的小桥也应加修理。以上修建费需26109.92元。(二)对修建禹陵、禹王殿的意见:⒈中轴线建筑可重点修建,两旁建筑除存有古碑的东西朝房、朝仪房等予以修建外,其余已倒塌的房屋可拆去。⒉禹王殿原为钢骨水泥结构,建筑坚固,可将大殿及其他房屋略加修理,用本色油漆涂抹 (不宜彩化),以便原建筑更加牢固。除对漏处及大殿方砖应予修补外,并配齐门窗。⒊东西朝房及东西仪门屋顶均应修理,除内午门—碑房、大殿须配齐门窗外,其他房屋之门窗可暂缓配。⒋台阶两旁已坍毁的部分边屋,可考虑拆毁,不予重建。⒌窆石亭去年台灾时倒塌,应加恢复。此项修建费须77574.00元。 ”[7]“据初步估计, 该二项共须款103683.92元。如同意修建则请拨给专款,由绍兴县人委再编造具体预算报请你委审查。”[8]
(1)泵车质量控制:进行泵送管道设置时,应当将管道水平段控制在15m以上,然后将软管设置在浇筑点,且在转弯处,需要尽量减少90°弯管的设置,以确保接头的严密性。对于钢筋与触摸板等结构设置,不能将泵送管道与其进行紧密接触,以防止出现碰撞情况。泵车运送的过程中,需要合理控制泵送的速度,尽量将压力控制在18MPa以内。
1957年9月11日,浙江省人委就拨款修建兰亭、禹陵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称:“前周恩来总理来杭时,曾口示我省应将绍兴兰亭、禹陵等古迹予以修建,并责成我省对该古迹损坏情况提出修建方案。现修建方案已研究就绪,惟经费一事按周总理示请你部调拨解决,现将修建方案随函附上,请审阅。”[9]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物管理局下文浙江省人委,称:“关于兰亭等古建筑我局同意修理,并补助经费五万元,作为恢复原有古建筑之用。”[10]10月19日,省文化局在获悉文化部补助五万元一事后,报告省人委:“关于兰亭、禹陵二处古建筑的修建问题,按原来之估算,共需款103683.92元,按文化部文物局所拨给之五万元补助经费,若用于修理兰亭,则有余;如修建禹陵,款又不足。为此,我局意见请人委在地方经费中再拨给53683.92元,以使兰亭、禹陵二处的修缮工作能全部进行。”[11]11月2日,绍兴县人委就兰亭、禹陵修建资金的预算问题报告省文化局。称业已成立了禹陵、兰亭修建筹备委员会,并会同市修建工程处造好了修复预算,共需79628.71元。[12]12月3日,省财政厅、文化局就核批兰亭、禹陵二处修建经费问题联合下文给绍兴县人委:“关于兰亭、禹陵二处的修建经费问题,经研究后同意按你县预算核定76000元,除由中央文化部文物局所拨之50000元已下拨你县外,差26000元。1958年由省另行解决。”[13]
1958年3月10日,浙江省文管会参考著名建筑学家陈从周教授意见,就禹陵东西辕门、兰亭右军祠及两处的建筑形式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告省文化局。6月11日,省文化局以书面形式将省文管会的意见下达绍兴县人委。[14]1959年,绍兴兰亭、禹陵修复完毕。
(二)杭州孔庙南宋石经的维修保护
杭州孔庙位于西湖东南侧的吴山脚下。南宋石经又称“南宋太学石经”。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正月,以岳飞故宅为太学。淳熙四年(1177),建光尧之阁,陈列高宗赵构和皇后吴氏手书的 《周易》、《尚书》、《毛诗》、《中庸》、《春秋》、《论语》、《孟子》等刻石,作为太学课读范本。南宋石经在我国汉唐以来的石经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1953年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整理石经,共得86石,存于杭州市劳动路孔庙内。计《周易》2石、《尚书》7石、《毛诗》10石、《中庸》1石、《春秋左传》48石、《论语》7石、《孟子》11石。另有明人吴讷《石经歌》1石。
1956年,浙江省文化局副局长许钦文在省第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发言,提出对南宋石经“必须建立碑林,好好加以保护”。1957年1月6日,《浙江日报》刊登于龙的文章 《关于南宋石经》,称:“我国历史上所有的石经,一共只有六部,其中唯唐开成石经据说还完好地保存在西安。其余东汉熹平、曹魏正始、五代西蜀孟昶、北宋嘉祐四部早已沦亡。现在杭州残存的四十四块,无疑地是稀有之物。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妥善地处理这些文物。”
1957年3月4日,杭州市人委文化处致函杭州市人委:“南宋石经已有八百年的历史,为我国现存最古老的石经之一,是研究我国古代政治、经济和社会传统的重要文物。由于长期以来对这些石经没有引起重视,缺乏保管,有的断裂,有的残缺,还有一些碑面已经脱落或碑文字迹模糊。省市人大代表会议均曾有提案,要求政府对这些石经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和保护。文化部郑振铎副部长来杭视察文物工作时,也曾建议以现在留存下来的南宋石经作基础,把其他有价值的石碑也集中起来,在孔庙原址建立一座碑林,使这些珍贵的碑褐能够长期保存下来。”“目前可先把留在孔庙内的碑石加以整理,在大成殿后修建东西两碑廊,以免风雨的侵蚀,并加强保管工作,防止损坏。今后具备条件时,再以此为基础,集中其他有价值的碑石,扩建为碑林。”“兹报送石碑修建及整理计划一份,请予审核。并核拨给修建经费,以便动工修建。 ”[15]
1957年3月26日,杭州市文化局致函省文化局:“本市劳动路孔庙南宋石刻十三经,是我国珍贵的历史文物,由于长期缺乏重视和保管,已经遭受很大的损失。亟需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这些石经得以长期保存下来。由于本市今年无此项经费,无处开支,而孔庙石经的保护工作已经不容延缓。关于修建孔庙碑廊的经费 (约旧币3万余元)须请省设法解决。特此报告,请迅即核拨经费,以便早日动工修建。 ”[16]
20世纪50年代,整个国民经济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有鉴于此,1957年4月12日,浙江省文化局回复杭州市文化局:“关于修建孔庙南宋石经十三经碑廊所需经费问题,我局意见:暂筑简单的碑廊,将石经集中保护。如市人委一时无法解决经费,则可先把散失在杂草乱石中的石碑,及被工厂机器压在地上的石碑进行抢救,可集中编号,划出地区,并在石碑上加盖遮掩物件,以免石经再遭破坏。 ”[17]
20世纪60年代初,国民经济逐渐恢复。1963年4月24日,省文化局致函杭州市人委:“为保护南宋石经,省文管会曾于1953年进行过调查整理,此后又会同杭州市文化局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目前,石经和有关碑刻共170块,由于年久风化,裂纹斑斑,许多已经断裂,有部分表面已经起壳,甚至壳层剥落,文字脱落。若要远途搬运,势必损毁极大。”“为及时抢救这部分文物,省文管会于去年底会同杭州市文化局实地调查,再三商量保护办法。为了便于整理,椎拓工程目前已近结束,维修大殿和整理石经碑刻已经工程部门检查估价编出预算,准备今年动工。”“南宋石经及有关碑刻原地保护为好,孔庙大殿前面的空地是为继续集中碑刻扩建碑林之用,系重点保护区;大殿前面的明代牌楼亦属保护范围之内,不能拆除。 ”[18]
1963年6月14日,杭州市人委发文至杭州市文化局、建设局、园林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上城区人委,称:为加强对南宋石经的保护工作,“经研究,划定离大成殿北面十米南面二十米,西面至围墙,东面至居住房屋,以及大成殿北侧围墙上有石经部分,离墙划出十米,共约五亩八分作为石经保护范围(详见附图)。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各单位堆放的什物和临时设施,应即迁让。保护工作由市文化局负责。今后未经市文化局同意,不得占用上述划定范围内的场地和房屋”[19]。至此,关于孔庙南宋石经的各项保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绍兴兰亭、禹陵和杭州孔庙南宋石经的维修保护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文物保护事业重视的佐证。
三、结语
新中国60多年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旧中国无法比拟的巨大成就。具体表现在:截至2012年7月1日,我国有43项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入 “世界遗产清单”,名列世界第二。在不可移动文物的抢救方面,经过几十年的文物普查、复查,共发现并采取保护的约40万处。截至2011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4批共103个城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截至2006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6批共234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些各种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初步形成能够从不同的侧面系统地反映中华民族灿烂古代文化以及近现代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的文物史迹网。
不仅如此,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在可移动文物的抢救方面也成果斐然。国家通过接受捐献、收购、拣选等不同渠道对流散在民间的传世文物进行了大量的收集工作,如在新中国成立伊始、百废待举的时候,周恩来总理即批准以重金从香港购回著名的王献之 《中秋帖》和王珣《伯远帖》,使两帖免于流散国外。[20](P3)之后,又陆续从海外购回如唐韩滉 《五牛图》、五代顾闳中 《韩熙载夜宴图》、宋司马光 《通鉴》手稿等不少书画珍品和善本图书。许多著名爱国文物收藏家把他们毕生辛勤收集的珍贵文物无偿捐献给国家,如刘肃曾捐献 “虢季子白盘”,潘达于捐献“大盂鼎”、“大克鼎”等著名西周重器;张伯驹捐献晋唐名人手迹、陆机的《平复帖》、杜牧的《张好好诗》等十余件珍贵书画。在善本图书方面,有著名收藏家傅增湘捐献其“双鉴楼”收藏的宋刻本《资治通鉴》和宋抄本《洪范政鉴》。此外,还有“铁琴铜剑楼”楼主瞿济苍兄弟、潘氏宝礼堂、翁之熹、刘少山、邢之襄、赵世暹、赵元方等捐赠的大批宋元精本名刊以及明清以来抄校题跋的善本,特别是周叔弢捐赠的毕生辛勤收集的名刻精抄数百种[1],均为国之重宝。传世流散文物的收集工作,极大地丰富了全国博物馆的馆藏文物。以故宫博物院为例,故宫收藏的文物精华于1949年悉数运往台湾,书法、绘画仅存5000余件。截至2012年统计,故宫所藏书画已近16万件。其中展子虔《游春图卷》、张择端《清明上河图》、王希孟 《千里江山图》等绝大多数珍品都是近几十年收集的。[21]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文物的保护,为几十年后的伟大成就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中国60多年的文物保护史有极深刻的经验教训需要认真总结。惩前毖后,治“病”救“物”。以浙江省为例,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文物保护事业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更好地保护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文化遗产。
注释:
①本文研究时,界定新中国成立初期为1949—1965年。
②代表性著作有:国家文物局编《王冶秋文博文集》(文物出版社1997年版)、国家文物局编《郑振铎文博文集》(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李晓东《文物保护法概论》(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彭卿云《谢辰生文博文集》(文物出版社2010年版)、单霁翔《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③代表性成果有:王士伦《三十五年来浙江文物考古事业的回顾》(《浙江学刊》1984年6期),王巨山《浙江文化遗产保护史》(杭州出版社2011年版)。
④上述文物保护政令条例,参见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编《新中国文物法规选编》(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1]刘建美.1949—1956年中国流散文物的保护[J].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2,(2).
[2]郑振铎.一年来的文物工作[J].文物参考资料, 1950,(10).
[3]郑振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地下文物的意义与作用[J].文物参考资料,1954,(9).
[4]浙江省人民政府命令:为保护我民族文化遗产特颁发“关于保护历代文物的决定”仰各遵照此令(1950年5月20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039-03-04.
[5]浙江省人民政府文教厅.函请转知有关建设行政机构注意保管文物(1951年12月11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039-03-04.
[6]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布告[Z].浙江省图书馆古籍部特藏资料,第02186号.
[7]浙江省文化局请拨专款修建绍兴县兰亭、禹陵等古迹的公函(1957年4月16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01-08-195.
[8]浙江省文化局.关于修建绍兴县兰亭、禹陵古迹的补充报告(1957年7月2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 J169-09-44.
[9]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请解决本省修建绍兴县兰亭、禹陵等古迹的经费的函(1957年9月11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01-08-195.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物管理局就修建兰亭等古建筑批复浙江省人民委员会(1957年10月5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9-44.
[11]浙江省文化局请求拨给专款修建绍兴县兰亭等处古建筑的报告(1957年10月19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01-08-195.
[12]绍兴县人民委员会.关于报送修复禹陵、兰亭预算的函(1957年11月2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 J169-09-44.
[13]浙江省财政厅,文化局.关于核批兰亭、禹陵二处修建经费的复函(1957年12月3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9-44.
[14]浙江省文化局转告省文管会对修理禹陵兰亭的意见(1958年6月11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 J169-09-44.
[15]杭州市人民委员会文化处.关于孔庙内南宋石经保护工作的报告(1957年3月4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9-42.
[16]杭州市文化局.关于请拨修建孔庙碑廊经费的报告(1957年3月26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9-42.
[17]浙江省文化局复修建孔庙碑廊经费问题的公函(1957年4月12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9-42.
[18]浙江省文化局致函杭州市人民委员会(1963年4月24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01-04-370.
[19]市人委关于孔庙南宋石经文物保护范围的通知(1963年6月14日)[Z].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01-14-370.
[20]国家文物局理论组.缅怀周总理对文物考古工作的亲切关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7.
[21]朱永安,续鸿明.故宫书画的“藏”与“展”[N].中国文化报,2012-03-20(9).
【责任编辑:王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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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18X(2013)10-0110-06